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保繳費新版規定【新版多篇】
單位沒有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 篇一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予以確認。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爲均爲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爲。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爲,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爲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現在社會出現了這樣的一種現象,很多用人單位爲節約成本,逃避法律責任,故意不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所以在我國《勞動法》和其他相關律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要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以任何理由拒絕參保就屬於違法行爲。
公司必須給員工買社保嗎 篇二
公司必須爲員工繳納社保,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即使勞動者自己不願交公司也應爲其繳納社保。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繳納社保的法律規定 篇三
(一)《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職工繳納社保的基數確定及繳費比例。
(1)職工繳納社保基數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上年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平均,新參加工作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300%。
(2)繳費比例養老保險28%(企業20、個人8%),醫療保險10%(企業8%、個人2%),失業保險3%(企業2Z%、個人1%),工傷和生育保險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企業全額繳納。
職工應繳納的社保由企業在職工應發工資中代扣代繳。
3、在職按社保規定享有醫保待遇、工傷待遇、生育待遇,失業享有失業金。繳費年限滿15年,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享領退休工資和享有退休醫保。
二、單位沒有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予以確認。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爲均爲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爲。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爲,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爲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現在社會出現了這樣的一種現象,很多用人單位爲節約成本,逃避法律責任,故意不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所以在我國《勞動法》和其他相關律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要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以任何理由拒絕參保就屬於違法行爲。
企業員工社保購買的標準如 篇四
一、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的標準最低交費基數是當地社平工資的60%,這是最低標準。
二、用人單位和員工個人的繳費比例:
(一)養老保險,單位20%左右,個人8%
(二)醫保保險,單位8%左右,個人2%
(三)失業保險,單位2%左右,個人1%
(四)工傷保險,單位1%左右,個人不交。
(五)生育保險,單位0.8%左右,個人不交。
沒有全國統一的交費比例,具體比例各地略有不同,個人全部交費比例最高就是11%。
三、職工繳納社保基數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上年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平均,新參加工作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300%。
社會保險功能 篇五
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爲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第三是社保成爲企業招攬人才的基本條件。
單位繳納社保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篇六
(一)《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職工繳納社保的基數確定及繳費比例。
(1)職工繳納社保基數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上年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平均,新參加工作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300%。
(2)繳費比例養老保險28%(企業20、個人8%),醫療保險10%(企業8%、個人2%),失業保險3%(企業2Z%、個人1%),工傷和生育保險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企業全額繳納。
職工應繳納的社保由企業在職工應發工資中代扣代繳。
3、在職按社保規定享有醫保待遇、工傷待遇、生育待遇,失業享有失業金。繳費年限滿15年,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享領退休工資和享有退休醫保。
企業社保繳費最新規定 篇七
醫療保險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2%,養老保險單位繳納12%,個人繳納8%,失業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全部由單位承擔,按1%繳納,繳納基數根據當地去年平均工資進行計算,且每年都不一樣,最低繳費基數不得低於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爲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2022年社保新規 篇八
1、社會保險費用改爲由國家的稅務機關統一徵收,不再交到參保人員當地的社保部門;
2、我國當前已經取消了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的集中認證規定,對社保參保全面實施信息化和遠程化的服務;
3、還調整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4、逐步取消一次性補繳,按年補繳。簡單說就是正常退休,但是個人補繳社保直至繳滿15年,然後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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