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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爲了加強車輛駕駛安全管理工作,促進工作制度化,以此保證公司行車安全,避免人身事故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爲公司營造一個良好穩定的經營環境和秩序,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爲主”的工作方針,依據《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關法規政策,結合車輛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學習

第一條 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爲乘客、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第二條 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第三條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裏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四條 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第三章 安全駕駛操作制度

第五條 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第六條 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七條 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第八條 做到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第九條 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第十條 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第四章 安全駕駛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一條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第十三條 載客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第十四條 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第十五條 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駕駛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第五章 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 配專人對公司配車輛進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發現故障及時向公司。

第十八條 專管員建立車輛檢查、維修、保養檔案,詳細記載車輛檢查、維修、保養情況。

第十九條平時發現問題駕駛人員要及時報告。專管員對車輛每月要進行的全面安全檢查,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排除不了應及時報修。

第二十條 檢修費用應附駕駛員簽字的工料單,註明車號、故障原因,符合報銷條件的,經分管領導審批後報銷。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送修配廠修理、保養,不得擅自更換、增加零部件和車內裝潢。

第二十二條 車輛報廢要及時到財務辦理資產消號手續,準確及時地掌握車輛在用情況。

第六章 交通事故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駕駛員及車上人員第一步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同時應彙報公司領導。

第二十四條 未造成人身傷亡及情節很輕的,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自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交通管理部門,保護現場,同時應彙報公司領導,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第二十六條 如果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後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註。

第二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七章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凡我公司的客、貨營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第三十條 爲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升級維護,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第三十一條 車輛必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廠、出站。

第三十二條 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第三十三條 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三十四條 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放。

第三十五條 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後回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7、嚴禁車未停穩時上下乘客;

8、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9、嚴禁車輛載客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10、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1、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後高速行駛。

第八章 車輛審驗

第三十六條 關於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西安市交通部門覈准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西安市蓮湖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第三十七條 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第九章 車輛報廢制度

第三十八條 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第三十九條 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第四十條 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第四十一條 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學校是學生密集、學生活動的公共場所,爲了全校師生的安全,防止車輛進出學校造成安全事故,經學校研究決定,對進出校園的車輛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全校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校園內職工車輛規定

1、教職工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行。

3、學校上課期間在校內行駛的車輛不得鳴笛。

2、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或在校內行駛時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4、課間期間機動車輛不得在校內行駛(學校公車有緊急會議例外)。

5、上下學、課間學生較多時,在校園內使用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教職工,要慢行或推行。

6、嚴禁教職工酒後在校內開車,必須遵守交通法規。

7、學校教職工的機動車輛應停放在規定的區域,不得停放在陡坡地帶,防止車輛自動滑行,造成安全事故。

8、學校教職工的機動車輛,自己應妥善保管,嚴防盜竊事故發生。

二、外來車輛的管理規定

1、嚴禁報廢車、無牌無證車進入校園。

2、接送學生的家長的車輛不得進入校園。

3、嚴禁營運性質的出租車、摩托車、三輪車、大貨車進入校園。

4、來校辦理公務的車輛進校,須經門衛值班人員同意並登記後方可進校。

5、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查詢;進校後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位,不得停放在公路的陡坡上,防止車輛自行滑行,造成安全事故。

6、來校參加文體、教育教學等活動的車輛,誰組織誰負責安全。

7、凡遇下課、放學等學生出入高峯期,外來車輛必須自覺停車,待學生疏散完後,方可繼續行駛。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井下接送人是礦山往井下運送人員的主要通勤工具,爲確保人員安全和車輛行駛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並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和使用尾氣淨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污染。

6、駕駛室內按規定額定乘座人數乘座,嚴禁超員。

7、接送人員車輛在檢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員乘車,每趟車,出入井時,必須由跟班經理臨時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入井人員有序上車,人員上車完畢後負責關好車後門,方可通知駕駛員行駛,嚴禁超員。

8、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後行車”的原則;當車輛上下走道行駛中遇行人,應提前鳴號提醒行人靠邊躲避。

9、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況和坡度大小,選擇合適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0、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車輛,除加油、維修可以離開,其它時間一律不準離開指定停車區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副經理或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制動、方向、發動機、輪胎、燈光、儀表、電氣線路等部件情況。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開車前,對車輛安全性能例行檢查,確定車輛安全可靠後,方可行駛。

(2)車輛駕駛員每旬對本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並做好記錄

(3)分公司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每月應對所管轄範圍的接送人員車輛不少於兩次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並做好檢查記錄。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時對本單位的接送人員車輛進行安全運行情況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行。

(6)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7)分公司安全科必須建立井下接送人車輛安全檢查記錄檔案,每月將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安全科、駕駛員檢查記錄存檔。

三、責任追究

1、發現車輛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並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換駕駛員。

2、發現車輛超載對跟班經理處罰300元,對跟車負責人處罰100元。

3、發現駕駛員酒後駕駛、車輛嚴重帶病行駛,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並更換駕駛員;若造成事故,對駕駛員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4、根據安全檢查規定要求,若發現存在監管不到位、檢查不到位、無檢查記錄等情況,對相關負責人處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