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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規定黨組發揮什麼作用精品多篇

黨章規定黨組發揮什麼作用精品多篇

黨章3個條文對黨組作規定 篇一

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是我們黨從國情出發創造的一項重要制度。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說,通過這一制度,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落實,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體現了我們黨獨特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制度優勢。

黨組制度從1945年黨的七大正式建立以來,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歷經了撤銷、恢復的曲折歷史,1992年黨的十四大通過的黨章將黨組設立範圍恢復爲十二大黨章的規定。

正反兩方面歷史經驗證明,什麼時候重視黨組建設、發揮黨組作用,黨的事業就順利發展;什麼時候忽視黨組建設、弱化黨組作用,黨的事業就會遇到困難甚至挫折。

“但是這麼重要的一項制度,長期以來,除了黨章用3個條文作原則規定外,一直未出臺專門的黨內法規來進行規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說,由於缺乏具體制度遵循,導致實踐中黨組工作面臨很多問題。比如,黨組設立不統一、成員配備不一致、職責不明確、議事決策不規範等,這些都不符合全面從嚴治黨、制度治黨的要求,不利於保證黨組作用的充分發揮。

“各方面都希望儘快制定一部黨組工作條例,提高黨組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水平。”強世功說。

黨的以來,以同志爲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加強黨組建設,強調黨組要真正在所在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切實擔負起管黨治黨的主體責任。

今年1月16日,中央政治局會專門召開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會、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的工作彙報,並對5家黨組履職盡責提出明確要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14—2020年)》、《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等中央文件明確要求抓緊制定黨組工作條例。

中 央黨校黨史部主任謝春濤說,我們黨要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離不開堅強有力的組織制度保障。在這方面,我們已經出臺了《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目前正在修訂這部條例。爲保證黨在各領域、各方面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就需要制定出臺一部黨組工作條例。這樣,我們黨執政治國的組織制度基礎就會比較完備了。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健全以黨章爲根本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其實管黨治黨就是以此爲依據。”謝春濤說。

對此觀點,姜明安表示贊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指出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可以理解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不是任性的領導,而是必須堅持依規治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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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理解“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篇二

黨章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是因爲我們黨對非黨組織的領導,主要是通過設在這些非黨組織領導機關中的黨組來實現的。充分發揮黨組的作用,是實現黨在各個階段主要任務的重要保證。我們黨歷來十分重視黨組建設,根據不同時期的歷史任務,賦予黨組相應的職責。革命戰爭年代,黨爲了加強羣衆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在非黨組織中成立了黨團即現在的黨組。1927年《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改章程決案》規定:在所有一切非黨羣衆會議,及執行的機關中,有黨員三人以上,均需組織黨團。黨團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強黨的影響,而實行黨的政策於非黨的羣衆中。六大黨章進一步明確規定:在非黨組織(如職工會、農會、社會團體及文化組織等)之各種代表大會和會議上及機關中,凡有黨員三人以上者,均成立黨團,其任務是在非黨的組織中,加強黨的影響,實行黨的政策,並監督黨員在非黨組織中之工作。七大黨章根據形勢的變化,對黨組設置範圍和任務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在政府、工會、農會、合作社及其他羣衆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凡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者,即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是在各該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指導黨員爲加強黨的影響、實現黨的政策而工作。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成爲執政黨。八大黨章根據黨的地位、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對黨組設置和任務的規定,及時作了新的調整,要求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領導機關中,凡是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的,就應當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是在這些組織中負責實現黨的政策和決議,加強同黨外幹部的團結,密切同羣衆的聯繫,鞏固黨和國家的法律,同官僚主義作鬥爭。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的中心任務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爲中心上來,並實行了改革開放。爲適應這一變化,十二大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或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實現黨的方針政策,團結黨外幹部和羣衆,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黨組織的工作。十四大黨章關於黨組的設置沿用了十二大黨章的規定,並在黨組的任務的規定中增加了“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兩項。十六大黨章第一次明確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章繼續規定“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