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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企業財務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促進企業連鎖經營的健康、有序發展,規範和加強企業連鎖經營財務管理,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等有關分行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內貿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範意見》和連鎖企業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多種形式、各個行業的連鎖經營企業,具體包括商業、糧食、物資、供銷社等系統的直營連鎖(又稱正規連鎖)企業、特許連鎖(又稱加盟連鎖)企業和自願連鎖(又稱自由連鎖)企業等。

第三條 企業應在實行連鎖經營後的一個月內,將連鎖經營的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企業連鎖經營財務管理的規範工作。

第四條 連鎖企業的財務管理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連鎖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等有關分行業財會制度的規定,全面系統地組織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報告,並向投資者、債權人等有關方面通報重要的財務信息。

(二)連鎖企業應當根據內部經營管理的特點,按照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要求,建立適合企業經營特點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三)連鎖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財務監控體系。通過建立制度監控、會計監控、實物監控和指標監控等方式,使總部及時掌握銷售、價格、存貨、納稅、資金等方面的信息,瞭解各門店的外部或內部情況,並及時調整調控措施。

(四)連鎖企業應當逐步實行財務會計電算化。

第二章 直營連鎖財務管理

第五條 直營連鎖,指各連鎖店同屬一個投資主體,經營同類商品,或提供同樣服務,實行進貨、價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統一,總部對分店擁有全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統一覈算,統負盈虧。

第六條 直營連鎖財務管理實行統一覈算制。同一地區或城市的連鎖企業,實行”總部――分店”管理模式。跨地區的連鎖商店,可在非總部所在地區或城市設置地區總部,實行”總部――地區總部――門店”的管理模式,地區總部在總部監督下嚴格按總部有關規定開展經營管理活動,並進行獨立覈算,從而形成總部和地區總部兩級管理體制。門店的所有帳目必須併入總部或地區總部帳目,同時門店應根據管理的需要設置必要的輔助帳目,並定期與總部或地區總部對帳。門店所有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都歸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覈算。

第七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各門店經營和改造所需資金,由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籌措,統一安排。各門店存入銀行的款項,要及時通過銀行結算劃轉到總部或地區總部指定帳戶,由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計劃調劑。總部和地區總部對門店可建立備用金制度,門店不得坐支銷貨款。爲加強總部、地區總部的資金融通和調度力度,總部或地區總部在內部資金管理上,應通過建立內部資金調劑中心,對門店實行統一開戶、統一結算、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第八條 存貨管理。除保鮮期短或鮮活商品外,總部和地區總部要對所經營的商品進行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覈算。總部對地區總部的商品配送,作爲銷售處理。總部或地區總部配送給各門店的商品,作爲內部移庫處理,其計價可以採取成本加一定費用計價法、成本加一定比例的毛利計價法、市場售價計價法和協議計價法。具體採取哪種計價方式,主要應遵循便於管理、便於考覈和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的要求。總部或地區總部所在城市的門店經營的保鮮期短或鮮活商品,由總部統一採購、結算,直接配送到門店;不宜統一配送的商品,由門店到總部或地區總部指定的`生產點取貨,或在總部或地區總部規定的渠道和價格浮動幅度內由門店用備用金直接採購、按規定向總部或地區總部報帳。總部或地區總部對門店實行售價金額覈算,進價數量控制(不便保管的鮮活商品也可採取進價總金額控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電算化管理,單品進價覈算。門店每月對商品進行盤點,建立實物負責制度。總部或地區總部要覈定商品損耗率,超額損耗部分,由總部或地區總部從門店的工資或獎金總額中扣除。門店要根據銷售情況和市場需求,及時提出調整商品結構的建議,對接近保質期的商品經常清理,以便總部或地區總部及時調換。對低值易耗品等其他流動資產的管理,要明確總部和門店的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各門店的固定資產由總部或地區總部按統一標準配置,折舊由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提取。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管理固定資產的採購、調撥、報廢等事宜,門店無權處置。

第十條 門店要加強總部或地區總部配備給本店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丟失、毀損、提前報廢等,其損失部分先由有關直接責任人賠償,不足部分從該門店的工資或獎金總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 成本費用的管理。門店的費用由總部或地區總部規定細目範圍及開支標準,不允許分店隨意擴大和超標。總部、地區總部管理人員的工資按職責確定基本工資,獎金額度根據盈利情況具體確定,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覈批准。各門店單獨覈算內部經營成果,對主要經濟指標(包括銷售收入、成本毛利率、費用水平、商品週轉天數)實行量化管理,納入考覈體系。對門店人員,一般由總部或地區總部根據企業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區別不同門店客觀條件的優劣,根據綜合指標考覈情況,在國家覈定的工資總額額度內,制定企業內部的工資分配方案。

第十二條 收入和利潤的管理。門店每日銷售款必須存入總部或地區總部指定的銀行,並直接向總部或地區總部報送銷售日報表、銷售流水收款單等。門店無權決定折扣、折讓,總部或地區總部對摺扣、折讓的商品品種、範圍、時限和幅度要嚴格規定,統一籌劃。折扣一般採取指定品種、規格、數量和分店進行不定期折扣;折讓一般採取批量折讓、節日或節令折讓等方式,在各門店同時進行。門店應根據庫存商品的質量、時限等,及時向總部或地區總部提供實施商品折扣、折讓的意見。總部或地區總部應根據內部經濟責任制的要求,對各門店的利潤分別進行明細覈算,並通過配貨數量、銷貨數量、存貨數量、售價金額和費用開支數額等對分店的利潤進行監控。連鎖企業按規定繳納稅款後,其總部或地區總部應嚴格按《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等規定,對稅後利潤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 總部或地區總部應及時編報財務報告,實行”總部――地區總部”管理模式的,連鎖企業總部於年度終了後還應編報合併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 直營連鎖的其他財務管理,仍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 特許連鎖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特許連鎖,指總部同加盟店簽訂合同,授權加盟店在規定區域內使用自己的商標、服務標記、商號、經營技術和銷售總店開發的產品,在同樣形象下進行銷售及勞務服務。總部對加盟店擁有經營權和管理權,加盟店擁有對門店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加盟店具備法人資格,實行獨立覈算。

第十六條 加盟店根據合同,按不高於銷售額(營業額)3%的比例支付給特許者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管理費用。特許者收到加盟店交來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其它業務收入。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與集體、私營、”三資”等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業連鎖時,國有連鎖企業應將連鎖經營合同等有關資料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審覈、備案,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八條 特許連鎖企業總部和加盟後的其他財務管理,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章 自願連鎖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自願連鎖,是指各門店在保留單個資本所有權的基礎上實行聯合,總部和門店之間是協商、服務關係,總部統一定貨和送貨,統一制定銷售戰略,統一使用物流及信息設施。各門店獨立覈算,自負盈虧,人事自主,且有很大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十條 各門店按規定支付給總部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服務費,列入管理費用。總部收到後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第二十一條 總部經營所得稅後利潤,可視情況部分返還各門店。具體返還比例和返還方式由總部和門店在連鎖協議中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與集體、私營、”三資”等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業連鎖時,應將其連鎖經營合同等資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審覈、備案,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 自願連鎖的其他財務管理,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在原商店、糧店、副食店等國有老企業基礎上改制而成的連鎖企業必須報同級財政部門,以確定其同財政部門的財務關係,同時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資產評估,妥善清理債權、債務。

第二十五條 各省、區、市財政廳(局)可以在此規定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連鎖企業總部可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施細則,研究制定適合企業特點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篇二

爲了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行爲,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簽訂項目開發合同,合資開發項目,暫按如下規定處理:

1.項目開發合同中規定按投資額比例分配項目開發產品的,主辦企業收到投資各方開發資金作應付帳款管理。項目開發完畢並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主辦企業按合同規定分配投資各方項目開發產品,應按實際成本衝轉開發產品及相應的應付帳款。投資各方對分回的開發產品應及時作爲存貨管理。

2.項目開發合同中規定按投資額比例分配項目利潤的,主辦企業收到投資各方開發資金作預收賬款管理。項目開發完畢並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主辦企業對外出售項目開發產品,應將預收賬款轉爲營業收入,並相應結轉營業成本。項目利潤形成後,按合同規定分配項目利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其他無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單位簽訂合資開發項目合同,合同中規定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項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出資各方資金作預收賬款管理。項目開發完畢並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合同規定分配出資各方項目開發產品,應按合同規定的轉讓價格計入營業收入,並相應衝轉預收賬款,結轉營業成本。

合同中規定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項目利潤的,按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資與土地方合作開發項目,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需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按照調整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入開發成本;不需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入開發成本。項目開發完畢並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分配合作方開發產品,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入營業收入,並相應結轉營業成本。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委託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在工程竣工驗收辦妥交接手續後,應按照委託方確認的結算價款,計入營業收入,並結轉代建工程相關成本。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實際成本將開發產品轉作自用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自用房屋類固定資產,應作如下處理:

1.出售合同中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開作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該項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攤餘價值及在出售過程中交納的有關稅費計入其他業務支出。地上建築物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該地上建築物的殘值以及出售過程中交納的稅費後的淨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

2.出售合同中實行房地產統一作價的,房地產出售收入扣除該項房地產的賬面淨值、清理費、出售過程中交納的各種稅費和其他費用後的淨收入或淨支出,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出售的自用房屋類固定資產屬於職工住房的,所取得的淨收入計入企業住房週轉金。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週轉房時,應將週轉房轉作開發產品處理,並按照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計入營業收入,按照週轉房的攤餘價值結轉營業成本。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方可上市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所得的價款,只能用於相關的工程建設,並作爲企業預收賬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驗收辦理移交手續後,應將預收賬款轉爲營業收入。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新建商品房未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商品房租賃預約協議,取得的商品房預租價款,作爲預收賬款管理。商品房竣工驗收辦理租約手續後,應將預收賬款轉爲營業收入。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採取先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再根據合同、協議約定出售給該承租人,所取得的價款應按下列情況處理: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作爲租金收入計入營業收入;租賃期滿,承租人願意購買該商品房,企業取得的售房價款計入營業收入。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時與買受人約定,在出售後的一定年限內由企業以代理出租的方式進行包租。企業出售商品房時,與買受人簽訂售房合同、協議並開據價款結算賬單,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價款計入營業收入。代理出租期間,收取的房屋租金作爲其他應付款處理。

合同、協議中約定,租金收入可用於衝抵售房價款,企業應將其他應付款衝轉應收賬款。

十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爲開發房地產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在開發產品完工之前,計入開發成本。開發產品完工之後而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經營初期當年無營業收入或能夠取得少量的營業收入,但確需發生業務招待費的,須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後,方可按當年完成房地產開發工作量(即開發成本的當年借方發生額)的`60%預計營業收入。並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待攤費用:預計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預計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預計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預計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三;預計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預計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二;預計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預計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一。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出售開發產品實現營業收入的年度開始,應將待攤的業務招待費,在3~5年之內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十四、經有關機關批准建設的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規模佔開發項目比重較大的,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照建築面積或投資比例採取預提辦法從開發成本中計提公共配套設施費。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費只能用於相關的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採取預提辦法建設的公共配套設施,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有償轉讓。單獨立項且已落實投資來源、能夠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從開發成本中預提公共配套設施費。

十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時,按照國家規定代爲收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作爲代收代繳款項管理,並專戶存儲。按照國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維修基金時,相應衝轉代收代繳款項。維修基金在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企業之前而滯留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期間,產生的利息淨收入轉入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辦理竣工驗收後而尚未出售前發生的維修費,計入銷售費用。開發產品出售後,在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費,衝減質量保證金(應收賬款);質量保證金不足衝減的部分,計入銷售費用。

十七、本補充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十八、本補充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