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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會診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醫療會診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醫療會診管理制度 篇一

醫師外出會診是指由醫師所在醫療機構批准,爲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範圍內的診療活動。根據衛生部頒發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中,未經醫師所在醫療機構批准,醫師不得擅自外出會診的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一、允許外出會診醫師的資質和條件

1、副高職稱以上醫師;

2、具備一定的專業水平和技能;

3、在不影響本科室、本醫療組正常工作並保證醫療安全的前提下。

二、首先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須與我院醫務處電話聯繫併發出書面邀請函(內存包括: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擬邀請科室及邀請醫師姓名、會診目的、會診時間等)。

三、醫務處根據邀請函內容聯繫相關科室及邀請醫師。

四、被邀請的醫師在外出之前須到醫務處領取《醫師外山會診反饋表》,會診後由邀請醫療機構填寫並加蓋公章,由會診醫師帶回醫務處備案。

五、如邀請醫療機構的條件有限不能發山傳真邀請或患者病情緊急等特殊情況,由醫務處批准的外出醫師可在會診後將邀請函和反饋表一同帶回醫務處備案。

六、會診結束後,醫師應當在返回本單位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反饋表及有關情況報告醫務處。

七、外出會診的醫師在會診時,應詳細瞭解患者病情,親自診查患者,並嚴格執行有關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並按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八、外出會診的醫師在會診的過程中,如發現難以勝任的'會診工作,應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並終止會診。

九、如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等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十、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相關規定處理。

十一、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利益。

十二()、如醫師違反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在會診中違反第ll條之規定的,將記錄在醫師考覈檔案中,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如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的相關條例處理。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請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和醫療機構不得派出醫師外山會診

1、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爲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及不具備醫療救治條件的;

3、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範圍的。

醫療會診管理制度 篇二

一、會診內容:

凡遇疑難急危重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會診完成後,必須填寫會診記錄,並簽字。

(1)急診會診:急性危重病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快進ICU。被邀請會診的科室人員,由值班醫生必須隨請隨到。院內醫師必須10分鐘內到達。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一般會診應邀醫師要在24小時完成。會診醫師必須由主治醫師及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會診時必須對病人進行體檢及查看相關檢查報告。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以避免專業設備儀器搬運。

(3)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4)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主管院長和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和相關科室人員參加,並報告主管院長,做最後處理決定。

(5)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寫申請單,經醫務科同意,進行遠程會診;如遠程會診解決不了,由醫務科與有關單位聯繫,確定會診時間。會診由申請科主任負責組織,並報告主管院長參加。

二、會診程序:

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由醫務科組織,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三、會診收費:

院內普通會診費2元/次,高級職稱6元/次。指定專人會診,按照副主任醫師40元/次,主任醫師64元/次收取。會診費按50%比例抽取給會診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