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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八大紀律內容解讀【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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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八大紀律學習心得 篇一

黨的政治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思想上、行動上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持一致的行爲規範,是黨最重要的紀律。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對於鞏固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至關重要。通過學習《習近平關於嚴明黨的紀律和規矩論述摘編》,我深刻領會到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基本內涵、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切實感覺到“守紀律、明規矩”對一名黨員的重要性,對個人思想、工作實際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有了更全面的認識和提高。經過學習,我主要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是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思想根基,樹立堅定的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最爲重要的就是要保持清醒的政治頭腦和堅定的政治信念,時刻想到自己是一名共產黨員,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不動搖,自覺地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這樣才能具有政治鑑別力和政治敏銳性,才能站在黨和人民的立場上考慮和處理一切問題,才能維護政治紀律的嚴肅性。要做到這一點,首要的是加強理論學習和思想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質。理論上清醒是政治上清醒的前提,理論上堅定是政治上堅定的保證。只有通過加強學習和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才能更好地維護黨的政治紀律,才能保證全黨統一意志、統一指揮和統一行動,才能自覺地把黨的政治紀律作爲自己的行爲規範和人生準則,不斷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鑑別力。

二是要牢固樹立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意識,增強自身黨性修養。一個黨員是否守紀律、講規矩,是衡量其黨性和對黨忠誠度的標尺。首先,黨員始終把黨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真正做到心中有黨,時刻想到自己是黨的人,是組織的一員,牢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產黨員,第一職責是爲黨工作,在黨愛黨、在黨爲黨、在黨憂黨。加強自身組織觀念與程序觀念,增強民主集中制觀念,強化黨的意識,自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弘揚正氣,任何時候都與黨同心同德。其次,要強化組織意識,樹立大局意識。自覺接受組織和紀律約束,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服從組織,在守紀律、講規矩上作表率。做到講政治、顧大局,明辨是非,不謀個人私利、不計個人得失,做到小局服從大局、地方服從中央、個人服從集體、下級服從上級,保證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再者,樹立廉政意識。“公生明,廉生威”,黨員幹部要守住廉潔底線,正確行使權力,做到情爲民所繫、權爲民所用、利爲民所謀,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和歪風邪氣,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最後,要有敬畏意識。一個人,心存敬畏,就會謙虛、謹慎、不驕、不躁,就會從嚴要求自己,慎言慎行,反之,一個人一旦沒有就了敬畏之心,就敢罔顧黨紀國法,最終一失足成千古恨,追悔莫及。

三是要自覺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講規矩是對黨員幹部黨性的重要考驗,是對黨員幹部對黨忠誠度的重要檢驗。”對於一個黨員,紀律是高壓線;對於一個政黨,紀律是生命線。黨員幹部守紀律、講規矩,首先要牢記自己黨員的身份,做到真正的心中有黨,這是講紀律的要求,更是守規矩的具體表現。真正做到了心中有黨,才能自覺用黨員的標準約束規範自己,才能明瞭哪些事不能做,哪些話不能說;哪些該這樣做,哪些該那樣做;哪些要請示,哪些要報告。其次,要牢固樹立起紀律意識和規矩意識,堅決做到政治信仰不變、政治立場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堅決在政治上講忠誠、組織上講服從、行動上講紀律。要帶頭遵守中央提出的“五個必須”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當政治上的清醒人、明白人、局中人。再者,要自覺遵守黨章黨規、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繼承和發揮黨的優良傳統,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不斷錘鍊黨性修養,提高業務工作能力,練就爲民服務的好本領。加強黨的政治紀律,特別要嚴格執行黨章,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所有黨員都要嚴格遵守黨章,按照黨的規矩和原則辦事,使自己的言行符合黨的政治紀律的要求,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特別是在緊要關頭和複雜環境中,做遵守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的模範。

四是要進一步轉變作風,不斷改進工作方法。以爲人民服務爲工作宗旨,腳踏實地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務水平,熱心爲羣衆服務,誠心接受羣衆監督,虛心向羣衆學習,堅持淡薄名利、堅持求真務實,時時刻刻做好表率。

五是要加強警鐘長鳴意識,牢固反腐倡廉信念。做事做人都要以一個共產黨員的標準衡量自己,克服奢靡之風,杜絕享樂主義,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實實做事,自覺遵守黨紀黨規。

作爲一名稅務工作者,應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能力與素養,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規章和準則辦事,嚴守紀律和規矩,做好人民的公僕。

黨的八大黨章主要內容 篇二

總綱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進部隊,是中國工人階級的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它的目的是在中國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

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作爲自己行動的指南。只有馬克思列寧主義才正確地說明了社會發展的規律,正確地指出了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道路。黨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反對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世界觀。馬克思列寧主義不是教條,而是行動的指南;它要求人們在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鬥爭中從實際出發,靈活地、創造性地運用它的原理解決實際鬥爭中的各種問題,並且使它的理論不斷地得到發展。因此,黨在自己的活動中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普遍真理同中國革命鬥爭的具體實踐密切結合的原則,反對任何教條主義的或者經驗主義的偏向。

中國共產黨同全國人民在一起,經過了長期的革命鬥爭和革命戰爭,在一九四九年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接着,黨領導人民羣衆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內完成了民主革命的任務,並且在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的鬥爭中取得了偉大的成就。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直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的過渡時期中,黨的總任務,就是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逐步實現國家的工業化。

現在,我國的社會主義改造在各方面都已經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中國共產黨的任務,是繼續採取正確的方法,把資本家所有制的殘餘部分改變爲全民所有制,把個體勞動者所有制的殘餘部分改變爲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徹底消滅剝削制度,並且杜絕產生剝削制度的根源。在建成社會主義社會的過程中,應當逐步實現“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的原則;對於一切原有的剝削分子,應當通過和平的道路,把他們改造成爲自食其力的勞動者。黨必須繼續注意從經濟方面、政治方面和思想方面克服資本主義的因素和影響,同時必須堅決努力,動員和團結全國一切可能動員和團結的積極力量,以爭取偉大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完全勝利。

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給了社會生產力以巨大發展的無限前途。中國共產黨的任務,就是有計劃地發展國民經濟,儘可能迅速地實現國家工業化,有系統、有步驟地進行國民經濟的技術改造,使中國具有強大的現代化的工業、現代化的農業、現代化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化的國防。爲了實現工業化和爭取國民經濟的不斷高漲,必須優先發展重工業,同時對於發展重工業和輕工業,對於發展整個工業和農業,必須注意保持正確的比例。黨必須努力促進我國的科學、文化、技術的進步,爲在這些方面趕上世界的先進水乾而奮鬥。黨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須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地和不斷地改善人民的生活狀況,而這也是提高人民生產積極性的必要條件。

我國是多民族的國家。由於歷史上的原因,許多少數民族的發展受到了限制。中國共產黨必須用特別的努力來改善各少數民族的地位,幫助各少數民族的自治,努力培養少數民族的幹部,促進各少數民族的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實現各民族的完全平等,鞏固各民族的團結友愛關係。各民族的社會改革,應當由各民族按照自己的願望,採取適合自己的民族特點的步驟去完成。黨反對任何妨礙民族團結的大民族主義傾向和地方民族主義傾向,特別應當注意在漢民族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中防止和糾正大漢族主義的傾向。

中國共產黨必須不倦地鞏固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這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勝利的保障。黨必須爲國家民主生活的更加發展和民主制度的更加完善而鬥爭。黨必須從各方面鞏固工人和農民的兄弟聯盟,鞏固一切愛國力量的統一戰線,鞏固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長期合作的關係。帝國主義和反革命殘餘分子是要破壞我國人民的事業的,因此,黨必須提高革命警惕性,同危害我國獨立和安全的勢力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分子進行嚴肅的鬥爭。黨必須同全國人民在一起,完成解放臺灣的任務。

中國共產黨主張維護世界和平、在不同制度的國家中間實現和平共處的外交政策。黨主張建立和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之間的外交的、經濟的、文化的關係,發展和鞏固我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黨堅決反對帝國主義國家對於我國的侵略行爲和它們準備新戰爭的計劃,贊助各國人民和政府在維護和平和發展各國友好關係方面的努力,並且同情世界上一切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殖民主義的鬥爭。黨努力發展和鞏固我國同以蘇聯爲首的和平、民主、社會主義陣營各國的友誼,加強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團結,學習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的經驗,支持全世界共產主義者、進步分子和勞動人民促進人類進步的奮鬥,以“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的國際主義精神教育自己的黨員和人民。

中國共產黨的一切主張的實現,都要通過黨的組織和黨員在人民羣衆中間的活動,都要通過人民羣衆在黨的領導下的自覺的努力。因此,必須不斷地發揚黨的工作中的羣衆路線的傳統。黨的領導能否保持正確,決定於黨能否把羣衆的經驗和意見,經過分析和概括,系統地集中起來,變爲黨的主張,又經過黨在羣衆中的宣傳和組織工作,變爲羣衆自己的主張和行動,並且在羣衆的行動中對黨的主張加以檢驗、補充和修正。黨的領導的責任,就是要善於在這個“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的無限反覆的過程中,使黨和羣衆的認識不斷地提高,使黨和人民的事業不斷地前進。因此,中國共產黨和它的黨員必須同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愛國人民建立廣泛的密切的聯繫,並且經常注意擴大和鞏固這種聯繫。每一個黨員都應當理解黨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都必須全心全意地爲人民羣衆服務,遇事同羣衆商量,傾聽羣衆的意見,關心羣衆的痛癢,盡力幫助羣衆實現他們的要求。中國共產黨已經是執政的黨,因此特別應當注意謙虛謹慎,戒驕戒躁,並且用極大的努力在每一個黨組織中,在每一個國家機關和經濟組織中,同脫離羣衆、脫離實際生活的官僚主義現象進行鬥爭。

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這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黨必須採取有效的辦法發揚黨內民主,鼓勵一切黨員、黨的基層組織和地方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上下級之間的生動活潑的聯繫。只有這樣,黨同人民羣衆的聯繫纔能有效地擴大和加強,黨的領導才能正確和及時,才能靈活地適應各種具體情況和地方特點,黨的生活才能生氣勃勃,黨的事業才能得到更大更快的發展。也只有在這個基礎上,黨的集中和統一才能鞏固,黨的紀律才能是自覺的而不是機械的。按照黨的民主集中制,任何黨的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黨員和黨的組織都必須受到黨的自上面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監督。

黨的民主原則不能離開黨的集中原則。黨是以一切黨員都要遵守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鬥組織;沒有紀律,黨決不能領導國家和人民戰勝強大的敵人而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黨是階級的最高組織,它必須努力在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發揮它的正確的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反對任何降低黨的作用和削弱黨的統一的分散主義傾向。黨的團結和統一,是黨的生命,是黨的力量的所在。經常注意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是每一個黨員的神聖職責,在黨內不容許有違反黨的政治路線和組織原則的行爲,不容許有分裂黨、進行小組織活動、向黨鬧獨立性、把個人放在黨的集體之上的行爲。

任何政黨和任何個人在自己的活動中都不會是沒有缺點和錯誤的。中國共產黨和它的黨員必須經常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點和錯誤,以教育自己和人民。鑑於黨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黨更加需要向黨的一切組織和黨員提出嚴格的要求,更加需要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特別是鼓勵和支持黨內的自下而上的批評和人民羣衆對黨的批評,禁止壓制批評的行爲。黨必須防止和抵制資產階級的、小資產階級的思想作風的侵蝕,防止和克服黨內任何右的和“左”的機會主義傾向。對於犯了錯誤的黨員,只要所犯的錯誤可以在黨內改正,並且本人願意改正,黨就應當採取治病救人的方針,把他們留在黨內加以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而對於那種堅持不改正錯誤並且進行危害黨的活動的分子,就必須進行堅決的鬥爭,直至開除他們出黨。

中國共產黨要求每一個黨員把黨的利益放在個人利益之上,勤勤懇懇,老老實實,努力學習,艱苦奮鬥,團結廣大羣衆,戰勝一切困難,以求把中國建設成爲一個偉大的、富強的、先進的社會主義國家,並且在這個基礎上繼續前進,實現人類的最高理想--共產主義。

第一章黨員

第一條任何從事勞動、不剝削他人勞動的中國公民,承認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工作,執行黨的決議,並且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都可以成爲本黨黨員。

第二條黨員有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不斷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

(二)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

(三)認真地執行黨的政策和決議,積極地完成黨分配給自己的任務;

(四)嚴格地遵守黨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主義道德,一切黨員不管他們的功勞和職位如何,都沒有例外;

(五)把黨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羣衆的利益,擺在個人的利益之上;在兩種利益發生牴觸的時候,堅決地服從黨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羣衆的利益;

(六)全心全意地爲人民羣衆服務,密切同人民羣衆的聯繫,向人民羣衆學習,虛心地聽取並且及時地向黨反映人民羣衆的要求和意見,向人民羣衆解釋黨的政策和決議;

(七)在工作中起模範作用,不斷地提高生產技術和業務能力;

(八)實行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並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糾正;向黨的領導機關直到黨的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黨內外一切危害黨和人民的利益的現象進行鬥爭;

(九)對黨忠誠老實,不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

(十)時刻警惕敵人的陰謀活動,保守黨和國家的機密。黨員如果不遵守這些義務,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嚴重地違背這些義務,破壞黨的統一,違犯國家法律,違背黨的決議,危害黨的利益和欺騙黨,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條黨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在黨的報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的自由的、切實的討論;

(二)對於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創造性;

(三)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

(五)在黨組織對自己作出處分或者鑑定性的決議的時候,要求親自參加;

(六)對於黨的決議如果有不同漢的地方,除了無條件地執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七)向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提出聲明、申訴和控訴。

黨員和黨組織的負責人如果不尊重黨員的這些權利,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侵害黨員的這些權利,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年滿十八歲的,才能被接收爲黨員。

申請入黨的人必須個別地履行入黨手續。

接收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申請入黨的人,必須有正式黨員二人介紹,經過支部大會的通過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並且經過一年的預備期,才能轉爲正式黨員。

在特殊情形下,縣、市一級和縣、市一級以上的黨的委員會有權直接接收黨員。

第五條黨員介紹一個人入黨,必須真實地、負責地向黨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品質和經歷,並且向被介紹人說明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

第六條黨的委員會對於申請入黨的人在批准他入黨以前,必須指定黨的工作人員同他進行詳細的談話,並且對於他的入黨志願書、介紹人的意見和支部關於接收他入黨的決議,進行負責的審查。

第七條在預備黨員預備期間,黨的組織應當向預備黨員進行初步的黨的教育,並且對於預備黨員的政治品質進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第八條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必須按時討論他能否轉爲正式黨員。預備黨員轉爲正式黨員,必須經過支部大會的通過,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

對於預備期滿的預備黨員,黨的組織認爲應當繼續考察的,可以延長他的預備期,但是延長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如果認爲不能轉爲正式黨員,應當取消他的預備黨員資格。

黨的支部關於延長預備黨員的預備期或者取消他的預備黨員資格的決議,必須經過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

第九條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作預備黨員的時候算起。黨員的黨齡,由黨的支部大會通過他轉爲正式黨員的時候算起。

第十條黨員由一個組織轉移到另一個組織,就成爲後一個組織的黨員。

第十一條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請求退黨,應當由支部大會通過除名,並且報告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黨員沒有正當理由,六十月不參加黨的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的,就被認爲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對於這樣的黨員通過除名,並且報告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黨員違反黨的紀律,各級黨的組織可以按照具體情況,分別給以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黨員被留黨察看,時間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同預備黨員一樣。黨員經過留黨察看,如果事實證明他已經改正了錯誤,應當恢復他的黨員的權利,他在留黨察看期間的黨齡仍然保留;如果被認爲不夠黨員條件,應當開除他的黨籍。

第十四條對於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他們所屬的支部大會的決定,並且經過上級黨的監察委員會或者上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

在特殊情形下,支部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有權給予黨員以紀律處分,但是必須經過上級黨的監察委員會或者上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

第十五條撤銷黨的縣、自治縣、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或者給他們以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選舉他們的代表大會決定;如果有緊急需要,可以由本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但是必須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批准。黨的基層組織對於上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不能作出撤銷他們的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決議。

第十六條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或者給他們以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處分,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如果有緊急需要,可以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但是必須經過全國代表大會的下一次會議追認。

第十七條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的組織決定和批准開除黨員的黨籍,應當保持高度的慎重,認真調查和研究有關的事實材料,仔細聽取本人的申訴。

第十八條黨的組織討論和決定對於一個黨員的處分,除了特殊情形以外,應當通知受處分的本人到會,進行辯護。在通過處分的決議以後,應當把處分的理由通知受處分的本人。黨員受處分以後如果不服,可以要求複議,並且可以向上級黨的委員會、黨的監察委員會直到中央委員會申訴。各級黨的組織對於任何黨員的申訴書,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許扣壓。

第二章黨的組織機構和組織制度

第十九條黨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

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

(二)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地方範圍內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向代表大會負責並且報告工作。

(三)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羣衆的意見,研究他們的經驗,及時地解決他們的問題。

(四)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

(五)黨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重大問題都由集體決定,同時使個人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六)黨的決議必須無條件地執行。黨員個人必須服從黨的組織,少數必須服從多數,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全國的各個組織必須統一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條黨的組織是按照地區和生產的原則建立起來的。

在某一個地區內,管理全地區黨的工作的組織,對於這個地區內各個部分黨的組織來說,是上級組織,在某一個生產單位或者工作單位內,管理全單位黨的工作的組織,對於這個單位內各個部分黨的組織來說,是上級組織。

第二十一條黨的各級最高領導機關如下:

(一)在全國,是全國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所選出的中央委員會。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代表大會、自治區代表大會,直轄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員會。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所選出的自治州委員會。

(三)在縣、自治縣、市,是縣代表大會、自治縣代表大會、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員會、自治員會、員會。

(四)在基層單位(工廠、礦山、其他企業、農村中的鄉、民族鄉、鎮和農業生產合作社、機關、學校、街道、人民解放軍中的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是基層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在基層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黨的選舉必須能夠充分表現選舉人的意志。黨的組織和選舉人所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應當經過選舉人的討論。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並且必須切實保障選舉人有批評、不選和調換每一個候選人的權利。

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在不可能採用投票方式的時候,可以採用舉手表決的方式;在這種情形下,應當採取按照候選人名單逐個表決的辦法,禁止採取全名單一次表決的辦法。

第二十三條黨的選舉單位對於被選舉到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的成員,有權在他的任期內加以撤換。

在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委員會認爲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個別地方如果由於特殊情形,暫時不能召開黨的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選舉黨的委員會,可以召開黨的代表會議選舉,或者由上級組織指定。

第二十五條黨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的職權應當有適當的劃分。凡屬全國性質的問題和需要在全國範圍內作統一決定的問題,應當由中央組織處理,以利於黨的集中統一;凡屬地方性質的問題和需要由地方決定的問題,應當由地方組織處理,以利於因地制宜。上級地方組織和下級地方組織的職權,也應當根據同一原則作適當的劃分。

下級組織所作的決議,不能同上級組織所作的決議相牴觸。

第二十六條關於黨的政策問題,在黨的領導機關沒有作出決議以前,黨的下級組織和黨的委員會的成員,都可以在黨的組織內和黨的會議上自由地切實地進行討論,並且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建議。但是黨的領導機關一經作出決議,他們就必須服從。下級組織如果認爲上級組織的決議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應當向上級組織請求改變這個決議;但是如果上級組織認爲仍然應當執行原來的決議,下級組織就必須無條件地加以執行。

關於全國性質的政策問題,在中央領導機關沒有發佈意見和作出決議以前,各部門、各地方組織和它們的負責人,除了自行討論和向中央領導機關提出建議以外,不許自由發佈意見和作出決議。

第二十七條各級黨組織的報紙,必須宣傳中央組織、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和政策。

第二十八條凡是成立新的黨的組織,或者撤銷原有的黨的組織,都必須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第二十九條爲了便於指導各地方的工作,中央委員會認爲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幾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範圍內,設立中央局,作爲自己的代表機關;省、自治區委員會認爲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若干個縣、自治縣、市的範圍內,設立地方委員會或者相當於地方委員會的組織,作爲自己的代表機關;直轄市、市、縣、自治員會認爲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市內、縣內設立若干個區委員會,作爲自己的代表機關。

第三十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干個部、委員會或者其他機構,在自己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章黨的中央組織

第三十一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的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全國代表大會會議由中央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形下,中央委員會可以決定延期或者提前召開。如果有三分之一的代表的要求,或者有三分之一的省一級組織的要求,中央委員會必須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其他機關的報告;

(二)決定黨的方針和政策;

(三)修改黨章;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五年。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第三十四條黨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代表本黨同其他政黨和團體發生關係,建立黨的各種機關並且領導它們的活動,管理和分配黨的幹部。

中央委員會通過中央的國家機關和全國性的人民團體中的黨組,來領導這些組織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下,管理軍隊中的黨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

第三十六條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開,每年至少兩次。

第三十七條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和中央書記處,並且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一人。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委員會認爲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中央委員會名譽主席一人。

第四章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的組織

第三十八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員會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會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員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三十九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員會和其他機關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本省、本自治區、本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問題,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員會,選舉出席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四十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員會任期三年。省、自治區、直轄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省、自治區、直轄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本省、本自治區、本市範圍內,執行黨的決議和指示,領導各種地方性的工作,建立黨的各種機關並且領導它們的活動,根據中央委員會所規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黨的幹部,領導地方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的黨組的工作,有系統地向中央委員會報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一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省、自治區、直轄員會的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處。常務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准。書記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第四十二條黨的自治州的組織,在黨的省、自治區委 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自治州代表大會和自治州委員會的組織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樣。

自治州代表大會和自治州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

自治州代表大會選舉出席省、自治區代表大會的代表。

自治州委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准。書記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第五章黨的縣、自治縣、市的組織

第四十三條黨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二年。

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縣、自治縣、員會決定。

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會議由縣、自治縣、員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四十四條黨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縣、自治縣、員會和其他機關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本縣、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問題,選舉縣、自治縣、員會,選舉出席省、自治區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隸屬於自治州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只選舉出席自治州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四十五條黨的縣、自治縣、員會任期二年。縣,自治縣、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省、自治區委員會決定。縣、自治縣、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縣、自治縣、員會在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本縣、市範圍內,執行黨的決議和指示,領導各種地方性的工作,建立黨的各種機關並且領導他們的活動,根據中央委員會所規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黨的幹部,領導地方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的黨組的工作,有系統地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六條黨的縣、自治縣、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

縣、自治縣、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有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書記處。常務委員會在縣、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書記和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日常工作。

縣、自治縣、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省、自治區委員會批准;但是在人口超過五十萬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業城市,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准。縣、自治縣、員會書記必須有二年以上的黨齡;人口超過五十萬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業城市,委員會書記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第六章黨的基層組織

第四十七條每一個工廠、礦山或者其他企業,每一個鄉和民族鄉,每一個鎮,每一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每一個機關、學校和街道,人民解放軍中的每一個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一個基層單位的正式黨員如果不到三人,就不能成立基層組織,但是可以成立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的小組,或者加入鄰近的黨的基層組織。

第四十八條黨的基層組織的組織形式如下:

(一)凡是黨員超過一百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都可以舉行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選舉基層黨委員會。在基層黨委員會下面,按照生產、工作和住區單位設立若干個總支部或者支部。在總支部下面,可以設立若干個支部。總支部由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總支部委員會。支部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委員會。基層黨委員會和總支部委員會有權批准支部關於接收和處分黨員的決議。

在特殊情形下,黨員不足一百人的個別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也可以成立基層黨委員會。(二)凡是黨員超過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都可以舉行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總支部委員會。在總支部委員會下面,按照生產、工作和住區單位設立若干個支部。總支部委員會有權批准支部關於接收和處分黨員的決議。

在特殊情形下,黨員不足五十人但是工作需要的,或者黨員超過一百人但是不需要成立基層黨委員會的,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也可以成立總支部委員會。

(三)凡是黨員不足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可以舉行黨員大會,選舉支部委員會,並且有權作出接收和處分黨員的決議。

(四)總支部和支部下面,都可以劃分小組。

第四十九條設立基層黨委員會的基層組織的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總支部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支部黨員大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基層組織的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聽取和審查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工作問題,選舉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舉出席上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任期一年。基層黨委員會委員、總支部委員會委員和支部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

基層黨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副書記一人到四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常務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加選副書記一人到三人。

黨員不滿十人的支部,只選舉支部書記一人,或者書記副書記各一人,下設立支部委員會。黨的小組選舉組長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加選副組長一人。

第五十條黨的基層組織必須把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愛國人民同黨和黨的領導機關密切聯繫起來。基層組織的一般任務是:

(一)在羣衆中進行宣傳和組織工作,實現黨的主張和上級組織的各種決議;

(二)經常注意並且向上級組織反映羣衆的情緒和要求,關心和盡力改善羣衆的物質和文化的生活;

(三)接收黨風,徵收黨費,審查和鑑定黨員,對黨員執行黨的紀律;

(四)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學習黨的經驗和政策,提高黨員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

(五)領導羣衆積極參加國家的政治生活;

(六)領導羣衆發揚積極性和創造性,鞏固勞動紀律,保證完成生產計劃和工作計劃

(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一切違法亂紀、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的現象進行鬥爭;

(八)在黨員和羣衆中進行提高警惕性的教育,經常注意同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進行鬥爭。

第五十一條在企業、農村、學校和部隊中的黨的基層組織,應當領導和監督本單位的行政機構和羣衆組織積極地實現上級黨組織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不斷地改進本單位的工作。

在機關中的黨的基層組織,由於機關工作的特殊條件,不能領導和監督機關的工作,但是應當對於機關中每一個黨員(包括行政負責人)的思想政治情況進行監督,並且應當經常關心機關工作的改進,加強工作紀律,同官僚主義作鬥爭,及時地把機關工作的缺點通知本機關的行政負責人和報告黨的上級組織。

第七章黨的監察機關

第五十二條黨的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和縣、自治縣、員會,都設立監察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地方監察委員會由本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並且經過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

第五十三條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任務是:經常檢查和處理黨員違反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共產主義道德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決定和取消對於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訴和申訴。

第五十四條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各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上級監察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監察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下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向上級監察委員會報告工作,並且忠實地報告黨員違反紀律的情況。

第八章黨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係

第五十五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自己的工作。青年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青年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同時受同級黨組織和青年團上級組織的領導。

第五十六條共產主義青年團是黨的助手。在社會主義事業的各個方面,青年團組織都應當是黨的政策和決議的積極的宣傳者和執行者。在發展生產、改進工作、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的鬥爭中,青年團組織應當給黨以有力的幫助,並且有責任向有關的黨組織提出建議。

第五十七條各級黨組織應當密切地關懷青年團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領導青年團用共產主義精神和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教育全體團員,注意保持青年團同廣大青年羣衆的密切的聯繫,並且經常注意青年團領導骨幹的選拔。

第五十八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在被接收入黨並且轉爲正式黨員以後,如果在青年團的組織內沒有擔任領導工作和專門職務,應當脫離共產主義青年團。

第九章黨外組織中的黨組

第五十九條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領導機關中,凡是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的,就應當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是在這些組織中負責實現黨的政策和決議,加強同非黨幹部的團結,密切同羣衆的聯繫,鞏固黨和國家的紀律,同官僚主義作鬥爭。

第六十條黨組的成員由相當的黨的委員會指定。黨組設書記一人,必要的時候加設副書記一人。

黨組必須在一切問題上服從相當的黨的委員會的領導。

黨的八大紀律內容解讀 篇三

四個必須六大紀律八項規範

一、四個必須,八項規範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準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同時廢止。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黨員廉潔自律規範

第一條 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

第二條 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乾淨做事。

第三條 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第四條 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甘於奉獻。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

第五條 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

第六條 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條 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條 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二、六大紀律

六大紀律是指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六大紀律是巡視工作的重點,具體表現爲,在巡視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幾點:緊扣政治紀律,着力發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夥等問題;緊扣廉潔紀律,着力發現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緊扣組織紀律,着力發現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等問題;緊扣羣衆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着力發現“四風”問題。

三、兩個責任

黨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明確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

四、一崗雙責

“一崗”就是一個領導幹部的職務所對應的崗位;“雙責”就是一個領導幹部既要對所在崗位應當承擔的具體業務工作負責,又要對所在崗位應當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負責;也就是一個單位的領導幹部應當對這個單位的業務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負雙重責任。

五、一案三查

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開展責任追究,一查當事人的違紀違法責任,二查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三查紀委(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做到有錯必究、有責必問。

黨的八大紀律的具體 篇四

黨的紀律按照紀律規範所調整關係的不同可劃分爲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宣傳紀律、人事紀律、經濟紀律、羣衆紀律、外事紀律、保密紀律等八個方面。

黨的政治紀律。黨的政治紀律是黨依據不同時期政治任務的要求,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政治活動和政治言論、行爲確定的基本規範,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政治生活中必須遵守的行爲準則。

政治紀律是處理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與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之間關係的紀律,主要內容是要求各級組織和黨員,必須在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觀點和路線、方針、政策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政治紀律在黨的紀律中具有頭等重要的地位,它是保持黨的高度統一和團結,鞏固黨與羣衆的聯繫,實現黨的各項任務的最重要的保證。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的政治紀律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要求各級黨組織和全體共產黨員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其中心內容是,堅持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兩個基本點。任何背離黨的基本路線的言論和行爲,都是黨的政治紀律所不允許的

黨的組織紀律。黨的組織紀律,即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原則與規範,是處理黨組織之間和黨組織與黨員之間關係的紀律。組織紀律的核心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基本內容是:(l)堅持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他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羣衆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5)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下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經過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6)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

黨的宣傳紀律。黨的宣傳紀律是指黨對從事報刊、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宣傳工作的黨組織和黨員規定的工作準則和黨對宣傳工作的要求。

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它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黨的報刊必須無條件地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治觀點。對於中央已經作出決定的各種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論和政策問題,黨員如有意見,可以經過一定的組織程序提出,但是絕對不允許在報刊、廣播的公開宣傳中發表同中央的決定相反的言論;也不得在羣衆中散佈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相反的意見。這是黨的紀律。”

宣傳紀律要求黨的宣傳工作必須接受和服從黨的領導,凡是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政治性理論問題,對外必須統一於黨中央的決定和口徑,與黨的步調一致,對重大問題,不按黨的統一部署進行;擅自發表和宣傳與黨的決定相反的言論;違反政策規定出版黃色、淫穢有害的印刷品、錄音錄像製品;違反保密原則,泄露黨和國家的政治、經濟、科技等方面的機密等,都是違反黨的宣傳紀律的行爲,都是不允許的。

宣傳紀律是黨的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宣傳紀律的重要性,是由宣傳工作的特點所決定的。宣傳工作的特點是它的公開性和廣泛性。黨的許多決議是通過新聞媒介傳達的,黨的許多政策是通過新聞渠道向廣大羣衆宣傳和解釋的,黨的許多工作是通過宣傳工作進行指導的,無論是正確的或錯誤的宣傳,影響都是相當大的。所以,黨一貫重視宣傳紀律,要求一切從事黨的宣傳工作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與黨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認真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黨的人事紀律。黨的人事紀律是指黨關於幹部選拔任用原則和程序的規定。黨章規定;“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幹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任何領導幹部,不得違反黨的於部標準和組織原則,將自己的親屬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不得讓他們超越職權干預黨和國家的工作;不應把他們安排在自己身邊的要害崗位上。”違反了這些規定,也就違犯了黨的人事紀律。

黨的人事紀律的具體要求是:1.幹部的選拔和任用,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按黨的幹部標準辦事,不能搞任人唯親,不許利用職權拉幫結派;2.幹部的任免、調動和處理,必須經過集體討論,不能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3.幹部的任免升降,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不能臨時動議,倉促決定提拔任職;4.不許泄露人事機密,討好個人;5.不許違反編制規定,擅自增設機構和增加職數。

黨的經濟紀律。黨的經濟紀律是指黨和國家爲了正確處理全民與集體,地方與中央,國家、企業、職工之間以及國家與私營經濟、個體經濟之間的關係,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證黨的政策的順利執行而制定的財經政策和財經制度,以及經濟法規。

模範地遵守黨和國家規定的各項經濟紀律,一是共產黨員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隨着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黨將更加嚴格地要求各級黨組織、黨員和黨的領導幹部遵守黨的經濟紀律,這對於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反對黨內腐敗現象,從嚴治黨。端正黨風,有着重要的意義。

黨的羣衆紀律。黨的羣衆紀律是指黨的組織和黨員在貫徹執行黨的羣衆路線中必須遵循的行爲規則,是處理黨組織、黨員與羣衆關係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要求。總的原則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不允許以任何藉口、手段侵犯和損害人民羣衆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主要內容是;1.增強羣衆觀念,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樹立羣衆利益高於一切的思想;尊重和維護人民羣衆的正當權利與利益;2.尊重人民羣衆的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愛護人民羣衆的財產和生命;關心人民羣衆的疾苦;3.平等的態度對待人民羣衆;在政治上維護人民羣衆的權利;4.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上關心人民羣衆的利益和需要;5.尊重人民羣衆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傾聽人民羣衆的呼聲,接受人民羣衆的批評、監督和幫助;6.保護和捍衛人民羣衆的利益,同危害人民羣衆利益的行爲作堅決的鬥爭。

黨的外事紀律。黨的外事紀律是指共產黨員在外事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爲準則。國務院《涉外人員守則》,對所有涉外人員,包括共產黨員,規定了10條外事紀律。其主要內容爲;

(1)忠於祖國,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堅決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堅持維護民族尊嚴,不做任何不利於祖國的事,不說任何不利國家的話。(2)在一切對外活動中要嚴格按照黨的方針政策辦事。(3)堅持無產階級國際主義,不搞大國沙文主義。(4)站穩立場,堅持原則,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5)分清內外,提高警惕,嚴守國家機密,嚴格執行保密規定。(6)不許揹着組織同外國機構和外國人私自交往。不許利用職權和工作關係營私牟利;不許同外國人私自受授禮品,反對各種不良傾向和不正之風。(7)謙虛謹慎,不卑不亢,講究文明、禮貌,注意服飾、儀容。(8)嚴禁酗酒。在對外活動中飲酒不得超過本人酒量的1/3(9)堅持勤儉辦事的原則,反對鋪張浪費;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抵制資產階級的思想侵蝕。(10)加強組織觀念,自覺遵守紀律,如實反映情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顧全大局,協同對外。

黨的八大紀律的具體 篇五

1、要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陽奉陰違、自行其是;

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獨斷專行、軟弱放任;

3、要依法行使權力,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4、要廉潔奉公,不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利益;

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允許他們利用本人的影響謀取私利;

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7、要艱苦奮鬥,不奢侈浪費、貪圖享受;

8、要務實爲民,不弄虛作假、與民爭利。

黨的八大紀律學習心得 篇六

近日,公司下發了由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兩本書籍供全公司上下黨員學習。《條例》爲全面從嚴治黨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吹響了全面從嚴治黨新的號角。認真研讀了《條例》之後,感想頗多。

最新的《條例》於20XX年XX月XX日正式生效,而條例的前身爲《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兩份文件的最大不同在於約束對象的不同,《若干準則》的主要約束對象爲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未能涵蓋千萬黨員。個人覺得這是我黨極大的進步,充分體現了我黨反腐工作的全面覆蓋。適用對象的擴大,對於我黨的黨風建設有極大的意義。早在抗戰時代,我們的紅軍、八路軍就堅持“不拿羣衆一根針一條線”,這樣的鐵血條例必須是全軍上下共同踐行的。我們常常會有錯誤的觀念認爲廉潔從政那是領導幹部的事情,作爲一個普通黨員我們無權無勢談何廉潔從政。我想這樣的觀念是大錯特錯的,迴歸當年領導堅持不拿羣衆針線,但普通的黨員違規越矩了,我們的軍隊還會有那麼大響應度和誠信度嗎?我們的戰爭還能得到羣衆的支持與援助嗎?我們的新中國還能成立嗎?答案都是不確定的,也許可以,但是過程絕對更爲艱辛。俗語說得好“別讓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任何一個黨員的不良事蹟都會影響到社會大衆對我黨的看法。綜合以上的種種,我個人覺得關於廉潔自律適用對象的擴大是大勢所趨,我黨發展的必須。

結合現在的工作,以前我總是錯誤的認爲所謂的廉潔從政應該是領導才需要的規範。作爲一個普通的小巡檢,所謂的廉潔從政似乎離我們很遙遠。其實並不然,即使是一個小巡檢我們在職責範圍內也是有一定的權利,假如我們沒有鐵的紀律,自我規範和規範他人,任何誘惑都將可能增加一定的危險隱患和經濟損失,進而腐蝕我們企業的根基甚至威脅人的生命。

廣大黨員要牢固樹立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做到守紀律、講規矩,知敬畏、存戒懼,自覺在廉潔自律上追求高標準,在嚴守黨紀上遠離違紀紅線,在全黨逐漸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衛制度的良好風尚。

八大黨章的簡介 篇七

八大黨章和修改黨章報告是建國以來毛澤東建黨思想發展的重要標誌,是探索執政黨建設規律的初步成果,同以前歷次的黨章不同,八大黨章是我們黨領導革命勝利並轉人經濟建設之後制定的第一一部黨章,反映了執政的黨所處在的特殊地位、環境及時代賦予的責任;特別是還反映了我國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全面開展社會主義建設的新形勢、新要求。

八大黨章共九章六十條,與七大黨章相比較,並沒有原則上的不同,其基本精神,正是七大規定的關於黨的工作的各項原理的邏輯發展;但在具體內容上卻有不少改變,其中包括一些帶原則性的改變。新黨章根據執政黨的特點,提出了全面開展社會主義建設的任務。總綱規定:“中國共產黨的任務,就是有計劃地發展國民經濟,儘可能迅速地實現國家工業化,有系統、有步驟地進行國民經濟的技術改造,使中國具有強大的現代化的工業、現代化的農業、現代化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化的國防。”黨章對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作出了許多新規定。針對黨處於執政黨地位的情況,強調“必須不斷地發揚黨的工作中的羣衆路線的傳統”。八大黨章對黨的組織機構也作了一些新的規定。如中央委員會除選舉中央政治局以外,還選舉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黨的監察委員會增加了要積極檢查黨員遵守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共產主義道德和國家法規、法令的狀況;明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黨的助手,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工作等。八大黨章還首次把“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寫進黨章。

黨的八大紀律內容解讀 篇八

三大紀律、八項內容

一、政治紀律方面,嚴格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主要對照以下內容彙報:

1、是否存在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在貫徹執行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

2、是否存在散佈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傳播與上級決定相違背的言論或編造謠言,影響黨羣、幹羣關係,或指使、操縱他人越級上訪、纏訪鬧訪,引發事端,擾亂社會秩序。

二、組織紀律方面,嚴格遵守黨的組織原則和黨內政治生活準則,主要對照以下內容彙報:

3、是否積極參加組織活動,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是否存在拒不執行上級決定,不服從組織的工作調配安排;是否嚴格執行指紋打卡考勤制度,無故遲到、早退、缺崗或離崗,工作期間進行網聊、購物、炒股、玩遊戲、看電影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4、是否按照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的有關要求,深入到基層和結對幫扶羣衆中調查研究,力所能及地爲基層解決實際問題,爲羣衆辦實事好事,瞭解掌握羣衆合理訴求、化解矛盾糾紛;是否遵守會議、學習等規章制度,按要求向組織彙報思想、工作、生活等情況。

三、廉潔紀律方面,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主要對照以下內容彙報:

5、是否存在超規格、超標準進行公務接待,以及用公款大吃大喝、同城吃請或接受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宴請;公車私用,對外出借出租公務用車或用公車從事營利性活動;以學習培訓、外出考察、參加會議、招商引資等公務差旅爲名變相旅遊;參與賭博活動或爲賭博活動提供場所及其他便利條件。

6、是否存在不作爲、慢作爲、亂作爲,或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及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7、是否存在利用節假日、生病住院、提職晉級、子女升學、婚喪嫁娶、生日慶典、搬遷新居等機會違反規定收送“紅包”,藉機斂財。

8、是否按規定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婚姻變化,營建、買賣、出租私房、購買私車,操辦或參與近親屬婚喪嫁娶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