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的計算方法和時間多篇
未休年假該如何處理: 篇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注意:因爲上班當天已經發過工資,所以在額外支付2倍的工資即可。
對於新入職的規定: 篇二
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併爲“累計工作”時間。
《辦法》此項規定明確了年休假是勞動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體勞動者的休息權,不是根據對某個企業的貢獻來確定的。
如果員工工作即將滿10年或者20年該如何計算? 篇三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參照《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職工在當年度工作時間滿10年或20年,年休假由5天變爲10天或由10天變爲15天的,則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滿10年或20年時當年已過的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應休的5天或10天年休假+(滿10年或20年後當年剩餘的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應休的10天或15天年休假
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案例1:
小A應屆畢業生,2014年8月1日入職公司,2015年8月1日工作滿一年,2015年可以休年假天數: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153÷365)*5≈2.1
可以休年假天數爲2天,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案例2:
小B在願單位工作了3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現在單位,那麼小B今年在現在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爲122天。按規定,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爲5天。那麼今年小張的年休假天數應爲(122÷365)×5天≈1.67天。
可以休年假天數爲1天,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沒有四捨五入哦。
特例:如果小()B在7月份從上一家公司離職,9月1號才入職本公司,可以不給予年假,工作中斷超過一個月,沒有達到連續工作一年的條件。
案例3:
小C在單位工作了9年多,,今年9月1日滿十年,那麼小B今年在現在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爲122天。按規定,他的年休假天數應分爲兩個部分計算,9月1日爲5天,(243÷365)×5天≈3.3天,9月1日後爲10天,(122÷365)×10天≈3.3天。
那麼今年小張的年休假天數應爲:3+3= 6天。
不享受年假的情況: 篇四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其實法律裏面都有很詳細的規定,但是很多小夥伴就是不想看法律原文,還一直跟我爭辯計算問題,這個是沒有必要的,一切以法律爲準。
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篇五
法律來源:《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享受人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
享受條件: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
年休假時間:《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資計算方法: 篇六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
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但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
應休未休工資 篇七
按照新規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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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例如:李某先後在三家公司工作了5個月、4個月、6個月,其累計工作時間爲15個月,按照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標準,本年度應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張某在三家公司先後工作時間爲9年、3年和6個月,按照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標準,就可休假10天。
工作時間計算 篇八
《辦法》還規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不滿12個月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劉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麼他今年在乙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爲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數應爲5天。那麼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爲(153÷365)×5天=2.1天。由於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2天。
怎麼判斷“累計工作時間”? 篇九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辦法》第三條中“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單位或者不同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但其中在同一單位或者不同單位間的工作時間不得間斷超過一個月以上。超過的,其連續工作時間重新計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職工纔有資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數,按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三、《辦法》第四條“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應提供如下有效證明作依據:
(一)檔案有記載的累計工作時間;
(二)單位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三)勞動合同書證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證明的工作時間。
上述工作時間不得重複計算。
計算方法: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爲: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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