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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診制度【新版多篇】

會診制度【新版多篇】

會診制度 篇一

一、會診範圍

凡遇到以下情況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及時提出會診。

(一)患者入院七日後仍未確定診斷者,必須在三日內組織科內或院內會診。

(二)患者住院兩週後治療效果不顯著並逐漸加重者。

(三)已提出重危報告的患者,診斷治療尚不明確者。

(四)凡術前診斷不明確或技術水平難以勝任的手術。

(五)患者有嚴重的併發症及多臟器損害。

(六)對患者實施新開展的技術項目、技術操作。

(七)患者及家屬對診斷、治療過程提出異議的。

(八)特殊身份的患者(老幹部、老紅軍、海外僑胞、外籍)。

二、會診形式

(一)科內會診:由經治醫生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組織科內醫務人員集體會診。

(二)科間會診:門診由接診患者的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並在門診病歷中註明,由病員直接到有關科室會診。如遇不宜搬動的病員,應由接診醫師將會診醫師請到本科會診或作相應輔助檢查。

療區由經治醫師提出,並填寫會診單,經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同意並簽字。應邀醫師要在48小時內完成會診,並書寫會診記錄,寫明會診意見、會診時間、會診醫師所在科室,並簽名蓋章。不準口頭會診。

(三)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部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會診由科主任主持並請醫務部參加。

(四)醫師外出會診(執業)及外聘專家來院會診。

(五)急會診:申請科室要在會診單上標明“急”字,應邀科室應隨叫隨到。最遲不得超過10分鐘。

三、會診要求

(一)科間會診、院內會診及急會診的要求

2、會診醫生如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或值班期間療區患者病情不允許離開時,應立即請示上級醫生或科主任,上級醫生及科主任應儘快妥善處理會診事宜。值班醫生應邀會診,必須向護士及相關專業療區的值班醫生說明去向。

3、會診前應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要詳細彙報病史,明確提出會診應解決的問題,做好會診記錄,科主任要進行小結並認真組織實施會診意見。

4、凡提出會診的科室,會診前必須事先做出書面摘要報送醫務部,會診由申請科室主任組織,經治醫生認真做好記錄,醫務部做好備案。

(二)醫師外出會診(執業)的要求

1、醫師外出會診(執業)爲其它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範圍內的診療活動,必須經醫院批准。未經醫院批准,醫師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2、醫院高級職稱醫務人員(正、副高級職稱),外出會診(執業)、調休、事假一天需請示報告,經醫務部准假方可;一週內超過兩次需經主管院長審批,醫務部備案。

3、會診醫師要在不影響本科室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外出會診(執業)。雙休日、節假日科主任外出亦需到醫務部登記批准。

4、醫院批准醫師接受會診後,會診醫師應詳細瞭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並按規定書寫醫療文書。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並終止會診。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證會診質量和安全,應當建議將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5、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規、法律、規章和診《本站·》療規範、常規。醫師在外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家屬的錢物,不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6、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糾紛,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7、會診結束後,會診醫師要在返回本單位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情況報告院醫務部。醫院將建立我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並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年度考覈相結合。

8、邀請我院醫師會診的醫療機構,需向我院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包括擬會診患者簡要病情、邀請醫師的專業、職稱及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並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遇緊急情況用電話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

9、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要統一支付給醫院,不得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醫院將拿出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的60%給會診醫生作爲勞動報酬;節假日出外會診的,醫院將拿出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的80%給會診醫生作爲勞動報酬。

(三)外聘專家來院會診的要求

1、臨牀科室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自願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來院會診時,經治科室要向患者說明會診目的、費用等情況,徵得患者同意後,報請醫務部批准。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時,應徵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

2、申請外院會診的科室,應由科主任提出,並填寫“聘請外院專家會診審批單”及“邀請函”,經醫務部同意,並報主管院長簽字批准。醫務部或申請會診科室應及時與有關單位取得聯繫,確定會診時間及有關事宜。會診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採用遠程會診。

3、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屬醫院根據診療需要邀請的,一切費用由醫院承擔;屬患者主動邀請的,費用由患者承擔。

會診制度 篇二

凡疑難病例,均應及時申請相關科室會診。申請會診醫師應做好必要的準備,如化驗、X光片等相關資料,填好會診申請單。

一、科內會診

對本科內較疑難或對科研、教學有意義的病例,由主治醫師提出,(副)主任醫師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醫務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進一步明確診斷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並分析診療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

1、門診會診

根據病情,若需要他科或專業會診者,由病人持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或專業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詳細記錄在門診病歷上,並同時簽署全名;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診療範圍的病人應轉科被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

2、病房會診

院內科間會診申請必須經本科主治醫師以上醫師審批同意,會診醫師要求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擔任(急症例外),會診醫師接到會診通知單後應簽收並註明時間,並於24小時內前往會診。如有困難不能解決,應請本科上級醫師協同處理。

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供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結果以及初步診斷和會診目的及要求,並將上述情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由主治醫師簽字後送往會診科室。

被邀請科室醫師會診時,主管經治醫師應全程陪同進行,以便隨時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共同研究治療方案,同時表示對會診醫師的尊重。會診醫師應以對病人完全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會診,並將檢查結果、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於會診單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複雜時,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儘快作出診療方案並提出具體意見。對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許推諉扯皮、延誤治療。

申請會診儘可能不遲於下班前一小時(急症例外)。

3、急診會診

急診科值班醫師對於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經治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並在申請單上註明“急”字。或者直接電話通知和邀請。會診醫師必須在10分鐘內到達申請科室進行會診。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全程陪同,配合會診及搶救工作。

4、院內大會診

會診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醫務科參加,必要時分管副院長參加,由主治醫師報告病歷,經治醫師作詳細會診記錄,並認真執行會診確定的診療方案。

5、院外會診

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可邀請外院專家來院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申請,由主管病人的主治醫師填寫書面申請,包括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結果以及初步診斷和會診目的及要求等情況,科主任簽字送醫務科批准。由醫務科或相關科室與有關醫院聯繫,確定會診時間,並負責安排接待事宜。會診由科主任、醫務科主任或分管副院長主持。主治醫師報告病情,經治醫師作詳細會診記錄。

需轉外院會診者,經本科室主任審籤,送醫務科登記,報分管副院長審批。

6、外出會診

外院指定邀請我院醫師會診,必須提供單位(醫務科)介紹信,經我院醫務科同意,辦理外出會診手續後方可外出會診,否則由此發生的醫療糾紛或交通事故,由外出應診醫師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7、會診時應注意的問題。

申請會診科室應嚴格掌握會診指徵,必須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審覈同意。

切實提高會診質量,做好會診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歷,會診人員要仔細檢查,認真討論,充分發揚學術民主。主持人要綜合分析會診意見,進行小結,提出具體診療方案。

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拒絕按正常途徑邀請的各種會診要求。

會診制度 篇三

一、患者所患疾病涉及到多個專業,暫時無法明確診斷或是治療效果不佳的疑難病例,經治醫師應及時提出會診申請。

會診包括科內不同專業間會診、科間平(急)診會診、院內會診、院外會診。

二、科內不同專業間會診

患者收治應本着按專業收治的原則,如患者罹患本科其它專業疾病,應請本科相關專業醫師會診。邀請者應開具會診醫囑,受邀者親自診查病人後,按規定完成會診記錄的書寫。

三、科間會診

(一)各科必須安排具有住院醫師及以上職稱醫師進行科間會診。各科負責會診的'醫師應將聯絡方式留存在護士站,便於聯繫。

(二)科間會診由醫療組查房後提出(急、危重患者由當班上級醫師查房後提出),經治醫師與患者及家屬溝通,填寫會診申請單(急診要註明),開醫囑,交主班護士執行。

(三)平診會診時,受邀科室主班護士簽收會診申請單後,應及時將會診邀請單交給負責會診的醫師。負責會診的醫師必須在護士接到會診邀請單後24小時內完成會診工作。

(四)如遇急性病和危重病例,可申請急診會診。急診會診時,邀請會診科室電話通知受邀科室主班護士或值班護士,並在會診記錄單上註明邀請時間;受邀科室主班護士或值班護士接到急會診邀請電話後,應立即通知會診醫師按照規定時間到達邀請科室。受邀請科室醫師必須在接到會診邀請單或請求急診會診電話後10分鐘內到位。

(五)各科應建立會診邀請單送達登記本,邀請會診與受邀請會診科室應分別如實登記會診邀請單送出和會診邀請單送達時間,由受邀科室接受會診邀請單的工作人員簽名,時間應具體到分鐘。

(六)受邀醫師會診時,邀請科室醫師應予陪同查看患者,向其介紹病情及診療經過,聽取會診意見。經治醫師無特殊事由,不得缺席。經治醫師因故不在科室時,邀請科室接待醫師應將會診情況及時轉達經治醫師或向科主任彙報,儘早落實會診意見。

(七)受邀請會診科室應及時派醫師會診,會診醫師處理如有困難,應及時向其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彙報。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如發現下級醫師會診意見有不妥之處,有責任和義務到邀請會診科室補充和完善會診意見。急診值班時,值班醫師處理涉及其它專科疾病時,應邀請相關專科醫生會診。

(八)進修醫師、實習醫生、不得單獨進行會診。負責會診的醫師接到急診會診邀請後,如遇手術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會診時,可由其他住院醫師及以上職稱的醫師先行會診。待特殊原因解除後,負責會診的醫師應立即到邀請科室對該會診記錄單進行審閱、修改並冠簽名。

(九)會診記錄單上應如實記錄申請會診時間與會診時間,會診時間爲會診醫師到達邀請科室的時間。

(十)不得濫用急會診。對於濫用急會診名義邀請會診者,醫務科接到受邀科室投訴後,將對邀請科室進行嚴肅處理。

四、院內與院外會診

科主任組織全科醫師討論後,認爲需要邀請院內或院外專家會診時,由科主任向醫務科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中應簡要介紹患者病情、擬定會診時間、擬定邀請本醫院或其它醫院會診專家名單,由醫務科負責聯繫並確定會診地點。

院內會診,應由醫務科組織並派人蔘加。

院外會診,須徵得患者或家屬書面同意,明確給付外請專家勞務費用方式,報請醫務科同意後,按《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令第42號)》邀請相關醫院專家參加會診。

會診制度 篇四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加強會診工作,給患者提供及時有效的診斷和治療,保障醫療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除急會診外,申請會診者及會診者均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申請會診前須填寫會診申請單,會診者須在申請單上書寫會診記錄。

第三條 各科應建立能滿足院內會診需求的會診小組,小組成員不少於3人,急會診應10分鐘內到達,一般會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四條 院內會診的住院病人需去門診診斷或治療時,不得讓患者掛門診號。有病房的科室,一般不得讓患者到門診會診。

第五條 各科應建立會診申請單簽收制度,收到會診單後應儘快通知會診人員;申請科室送會診單時攜帶會診登記本,請被申請科室簽署收到會診單的時間、接收申請單人員姓名。會診後,請會診醫師在會診登記本上簽名並註明會診時間。

第六條 申請會診的醫師應親自接待會診醫師,主動介紹病情,說明要求,就會診的問題進行討論;會診醫師要認真的查看病人,並提出診療方案。

第七條 對未及時會診者,扣發被申請科室獎金50元,並通報批評。若因會診不及時延誤診斷、治療而導致不良後果,由被申請科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一般由被申請科室的醫師到申請科室會診,特殊情況需病人去他科會診時,須有申請醫務人員陪同。

第九條 請院外會診,必須有科主任簽字同意,到醫務處備案,由醫務處負責聯繫。

第十條 本制度從發佈之日起開始執行,原《會診制度》同時廢止。

會診的制度 篇五

一、凡遇疑難病例,經治醫師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可在查房時或隨時進行。

三、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經科主任同意或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接到邀請應要在6小時內到位完成,並簽寫會診意見。如需專科會診的病員,可在醫護人員陪護下前往該專科檢查。

四、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接到通知後必須在15分鐘內到位,並書寫會診意見。

五、院內會診:由經治科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應在申請提出後6小時內完成會診、會診由科主任主持,醫務科科長參加,會診記錄由經治醫生完成。

六、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並與有關單位聯繫,確定會診時間,應邀醫院應指派科主任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前往會診,會診由申請科科主任主持。必要時,經治醫師可攜帶有關病人的檢查資料,陪同病人到院外會診。

七、科內、外,院內、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病人。

會診的制度 篇六

一、科內會診:對本科內較疑難或對科研、教學有意義的病例,由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醫務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進一步明確診斷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並分析診療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是指醫院各科室因醫療需要而要求某一個科室給予的會診。

1、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並填寫會診單,本醫療組主治及以上醫師審查簽字。應邀醫師必須爲主治醫師以上人員,一般會診在兩天內完成,並寫會診記錄。

2、會診醫師不能確診或遇到不能處理的問題,應主動請本科上級醫師再次會診。請會診科室醫師認爲會診未能確診時,也可主動提出再次請會診醫師的上級醫師會診。

3、同一科室會診同一病人兩次以上仍不能解決診療問題,原則上應由科室正副科主任會診,並不得再收取會診費。

4、超過5個專業及兩次本專業會診未能解決問題時及時申請全院會診。

5、醫務處有權指定有關會診醫師,被指定的會診醫師,應以搶救患者爲第一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三、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急救時應在接到邀請會診的通知(電話)樓內5分鐘內,樓間10分鐘內到達急救現場。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

四、全院會診:是指由科室根據病情需要或患者與家屬自己提出的要求醫院組織相關科室參加的集體會診。

1、需要全院會診的病例,原則上先由全科討論,如仍不能確定診斷或治療時,可向醫務處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患者基本病情、會診理由、要求解決的。問題及所邀請的會診科室,經科主任審查簽字後上報醫務處,醫務處同意,確定會診時間,再由醫務處具體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會診一般由科主任主持,醫務處主管人員參加。

2、參加會診醫師必須是副主任醫師及以上人員。

五、派出會診:請會診的醫院必須持蓋有該院醫務處公章的介紹信、會診單與醫務處聯繫,並辦理會診手續。醫務處根據會診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會診醫師。如果請會診的醫院點名會診,科主任儘可能安排被點名醫師前去會診。派出急會診應告知總值班或值班的院級領導。任何醫師不允許私自外出會診。違章者,發生任何意外,由外出應診醫師本人承擔。

六、外請專家會診: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請外地醫療機構的專家會診或手術,嚴格依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和《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科室應提前三天寫出正式書面申請單,包括會診或手術病人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姓名、會診或手術時間等內容,遞交醫務處(急會診須徵得醫務處或主管院長同意)。經審批同意後,由醫務處向擬邀請專家醫師所在醫院醫務處遞交申請單,並通知手術室,無醫務處通知手術室將不予安排手術。(具體規定詳見《寧夏醫學院附屬醫院外國醫師來院行醫管理規定》及《寧夏醫學院附屬醫院關於邀請外地專家會診或手術的管理規定(試行)修訂》)

七、會診費管理:會診費依照當時物價標準收取。由請會診科室以會診費記入患者住院帳單,並向被請會診醫師出具會診憑據。會診醫師持會診憑據每月底由科室統一登記造冊並將原始憑據一起交到質控辦,質控辦將會診費從請會診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統一結算,將會診費發給會診醫師本人。

八、會診人員應認真負責,切忌敷衍了事,嚴禁遲到、缺席。

會診的制度 篇七

一、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三、住院病員會診:

1.科間會診:

(1)由經治醫師提出,主治醫師同意後,填寫會診單送醫務科,應邀會診的科室,須派主治醫師或高年資住院醫師前往會診,晚上一般應由總值班醫師前往會診。

(2)對一般會診在二天內完成,急會診電話通知,隨請隨到,若需要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會診後須在會診單上詳細填寫診治意見,供申請科參考執行。

2.院內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申請科作好病員及資料準備,由科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蔘加。

3.院外會診:由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或病區副主任以上醫師同意簽字,由醫務科與有關醫院聯繫確定會診時間。必要時攜帶病史,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將病史資料寄發有關醫院,進行書面會診。

4.會診時申請醫師和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須在場,向會診醫師詳細介紹病情,提供有關檢查資料等。

5.重點搶救或危重病例,經所在科的科主任提出,提請醫務科同意,可組織院內外大會診,由醫務科組織有關科或有關外院參加,應由科主任主持。院領導或醫務科參加,必要時可請病員單位派人蔘加,在吸收各方面對治療的意見後,由所在科作出治療決定。

四、門診會診,可直接將會診目的、要求寫在門診卡上,由病員直接前往被請會診的科室進行會診,由門診主治醫師或組長給予會診,將檢查及處理意見詳細記載於門診卡上並轉回,供申請醫師參考處理。

五、急診科會診(詳見急診會診制度)

六、接受院外會診,由醫務科根據會診要求與有關科聯繫,由科主任指派有經驗的醫師及時前往會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