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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保潔員管理制度【多篇】

物業保潔員管理制度【多篇】

物業公司保潔人員規章制度 篇一

一、20__物業管理制度

(一)、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

2、負責制定各項安全護衛職責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對公司管理區域實施安全監督;

3、負責小區消防設施的監護和公共服務場所安全防範的督察;

4、做好公司管理區域內的管理工作,涉及違法案件的藥及時移交派出所,業務上自覺接受派出所指導;

5、查處公司管理區域內因員工玩忽職守而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災事故;

6、建立健全和管理好系統檔案資料;

7、抓好護衛隊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8、做好新接物業護衛工作人員的崗位設置和物品配備的統籌策劃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護衛崗位職責

1、護衛員上崗必須穿着統一制服,佩戴統一的工號,儀容嚴整;

2、糾正違章時必須先敬禮,做到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3、上崗時要認真檢查設備、設施,認真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查明情況,排除險情,並及時報告領導,確保小區的安全;

4、堅守崗位,提高警惕,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要勇於與之鬥爭並設法將其抓獲;

5、熟悉本崗位任務和工作程序,預防案件、事故發生,力爭做到萬無一失;

6、愛護設施設備、公共財物,對小區的一切設施、財物不得隨便移動及亂用;

7、熟悉小區的消防系統及消防器材的安裝位置,掌握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突發事件能正確進行處理;

8、值班時間,對崗位內發生的各種情況要及時認真處理,並作好記錄;

9、熟悉小區內公共設施情況,巡查、登記公共設施完好及損壞情況;

10、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做好交接記錄;

11、對進入小區內的可疑人員、可疑車輛要進行盤問和檢查;

12、對進入小區內的陌生車輛要進行登記;

13、對發生在護衛區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秩序及提供請客的職責;

14、熟悉本管理區域內公共設備、設施及業主的基本情況;

15、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電梯服務標準

1、電梯公司維保人員依據《電梯維護養護標準》,對小區電梯實施維修保養。

2、轎廂內須張掛“電梯服務標準”、和“乘梯須知”;

3、執行北京市房屋電梯運行標準:18小時運行,24小時有人值守;

4、司機須持證上崗,統一工作服,禮貌待客,按時交接班,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5、維修保養及時,嚴格執行保養規程,認真填寫保養記錄

6、轎箱環境整潔明亮,不得有油污,垃圾等。機房乾淨,整潔,各種應急設施,抱閘扳手,盤車輪,滅火器等齊全有效。

7、按計劃進行大、中修,並提前2天通知管理服務中心,經同意方可實施。

(四)、安全質量管理

1、電梯公司質管部門定期對小區電梯維保工作進行安全檢驗並填寫《年度電梯安全普查表》,電梯維修質量實行內檢,互檢,專職驗檢制度,填寫《電梯維修保養檢查驗收摘要》確保電梯維修質量,電梯運行安全可靠。

2、電梯公司定期對電梯進行檢查填寫《電梯運行維修(周)檢查表》。

3、維修、保養電梯時應在電梯基站張貼或掛立告示牌,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4、電梯設備出現停電、故障、火災、浸水等緊急情況時,啓用《電梯故障應急方案》。

(五)、電梯設備檔案管理

1、電梯運行及保養、修理過程的記錄表應建檔,保存期爲兩年。

2、建立電梯設備臺帳及設備清單,妥善保管電梯安裝,調試等原始資料。

法律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保潔員工作制度 篇二

第一章保潔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文明服務、禮貌待人,並注意保持個人的。儀容儀表,樹立良好形象。

3、愛崗敬業,聽從上級領導指揮,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工作標準,保質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區域內的保潔工作。

4、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曠工離崗,工作時間不幹私活,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發揚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以禮相待。

6、清潔過程若發現異常現象,如跑、冒、漏水和設備設施損壞、故障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或專管人員,並有義務監視事態過程或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必要時積極協助專業人員排除故障。

7、妥善保管清潔工具和用品,不得丟失和人爲損壞,不得將清潔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帶回家中使用,如損壞或遺失工具照價賠償。

8、拾金不昧,拾到物品立即上交或送還失主。

9、認真完成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保潔員工作標準

一、走廊及會議室清掃標準

1、會議室內辦公桌、椅、電腦、電話、菸缸、地面、窗臺、窗框、門、文件櫃、刊物架、沙發、茶几等每天至少擦拭一次,做到無污漬、無灰塵、無水跡。

2、辦公桌上的辦公用品、文件、資料等要擺放整齊,不得隨意翻看。

3、文件櫃玻璃、窗框要擦拭得乾淨、明亮,無手印、無塵土、無水跡;窗簾懸掛整齊。

4、垃圾筒要保持乾淨無污、垃圾及時清倒、垃圾袋及時更換。

5、辦公室內的花草植物要定期澆水,並保持花盆內無雜物,盆體無塵、無污漬。

6、區域內的踢腳線每週至少擦拭1次,做到無污漬、無灰塵、無水跡。

7、下班前清掃時,檢查各類辦公設施電源是否關閉,最後將門、窗關閉、鎖好。

二、衛生間清掃標準

1、衛生間內洗手檯面、鏡面、地面,應隨時清掃,做到無污漬、無積水。

2、衛生間內便池應隨時清掃、沖刷,做到無污漬、無異味。

3、衛生間內隔斷板、牆面、開關插座、窗臺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無污漬、無痰跡、無水跡。

4、衛生間內垃圾筒要保持乾淨無污、垃圾及時清倒、垃圾袋及時更換。

5、在蚊蠅活動季節裏,每週噴藥一次,保證廁所內無蠅、無蚊蟲。

6、每日不定時噴灑空氣清新劑,減輕廁所內異味。

7、衛生間內的踢腳線每週至少擦拭1次,做到無污漬、無灰塵、無水跡。

8、衛生間室窗戶玻璃、天花板及燈具,每月定期清掃擦拭,如遇節假日順延。

三、樓梯通道清掃標準

1、樓梯通道的地面每日至少清掃1次,每週至少拖1次,做到無垃圾、無雜物,無污漬、無痰跡、無水跡、光潔明亮。

2、樓梯通道內的扶手、窗臺、樓道開關、配電箱門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無灰塵、無污漬、無水跡。

3、樓梯通道內踢腳線、安全出口指示牌每週至少擦拭1次,做到無污漬、無灰塵、無水跡。

第三章保潔員安全操作規程

(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確保安全操作。

(二)在超過2米高處操作時,必須使用梯子,雙腳需同時踏在梯子上,不得單腳踩踏,並保證梯子下方有人把扶,以免摔傷。

(三)在清理開、關設備設施時,不得用溼手接觸電源插座,以免觸電。

(四)不得私自撥動任何機器設備及開關,以免發生故障。

(五)在不會使用機器時,不得私自開動或關閉機器,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六)保潔人員應注意自我保護,工作時戴好膠皮手套,預防細菌感染,防止損害皮膚。清潔完畢,應注意洗手。

(七)應嚴格遵守防火制度,不得動用明火,以免發生火災。

物業保潔員工管理制度 篇三

保持公共場所樓梯扶手、窗臺表面無灰塵,光潔明亮,做到每天擦兩遍,保持環境美觀;

保持所有公共場所玻璃窗在視線內無灰塵、蜘蛛網、印痕,每週擦一遍以上。

洗手池無皁跡、無污點,無污垢,做到經常擦拭,保持表面光亮、整潔;

牆面天花板衛生,整潔美觀,無蜘蛛網、灰塵、印痕、脫皮、污跡,做到每週至少清掃一遍;

所有公共場所痰盂位置設置合理、數量充足、無外溢現象,表面乾淨無污跡,做到每天擦洗痰盂兩遍;

垃圾箱位置設置合理、數量充足,無外溢現象,表面乾淨無污跡,每天清理兩次;

一、保潔員根據行政後勤部制度的工作時間進行日常保潔工作;

二、負責辦公區過道、電梯內、電梯間、茶水間等公共場所衛生的清掃,保持所有公共場所的衛生整潔,地面乾淨、無塵土、無衛生死角,做到每天拖四遍,每週用肥皂水拖一遍;

三、負責會議室、貴賓廳會前、會後的清掃、整理工作;

四、負責打掃各獨立辦公室的地面衛生,清掃辦公室和公用走道之垃圾,清洗痰盂;

(1)玻璃:邊框、推拉軌道不得有污漬、水印、灰塵;玻璃要光潔透明,不能有模糊或有水印。

(2)電源盒、燈具:開關、外蓋、蓋內、頂燈都要清潔乾淨。

(3)廚房、衛生間:瓷磚不能有油漬、水印、灰塵,必須光潔、明亮。

(4)門:門框、門頭必須擦拭,凹凸處須用吸塵器或毛刷徹底清潔乾淨,無灰塵、水印。

(5)牆:牆角、地角必須清潔,牆壁清潔後不得有水印、灰塵。

(6)地面:清潔後的地板要乾淨、無塵土、無印痕,光潔、明亮。客戶驗收後,要再用乾淨的地拖把腳印擦去。

物業公司保潔人員規章制度 篇四

第一章 董事會職權

一、議定本公司的長遠規劃和經營方針。

二、依據公司的長遠規劃與經營範圍,討論和決定本公司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職責範圍。

三、討論和通過公司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四、審定和通過公司的年度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

五、討論和議定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和職工隊伍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等重大問題。

六、根據工作需要作出授權的決議和討論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章 經理崗位職責

經理是對公司負有全面服務的管理者,處於中心地位,起領導核心作用,負責公司的全盤工作。

一、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對物業管理部門制定的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領導的指示決定及工作安排。

二、充分發揮和調動手下管理人員和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建立健全強有力的管理機構和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不斷進行和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三、負責編制和審定本公司的經營決策,年度計劃、員工培訓計劃和員工工資調整方案,及時提出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確保各項計劃和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使公司得到不斷的發展。

四、貫徹執行安全經營管理和勞動保護條例,保證員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五、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覈算,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六、抓好員工隊伍建設、懂技術、會管理的領導隊伍和技術骨幹。

七、認真做好工作考覈,鼓勵先進、樹立典型,發揚成績、糾正錯誤,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八、以公司經營宗旨爲使命,以業主滿意爲目的,搞好實質工作。

第三章 辦公室職責

一、認真學習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計劃,並檢查落實。

二、負責住戶的入住、裝修手續辦理及檔案管理,嚴格執行文件管理程序和文檔資料的分類存檔以及報刊雜誌的徵訂和發放。

三、負責員工考勤工作,建立考勤制度,搞好績效考覈。

四、做好所有實物與設備的等級與庫存管理以及所需物品的購買計劃和發放,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投”,物品存放及保管安全妥善。

五、組織召開例會、會議,撰擬相關材料,做好會議記錄。

六、擬訂員工培訓計劃,並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員工工作進行總結,如強對員工的培訓學習和業務考覈。

七、負責小區的環境綠化和衛生保潔工作。

八、負責對內對外及對上對下的正常業務,保持公司形象搞好值班工作,監督其他部門工作。

九、負責籌辦各種慶典及接待活動的準備工作,搞好小區文化活動。

十、負責完成公司交辦其它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管理部職責

一、在物業公司經理的領導下,認真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主管客服和小區治安工作。

二、負責小區物業的接管驗收工作。

三、負責協調處理業主的各種投訴事件,並對其進行認證解釋,做好投訴記錄。

四、負責檢查住戶的裝修、入住。保證和維護業主水、電、暖的正常使用,發生故障應及時進行維修。

五、負責公共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修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六、負責催交業主的物業管理費;水,電、暖費。

七、負責業主鑰匙的管理。

八、完成公司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五章保安員崗位職責

一、門衛崗位職責

1、着裝整齊、佩戴齊全,按時上崗交接班。

2、值班時不準擅自離崗、嬉笑打鬧、看書報、吃東西、睡覺、不準收聽錄音機等敢與工作無關的事。

3、值勤中要講文明、講禮貌,不刁難業主和客戶,處理問題要講原則、講方法,態度和藹不急不燥。

4、認真填寫各種登記,要求字跡清楚,內容詳細準確。

5、對外來人員一律進行出入登記,來訪的客人得到業主或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進入。

6、嚴謹各類修補、買賣、收舊及搞傳銷的人員進入小區。

7、裝修材料及專業安裝隊進入時應檢查相關手續,未辦理裝修和安裝手續的不允許進入。

8、業主進入小區時應檢查《臨時業主卡》,裝修人員進入小區須檢查《臨時出入證》。

9、對運出小區的物品必須有物業公司簽字後方可放行。

10、進入小區的車輛要詳細檢查,如發現有問題時應請車主(司機)在檢查表上簽字確認。

二、巡邏崗崗位職責

1、巡邏員要着裝整潔、語言文明、禮貌待人,不喝酒、不吸菸、不閒談。

2、負責對進入小區的可疑和閒雜人員進行盤查,並及時請其離開小區,制止小區內的打假鬥毆事件。

3、嚴禁搞傳銷及做廣告的人員在小區內各種公共場所、設施上散發和張貼傳單。

4、熟悉小區內的樓宇結構、單元戶數、人口數量、樓座排列以及小區內區間道路走向,車輛和人員流動規律,系統掌握住宅區的整體情況。

5、勸說院內的過往行人不要亂丟紙屑、菸頭,維護好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

6、指揮小區內的車輛順序停放整齊,優先保證業主的車位。

7、裝修方式時要不定時巡查試施工現場,垃圾必須及時清運,傾倒到指定位置,嚴禁向窗外、陽臺外、樓梯過道、天台等公共場所拋灑和堆放。

8、要與隊友團結協作、密切配合、互相照應、共同完成巡邏任務。

第六章 保潔員崗位職責

一、室外崗位職責

1、準時到崗,每天清掃分區道路、綠化帶、樓宇間硬化部分及坐檯兩次。

2、垃圾隨時清理,倒置垃圾中轉站。

3、熟悉各自分工及所負責範圍內的清潔衛生情況,對其負全部責任,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熱愛本職工作,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怕髒、不怕累。

5、積極參加業務培訓,提高業務水平,自覺學習有關清潔衛生知識,提高個人素質。

6、維護小區清潔衛生,對不講衛生、不文明的現象要及時勸阻和制止。

7、完成公司交辦的其它臨時性工作。

二、室內崗位職責

①每日對樓道清掃、保潔、單元門、樓梯扶手清擦、保潔。

②每週對樓梯內標誌牌、信箱、消防栓、可視對講機、防盜門、

物業公司保潔人員規章制度 篇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衆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爲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爲,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爲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應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爲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爲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爲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