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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山東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山東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篇一

一、資質許可權限

(一)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二)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3、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三)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3、施工勞務資質;

4、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二、資質申請和許可程序

(四)在山東省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依法取得本省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五)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不分主項和增項。

(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企業資產和主要人員應當滿足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進行覈查。

(七)資質受理機關覈對企業申報材料原件後,應當在附件材料上加蓋覈驗印章,並將原件退還企業。資質受理機關受理後,申報材料不得修改更換。

(八)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企業可以委託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材料,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初審。

1、企業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對申報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核查(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除外);涉及電力方面的業績,可以委託省電力主管部門覈查;

3、企業申請的資質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企業申報材料轉至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審查;

4、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後按程序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

(九)申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含註冊地在我省的中央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企業),企業可以委託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材料。

1、企業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並完成網上申報;

企業申請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對企業申報材料數量進行覈對,並出具接收憑證;

3、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覈查企業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無《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爲,並將覈查結果作爲資質許可的依據;

4、企業申請的資質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企業申報材料轉至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審查。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電力等方面的業績覈查工作由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5、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不含專家評審和公示時間)按照許可程序作出許可決定。

(十)企業申請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按照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定》、《實施意見》和本細則制定相關審批程序,並在其門戶網站公佈。

(十一)需要增加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論證其市場代表性和必要性,以書面形式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參照“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條件提出申請,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准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頒佈實施。

三、申報材料

(十二)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除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採集表》;

2、電子版《建築業企業基本信息表》(建市資函〔2010〕93號)。

(十三)申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除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代表工程業績實地核查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個人業績覈查彙總表》(建辦市〔2012〕36號附件1、2),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電力等方面資質除外;

2、電子版《建築業企業基本信息表》(建市資函〔2010〕93號)。

(十四)申請表和附件材料應當採用軟封面封底膠裝,逐頁編寫頁碼。附件材料必須清晰可辨,按照“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裝訂,規格爲A4(210mm×297mm)型紙,每冊都要有總目錄、標明頁碼的分目錄,如有申報說明應當放在第一冊目錄後。

四、資質證書

(十五)資質證書變更、補辦

1、企業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註冊號、註冊地址等資質證書涉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1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

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需重新覈定資質,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按變更程序辦理。

2、企業同時具有市級和省級資質證書,申請變更省級資質證書的,可以只提供變更後的市級資質證書複印件、省級資質證書原件和《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覈表》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變更。

3、企業資質證書遺失申請補辦,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4、企業申請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按照資質許可程序提出書面申請,內容應當包括:註銷資質的原因,無使用該項資質承攬的在建工程,承擔因該資質引發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等。

(十六)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

1、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爲5年,有效期自企業取得本套證書的首個建築業企業資質時起算。

資質證書延續和重新覈定資質的,有效期自核準之日起重新計算;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按變更程序辦理的,有效期不變。

2、企業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資質許可程序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資質延續的,應當受理其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至批准延續之日內,企業不得承接相應資質範圍內的工程。

3、企業資質延續不予許可的,可在結果公佈後3個月內申請重新覈定低於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期間企業不得以該資質承攬工程。

五、監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建立信用檔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動態監管辦法,運用信息化手段,差別化管理方法,對轄區內建築業企業市場行爲和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覈查。

(十八)對企業資產和主要人員不滿足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其資質升級、增項,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爲3個月。整改期內,企業可以按許可程序申請對該資質進行重新覈定,覈定合格後,企業方可申請升級、增項;覈定不合格的,企業可以在覈定結果公佈後3個月內申請低於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也可以申請註銷該資質。超過3個月未提出申請的,許可機關將依法依規註銷該資質。

(十九)企業應當接受資質許可機關,以及企業註冊所在地、承接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十)對於發生違法違規行爲的企業,違法行爲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資質許可機關並逐級上報,同時將處罰結果記入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

企業工商註冊地不在本省區域的,違法行爲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處後應當逐級上報,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者處理建議通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二十一)對建築業企業需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涉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資質,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違法事實查實認定後30個工作日內,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二十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處罰信息向社會公佈,並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六、有關指標說明

(二十三)社會保險(簡稱“社保”)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者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人員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者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保證明應當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者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社保證明中繳費單位應當與申報單位一致,上級公司、子公司、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者個人繳納社保均不予認定,分公司繳納的社保可以予以認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繳納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在當地取得的社保登記證、符合要求的社保證明和繳費憑證。

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其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技術工人可以作爲企業主要人員考覈,技術工人社保應當由其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繳納,企業可以提交全資或者絕對控股勞務企業的章程、法人營業執照和社保證明。

企業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技術工人必須爲自有人員,其社保應當由本企業繳納。

(二十四) 企業主要人員應當滿足60週歲及以下且由本企業爲其繳納社保的要求。超過60週歲的,不作爲資質標準要求的有效人員考覈。

(二十五)技術負責人(或者註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業績是指作爲施工項目經理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項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審部門對個人業績的核查,應當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覈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2]36號)規定實施,主要覈查業績發生時,個人在工程項目中所起的作用、業績規模、完成單位和時間、安全生產、誠信記錄及社保繳納等情況。

(二十六)《標準》中明確要求的設備須爲企業自有設備,以企業設備購置發票爲準進行考覈,租賃的設備不予認可。

(二十七)涉及電力方面資質包括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和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七、過渡期

(二十八)按原標準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於2016年12月31日前,按許可程序申請換髮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

1、企業申請換證,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材料;

2、企業申請換證時,如既有資質涉及多級許可機關,應當按照許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

3、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准其相應資質換證,企業可以在換證結果公佈後3個月內提出低於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換證。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視爲自動放棄,如企業再次申請同類別資質,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4、申請低於原資質等級換證的,可以按照許可權限和程序向相應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5、換證前,按原標準取得資質的建築業企業承攬工程,按照《標準》和《實施意見》規定的承包工程範圍執行。

(二十九)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轄區內建築業企業換證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驟進行。

(三十)企業最多隻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待換證後按資質增項要求從最低等級申請。

(三十一)以下情況不參與換證:

1、按原標準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預製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等專業承包資質,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參與換證;

2、按原標準取得的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過渡期內仍可以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接工程,不參與換證,2017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標準取得的空氣淨化、拆除工程、預拌砂漿、外牆外保溫專業承包資質及特種專業工程中“非開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滲”專項的,過渡期內仍可以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接工程,不參與換證,2017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不參與換證。

(三十二)按原標準取得的特種專業工程資質未明確專業承包內容的,可以選擇建築物糾偏和平移、結構補強、特殊設備起重吊裝、特種防雷等其中的1項換證。

(三十三)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腳手架搭設作業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標準》中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換證,換證前承接業務時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業換證前,下列情況仍使用舊版資質證書:

1、因企業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等舊版資質證書所涉及內容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的;

2、遺失資質證書申請補辦的;

3、申請增加資質證書副本的;

4、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情形的。

(三十五)建築業企業換證後方可申請資質升級、增項。

(三十六)本細則施行後,原省直有關部門管理的建築業企業應當到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登記,換證時向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八、其他

(三十七)本細則適用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十八)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許可程序按照本細則執行;資質標準按照《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城〔2009〕157號)執行。其中,城市園林綠化一級資質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城市園林綠化二級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城市園林綠化三級資質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三十九)本細則結合《實施意見》實施。

(四十)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2日印發的《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關於貫徹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補充意見》(魯建管發〔2007〕25號)同時廢止。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制度體系 篇二

這個職業的註冊制度體系一共由7個文件進行組成,我們稱之爲一加六文件。一爲《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六爲《一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註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試行)《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和《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辦法》。

在這當中執業制度系統可以分爲四個文件,我們稱之爲一加三文件,一爲《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三爲《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和《註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試行)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體系由六大標準爲爲保障與支撐,職業實踐標準當中含有職業道德標準,教育和評估標準、考試標準、註冊標準、執業標準、繼續教育標準等幾種標準。

我國對於建造師執業資格劃分爲一級和二級兩個不同等級的標準,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由國家統一進行組織,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負責進行具體的組織與實施。我們以一級建造師考試實行來說,可以選擇三加一的考試製度,即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另一門專業管理與實務考試科目由考試根據工作的需要,選擇出十個專業的其中的一個專業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