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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爲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爲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範爲主”的原則。

三、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定期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等對我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六、學校協調村會、派出所、醫院等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校園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爲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七、學校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保衛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等作出及時處理。

八、學校值勤制度。

1、服從領導安排,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嚴格交接班手續,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崗位,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處理好當班期間發生的事件。

2、巡邏執勤人員要保持警惕,忠於職守,突出重點,熟悉有關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行動有準則,執法有依據,並做好巡邏執勤記錄。

3、遇有情況要迅速到達出事地點,處理措施要及時果斷,注意工作方法。重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校長彙報。

4、加強校園管理,學校值勤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校外人員來校聯繫工作須持單位介紹信或本人證件,在值勤人員處登記後進校。進入學校應遵守校園管理規定,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5、爲保障校園安全,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值勤人員檢查。各類物品出校門,要持有關部門的證明,經值勤人員檢查同意後方可出校。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車行走。攜帶件物品出校時,經值勤人員檢查後方可通行。

6、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公共場所(包括會場、課堂、辦公場所等)的秩序,服從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發生擁擠傷人等事故。違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

7、嚴禁任何人翻越圍牆、門,或將物資擲出圍牆外。嚴禁打架鬥毆、起鬨、鬧事和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的行爲。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在場教職工及學生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學校或報警並協助調查處理。師生髮現安全隱患,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九、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十、學校各職能單位負責人爲本部門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責任人應將治安保衛工作作爲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全年工作計劃,各項安全管理要責任到人。學校各職能部門要經常性地對本部門教職工和學生開展法制宣傳,使教職工和學生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一旦發現違校紀校規的行爲,應由本部門負責糾正。學校各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學校及上級組織的各類安全檢查,切實做好本單位的防火、防盜工作,對檢查出的隱患要嚴格按照要求及時整改。

十一、全體師生員工在校園內必須切實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諸如:教學常規、門衛驗證、會客登記、攜物檢查放行、安全用電管理、愛護公共財物等。

校內不準任何違章建築,不準私自佔用學校房屋,不準擅自搭接電線維修電器等,不準損毀圍牆、欄杆、路燈、消防器材等安全設施。校園內堆放物資設備、建築材料和其它雜物,須由後勤處統一安排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操場等堆放物品。因施工需要臨時佔用、挖掘的,須事先報校領導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及校門兩側擺攤設點經商或推銷物品。銷售不衛生食品,學校有權制止,如果導致學生中毒情況發生,責任完全由銷售者承擔。

十二、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教研和其它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秩序。

1、未經校領導、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對校外人員開設諸如文娛、體育培訓、文化補習、業務訓練等活動;也不得擅自主辦全校性的聯歡、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或接洽校外人員來校交流、比賽等活動。

2、凡經校領導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全校性文娛、體育或對外開放性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要求,切實做好安全工作。安全沒有保障的,不得舉辦任何活動。

3、經批准在校內組織文體活動、講座、報告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律、規章,不得宣傳封建迷信和進行活動等。

4、告示、通知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機構同意。違者要嚴肅查處。

十三、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設備設施、用具、生活服務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衛生保障制度。

十四、各教師組織教育活動時,一定要將安全教育擺在首要地位,認真研究和分析各種情況,採取有力的安全措施,確保學生安全。不能麻痹意,不能存在僥倖心理。

1、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進行組織性、紀律性教育,增強學生安全識別能力和安全防範能力。

2、各任課教師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並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撲救火災、搶險等危險活動。

十五、實驗室、電教室、教學儀器室、圖書閱覽室、後勤倉庫等重要部門和場所,要切實按照崗位管理責任制加強管理,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發現問題隱患予以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電工、木工工作時要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時,任何人不得圍觀干擾,後勤員工修剪綠籬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半徑爲15米以內,水泵開機時,學生不準進入半徑15米範圍內,任何人不得未經批准私自在校園內點燃明火焚燒垃圾。電器線路破舊老化,要及時修理更換;不要超負荷用電。

自然、勞技等科目的教師在實驗、勞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步驟進行;體育課教學應當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教學綱的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消除各種安全隱患,確保人身和公物財產安全。

十六、班主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自我保護教育,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爲能力的不同,採取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1、要高度重視學生的安全工作,積極、經常地向學生及其家長宣傳安全的重要意義。

2、經常向學生傳授、介紹一些安全知識,如交通安全、用電、用氣安全等,提高學生的安全認知能力和安全防範能力。

3、放學後要認真檢查班級的電燈、門窗的安全,要及時拔下電源插頭,防患於未然。

4、學生有生病等其它意外發生時,要及時通知家長,並向學校報告。

5、任何教師都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爲,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教師上課時對學生實行點名制度,發現缺席學生應詢問原因,及時與班主任聯繫,上室外課時,教室內不要留人,班主任或其他教師留學生必須經課任教師同意,實行誰留學生誰看管、誰負責。任何教師在上課期間不得擅自離開課堂。放學後要認真組織學生排隊離校,學校實行淨校制度,避免學生在放學後仍逗留在校園,出現安全真空。

7、任何教師都要尊重、愛護每一個學生,不得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十七、學生應當遵守《國小生守則》和《國小生日常行爲規範》,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認真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防範能力。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爲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1、不得將易燃、易爆、危險、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兇器等帶進學校。校內嚴禁私自燃放鞭炮焰火、玩火,嚴禁使用危險物品等。

2、進入校園,一律靠右行走,不要一邊走路,一邊追逐打鬧,注意力要集中;不得並排行走,以免妨礙交通。

3、爲防止樓道擁擠,確保上下樓的秩序,凡上下樓梯要靠右行走,不要亂跳樓梯或在樓梯上打鬧玩耍,更不得互相推擁。各年級按照學校規定的上下樓順序上下樓(樓兩頭班級走各自附近樓梯,靠近後樓梯的班級走後樓梯。)任何人不得亂關鐵門,違者將受到嚴肅處理。

4、進入校園內要文明遊戲,尤其在樓道走廊內,不要追逐打鬧、捉迷藏;不要在樓拐角處等奔跑;嚴禁下樓梯時沿扶手欄杆向下滑行;嚴禁樓上的學生站在窗臺或身體伸出窗外打掃衛生、擦玻璃等危險工作,嚴禁從樓上扔物品或倒垃圾,以免發生意外。

5、注意安全用電,保護好學校或班級的電源;不要接觸露的電線,不抓摸、破壞電源插頭等,確保人身安全;到飲水機處接開水時要按順序,不要推擠,防止燙傷;不要捅馬蜂窩,不逮蜜蜂等,避免被蜇。

6、嚴禁攀爬、翻越牆頭和走廊護欄。禁止亂扔、投擲磚頭、石子等;不玩仿真危險玩具,不得拿樹枝、棍或用繩拴東西亂舞;不得用彈弓等打鳥或瞄準他人;禁止從樓上亂扔東西或隔牆拋擲硬物、垃圾等,以免砸傷過往的行人,造成意外傷害。

7、不要把衣釦、筆帽、錢幣等小東西含在口裏玩,以免進入喉嚨或吞入肚裏,造成傷害。不得購買、食用過期、變質的食品以及其它有毒的動植物,以免中毒。

8、盪鞦韆時不要一擁而上,防止繩索斷裂摔傷,在鞦韆運動的範圍內不得站人,以免發生相撞事故;用聯合器械架、單雙槓玩鍛練時,精神要保持高度集中,不要說笑打鬧,互相推撞,避免跌落摔傷。不要到牆根玩耍遊逛,噪斷壁危房,確保安全。

9、進行踢足球、打籃球等對抗性運動時,要文明禮貌,注意安全,要有必要的防護,注意保護好頭部,並儘可能防止腿部踢傷、骨折等;進行田徑運動時,要嚴格按照老師的安排,認真做好準備活動,避免拉傷。

10、在做各類實驗時,要聽從老師的具體要求,按照操作規範認真地操作,避免蝕、灼傷、等危險發生。

11、考試失敗、丟東西或做錯了事等,要敢於面對,不能怕受責罰而不敢回家,更不能離家出走。遇到陌生人時要高度警惕。不吃陌生人送給的食物;不跟陌生人到僻靜的地方;防止陌生人冒充父母的朋友或以小恩小惠的方法帶走外出,被人拐賣。

12、在看電影,、聯歡等,萬一發生停電、火災、等事故,應冷靜觀察,聽從組織者的指揮,儘快疏散出去,避免盲目擁擠,造成傷害。

十八、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對以下各項進行安全檢查。

1、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備設施、活動場所、生活服務設施;

2、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

3、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等;

4、學校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5、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和其他應列入安全檢查的事項。

在對上述各項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整改。

十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實行嚴格過錯責任原則,因學校管理不當和過錯造成學生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並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和用具、活動場所和生活服務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的;

2、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3、學校向師生提供的藥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法定衛生標準的;

4、教師知道學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異體質,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範的;

5、教師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6、教職員工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的;

7、教職員工未履行工作職責或擅離工作崗位的;

8、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的;

9、學校或教職工違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二十、學生髮生安全事故,造成學生人身傷害,學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管理無不當、無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1、校園內學生自殺、自傷或突發疾病,學校發現後已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2、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或擅自離校發生的;

3、學校放學淨校後,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擅自到校活動發生的;

4、教師強調了安全事宜並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後,學生在對抗性、競爭性體育活動中造成的意外傷害;

5、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爲造成的;

6、學生自身或學生之間因違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或違法原因造成的;

7、因自然、社會原因(如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8、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學校無過錯,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安全教育。由於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規章制度,實施其年齡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爲,學校、教師已經告誡,但學生不聽勸阻、自行實施的;

2、學生或者監護人明知學生患有特定疾病,或有特異體質,或學生身體情況、情緒、行爲有異常但未告知學校的;

3、學生、或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有過錯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學校安全事故實行報告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減少損失並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2、事故發生後,有關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發生一般傷害事故,有關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部門報告;發生重傷害事故,學校立即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

二十三、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學校負責調查。發生重安全事故,將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學生參加保險的,學校或學生的監護人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學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發生學生安全事故,民事責任部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自行協商解決;行政責任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門處理;屬於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對民事賠償不願協商解決或協商未果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提起訴訟。

二十四、發生學生安全事故,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由當事人分擔經濟損失。

二十五、違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學校有關責任人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學校安全責任人要承擔責任。

1、違本規定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的;

2、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的。

二十六、違本規定第七、八條的,由學校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將報請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七、違第十七條的,由本人承擔責任。

二十八、對學校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職員工,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九、因學校教師或後勤人員在履行職務中故意或重過失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或其它財產損失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後,將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將予以表彰獎勵。

三十、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國小校務員會。

3、國小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爲使教學秩序、生活秩序正常開展,確保師生安全,特制定以下措施:

⑴建立以校長爲第一責任人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

⑵加強學校安全教育管理,牢固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無小事”的思想,確保學生健康成長。

⑶結合“安全教育月”,圍繞“注重防範、自救互救,確保平安”這一主題,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

⑷校內安全要做到“六不準”,即:不準爬樹爬牆、不準亂摸電器、不準帶管制刀具進校園、不準在教室走廊追逐打鬧,上下樓梯不準擁擠,不準做危險遊戲。

⑸校外安全要做到“五要五不要”。即:

①要注意交通安全,通過十字路口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做到寧停三分,不爭一秒,做到“高高興興上學來,平平安安回家去”。未滿12週歲的兒童不得騎車上學。騎車靠右走,行人靠邊走,不得在公路上追逐打鬧。

②要注意游泳安全,非學校組織或家長監護,不得結夥或私自到江河或者山塘水庫游泳。

③要注意防火用電安全,不得玩火和亂摸亂動電器。

④要注意防騙安全,不得與陌生人外出。

⑤組織學生春遊、秋遊活動,縣內要報告鎮中心校,縣外要報告教育局,教師得私自帶班外出活動。

⑹加強校舍的安全檢查,每學期在開學前,學期結束後進行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⑺堅持門衛制度。治安人員要按照學校要求,做好門衛工作,對外來人員實行來登記制度。

⑻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發生事故,及時報告,及時處理,及時做好善後工作,認真吸取教訓。

⑼實行責任追究制,班級教師負責本班,校長負責全校,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4、國小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處、室向領導小組負責,按照“誰組織誰負責、誰上課誰負責、其餘班主任負責”的原則,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學期要對學生進行有關法制和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年級部、班級每月應對學生進行法制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校長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學生出走、失蹤及其他安全事故要及時報告,不得瞞報、漏報、延報。

4、學校要建立安全預案,堅持晨檢、午檢制度,定期開展消防逃生演練。

5、建立幹部和教師值周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學校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和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繫,爭取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助。

6、加強對教師的`師德師風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於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7、學校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要及時消除。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牆、欄杆、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幼兒園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活動方案,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幼兒園園長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教師必須在場參與,佈置幼兒力所能及的工作。

4、幼兒園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安全管理制度的標準 篇三

1、保養、檢測等各環節的檔案,嚴格按規定要求進行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檢測。

2、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檢測責任制,對操作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3、操作人員須每天對自己所使用的機器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生產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給予排除。

4、設備運行與維護堅持“設備專人負責,共同管理”的原則精心維護,保證設備安全。負責人調離,立即配備新人。

5、維修人員,每兩週對生產設備進行檢查一次;每半年根據生產需要和設備實際運轉狀況,制定設備大修計劃;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領導、設備管理人員、部門經理、維修人員負責,按照事先規定的項目、內容進行檢查打分,評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繼續使用,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等。

6、認真做好設施、設備管理全過程中的記錄工作,每個環節的責任人都要填寫規定的記錄表格或圖表,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名確認,存檔保存。

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制度,動火中應按規定落實程序。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內所有的動火管理。

3.責任者:

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部位)。

4.程序:

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爲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a)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b)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c)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d)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瞭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e)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f)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g)“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h)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a)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b)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並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c)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儘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e)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繫,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f)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否則按廠規廠紀處罰。

g)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h)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i)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儘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j)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k)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l)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m)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n)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p)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4)動火安全措施:

a)將動火設備(塔、容器、油罐、管線等)內之油品、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乾淨,並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b)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加盲板。

c)動火設備通以蒸汽(或氮氣)進行動火。

d)塔、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者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設備內打火試驗。工作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監護。

e)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溼,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f)動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並予封閉。

g)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h)高空動火不准許火花飛濺,以海草蓆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i)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j)動火現場,備用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完畢,應將滅火工具放回存放處。

k)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l)下水井動火,應將易燃物吹掃乾淨,封閉進出口。如向井內接管線,而不在井內動火,則將井內管子一端封閉予以隔離。

m)灌區動火,油罐不得脫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風向。

n)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o)上班開始工作前和下班後,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有變化,不得留有餘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a)進入帶攪拌機的罐內作業,須先斷電並掛“禁止合閘”警告牌。

b)入罐作業前,必須脫開設備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閥門並加設盲板。

c)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設備檢修前,須將內部物料徹底排放或清除,並視具體情況用水沖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熱水煮洗或用藥液洗滌,氣體貯罐用氣體置換後再用空氣置換至無毒無味。

d)罐內要有足夠照明。乾燥時,使用36V低壓燈,潮溼時,使用12V低壓燈。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型低壓燈。

e)罐內要根據濃度架設安全架臺,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入罐(坑、釜、井)作業前,須嚴格佩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落實相應安全措施後方可入內,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內部殘物特性,嚴禁入內。

g)罐內作業期間,必須指派監護人,負責內外聯繫,落實應急措施。

h)罐內檢修必須敞口作業,應採取通風措施(禁止直接送氧),並採取間歇作業爲宜。

i)如須進行其它動火等作業,應同時辦理手續,並落實其安全措施。

j)因故作業中斷的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