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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險賠償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交通事故保險賠償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晨光,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鄠邑區甘亭鎮婁敬路19號1號樓東門1樓東戶。

被告:穆林林,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藍田縣葛牌鎮陽坡村第一村民小組9號。聯繫電話:。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9號西安綠地中心A座19-2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000920543964H。

負責人:原廷會,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蓮湖區二環南路西段208號捷瑞智能大廈608、701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000661176206Q。

負責人:王建軍,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穆林林賠償原告修車費9015元、拖車費400元。上述損失中,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原告2000元,由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50%的比例支付原告3707.5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等與案件有關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6日17:09,原告駕駛陝A20GH3號小轎車在長樂東路城東客運站附件掉頭時,與沿長樂東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穆林林駕駛的陝A10DF7號小轎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2018年12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灞橋大隊作出第E005085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原告與被告穆林林對事故負同等責任。陝A10DF7號小轎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股份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在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後,原告維修支付修車費9015元、拖車費400元。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依法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