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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內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幼兒園園內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幼兒園管理規章制度 篇一

一、管理費繳費制度:

管理費每個月1280元(按月收取,),伙食費每天15元(按天計算)。每個月的收費時間爲8――10號,時間是7:30――15:00,週六不收費,家長直接交到財會室,坐班車的寶寶,可以把班車費交給班車老師(用紙包好,寫好名字,班級)代爲轉交。收取的費用是當月的(1――30號)的費用,(希望家長能夠準時完成此項工作,因爲提醒家長繳費也是我的工作職責,我更希望家長能配合我的工作,讓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照顧孩子身上)。

二、出勤制度:

1、爲培養幼兒誠信,如果幼兒因事假或病假不能正常來幼兒園,要及時通知班主任,並如實告知班級老師請假原因,週六不做要求。

2、因幼兒因病/因事一整月不出勤(月初1號――31號),需繳費300元管理費。若寶寶第一個月不出勤,第二個月在繳納托兒費之前仍不出勤,視爲幼兒放棄在園學位幼兒園爲幼兒辦理退園手續,如果家長在退園後再送寶寶入園,不能直接進班級,需到財務室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入園。

3、管理費整月收取,幼兒當月只要出勤。

解釋說明:需要家長理解的是,您的孩子不出勤,但是幼兒園仍要接待其他孩子來園,老師正常工作,所有開銷都在正常支出,我們鼓勵孩子出勤,鼓勵孩子出滿勤,只有保證孩子出勤,才能得到連續的教育,對幼兒的發展是極其重要的。

三、晨檢制度

(幼兒園不是治療機構,所以,我們只能對疑似的病例進行排查,努力減少幼兒園內流行病的傳染機率)

1、堅持每天對幼兒晨檢,如晨檢發現幼兒身體異常(如:咽部紅腫,嗓子,手,有紅點,發熱,腹瀉等症狀)請家長帶幼兒回家休息觀察,待症狀消失後再來園。

2、老師每天爲寶寶進行體溫測量,檢查口腔,嗓子,手腳,肛門,如果寶寶在園內體溫超過37.2℃,請家長接寶寶回家休息,在退燒後24小時無任何症狀方可來園。

解釋說明:因爲孩子從家庭生活走進集體生活,生活的環境變化了,接觸的人也多了,原本從母體帶來的抵抗力漸漸的消退,而孩子自身的抵抗力還在慢慢的建立過程中,因此這個年齡段的孩子特別容易生病。所以在家也請家長仔細觀察寶寶的嗓子,手腳和肛門,有無異常,尤其是寶寶的口腔,因爲好多病毒先從上呼吸道開始感染的。對隔離回家的孩子家長要及時給寶寶用藥,注意休息,避免病情加重。如果寶寶身體有任何異常請家長第一時間通知老師,我們會根據情況對班級裏的其他孩子進行檢查。如果寶寶的情況嚴重,老師會盡量抽時間陪同家長一起去醫院進行檢查,或者是帶着園醫家訪,您的孩子走進幼兒園就是我們共同的寶貝。

四、接送幼兒制度:

1.7:30――8:00家長送寶寶來園,待寶寶晨檢合格後家長再離開。

2、家長送寶寶來園後,如果想了解孩子的情況可在一樓監控下看,請不要上樓在班級門口觀察。您的出現如果被寶寶發現,會影響到寶寶的情緒。一樓監控開放時間是:7:30――3:30,因爲3:30後各班老師要給寶寶們整理衣服,爲了避免安全隱患發生,所以請家長自行離開,謝謝配合。

3、家長接寶寶的時間是4:15在一樓正廳,如有特殊事情的家長或新入園的寶寶考慮早接可和老師打電話聯繫3:50可接走寶寶。接寶寶的家長請按先後順序站在班級指定位置排隊,由老師按家長先後順序送寶寶。如有事情和老師溝通的家長在所有寶寶送完後留下來和老師交流。

4、因幼兒園是弱勢羣體,離園期間大門時開放的,爲了寶寶的安全,家長接寶寶後請直接離園,不要在幼兒園內玩耍。

5、如有家長開車接寶寶,請家長避免把車停在幼兒園大門、交叉路口附近,以免影響其它車輛通過。

五、帶藥制度:

如果因爲寶寶身體需要帶藥,請家長一定要把所帶來的藥品寫清幼兒姓名,藥品名稱,服用時間,及注意事項,如不完全滿足以上條件,老師以保護幼兒身體健康爲主,有權拒絕給幼兒服藥。帶藥劑量爲一次用量,不要帶多,最後要簽上家長的姓名(班車也一樣)。按上級規定,園裏僅可中午爲寶寶服一次藥,請家長合理安排服藥時間。

解釋說明:1.幼兒在園期間不能給服用三類消炎類藥品,如:青黴素、頭孢、阿奇黴素等。

2、幼兒在園期間不能服用退燒藥,寶寶發燒37.2度老師給家長打電話來園接寶寶。

3、幼兒在園期間不能服用抗病毒類藥品,如:利巴韋林、板藍根、病毒靈等。

幼兒園規章制度 篇二

一、“一把手”負總責制度。學校校長(園長)、單位主要負責人切實擔負起維護校園安全的第一責任。要把安全工作作爲一項首要的政治任務,親自抓好。班子成員和內部機構要分工明確,層層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落實到人。做到隱患排查要全覆蓋,整改措施要真落實,防範工作要精細化。繼續實行安全工作實行“一票否決”。要從人、財、物等方面提供強有力保障,不惜一切代價使安全措施迅速到位。對因工作措施不力,導致發生涉及校園重大安全事故的,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二、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臺帳制度。全面紮實細緻開展校內安全、校園周邊治安環境、各種矛盾糾紛和危險人員排查工作,並對隱患和整改情況建立臺帳,落實整改措施和責任人,限期整改。

三、安全防範制度。

1、加強門禁管理,堅持門衛盤查驗證、登記制度,實行學生在校期間封閉管理,與教學和管理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學校。

2、落實安保人員。加強對門衛和安保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3、要配備必要的安保器材,安裝視頻監控和報警設備,並與當地公安派出所聯網。

4、立即排查校(園)內容易肇事生禍的危險人員,摸清底數,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和市教育局。

5、堅持預防爲主,落實重點部位、每個時段的安全監管人員和責任,加強對學校各種設施設備的檢查檢修,堅決預防擁擠踩踏事件,防止學生集體食物中毒和羣體性疾病發生,防火,防煤氣中毒,防溺水。加強危險化學品管理,加強集會管理,配合公安部門加強校內管制刀具的清理等。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加強校車和施工管理等。

6、加強寄宿生夜間管理,堅持每晚點名、查鋪登記、領導帶班組織力量夜間守護等。

7、各學校、各單位對可能影響安全穩定的重點人、重點事,要確定專門力量負責,穩控到位,確保不發生任何問題。

四、安全教育和預案制度。學校(幼兒園)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給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注重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和完善及時發現、疏導解決心理問題的機制。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加強學生健康體檢工作,對特異體質或患病學生要有針對性措施。要完善學校(幼兒園)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安全預警機制和防險救災應急預案,有計劃地按預案組織全體師生進行疏散演練,提高快速有效反應能力。

五、學生集體外出申報批准制度。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組織中國小生參加救火、搶險等。未經市教育局批准,各學校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外出。

六、家校聯繫制度。要通過家長會、告家長書等多種形式,增強與學生家長的溝通。國小低年級、幼兒園要向家長髮放學生接送卡,由家長憑卡在校門口接送學生。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及時將學生有關信息告知監護人。

七、帶班、值班和護校制度。要實行領導帶班、教師值班制度,加強學校(幼兒園)和單位內部值班守護和防範。學校要成立護校隊,加強對學校的巡邏和守衛。

八、信息靈通和報告制度。領導和值班人員的通訊要保持隨時暢通。重大事項和緊急信息按規定要及時準確報告。

九、領導幹部外出請假銷假制度。學校(幼兒園)和單位領導外出必須履行請假銷假手續,經市教育局領導批准後方能外出。

十、市教育局科室長期包聯制度。對局直屬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實行市教育局科室長期包聯制度。各科室要“一校一人”,立即到校(園),駐校(園)開展安全工作,檢查、督查落實安全措施,整改安全隱患。

幼兒園規章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爲規範單位和教職員工的行爲,維護單位和教職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教職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教職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教職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教職員工勞動報酬、保護教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教職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教職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教職員工實行全面考覈、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教職員工。

第7條教職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教職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僞造證件欺騙。錄用教職員工,不收取教職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職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教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教職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教職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教職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爲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教職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教職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教職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教職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教職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職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教職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教職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教職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盛市有關規定支付教職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教職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教職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教職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爲教職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教職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祕密的教職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教職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教職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教職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教職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教職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職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教職員工,向教職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教職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教職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爲: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