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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局當前動態調整指導建議

鄉村振興局當前動態調整指導建議

鄉村振興局當前動態調整指導建議

一、當前動態調整存在問題:

1.培訓不到位,幹部對方案理解摸糊,三類人概念不清,十類重點人(①脫貧戶收入低於6000元, ②新增低保和特困戶,③醫保 自費支出1萬元以上,④新增大病戶,⑤新增殘疾人,⑥旗縣教育救助對象,⑦新增危房改造戶,⑧飲水排查不安全戶,⑨外出務工不穩返鄉人員,⑩因災財產嚴重損失或收入大幅度縮減戶)排查不到位,對識別程序和識別方法不熟悉。

2.存在怕麻煩心裏,怕羣衆攀比,擔心產生矛盾,不願識別增加三類人,此次雪災比較嚴重且三類人員未增加,不能做到應納盡納。

3.具體問題:

①農戶收入帳扣除低保收入若達不到6000元/人可識別爲三類人,這一要求理解有偏差,以爲給了低保戶待遇就不用進三類人監測了,存在監測對象與低保戶排斥現象。

②十類重點人信息不詳。

③入戶採集信息時沒有研判、標明疑似問題,登記信息不準確,影響研判。

④對風險消除中"收入穩定可持續"關注不夠,低保戶、老年人戶等只有政策性收入沒有工資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的戶簡單以當年收入高於6000元/人研判爲標註消除風險。

⑤有的監測戶沒有落實幫扶措施就短時間內標註消除風險。

⑥檔案管理不規範,散亂,入戶排查信息登記表、排查記錄、十類人信息、研判記錄等沒有歸檔,有的缺失,鎮村具體負責同志和操作人員情況不清。

⑦戶類別、時間、聯繫電話等多項小項沒有填寫,翻閱檔案時不能說明戶類別、採集時間等相關內容。填表人、戶主沒有簽字,沒有落實到責任人沒有得到戶認可。

⑧採集收入明顯存在邏輯性錯誤。土地上個年度有收入下個年度沒有收入,沒有寫清楚原因不能說明理由,同一個村內批量人均純收入相差不超過100元,部分人均純收入2021年度收入低於2020年人均純收入,但沒有納入監測對象。

⑨村表內基礎信息沒有更新,數據還是前幾年的數據,認爲沒有疑點數據就沒有按照要求更新。

⑩研判結果沒有在入戶表內按戶填寫,缺乏支撐不予識別納入的相關信息和原因或填寫不規範不能通過入戶表說明問題。

二、關於特殊監測人口慎重標註消除風險問題:

1、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消除風險比例爲70%,當前通遼市消除風險比例爲93%,我縣消除風險比例爲85%。對風險消除穩定性較弱,特別是收入不穩定、剛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進穩定增收等方面繼續給予幫扶,風險穩定消除後再履行相應程序。對無勞動能力的,落實社會保障措施後,暫不標註“風險消除”,持續跟蹤監測。

①60歲以上,沒有生產經營性收入、沒有工資性收入的戶,即使收入大於6000元,能納盡納爲三類人,已是監測對象的一般不能標註消除風險。

②殘疾人戶、低保戶、大病戶、慢病戶、特困救助羣體,沒有生產經營性收入,沒有工資性收入,即使收入大於6000元,能納盡納三類人,已是監測對象的一般不能標註消除風險。

③老年單人戶、孤寡戶已是監測對象的一般不能標註消除風險。

2、應納入重點研判範圍的十類人,實際這十類人本身就享受着來自不同層面的幫扶,納入監測以後有的不需疊加措施。

3、已消除風險感覺還有不妥的或新發生風險點,可以進行回退和二次標註

4、對風險單一的,實施單項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對風險複雜多樣的,因戶施策落實綜合性幫扶;對有勞動能力的,堅持開發式幫扶方針,促進穩定增收;對無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通過產業就業獲得穩定收入的,納入農村低保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做好兜底保障;對內生動力不足的,持續扶志扶智,激發內生動力,增強發展能力。

三、工作要求

1、各鎮場再組織動員,組織鎮村幹部、駐村工作隊對十類人再排查研判,應納盡納,不能識別爲三類人的戶在排查表空白處標明原因,圍繞三保障風險消除、收入可持續(有生產經營性收入或勞務收入),縣裏組織入村戶抽查指導,鄉鎮包片包點領導和鄉村振興辦人員逐一入十類人戶走訪摸排研判。

2、對照新納入三類人戶風險點、針對性地梳理幫扶措施,已經有幫扶措施的要延續,幫扶措施不足以消除風險的可疊加,雖然是有幫扶措施,但是屬於兜底保障類而風險點不穩定的,可暫緩退岀,過渡期生產經營和務工收入至使風險穩定消除的再標註。

3、歸集動態調整過程檔案,如入戶表、排查記錄、研判記錄、十類人信息表、公示公告資料等

4、鎮場組織錄入信息、更新系統內信息(25日前)

XXX鄉村振興局

2021年11月22日

標籤:鄉村 振興 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