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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多篇】

申訴書【多篇】

申訴書 篇一

申請人(申訴人)張三,男,x年5月30日出生,漢族,xx縣商業公司職工(或農民等),住xx縣x路x號x棟x室。聯繫電話:,手機號:。

被申請人(被申訴人)李四,男,x年8月21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xx縣xx村路號。聯繫電話:,手機號:。

申訴請求

1、要求撤銷xx縣人民法院()連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2、依法對該案進行再審,改判申訴人應向被申訴人支付拖欠的貨款1000元。3、由被申訴人承擔再審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張三與李四拖欠貨款糾紛一案,xx縣人民法院於x年1月9日一審作出()連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張三應向李四支付拖欠的貨款20xx元。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訴人對該判決結果不服,現提出以下申訴理由;

1、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定案證據不足。原審認定李四共拖欠張三貨款兩筆計20xx元,其中對第一筆欠款並沒有相關的對帳單、出貨單、欠條或是其他結算憑證可以證明,僅僅依據張三僱傭的兩個工人王五、馬六的證人證言,而這兩人均與張三沾親帶故,系同一個村出來做事的老鄉,具有一定的利害關係,因此其證人證言不足以採信。對該筆貨款法院不應當認定。

2、原審程序違法,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主審法官給張三確定的舉證期限截止於x年12月20日,但原告張三在12月24日開庭時才向法庭提交王五、馬六的證人證言。被告李四當庭提出原告逾期舉證,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不應當對該證據組織質證,但主審法官對此不予理睬(有旁聽觀衆陳某、劉某的證言和庭審筆錄爲憑),並認可了該證據。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爲,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定案證據不足,且程序違法,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據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提出申訴,要求依法再審並改判。

證據與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申訴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2、()連民初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

3、旁聽觀衆陳某、劉某的證言。

此致xx縣人民法院

附:申訴狀副本1份

申請人(申訴人):張三

x年3月1日

申請再審、申訴的一般流程 篇二

申請再審、申訴的一般流程

一、再審、申訴的提起

1、誰可以申請再審、申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再審人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判決、裁定、調解書列明的當事人;

(2)對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案外人;

(3)上述當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繼受人。

2、申請再審、申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3、在何時申請再審、申訴?

(1)申請再審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提出申訴的期限:申訴沒有期限限制,如果當事人找到新的證據或事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均可提起申訴。

4、向哪個部門申請再審、申訴?

再審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審法院或者該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而申訴則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此外,還可以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新聞機關提出。

5、申請再審、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再審、申訴一般應提交以下材料:

民事申訴狀;

一審判決書;

二審判決書;

再審判決文書;

申請人身份證明;

授權委託書;

代理人身份證明;

律師事務所函;

原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

支持申請再審事由的有關證據;

提供U盤。

6、申請再審、申訴時需要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再審、申訴的審查

1、審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2、審查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三、再審、申訴案件的審理

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認爲還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的,還可以繼續申請再審、申訴;

3、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認爲還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的,還可以繼續申請再審、申訴;

4、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申訴書 篇三

申訴人:男生於x年2月16日,原系xx市機械配件廠職工,住xx市小溝鎮喬莊。

被訴人:xx市機械配件廠(以下簡稱配件廠),法定代表人杜,職務廠長,住×××院內。?

申訴請求?

1、請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2、由被訴人支付申訴人醫療費1270.50元,護理費400元,誤工費500元,伙食補助費300元,交通費100元。3、案件受理費、處理費,傷殘鑑定費由被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年3月11日到配件廠從事衝牀工作,x年6月8日上午10時許,申訴人在從事衝牀工作中被衝牀衝傷左手三個半指頭,後被同事送往中醫院治療,出院後,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勞動局調查取證,同年9月14日勞動局對作出諸勞社工定字()38號工傷認定書,認定因工受傷,配件廠爲事故單位。配件廠對此不服,遂訴至xx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後,維持了勞動局對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後配件廠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諸行初字第37號行政判決,又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經中院審理後,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判決爲終審判決。這說明是因工受傷,一切費用應該有事故單位配件廠賠償。

爲繳護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依法處理。

此致?

××市勞動爭議促裁委員會?

附:本申訴書副本××份

申訴人:×××?

××年××月××日?

申訴書 篇四

申訴人:……,男,漢族,198……出生,住所地xx市渝中區……;聯繫電話:138…………。

被申訴人: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江北區……;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裁決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2、裁決被申訴人爲申訴人補辦從x年1月至x年10月的養老保險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用、補發養老保險憑證並辦理養老保險關係交接手續,或者一次性支付申訴人養老保險金;

3、裁決被申訴人雙倍支付申訴人自x年2月起至同年10月20日的工資,即另支付工資13860元;

4、裁決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6400元;

5、裁決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申訴人某某有限公司系保健酒業有限公司銷售代理商。x年12月底,申訴人杜就進入被申訴人單位,從事 “勁酒”等產品的銷售工作。雙方自此建立勞動關係,但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直至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被申訴人不但不與申訴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且未給申訴人辦理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的參保手續。

申訴人對此多次提出要求,被申訴人均不予理睬。申訴人迫與無奈於x年9月底向江北區勞動監察部門如實作了反映。但被申訴人知悉後,不但不予改正,還於10月20日對申訴人報復性地安排工作調動。將申訴人從銷售部主管下放到郊縣搞銷售。

申訴人是通過不斷學習,努力工作,才從被申訴人的普通銷售人員一直做到銷售部主管,工資待遇也從最初幾百元到現在的1600多元,爲被申訴人貢獻了自己的全部精力與才智。鑑於被申訴人的行爲不僅嚴重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也深深傷害了申訴人的感情,故申訴人於接到公司《崗位調動通知》之日即10月20日向被申訴人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及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定,申訴人有權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且被申訴人應爲申訴人補辦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定,應支付被申訴人工作4年的經濟補償金以平均工資每月1600元計爲64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被申訴人應雙倍支付從x年2月至10月20日的工資,扣除已支付部分,另應支付工資13860元。

申訴人爲維護自己合法勞動權益,特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向貴委申請仲裁,懇請貴委予以公正裁決。

此致

xx市某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x年11月11日

申訴書 篇五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xx省xx省某市人,住xx省某市府城辦事處中山街14組付家1巷51號。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省某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黃某,局長。

申訴人因不服xx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請求貴院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抗訴,要求撤銷xx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依法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x年xx省某市因城區改造,申訴人丈夫楊某將房屋搬遷至xx省某市府城辦事處中山街14組付家1巷51號(原xx省某市南大街付家巷63號)。x年申訴人與楊某結婚。x年5月因房屋老化進行原址改建,經被申訴人同意並測量,申訴人房屋所佔土地使用面積爲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過戶給申訴人女兒楊某某),被申訴人於當年收取申訴人徵地管理費和工本費總計1600元,同時收走了申訴人所持有的舊證,並承諾很快按測量面積(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爲申訴人換新證。

x年元月,在申訴人的多次催促下,時隔兩年之久,被申訴人才給楊某頒發了安土國用[]字第478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面積爲100平方米(實際使用面積206.6平方米)。

x年10月20日,又經申訴人多次索要,被申訴人才將土地使用權總面積177.13平方米分別過戶到申訴人(安土國用[]字第0726號,土地使用權面積100平方米)和申訴人的女兒楊某某(安土國用[]字第0727號,土地使用權面積77.13平方米)名下。

申訴人在x年10月到x年1月28日四年期間,與被申訴人多次交涉,要求其頒發剩餘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但是均遭到被申訴人的拒絕。x年1月28日,申訴人以請求被申訴人頒發剩餘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爲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上訴期間,爲申訴人補辦了剩餘29.47平方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登記,並於x年7月16日爲申訴人換髮新證(安土國用[]第0640號,土地使用權面積129.475平方米),後申訴人撤訴。

x年8月,申訴人以被申訴人的行政不作爲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爲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一審法院認爲被申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爲未被確認違法,作出()安行初字第9號行政裁定,駁回申訴人的起訴。

x年9月,申訴人上訴至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同樣的理由維持了原裁定。

申訴人認爲原二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在適用法律和程序方面均有錯誤。其理由如下:

一、原二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

原二審法院認爲,被申訴人已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爲,且申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該行爲已被確認爲違法。其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賠償規定”)第二十一條第(4)項之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4)加害行爲爲具體行政行爲的,該行爲已被確認爲違法;……”。原二審法院據此,將申訴人在行政賠償訴訟中述及的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爲定義爲具體行政行爲,顯屬偷換概念。因爲申訴人是針對被申訴人長達11年之久不發證的行政不作爲,而不是x年7月16日的發證行爲。被申訴人從x年5月就收取了換證所需要的各種費用,但是卻一直拖延到x年7月,在申訴人用了十一年的時間,窮盡了各種救濟手段之後,被申訴人才將證頒發給申訴人。

申訴人認爲,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爲屬非具體行政行爲,是不作爲,而不是作爲的具體行政行爲。《國家賠償法》中“違法行爲”應從廣義理解,其既包括積極的作爲性違法,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爲違法。《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認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爲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爲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也即包括了違法的不作爲。被申訴人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拖了十一年之久纔給申訴人換新證的行爲,嚴重地違反了行政法的誠信原則和權力濫用原則,即構成了違法的不作爲。

二、適用法律錯誤

(一)事實認定部分適用法律錯誤

原二審法院錯誤地將申訴人訴求的不作爲的違法行爲,認定爲具體行政行爲,其根據是《行政賠償規定》第二十一條第(4)項之規定,“(4)加害行爲爲具體行政行爲的,該行爲已被確認爲違法。”

但是被申訴人違法的不作爲行爲,應該依據《行政賠償規定》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爲,包括具體行政行爲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爲。”及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爲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爲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申訴人據以要求賠償的違法行爲是非具體行政行爲,所以不能適用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相關規定。

(二)原二審法院所作出的裁定部分適用法律錯誤。

原二審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顯然,原二審法院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邏輯錯誤。

同時,原二審法院還在終審裁定結尾部分,適用了一審程序纔會適用的法律依據,分別是《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屬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三、原二審法院程序錯誤

原二審法院以未經違法確認先置程序爲由,駁回申訴人的上訴,違反法律程序。

根據《行政賠償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爲是否違法予以確認。”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定予以賠償的案件,應當經過依法確認。未經依法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庭負責辦理依法確認事宜,並應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覆賠償請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根據以上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申訴人的行政賠償訴訟後,應就被申訴人的不作爲是否違法進行確認。但是原一審、二審法院在審理期間均未通知申訴人開庭,也未向申訴人調查和了解情況,而是直接通過書面審理作出裁定,從而讓申訴人喪失了要求人民法院確認違法的權利。而且原一審、二審法院均未對被申訴人的不作爲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據此,申訴人認爲,原二審法院駁回申訴人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程序錯誤。

綜上所述,原二審法院無論是實體,還是程序均有錯誤,申訴人特依據《行政賠償規定》和《國家賠償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訴,請求貴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撤銷原二審法院作出的()孝行終字第17號行政裁定,依法進行再審。

此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__________

羅某

x年 月 日

附:1 、行政申訴書副本1份;2、證據清單1份。

申訴書 篇六

申訴人:(原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王 男 漢族 1xx年11月28日出生,現住xx市路弄號 101室。電話:。

被申訴人:(原審被起訴人、二審被上訴人)原xx市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現爲xx市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所地:xx市路號。 電話:。

法定代表人:韓 職務:局長。

第三人: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閔行區曹行鎮100號,聯繫地扯:xx市閔行區羅錦路523號。

法定代表人:湯愛斌 職務:總經理。

申訴人因被申訴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具體行政行爲一案,不服xx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於x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閔受初字第32號;不服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20xx)滬一中受終字第3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裁定撤銷xx市閔行區人民法院()閔受初字第32號行政裁定書;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xx)滬一中受終字第3號行政裁定書;

2、確認原xx市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於 x年4月12日核發的閔房地拆許字()第20號房屋拆遷許可證違法。

申訴事實與理由

一、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最長起訴期限應爲20年。

地球人(未限制民事行爲的人)全都知道、都理解,土地和房屋均屬於不動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於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申訴人於x年4月12日作出的閔房地拆許字()第20號房屋拆遷許可行政行爲,其直接指向公民的房屋,毋庸置疑當屬“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

申訴人於x年11月知曉該行政許可系被申訴人向不具備申請條件的“拆遷人”,即本案第三人作出的,即於當月請求被申訴人撤銷、並於當年12月又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申訴人履行撤銷違法行政行爲的法定職責,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一般規定,又完全未超過行政訴訟的最長起訴期限,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又申訴人早在x年8月就該房屋拆遷許可行政行爲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案號:()閔行初字第98號行政裁定書),原審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認爲申訴人的訴訟超過了三個月的起訴期限,不予受理。

申訴人於x年12月又起訴,二審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認爲申訴人的訴訟超過了5年的起訴期限,駁回上訴,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司法解釋權依法歸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地方法院對同一訴訟案,起訴期限不能選擇性適用,憑空臆斷徵收土地拆遷房屋不屬於“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而是屬於其他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期限從作出之日起,一說超過三個月法院不予受理,一會兒說重複起訴法院不予受理,一會又說超過5年法院不予受理,駁回上訴,自相矛盾,明顯屬於越權解釋,於法無據。

依法治國,是社會穩定的保障,失去了這個保障,社會將動盪不安。法治不存,國家將陷於混亂之中。爲了社會的穩定、人民的幸福,我們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和責任維護國家的法治。

二、撤銷違法行政行爲系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

有錯必糾是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對於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請求作出該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予以撤銷。公民請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撤銷違法行政行爲的法定職責,其起訴期限依法應自行政機關法定履行期限屆滿或者明確拒絕履行之日起計算。x年6月1日,被申訴人還恬不知恥地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該許可行爲是其向不具備申請資格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拆遷人(第三人)作出的,並未依法履行其“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的法定職責。故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一定的法定職責,不存在超過起訴期限之說,原審法院完全混淆了作出房屋拆遷許可和履行撤銷房屋拆遷許可法定職責兩個具體行政行爲的概念。

中國是法制國家、法治社會、理應以法治國,拆除公民的私有居住房屋要有法可依,不能和尚打傘——無法(發)無天;法院判案應遵循“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這一點人所共知;而xx市閔行區政府、區房管局不知,兩級法院也不遵守。一個是在拆遷過程中從頭到尾違法;一個是揣着明白裝糊塗,絞盡腦汁爲違法行政者保駕護航,剝奪公民的司法救濟權,對一個既簡單又易審判的案子,硬是來回折騰申訴人 ,“以違背基本良心道德爲邏揖基礎、以違背事實和法律來枉法裁定”。

綜上所述,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袒護了行政機關拒不作爲的違法行政行爲,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具狀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排除非法干擾依法審判,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以實際行動切實維護司法的權威與法律的尊嚴。

此致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 一 月 三十 日

標籤:申訴書 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