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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一

爲加強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預防易燃易爆化學試劑引起火災、爆炸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財、物的安全,本着“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宗旨,切實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易燃易爆化學試劑應急預案,本應急預案適用於洗油加工崗、油分析崗等。

(一)組織及職責

1.一旦發生事故時,全體在崗員工統一編入中心化驗室應急組織,必須服從全室的統一指揮。

2.在崗操作人員應認真進行崗位檢查,發現事故險情,應立即上報化驗室主任,並及時通知與本崗有關聯的崗位,以便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將事故控制在最小程度,損失降低到最低的水平。

(二)報警方式

1.發生火災時,第一發現人應立即撥打119報火警,同時撥打院安全防火電話××××和××化驗室電話××××報告。同時電話通知與本崗相關聯的崗位,以便採取應急措施。

2.實驗中由於大量使用可燃有機溶劑,在加熱抽提、溶劑回收、明火操作時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時,第一發現人應立即撥打化驗室電話××××報告。同時電話通知與本崗相關聯的崗位,以便採取應急措施。在災害較大,無法控制時,要立即撥打119報警。同時要立即撥打院安全防火電話××××報警。

3.發生人員燒傷、中毒或窒息等事故時,第一發現人在積極搶救的同時,應立即撥打化驗室電話報告,情況嚴重時,應立即撥打120或110求救,同時立即向院有關部報告災情。

(三)應急措施

1.實驗操作中發生着火時:火勢小時,在崗人立即用消防器材滅火,火勢大時其他人馬上用消防器材滅火,另一人應立即撥打電話向化驗室、院生產運行安全科報警,啓動所有滅火設施。

2.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應立即啓動化驗室消防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指揮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看是否需要疏散周邊居民和員工)。

3.通訊、物資供應組成員打電話報119火警後,立即指派專人負責到研究院大門前迎接和引導消防車進入事故現場,並及時將事故彙報研究院指揮中心;同時打電話120,請求醫療支援。

4.現場疏散組立即前往各既定路線疏散附近圍觀居民和員工按指定路線進行撤離,同時安排人員在各路口阻止前往事故地點的無關人員和通行車輛。

5.室科研生產運行員立即調度各項化驗生產工作停止,全力投入搶險。

6.操作人員立即切斷事故發生地和鄰近實驗間的總電源、氣源及一切可誘發事故的因素。

7.中心化驗室總指揮帶領全體員工立即攜帶消防器材奔赴現場滅火

8.在事故無法控制時,現場指揮立即組織全體員工撤離事故現場。

9.專業消防隊到達後,由現場指揮負責報告火情,火場發生地連帶不安全因素等,並負責指揮消防車供水,協助滅火,聽從指揮。

10.醫院人員對傷員進行包紮,利用救護車及時送到醫院搶救。

(四)事故處理

1.輕傷事故的報告不超過20小時,重傷以上重大事故的報告不超過1小時(從發現起計算)。

2.發生事故的次日,應將事故基本事實情況、結果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書面報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3.發生事故的負責人在事故後,應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並在所屬單位、部門大力宣傳,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故。

4.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儘快恢復生產。

5.責任分析:劃分事故責任,確定是突發的責任,人爲責任,還是儀器設備、材料、結構和試劑等自身缺陷引起的責任。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目的

1、爲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保障施工、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學危險品指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3、保管、運輸、使用及銷燬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交由經過專門訓練並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執行。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單位應本着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約;既統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永久或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築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必須與生產區、生活區有適當的間隔。

(2)庫房一般應採用一層建築,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採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並根據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採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採用一般玻璃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牆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於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溼、露雨、低窪容易積水、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衛,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內。

(2)倉庫區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單位領導或保衛部門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健全安全保衛機構,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消防隊應經常進行訓練和業務學習。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三

1、危險品庫房、實驗室、鍋爐房、配電房、配氣房、車庫、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員未經批准嚴禁入內。

2、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要定期檢查,不得隨意拆除和非法佔用。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腐蝕和性質相牴觸的各類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嚴格管理,保持通風良好,並設置明顯標誌。倉庫及易燃易爆粉塵和氣體場所使用防爆燈具。

4、木刨花、實驗剩餘物應及時清出,放在指定地點。

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專人保管,保管員要詳細覈對產品名稱、規格、牌號、質量、數量、查清危險性質。遇有包裝不良、質量異變、標號不符合等情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6、忌水、忌沫、忌曬的化學危險品,不準在露天、低溫、高溫處存放。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無損。

7、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庫房周圍嚴禁吸菸和明火作業。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間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裝的化學危險品,必須採用木箱搬運。嚴防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9、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如發現不安全的緊急情況,應先停止工作,再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四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具有極大的火災危險性,爲確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單位根據日常工作需要,如需儲存、使用、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經單位相關領導批准同意,並做好消防應急處置措施。

二、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經營活動場所。外來人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單位,如帶此類物品必須交由單位保管人員管理。

三、危險品保管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四、危險品儲存場所必須符合有關建築防火要求,如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五、裝卸、搬運危險品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六、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險性和貯存方法,將易燃易爆物品按不同的性質分批、分類、分櫃存放,不得將危險品存放在建築物的地下室,以防受潮失效或發生爆炸時造成更加慘重的後果。

七、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規定擺放整齊、有序。

八、經常對本區域的易燃易爆物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及時解決;對超過有效期和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解決。

九、實行易燃易爆物品檢查制度,單位防火防爆負責人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工作。

十、當易燃易爆物品遇到火災事故的危險時,義務消防隊員和管理人員應積極入搶救和撲救工作,對危險品能撤離的,要迅速轉移到安全區域,無法撤離的,要迅速集中所有的滅火器材進行撲救,無法撲救的,要設危險區域嚴禁其它人進入,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向上級和消防部門報告。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五

一、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二、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溫 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三、貯存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量,並設置明顯的標誌,註明品名、特徵、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五、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七、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並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司的公交車。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六

爲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

化學危險物品分爲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徵,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爲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並應當和周圍建築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並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牴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並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於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並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並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餘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七

一、爲了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規定,制度如下規定:

二、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未獲得相關部門批准,不得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四、從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部門進行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五、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築物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專業防火規範;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裝防雷保護設施;所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六、對易燃易爆、劇毒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和使用,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七、大量銷燬、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徵得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

八、危險物品必須雙人保管,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保管人員必須按國家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消防部門的規定進行管理。不瞭解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九、各單位領導取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要指定專人負責領導取和保管,賬目要清楚,手續要完備,使用和保管要安全。劇毒物品要專櫃(保險櫃)專人保管,領導時需經批准,準確登記用量,使用時應妥善保管,嚴格處理廢液,防止中毒事故。

十、進購和領用化學危險物品、劇毒物品要及時辦妥手續,庫存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條 保管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登記、回收和檢查制度,切實做到限額領料、活完料淨。

第二條 收發、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識的人進行,並要由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爆炸物品,要輕拿輕放;運輸爆炸物品要包裝嚴密、放置穩定。

第三條 禁止在爆炸物品庫內或庫外附近地方點火和吸菸;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內,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爆炸物品庫。

第四條 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防止衝撞、敲擊和強烈震動。

第五條 氣瓶不要在陽光下曝曬,在有明火的地點不要排出瓶內氣體。

第六條 氣瓶內的氣體沒有放盡以前或者瓶內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時,不應當修理活門。

第七條 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帶有油類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及其零件。

第八條 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倉庫,應該設置在地勢較高和乾燥的地方。

第九條 儲存有自燃危險的物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廢油、棉紗、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十條 對盛裝過易燃易爆的容器進行電焊作業時,要首先將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清除掉,洗淨容器,並採取防護措施。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燬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物品,係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錶》中以燃燒爆炸爲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化學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並分別採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審覈申報表》或《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審覈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覈合格後,分別填發《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審覈意見書》、《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審覈意見書》、《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條民用建築、民用地下建築不得用於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章生產、使用監督管理

第七條生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築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專業防火規範;

(二)生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範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三)生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四)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五)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查;

(六)從事生產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第八條易燃易爆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經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然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

第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條大量銷燬易燃易爆物品時,應當徵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三章儲存、經營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錶》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三)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第十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的不得發貨。

第十四條經營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經營設施;

(二)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經營人員;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運輸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十六條辦理《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第十七條《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全國通用。長期《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期限爲一年,急需運輸的可辦一次性臨時《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

第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由承運單位或個人所在縣(含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填發。

第十九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籤、標誌不明顯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二)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三)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船舶,須徹底清掃沖洗乾淨,才能繼續裝填其他危險物品;

(四)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五)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採取隔熱降溫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條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一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

第二十二條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並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與本辦法相配套的《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錶》、《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