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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雷洋之死的根本原因解析(通用多篇)

解密雷洋之死的根本原因解析(通用多篇)

雷洋之死的根本原因 篇一

有人說是雷洋有“人大”碩士頭銜屬社會精英階層,才受到許多知識界人士的關注,隨後引發了輿論的“狂轟濫炸”。其實這種看法是錯誤的,至少是不準確的。

對於中國人來說有個最大的弱點,就是“明哲保身”。凡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就視爲“閒事”,不想管,也懶得去管。但雷洋事件出來後,大家突然發現這事跟人人相關。一個大活人出門“接飛機”,不到一個小時就被警方說成了“打飛機”。隨即就被“專政”機關用非常態的手段“做掉”了。

這下民衆都感覺到事態不對了,大家明明看見的是:一個受憲法保護的、血氣方剛的普通中國公民,正常行走在首都北京的路上,突然遭遇一羣不明身份的人“劫持”,且“劫持”人在沒有辦任何法律“手續”的前提下,將此人施暴後再拖入到不知底細的汽車裏。就在這臺車內,後來被警方發佈信息“稱”爲,這個人感到身體“不適”,送醫院“搶救”無效就身亡了。

此時大家在想,這類事情今天發生在雷洋身上,明天就有可能自己成爲做“冤大頭”的雷洋。接下來就會發生人人都牽掛家人出門是否能安全回家的問題,並每天都要在親人出門前“祈禱”,希望他們千萬別像雷洋哪樣變成一具冷冰冰的屍體。這纔是大家“共鳴”的真實原因。

雷洋這事按世界公理認同的價值觀來判定,是不可能發生也不允許發生並踐踏了“人權”底線的事件。爲什麼在我們社會“時有發生”?其根源到底在哪裏?這纔是我們今天要弄明白的問題。

人類公認的價值觀是什麼?就是事事都要講公平對等原則,才能維持社會的穩定,才能保證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係,人類社會才能發展與進步。這就是現代化社會最基本的“指標”。怎樣才能使社會這項最基本的“指標”落實,人們自然就想到了要定立“社會規矩”。於是一個國家最大的“社會規矩”憲法就出世了。

憲法是什麼?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因爲一個國家的治理必須講規矩,世界上195個國家都承認憲法是最高、最根本的規矩。也就是說憲法是一個國家法律的“國標”,其它的法律都必須符合“國標”才視爲“合法”有效。

然而,憲法最根本的目標要解決兩大問題:

第一,人民是什麼?

第二,政府是幹什麼的?

對於第一個問題,憲法彰顯了人民是國家主人的定位,主人是如何體現出來的,是通過一系列基本的自由、平等、權利及義務體現出來。所以,憲法規定人權,保護人權是其根本目的。如果一個國家不能把人當人看,這個國家就肯定沒有希望,而且遲早會發生顛覆性事件。這就是憲法規定的第一要義。

對於第二個問題,憲法規定政府與人民不是平等關係。政府是人民締造的,是人民批准的。是爲了更好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權利,除了保護人權沒有別的目的。因此,政府就應該是一個民主的政府,是一個講規則、守法的政府,是一個最有人民主權意識的政府。

葉劍英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30週年大會上說,我們各個領導幹部如果授權於人民,而不對人民負責,不執行人民意志,那就喪失了人民公僕的資格,人民就有權收回他們的權力。這裏從一側面闡述了執政者與人民之間的權力及義務關係。

鄧小平在黨的八大所作的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有一段非常精闢的表述。他說:“工人階級的政黨不是把人民羣衆當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覺地認定自己是人民羣衆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爲完成特定的歷史任務的一種工具。”這也是很明晰地確定瞭如同盧俊所論述的“人民主權”地位。

現在我們回到雷洋事件的問題上來,雷洋的“悲劇”,本質是執法者與被執法者間權力與義務(也可稱“責任”)不對等造成的違憲事件。

一,在警方在沒拿到雷洋“嫖娼”的證據前,又不在可能“嫖娼”的地點(足浴店)碰到雷洋,這時雙方完全是對等的憲法公民關係。警方有什麼權力在馬路上限制一個公民的自由。即使你要盤問他,他也有權不理踩你。何況你身着便衣,在夜晚誰知你是警察還是綁匪。

二,夜晚在街上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突然強行截住你,架着你要上一輛不明身份的車。你反抗不反抗?雷洋肯定是要反抗,換了誰也會本能地反抗。因爲擔心遭綁架,反抗者反抗是正義合法的。而“攔截者”施暴是違法的。在法律上有規定,對防範綁架案的反抗屬正當防衛,而且是無限防衛。也就是說防衛人把“攔截者”打死了,也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反過來,“攔截者”對後果要擔“全責”。

三,警方在此案中已涉嫌犯暴力致死人命罪,就再沒有資格到“足浴店”收集所謂雷洋“嫖娼”的證據了。因爲你使你平等的對手方永遠“閉口”了,不能作任何申辯了,所謂“證據”就成了自己的“自拉自唱”。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允許單方面“自拉自唱”的“證據”有效。

四,警方事後單方面發佈的信息,破壞了雙方“責權對等”關係,且漏洞百出,淪喪了“公信力”,已無信譽度可言了。

比如,昌平警方官方微博(@平安昌平)所發通報中稱“雷某試圖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傷民警,並將所持視頻拍攝設備打落摔壞,後被控制帶上車”,就很容易誘發人們相信“執法記錄儀被打落摔壞”的情況。而無所不在的民衆就拿出昌平區招標文件來說明執法記錄儀是不那麼容易被摔壞的“證據”,使警方說詞傾刻間成了“謊言”。

又如,據昌平警方預審大隊高春正大隊長介紹,對現場提取的避孕套進行了DNA鑑定,能夠證實雷某進行了嫖娼行爲。而足療女接受北京電視臺採訪時的文字實錄卻爲“足療女:我問他,你做保健嗎?他說行,我就給他打飛機。”即使警方與足療女說的都是事實,這“帶套打飛機”則太有悖常理,難怪網友說“編謊言也要編的‘真實’點,別讓人不捅自破”。

還如,警方確認,雷洋於7日21:04左右,來到了事發足療店附近。21:14雷洋走出足療店時被民警發現並盤問。在這短短的10分鐘時間裏,雷洋完成了“要約”,實施“打飛機”,然後交款走人的全過程,讓人真的難以費解。

諸如,警方還有很多“文不對題”的“信息”,由於本身有“違憲”的“國標”大框架罩着,因而他說的再多也開脫不了自己違法的責任。

說到這裏,我們就回歸主題。爲什麼警方明明知道自己“違憲”,還敢無所顧忌的“強詞奪理”?因爲他們根本沒把“憲法”當回事。爲什麼我們很多職能部門都不認爲“違憲”就是最大的“違法”?因爲“憲法”在我們國家還只是一個“稻草人”。只要叫真的人,就去盤點我國衆多的法律和法規,看有幾部完完整整是符合憲法精神的?這纔是我國最大的“悲哀”之處,也是習總書記反覆強調的“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的真諦要害處,更是雷洋死因的根源處。

我國過去爲什麼會發生廣域性的違憲事件,就是不少當權者不認同憲法規定的權力是人民所賦,只認同權力是上級所賜。所以把上級奉爲自己的再生“父母”,把人民當成“屁民”。而這一切都出自於我國沒有一個鍵全的民主與法治的體制。而要轉型到現代化社會,則必須要建立這樣的新體制。

怎樣建立新體制,習近平說:“評價一個國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國家領導層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體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人民羣衆能否暢通表達利益要求,社會各方面能否有效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國家決策能否實現科學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過公平競爭進入國家領導和管理體系,執政黨能否依照憲法法律規定實現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權力運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

而實現習總書記所講的目標,最重要的途徑就是走政治民主法治化道路:

鄧小平曾指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他說“民主化和現代化一樣,也要一步一步地前進。社會主義愈發展,民主也要愈發展。”這就是強調,民主是衡量社會主義最重要的標尺之一。

早在1941年,在黨中央住地,陝甘寧邊區政府(相當於今天的北京市政府)就頒佈了《爲改選和選舉各級參議會的指示信》,強調指出:“民主政治,選舉第一;選舉自由,不得妨害;如果有人輕視選舉,或者說不要選舉,就等於不要民主”。

“民主政治,選舉第一”。人民選擇自身權力受託者的方式即賦權的方式,最可行、最可靠、最普及的表達形式就是選舉。只有當權力直接經人民之手賦予用權人,用權人才會產生真正地敬畏感。當權力人濫用權力,以權謀私時,人民可用手中的選票把他拉下臺。

試想,如果昌平公安局長的當選“票”,是捏在包括雷洋在內的昌平人民手中。就是借100個膽子給昌平警察,他也不敢給自己的局長捅出雷洋事件的“婁子”來。所以,摸索一條符合國情的選舉之路,充分強化人民羣衆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民主政治之核心,也是保中國長治久安的唯一“良方”。

其實,跨入現代化社會是人類歷史發展的潮流,是不以人們意志爲轉移的客觀規律,誰也擋不住。只是用什麼途徑來實現而已。要麼是改革,要麼則是革命。世界史上英國與法國的現代化轉型就是最鮮明的“以史爲鑑”。

中世紀的法國與西歐的其他國家類似,搞得也是封建采邑制度。9-10世紀,封建采邑變成世襲領地,大大小小的在自己的領地建立獨立武裝、設立法庭、徵稅、使役農奴,封建分裂現象在歐洲最爲嚴重。

經過1337-1453年“英法百年戰爭”,兩國的民族意識均得到強化,貞德成爲法國愛國主義和民族意識的象徵。百年戰爭結束後,法王終於奪取了英王在法國的領地,法國由此掃除了國土統一的障礙,第一次確定了大致的邊境線並修建或加固工事。到15世紀末,法國的政治統一基本完成,原有的封建等級君主制之間被專制王權所取代。

當時,專制王權的法國所包含的內容和力量,雖然無法與中國古代的皇權專制相比,但遠遠超過了原來的等級君主制和封建制。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王權至上的原則得以確立;

二是國王統領法國教會;

三是國王獲得了通過集權治理國家的機會。

國家自主、獨立、推翻專制是經濟“起飛”,實現現代化的三個必備條件。此時,法國已經具備了三個條件中的前兩個。但是,法國的王權卻“由弱變強”,顯示由封建制變成等級君主制,接着又從等級君主制變成專制王權。這與英國王權由強變弱的方向正好相反。正因爲如此,法國走上了曲折而漫長的發展道路,失去了現代化的先機,被英國甩在了後面。

直到1789年法國爆發了大革命,統治法國多個世紀的君主制在三年內土崩瓦解。法國纔在這段時期經歷着一個史詩般的轉變:過往的貴族和宗教特權不斷受到自由主義政治組織及上街抗議的民衆的衝擊,舊的觀念逐漸被全新的天賦人權、三權分立等的民主思想所取代,這就完成了現代化體制的轉變。只是在革命“斷頭臺”上付出的代價確實是慘痛的。這也是王歧山推薦中共高層讀《舊制度與大革命》一書的真實用意。

而英國則是頒佈了《大憲章》,走上了政治民主法治化的道路,提早完成了向現代化社會的轉型。因此,創造了當時“英旗不夜”的“人間奇蹟”。

所以,要從根本上杜絕雷洋事件的再度發生,只有加快政治體制改革,給人民搭建一個有真正“話語權”的平臺,使中國加快速度完成向現代化社會的轉型。中國纔有希望,人民纔會幸福,共產黨才能實現爲人民服務的大目標。

雷洋案的疑惑 篇二

一、什麼是“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所謂“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是指人在胃中含有食物的狀況下,吐逆時因爲一些要素認識不清或昏倒故而沒有辦法操控呼吸,將吐逆物吸入氣道中並阻塞氣道,進而致使窒息死亡的狀況。通俗來說,就是胃當中的食物倒流進入到呼吸道當中,堵塞呼吸道進而導致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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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來說,人體正常的生理功能可以有效的防止這一現象的發生,因爲人的咽喉部有一個器官叫做“會厭”,它就像防臭地漏的內舌——食物從口腔下行的時候暢通無阻,但如果想要從胃部逆行則會自動阻隔。

那人在什麼情況下會出現胃部的食物倒流被吸入呼吸道的現象呢?大體來說有兩種情況:一是會厭功能全部或者部分喪失時;二是受到外力的影響超過會厭的阻隔功能時。在第一種情況下,比如腦血管疾病或腦部外傷引發的會厭功能失靈、嬰兒會厭功能發育不健全、深度醉酒後導致會厭功能麻痹等等;在第二種情況下,比如劇烈運動或受到打擊、擠壓導致胃內壓力上升出現強逆行氣流等。

不管因爲哪種原因,如果出現了胃內容物倒流而會厭失靈的現象,這就好像快速攝入啤酒或碳酸飲料後人會出現打嗝現象一樣,只要姿勢正確一般不會出現問題,但如果處於臥姿、倒立等姿勢時,就極容易發生倒流物被吸入呼吸道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及時正確的處置,就有可能導致窒息死亡結果的發生。

二、爲什麼涉案警務人員是涉嫌“玩忽職守罪”

從後臺留言來看,大家在罪名上糾結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上,也有人認爲不構成犯罪,只能算是工作失誤

首先,我們先來看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

這兩種犯罪都需要行爲人有相應的故意,但涉案警務人員與雷洋之間並沒有足夠的利害衝突關係,動機不足,主觀上難以認定;從客觀方面來看,這兩種犯罪要有相應的行爲來支撐,比如“攻擊要害,招招斃命”的殺人行爲,“刀砍斧剁、拳打腳踢”的傷害行爲等,但從現有證據來看,涉案警務人員並未實施類似行爲,即使是使用了暴力制服措施,但其主觀上也是“以制服抵抗”爲限度,並非是要殺人或傷害人爲目的。

所以涉案警務人員不夠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

其次,我們來看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

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通俗來說,本案中的涉案警務人員如果是沒事找事、無事生非,無中生有的想找雷洋的麻煩,那就是涉嫌濫用職權,而如果是有合適理由,只是方式不當、行爲過激、措施不力,那就是涉嫌構成玩忽職守。

從我們現在掌握的情況來看,有涉案失足女的證言、有圍觀羣衆的證言、還有一些關鍵物證,從這些證據來看涉案警務人員的確是在履行公務(抓捕涉嫌嫖娼人員),並非是在無事生非,因此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立案完全正確。

再退一步,即使真如某些人猜測的,前述所有證據都存在問題,但是案件尚在偵查過程中,檢方在未掌握充足證據之前,根據刑法謙抑性和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也只能先適用輕罪——玩忽職守罪。

有人留言說檢察機關試圖“避重就輕”,我想你的疑惑就在這裏。

再次,我們來區分玩忽職守罪和工作失誤。

所謂工作失誤,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上想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只是由於制度不完善、能力不夠等客觀原因,出現了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與玩忽職守罪相比,區分的關鍵點在看行爲人是否認真的履行了職務行爲,也即主觀上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客觀上是否窮盡了一切措施。也就是說,對於雷洋死亡這一結果,涉案警務人員是否認真地履行了職務行爲、主觀上是否盡到了應注意的義務、客觀上是否是採取了應當採取的措施是區分二者的關鍵——如果涉案警務人員已經窮盡了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並盡到了應當注意的義務,那麼本案應認定爲是工作失誤,反之則構成玩忽職守罪。

具體到本案情,涉案警務人員通過使用暴力制服方式實際控制住了雷洋,也正是基於此,使其產生了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負有對職務行爲相對人的保護和照顧義務。而現在已經證明雷洋系因爲“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這種死亡方式會有明顯的身體反應,比如從激烈反抗到喪失反抗能力、從掙扎呼救到靜音抽搐等,而無論出現那種異常反應,涉案警務人員都應該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扶正體位、拍打幫助嘔吐、鬆開戒具、撥打120或送往醫院等——而無論如何,都不應該放任職務行爲相對人死去。

由此可知,本案涉案警務人員涉嫌並未窮盡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也即未認真履行職務,因此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應認定爲“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本案中雷洋死亡結果已經發生,也即已經達到了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檢察機關對其改變強制措施完全合法。

再進一步分析,至於雷洋的“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是否是因爲涉案警務人員的暴力制服行爲所致,並不影響該案件的定性,只關係到案件的量刑——如果並非是由涉案警務人員行爲所致,則量刑較輕;如果系由涉案警務人員行爲所致,則量刑較重。

三、提請逮捕是否一定會被批准

所謂提請逮捕,是指公安機關將刑事案件提交檢察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將自偵刑事案件提交上級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簡稱。而批准逮捕,是指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或者下級檢察機關提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根據案件情況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的一個程序性工作。

那對於是否批准逮捕應該按照怎樣的標準進行審查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批准逮捕的條件是:

1、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

2、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經審查認爲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捕或者決定逮捕。

不批准逮捕的條件是: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四)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具體到本案,涉案警務人員涉嫌罪名是玩忽職守罪,而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分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個量刑層次,僅從法律規定來看,是否批准逮捕均有可能。

鑑於“你懂得”原因,Y檢不便對尚未發生的司法行爲進行預測,但考慮到本案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涉案人員身份特殊性,相信檢察機關和各位朋友自有判斷。

雷洋揭發的真相 篇三

昨天之前,我不知道雷洋是誰。明天過後,我也終將把他遺忘,就像忘掉魏則西、潘小梅和那些連搜都不知道用什麼關鍵詞的無數新聞當事人。但是今天,我不得不關心雷洋案的真相。

如果有人指責我消費雷洋,我不打算否認。因爲假如某一天我有同樣的遭遇,我希望人們盡情地消費我。與一個逝者的形象相比,真相和正義要重要得多。

我和雷洋是同一年到北京讀大學,他的學校和我的學校相隔只有一公里。我們卻沒有理由相互認識,因爲每一年都有十幾萬外地孩子考進北京的大學。他碩士,我本科,他在北京安家,我則在去年逃離。

我知道煽情無助於真相,但兔死狐悲,物傷其類,也是常情。我只是想說,我理解網上那些有相似經歷的同齡人爲何格外哀傷。

在5月7日之前,雷洋的生活是讓許多人羨慕的。財新記者徐和謙寫道:“雷洋生命的軌跡,非但不是人們避險的曲徑;他立足的位置,還是許許多多人都正奮力一躍,且還真得有可能達到的事業臺基。但他先行一步的身影突然倒下,撞翻了多少人心中僥倖的天平。”

現在我們開始談真相。警方的通報可以歸納爲下面幾個關鍵詞:涉嫌嫖娼、抗拒執法、☆☆企圖逃跑、強制約束措施、身體突然不適、搶救無效死亡。

即使沒有家屬的質疑,這樣一份情況通報也不會被輿論平靜接受。身體不適與死亡之間,有巨大的事實鴻溝。而這一鴻溝單靠警方是難以填補的,因爲利益相關必須避嫌。所幸我們在警方通報中看到,檢察機關已介入並開展偵查監督工作。那麼下一步更詳實的調查報告,應該由檢察機關來公佈。

雷洋的家屬和同學提出了一系列疑問:身體健康、家族沒有心臟病史的雷洋爲何突發心臟病?跳車爲何沒有明顯外傷?死亡之後爲何連續兩個小時不聯繫親屬?手機的部分通話記錄、朋友圈、位置信息爲何被刪除?

人們對雙方提供的不同文本進行交叉對比,有人對雷洋家屬的質疑提出了質疑,更多人站在雷洋後面追問真相。在完整真相到來之前,期望人們停止追問是不現實的。質疑-回答-再質疑-再回答,這是公衆獲取真相的途徑,也是真相得到公衆認可的途徑。

雷洋家友的說法未必全部真實,但一個有溫度的社會應該體諒父母失去兒子、妻子失去丈夫、朋友失去朋友的急切心情。畢竟他們在等待回答,而沒有號召輿論審判。

有人擔心,官方公佈的真相會不會陷入疑者恆疑的怪圈。我不敢下斷言。但看過這麼多公共事件羅生門,還是可以總結出一些經驗的。最重要的一點是,真相的可信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佈真相的方式,是一錘定音、粗枝大葉、愛信不信的,還是擺事實、講道理、有問必答的?如果是後者,那麼即使真相與我最初的想象有偏差,我也是願意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