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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診制度【多篇】

會診制度【多篇】

會診的制度 篇一

一.科內會診

對本科內較疑難或科研,教學有意義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醫師主動提出,主任醫師或科主任有關衛生技術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以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並分析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

(一)門診會診

根據病情,若需要他科會診或轉專科門診者,須經本科門診年資較高的醫師審籤,由病人持診療卡和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詳細記錄在診療卡或門診病歷上,並同時簽署全名;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病人可迴轉給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

(二)病房會診

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供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所見,以及初步診

斷,會診目的與要求,並將上述情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主治醫師簽字後,由護士送往會診科室。被邀請科室按申請科的要求,派主治醫師或指定醫師據病情在24小時內完成會診。會診是經治醫師應陪同進行,以便隨時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共同研究治療方案,同時表示對被邀請醫師的尊敬。會診醫師應對病人完全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會診,並將檢查結果。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與病歷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複雜病例,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儘快作出診療並提出具體意見,供兄弟科室參考。對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許退諉扯皮延誤治療。申請會診儘可能不遲於下班前一小時。(急症例外)。

三.急診會診

對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有經治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並在申請單上註明“急”字。在特別情況下,可電話邀請,會診醫師應迅速到達申請科室進行會診。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

四.院內會診

疑難病例需多科會診者,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邀請有關醫師參加,一般應提前1——2天將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及邀請會診人員報醫務科。醫務科確定會診時間,並通知有關科室及人員。會診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醫務科參加,主治醫師報告病歷,必要是院長參加。經治醫師作會診記錄。並認真執行會診確定的診療方。

五.院外會診

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可聘請外院專家來院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申請,醫務科同意,報請院長批准。醫務科與有關醫院聯繫,確定會診時間及需解決的疑難問題,並負責安排接待事宜。會診由科主任主持。院長,醫務科長參加。主治醫師報告病情,分管住院醫師作會診記錄。

需轉外院會診者,經本科科主任審籤,醫務科批准,持介紹信前往會診,外出會診要帶全有關醫療資料,並寫明會診目的及要求,院外會診亦可採取電話會診或書面會診的形式,其程序同前。

六.會診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會診科應嚴格掌握會診指怔。

(二)切實提高會診質量,做好會診前的充分準備,專人蔘加,經治醫師要詳細

介紹病歷,與會人員要仔細檢查。認真討論,充分發揚技術民主,所有參加會診的人員不論職稱,年資,討論問題時一律平等,要暢所欲言,以提出明確的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遇有意見分歧,一面查閱資料,繼續研究,一面獨立思考,綜合分析會診意見,由上一級醫師或科主任提出診療方案。

(三)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拒絕按正常途徑邀請的各種會診要求。

會診制度 篇二

一、門診病人會診

應遵循“首診負責制”原則,首診醫生完成病史詢問、體格檢查,書寫較詳細的門診病歷和初步診斷後,提出會診要求。應邀科室的會診醫生在複習病史及有關檢查資料後,提出會診意見,完成對病員的診療和處理。嚴禁推委病人。

二、住院病人的院內會診

1、凡遇疑難複雜病例,懷疑病人病情與其它專科疾病有關,均應及時申請會診,並按要求填寫會診單。內容包括患者病情及目前診療情況醫學|教育網整理,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等。

2、科內會診:由主診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科內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3、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並填寫會診單,上級醫師同意、簽字後送出。應邀醫師應在48小時內完成,並完成會診記錄。如需作專科檢查且一般情況許可的病人,可由工作人員陪同至該專科會診。如系點名會診,邀請人應事先與受邀請醫師聯繫,確定會診時間。

4、急會診:會診單上應註明“急”和申請會診具體時間。緊急情況下,可口頭或電話通知。受邀請科室(醫師),必須在接通知10分鐘內到達會診地點醫學|教育網整理。指定醫師不在時,由該科在崗的高年資醫師立即前往,同時向科主任彙報。會診中如遇診療難題,應逐級向上彙報以便及時解決。

5、院內大會診:疑難病例或病情危重、複雜涉及多個學科,可申請全院大會診。由主診醫師提出,經科主任同意後,報醫務處批准並確定會診時間、地點、人員等。會診一般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員主持,院質控室相關專家參加,重大會診由醫務處參加並主持,必要時請院長參加或主持。會診內容應在病程錄中有記錄。

三、院間會診制度

1、邀請外院會診:凡本院一時難以診治的疑難危重病例或家屬要求外院會診的病例,由經治醫師填寫會診單,科主任簽字同意後,醫務處審批登記加蓋公章,必要時報分管院長批准。醫務處負責與有關單位聯繫,發出會診邀請,確定會診時間、地點,也可在審批後由科室直接與有關專家取得聯繫。邀請會診前,經治醫師應向患方講明會診方式、人員、時間、費用等,並在醫患溝通記錄上專門記錄、簽字醫學|教育網整理。會診由申請會診的科主任或其指定人員主持。會診後需進行手術或特殊治療的,應按規定報醫務處進行審批。邀請外院會診應嚴格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行。嚴禁擅自邀請院外人員來院會診。

2、外出會診:各科室人員在完成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遇外院病人需我院會診者,可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由申請會診的醫院醫務科提出書面申請經醫務處(總值班)同意並登記後外出會診。外出會診人員除對方指定外,應由科主任、醫務處或總值班安排,原則上爲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接受電話邀請時,可在會診結束兩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會診邀請函送交醫務處存檔。外出會診人員代爲繳納會診費者,應在會診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至醫務處繳納。已發生醫療糾紛或有醫療糾紛苗頭的病人須帶回醫院進一步診治的,須提前向醫務處報告。嚴禁未經同意私自外出會診和借外出會診之機,向病人索要財物醫學|教育網整理。未經同意私自外出會診引發的不良後果和醫療糾紛均由外出會診者本人承擔,有關部門並作相應的紀律處分。

四、其它

1、各科室每月排班時,應在排班表中明確院內會診、備班人員,保證會診工作有序進行。

2、院內會診必須由本院主治醫師或以上人員擔任。輪轉、進修醫師不得單獨進行會診,否則一切責任及後果由指派其會診人員及科主任承擔。

3、會診醫師在會診中遇到困難時醫學|教育網整理,應及時向上級醫師彙報。有關人員接到報告後應及時到場指導

4、科內、院內或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應做好會診前準備工作,詳細介紹病史和診治經過。會診中應認真聽取意見,詳細記錄。會診主持人要認真總結會診意見並組織實施。院內大會診或院外會診記錄要求同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會診制度 篇三

1、外出會診醫師資質:我院註冊執業醫師同時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職稱者、經醫院醫務科批准登記後(非行政時間由醫院總值班批准),方具有外出會診的資格。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2、審批程序:會診邀請機構應向我院醫務科發出書面會診函(信件或傳真)。內容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會診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並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特殊情況可用電話或電子郵件提出會診要求,但應及時補辦書面手續。批准外出會診後,及時通知科室負責人安排會診人員。個人收到會診邀請函時應及時報科主任及醫務科審批,經審批同意、登記後方可外出會診。非行政時間可報告總值班。

3、會診費用:與邀請方商議決定。

4、會診彙報:會診結束後填寫《醫師外出會診記錄》,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會診邀請單、會診記錄和會診交費發票交醫務科留存、備案。

5、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時,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並終止會診;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時,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6、處罰:凡未經醫院獲准或不具備會診資質的人員外出會診,或在會診過程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而導致的各種後果由個人自負。對醫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者將給予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罰。

7、外出會診醫師不允許攜帶本院器械及藥物,我院不公派車輛。特殊情況,需向主管院長申請。

8、醫師受衛生行政部門調遣到其它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不適用本規定。

9、會診補助:醫院給予會診醫師100元/次補助。

10、未盡事宜參考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