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各位員工必須認清安全生產與自身利益的重要性
1、廚房內嚴禁奔跑、繁忙時要保持鎮定、嚴禁在工作場所內打鬧。
2、使用機械設備時要檢查是否運作正常
3、外觀B、聲音C、試機
4、機器只能由一人操作,嚴禁多人同時操作;
5、機器只能安全停止後,才能進行下一步工作。
6、清潔機器時應斷掉電源
7、機器有安全罩的應保持在正確位置,機器要善於保養
8、廚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員工必須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頂點存放專人負責使用後放回原處,刀具要保持清潔銳利以免打滑傷人,帶刀行走時,刀尖必須向下,用布擦刀口時必須向外。
9、使用廚具時特別是玻璃餐具每位員工都必須小心使用,注意碰撞,或其他原因損壞。
10、正確使用電器。嚴禁違規操作。
11、出現零件鬆動或設備故障應及時報修,未修好前做顯示提醒他人。
12、保持地面整潔及時清理油污和積水以免滑倒他人。
13、嚴禁單人搬動重物。
14、地面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15、過熱液體嚴禁存放於高處。
16、嚴禁尚油溫升高時濺入水分。
17、嚴禁長時間在冷凍物品間以免知覺下降發生意外。
18、嚴禁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廚房,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19、嚴禁使用包裝有破損的食品,以免客人誤食。
20、統一殺蟲時要注意食品的保護,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二、廚房生產安全
1、使用氣爐前必須先檢查氣門開關,然後再開始點火開氣以確保安全。使用爐竈時必須做到不離人。
2、每天使用氣爐要做記錄,做到誰先開氣誰簽名、確認,誰最後關氣誰簽名、確認提高責任心。
3、各種機電設備和電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後才能使用,既確保用具使用壽命,又確保人身安全。
4、冷動、雪櫃使用時每個相關人員都必須在收工前仔細檢查雪櫃的溫度及其它情況是否正常、預防停電或故障造成食物變質。
三、消防安全
1、所有用於消防的通道嚴禁擺放任何障礙物
2、嚴禁在廚房抽菸
3、隨時清理爐具上的油污和積垢
4、嚴禁用火時人員離崗
5、嚴禁在煮液體時盛裝過量
6、嚴禁強行使用未修復的爐具。
7、對鬆動的電路和泄露的爐具要及時報修
8、對使用過的滅火具應及報告保安部
9、滅火器的存放位置嚴禁隨意改動
10、參加安全消防知識培訓落實“三句話”精神。(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
11、加強“三知”教育:
安全管理制度(精選 篇二
安全是所有企業發展的第一要義,如何做到企業安全,是每個企業管理者需要深思的問題,小編爲你整理了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0篇),希望你喜歡。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篇三
木工生產操作規程
1、模板支撐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頂撐要垂直底端平整堅實,並加墊木,木楔要釘牢,並用橫順拉桿和剪刀撐拉牢。
2、支撐應按工序進行,模板沒有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桿、支撐攀登上下。
3、支設4米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須頂牢,操作時要搭設工作臺,不足4米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4、支設獨立樑模應設臨時工作臺,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樑底模上行走。
5、拆除模板應經施工技術人員同意。操作時應按順序分段進行,嚴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積撬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鬆動和懸掛的模板,拆下的模板應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集中堆放,防止釘子紮腳。
登高作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登高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格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高空作業。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痛病、精神病和其他不適於高作業的人,禁止登高作業。
2、距離地面2米以上或工作斜面坡度大於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應視爲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手續。
3、防護用品需要穿戴整齊,褲腳要扎牢,戴好安全帽,不準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夠強度的安全帶,並應將繩子繫牢在堅固的建築結構上或金屬結構上,不準系在活體上。
4、登高前,施工負責人或組長應對全體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5、檢查所用登高用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登高板、跳板、腳手架、防護板、安全網等),必須安全可靠,嚴禁冒險作業。
6、靠近電源(低壓)線路作業時,應先聯繫停電,確認停電後方可進行工作,作業者至少離開電線2米以外,禁止在高壓線下工作。
7、高空作業所用工具、另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並必須從指定路線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擲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將易滾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時不準打鬧。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另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以防落下傷人。上下大型物件時,應採用可靠的起吊機具。
8、夜間作業,必須設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否則禁止工作。
9、嚴禁上下同時垂直作業。
10、嚴禁坐在高空無遮攔處休息,防止墜落。
11、捲揚機等各種升降設備嚴禁上下載人。
12、在石棉瓦上工作,要用跳板墊在瓦上行動,防止踩破石棉瓦墜落。
13、不論任何情況,不得在牆頂上工作和通行。
14、超過3米的鋪板不能同時站兩個人工作。
15、高空焊接、氣割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手續,事先清理火星飛濺範圍內的易燃易爆物品,並設人監護。
16、當結冰積水時,必須清除並採取防滑措施後方可工作,遇六級以上大風,禁止露天高空作業。
17、使用梯子時,必須先檢查梯子是否堅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爲60°爲宜。梯底寬度不少於50公分,並應有防滑裝置,須有人看護,人字梯拉繩必須牢固。
油漆工安全操作規程
1、注意防火。各類油漆及其它易燃材料應分類專庫貯存。倉庫及配製油漆等工作場所,嚴禁煙火,必須配備消防設備及工具。使用油漆、煤油、汽油、丙酮等調配油料,要戴好防護用品,嚴禁吸菸。
2、噴砂除鏽,噴嘴接頭應牢固,不準對人。噴嘴堵塞應停機消除壓力後才能修理或更換。 3、高空刷油漆或油漆兩層樓以上的門窗,應栓戴安全帶,或在安全的腳手架上操作。安全帶應栓在牢固的地方,嚴禁栓在門窗框上。油桶拿牢放穩,防止墜落。
4、在室內或容器內要塗油漆,應保持通風良好,噴漆作業周圍不準有火種。
5、調、刷、噴油漆或在室內使用含有揮發劑、快乾劑的油漆時,應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防止中毒。噴刷油漆時應使用防護油膏擦手,操作中不得用手摸眼睛和皮膚。用脫漆劑或香蕉水清除油漆或清洗物件後,要用肥皂洗手。
6、灑在平臺、腳手板等上面的油漆要隨時擦淨,以防滑倒。工作完畢應清掃現場,剩餘油漆和溶劑要裝桶封好。燒廢油桶時,應遠離建築物、電源及易燃、易爆物。沾染油漆的棉紗、破布、油紙等廢物,要收集存放、及時處理。
7、使用噴燈。加油不得過滿,打氣不應過足,使用時間不宜過長,點火時火嘴不準對人
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
一、手架材料:
1、鋼管腳手應用外徑48~51毫米、疊厚3~3.5毫米的鋼管,長度以4~6.5米和2.1~2.3米爲宜。有嚴重鏽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不得使用。
2、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明,發現有脆裂、變形、滑絲的禁止使用。
3、木杆應採用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硬木。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
4、木腳手立杆,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於7釐米,大橫杆、小橫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於8釐米,5、釐米之間的可雙杆合併或單根加密使用。
6、竹腳手的立杆、大橫杆、剪刀撐、支桿等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於7.5釐米;小橫杆不得小於9釐米(6~9釐米之間的可雙杆合併或單根加密使用)。青嫩、枯脆、裂紋、白麻、蟲蛀的竹杆不得使用。
7、鋼製腳手板應採用2~3毫米的I級鋼材,長度爲1.5~3.6米,寬度23~25釐米,肋高5釐米爲宜,兩端應有連接裝置,板面應鑽有防滑孔。凡是裂紋,扭曲的不得使用。
8、木腳手板應用厚度不小於5釐米的杉木或松木板,寬度以20~30釐米爲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不得使用。板的兩端8釐米處應用鍍鋅鐵絲箍繞2~3圈或用鐵皮釘牢。
9、竹片腳手板,板厚不得小於5釐米,螺栓孔不得大於1釐米,螺栓必須擰緊。竹編腳手板,其兩邊的竹槓直徑不得小於4.5釐米,長度一般以2.3~3米,寬度以40釐米爲宜。
10、腳手架的綁紮材料可採用8號鍍鋅鐵絲,直徑不少於10毫米的麻繩或水、蔥竹蔑。
二、外腳手架:
1、鋼管腳手架的立杆應垂直穩放在金屬底座或墊木上。立杆間距不得大於2米;大橫杆間距不得大於1.2米;小橫杆間距不得大於1.5米。鋼管立杆、大橫杆接頭應錯開,要用扣件連接擰緊螺栓,不準用鐵絲綁紮。
2、木腳手架的立杆應埋入地下30~50釐米,埋杆前先挖好土坑,將底部夯實並墊以磚石,如遇鬆土或者無法挖坑時,應綁掃地杆。木腳手架的立杆間距不得大於1.5米;大橫杆間距不得大於1.2米;小橫杆間距不得大於1米。
3、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杆間距不得大於1.3米;小橫杆間距不得大於0.75米。
4、抹灰、勾縫、油漆等外裝修用的腳手架,寬度不得小於0.8米,立杆間距不得大於2
米;大橫杆間距不得大於1.8米。
5、木、竹立杆和大橫杆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於1.5米。綁紮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綁扣不得少於三道。立杆、大橫杆、小橫杆相交時,應先綁兩根,再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
6、單排腳手架的小橫杆伸入牆內不得少於24釐米;伸出大橫杆外不得少於10釐米。通過門窗口和通道時,小橫杆的間距大於1米應綁吊杆;間距大於2米時,吊杆下需加設頂撐。
7、18釐米厚的磚牆、空鬥牆和砂漿標號在10號以下的磚牆,不得用單排腳手架。
8、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過270公斤。如果負荷量必須加大,應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架設。
9、腳手架兩端、轉角處以及每隔6~7根立杆應設剪刀撐和支桿。剪刀撐和支桿與地面的角度應不大於60度,支桿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於30釐米。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或無法設支桿時,每高4米,水平每隔7米,腳手架必須同建築物連接牢固。
10、架子的鋪設寬度不得小於1.2米。腳手板須滿鋪,離牆面不得大於20釐米,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腳手板搭接時不得小於20釐米;對頭接時應架設雙排小橫杆,間距不大於20釐米。在架子拐彎處腳手板應交叉搭接。墊平腳手板應用木塊,並且要釘牢,不得用磚墊。
11、翻腳手板應兩人由裏往外按順序進行,在鋪第一塊或翻到最外一塊腳手板時,必須掛牢安全帶。
12、上料斜道的鋪設寬度不得小於1.5米,坡度不得大於一比三,防滑條的間距不得大於30釐米。
13、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臺,要綁1米高的防護欄杆和釘18釐米高的擋腳板或防護立網。
14、在門窗洞口搭設挑架(外伸腳手架),斜杆與牆面一般不大於30度,並應支承在建築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臺板、窗檐、線腳等地方。牆內大橫杆兩端都必須伸過門窗洞兩側不少於25釐米。挑架所有受力點都要綁雙扣,同時要綁防護欄杆。
三、裏腳手架
1、砌築裏腳手架鋪設寬度不得小於1.2米,高度應保持低於外牆20釐米。裏腳手的支架間距不得大於1.5米,支架底腳要有墊木塊,並支在能承受荷重的結構上。搭設雙層架時,上下支架必須對齊,同時支架間應綁斜撐拉固。
2、砌牆高度超過4米時,必須在牆外搭設能承受160公斤重的安全網或防護擋板。多層建築應在二層和每隔四層設一道固定的安全網。同時再設一道隨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網。
3、搭設安全網應每隔3米設一根支桿,支桿與地平一般須保持45度,在樓層支網須事先預埋鋼筋環或在牆的裏外側各綁一道橫杆。網應外高裏低,網與網之間須拼接嚴密,網內雜物要隨時清掃。
四、其他腳手架
1、金屬持架的間距,一般不得大於2米。預埋的掛環(鋼銷片)必須牢固,掛環距門窗口兩側不得少於24釐米,60釐米的窗間牆只准設一個掛環,最上一層的掛環要設在頂板下不少於75釐米。安掛架時,應兩人配合操作,插銷必須插牢,掛鉤插入圓孔內須垂直掛到底,支承鋼板要緊貼於牆面。在建築物轉角處,應挑出水平杆,互相綁牢。
2、吊籃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安裝。懸掛吊籃的鋼絲繩圍繞挑樑不得少於三圈,卡頭的卡子不得少於三個,每個吊欄不少於兩根保險繩,每次提升後要將保險繩與吊籃卡牢固定。鋼絲繩不得與建築物或其他構件摩擦,靠近時應用墊物或滑輪隔開。散落在上面的雜物要隨時清除。
3、用手板葫蘆升降的吊籃,操縱時嚴禁同時扳動前進杆與返向杆,降落時要先取掉前進杆上的套管,然後扳動返向杆徐徐降落。
4、橋式腳手架的支承架底座應夯實,並用墊木墊穩,每層必須與建築物連接牢固。桁架應在地面組裝,桁架兩端的角鋼必須卡搶支承架兩側角鋼。用倒鏈或手扳葫蘆提升時要安好保險繩,就位後立即與支承架掛牢。
5、用鋼管搭設井架,相鄰兩立杆接頭錯開不少於50釐米,橫杆和剪刀撐(十字撐)要同時安裝。滑軌必須垂直,兩軌間距誤差不得超過10毫米。
6、鋼門架整體豎立時,底部須用拉索與地錨固定,防止滑移,上部應綁好纜風,對角拉牢,就位後收緊固定纜風。
7、門架和煙囪、水塔等腳手架,凡高度10~15米的要設一組纜風繩(4~6根),每增高10米加設一組。
在搭設時應先設臨時纜風繩,待固定纜風繩設置穩妥後,再拆臨時纜風繩。纜風繩與地面的角度應爲45~60度。要單獨牢固地栓在地錨上,並用花籃螺絲調節鬆緊,調節時,必須對角交錯進行,纜風繩禁止栓在樹木、電杆等物體上。
8、腳手架、井架、門架安裝完畢,必須經施工負責人驗收合格後方準使用。
五、腳手架拆除
1、拆除腳手架,周圍應設圍欄或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看管,禁人入內。拆除應按順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準上下同時作業。
2、拆除腳手架大橫杆、剪刀撐,應先拆中間扣,再拆兩頭扣,由中間操作人往下順杆子。
3、拆下的腳手杆、腳手板、鋼管、扣件、鋼絲繩等材料。應向下傳遞或用繩吊下,禁止往下投扔。
管道工安全操作規程
1、在拉設臨時電源時,電線均應架空,過道需用鋼管保護,不得亂拖亂拉,電線勿被車碾壓。
2、電箱內電氣設備應完整無缺,設有專用漏電保護開關,嚴格按照JGJ46—88三相五線制要求進行臨時用電接線。並且要一隻漏電開關控制一隻插座。
3、所有移動電具都應在漏電開關的保護之中,電線無破損,插頭插座應完整,嚴禁不用插頭而用電線直接插入插座。
4、各類電動工具、機械要勤加保養,及時清洗、注油,在使用時如中途停電或暫時離開,必須關閉電門或拔出插頭。
5、使用切割機時,首先檢查護罩是否完整,後部嚴禁有易燃易爆物品,切割機不得代替砂輪磨物,嚴禁用切割機切割麻絲、木塊。
6、煨彎管時,首先要檢查煤炭中有無爆炸物,砂子要烘乾,以防爆炸,灌沙臺要搭設牢固,以防倒塌傷人。
7、在高梯,腳手架上裝接管道時,必須注意立足點牢固性,用管子鉗裝接管時,要用一手按住鉗頭,一手拿住鉗柄,緩緩扳撳,不可用手拿住鉗柄,大力扳撳,防止齒口打滑失控墜落。
8、現場挖掘管溝或深坑時,應根據土質情況加設擋土板,防止倒塌,如土質不良,管坑深滿一米時,均應採取支撐或斜坡,地溝或深坑須設置明顯標誌。在電纜附近挖土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聯繫,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
水暖工安全操作規程
1、彎管前應檢查管內是否有潮渣或有障礙物,爆炸物,砂子必須炒幹;檢查工作擋板和頂栓是否牢固平穩。彎管時禁止工作人員站在移動的方向。
2、吊放管子時,若使用滑車和絞車,須預先檢查。所用的一切工具,如有破損應及時修理,不得遷就使用。
3、套絲時要經常加油。鋸割管子時不應用力過猛和過快,以免鋸條折斷或把手碰傷。使用管鉗子等工具,不要用力過猛。不準使用有毛刺的手錘、錘子和上端有斜坡或有擁傷的鑿子與扁鏟。鏟工件時爲防上有碎片飛出,必須設防護擋板。
4、在地溝內安裝管子時,首先要檢查地溝兩側的土質是否有坍塌現象,如有應立即採取措施支撐,然後再進行工作。禁止在溝沿兩側1米內堆放管子等物。
5、在2米以上高處工作時,必須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6、在暗溝內進行配管時,使用的照明燈要用12~36伏安全電壓或手電筒。
7、水壓試驗的壓力錶應按時按規定校對好。進行管子或部件水壓試驗時,不準超過規定標準,升壓要緩慢進行,升壓不準動絲堵或法蘭螺釘,不準敲擊或站在堵頭對面,非工作人員,不準接近試壓的管子和部件。
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實行倉庫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
5、倉庫內嚴禁吸菸,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管理制度。
6、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可入庫。
8、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並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牆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鬥、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篇五
1、設備選購
1.1必須堅持“安全高於一切”的設備選購原則,要求做到設備運行中,在能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確保操作工和環境的安全。
1、2設備管理人員應根據本企業工藝生產特點、工藝要求廣泛蒐集信息(包括:國際、國內本行業的生產技術水平,設備安全可靠程度、價格、售後服務等),經過論證提出初步意見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1.3安裝、調試、驗收、建立檔案等。
2、設備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2.1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2.2制定設備維護保養責任制。
2.3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2.4員工培訓:內容包括設備原理、結構、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知識等,經考覈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3、設備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3.1嚴格執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領導和設備管理人員負責檢查落實。
3.2設備操作工人須每天對自己所使用的機器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生產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給予排除。
3.3爲了便於操作工日常維護保養,由設備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同確定設備“點檢”位置和技術要求,由部門經理和設備管理人員負責檢查實施。
3.4預檢預修,是確保設備正常運轉,避免發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設備管理人員根據設備零件的使用壽命,預先制定出安全檢修週期和檢修內容,落實專人負責實施。將設備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設備從本質上的安全性。
4、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4.1設備運行與維護堅持“設備專人負責,共同管理”的原則精心養護,保證設備安全,負責人調離,立即配備新人。
4.2操作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4.2.1自覺愛護設備,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
4.2.2設備、管線、閥門做到不滲不漏。
4.2.3做好設備經常性的潤滑、緊固、防腐等工作。
4.2.4設備要定期更換,強制保養,保持技狀況良好。
4.2.5建立設備保養日誌,做好設備的運行、維護、養護記錄。
4.2.6保持設備清潔,場所窗明地淨,環境衛生好
5、設備檢查制度
5.1生產部設備維修人員,每兩週對生產設備進行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5.2每半年由使用部門組織維修人員,根據生產需要和設備實際運轉狀況,制定設備大修計劃。設備大修前必須計劃修理工時,完工時間,準備配件材料及維修所需工具等。
5.3設備大修完工後,必須進行質量檢查的驗收,並上作好記錄。
5.4每年定期由公司主管領導、設備管理人員、部門經理、維修人員負責,按照事先規定的項目、內容進行檢查打分,評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繼續使用,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等。
6、設備更新改造及報廢的管理工作
6.1設備報廢的基本原則:
6.1.1國家或行業規定需要淘汰的設備。
6.1.2設備己過正常使用年限或經正常磨損後達不到要求。
6.1.3設備發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無法修復或修復不合算。
6.1.4設備使用時間不長,但有更合理更經濟先進的設備或在生產使用時需要更換的。
6.1.5從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後於本行業的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況的設備均可按照設備報廢規程申請報廢。
6.2設備報廢手續
6.2.1)由設備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經技部確認並簽署意見。
6.2.2由使用部門負責人填寫報廢申請單上交技部審覈,經副總經理批准、移交財務部辦理報廢結算手續。
6.3.設備改造的基本要求
6.3.1經過技術論證後,採取新技術、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設備的綜合安全技術水平,經濟上也是合算的。
6.3.2設備改造要持謹慎負責的態度,不能輕易蠻幹,必須按照申請、論證、批准的基本程序運行。
7、嚴格執行設備管理過程中的記錄制度
建立設備技術管理檔案,記載設備一生全過程的狀態。按照設備選購,設備維護保養、檢修、更新改造、報廢處理等程序運行。每個環節的責任人都要填寫規定的管理表格記錄,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名確認,存檔保存。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爲規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員工人身和企業財產的'安全,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管理原則。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和職員。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不斷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類人員應負的崗位責任。
第五條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六條企業總經理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包括以下六條。
1.遵守國家、省、市和管理區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3.總經理的任期目標要有安全生產內容,把安全管理納入企業管理工作計劃。每年應從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術改造資金,用於安全項目。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工業衛生要求。
5.負責對本企業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6.結合本企業的生產技術特點,組織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各種安全管理制度,相關制度主要包括:職工安全生產守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化學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檔案(包括職工安全教育檔案、事故檔案、設備檔案、事故隱患整改檔案等)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各部門經理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包括以下九條。
1.組織、指導、督促本部門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計劃,並組織落實。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合理安排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定期召開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
5.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6.建立本部門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並督促實施。
7.組織安全檢查,定期巡查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狀況並督促部門對存在的隱患進行整改。
8.協助和參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登記、統計、報告、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9.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彙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完成安全生產任務。
第八條公司基層員工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共包括以下四條。
1.積極參加企業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生產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第九條企業以追求“零事故”爲目標,具體項目包括以下六條。
1.不發生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
2.不發生有責任的電網事故。
3.不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
4.不發生生產性重大交通事故。
5.無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無“五誤”事故及人員責任事故。
6.不發生因違反調度紀律而造成的事故。
第十條爲實現上述安全生產目標,企業實行三級管理體制。各級的管理目標如下所示。
1.公司不發生人身重傷,杜絕人身死亡和重大設備損壞。
2.部門控制一類障礙和人身輕傷,不發生重傷和責任事故,杜絕違章指揮和負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3.生產班組控制異常,不發生障礙和輕傷,杜絕一切違章作業。
第四章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十一條本企業總經理、部門經理以及各安全負責人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第十二條本企業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車間、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企業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企業必須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爲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覈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各類安全教育合格證按規定複審,逾期不復審,合格證無效。其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每兩年由發證單位複審一次。
第五章安全生產活動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在每月月末主持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總結本月安全生產情況,分析事故教訓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採取預防事故的對策,提出下月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及要求。
第十七條各部門每月初,根據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由各部門自行組織安排開展一天的安全生產日活動。
第十八條各班組每星期一安排本週的安全生產活動,時間不少於半小時,活動內容主要總結上週本班組安全生產情況和執行各項規程制度情況,通報忽視安全的現象以及近段時間下發的各類事故,傳達領導指示和會議紀要等。同時,針對本週即將進行的主要工作,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及要求。
第十九條積極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結合實際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風險評價,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第六章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條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部門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週一次。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二條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操作的設備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後再進行操作。內容如下。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第二十三條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是否有員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員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第二十四條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企業每年對電梯、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安全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合理,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消除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爲,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二十八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九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對事故部門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部門領導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部門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事故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法律的,由國家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部門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爲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和設備損毀,使正常生產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爲本企業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可劃分爲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發生的無人員傷亡生產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501元,小於3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3001元,小於1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10001元的事故。
第三十五條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態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識,詳細記錄、拍照或繪製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部門主管部門(領導)和公司辦公室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過程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對事故責任者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三十六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公司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責任人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司機應
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部門領導。部門應在5天內將肇事司機報告隨本部門報告一併送交辦公室備案。
2.對員工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的2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均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按1.0計)爲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機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節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全廠通報。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發生事故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20%工資。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門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10%的工資。第三十七條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人力資源部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各級部門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爲之一併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採取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取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自移動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工作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制定、修訂、完善和廢止,交總經理審批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若有與本制度相牴觸的,按本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一、管理職責
㈠通風科負責監督檢查地面永久灌漿站、山頂移動灌漿站及管路系統、灌漿立孔、井下永久灌漿管路系統及灌漿地點灌漿情況、灌漿效果進行檢查。對不及時確定和調整灌漿地點負管理責任。
㈡機電科負責監督檢查地面永久灌漿站、山頂移動灌漿站機電運轉方面情況,對機電方面出現故障影響井下灌漿負相應管理責任。
㈢灌漿系統管理責任具體劃分:
1、地面永久灌漿站、移動灌漿站、地面灌漿永久管路、臨時管路由滅火隊負責管理維護。建立灌漿站、管路系統檢查記錄,定期檢查灌漿系統存在問題,並記錄維修處理結果,由現場負責人簽字認可。
2、地面臨時灌漿站設置,管路敷設由滅火隊具體負責實施,達到使用條件。
3、井下灌漿各中巷永久灌漿管路由機電隊敷設(包括橫川口留設的三通、巷道低窪處設置的放渣孔),完成後交由瓦抽隊負責管理。瓦抽隊建立井下灌漿系統檢查記錄,定期檢查管路系統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由檢查人簽字認可。
4、井下橫川口至工作面灌漿地點管路由瓦抽隊負責敷設和維護,向上隅角埋管和永久管路回收工作由綜採隊負責。
二、處罰規定
1、地面永久灌漿站必須做到隨用隨開,如出現設備使用不正常,影響灌漿超出8小時(特殊情況除外),對單位罰款1000元。井下灌漿系統由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做到隨用隨開。如使用時出現管路不通或漏漿跑漿現象,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2、地面灌漿單位必須按礦安排對異常發火區域灌漿,如不按要求灌注,隨意改變灌漿土水比,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3、不按時完成礦安排的灌漿任務的一次對單位罰款1000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破壞井下灌漿管路或挪做它用。如故意損壞灌漿管路,每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並限期整改完善。挪做它用一處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4、施工單位在生產施工過程中,必須對施工地點灌漿管路進行保護。如發現人爲損壞灌漿管路或造成管路漏漿對當班負責人處以100~300元罰款,對集體罰款1000元處理,並責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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