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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休息室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職工休息室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職工休息室管理制度 篇一

1、員工應愛護公物,自覺維護休息室衛生,嚴禁在休息室內亂貼亂畫;必須保持桌椅清潔與整齊,嚴禁吸菸、吐痰或亂扔廢棄物。

2、禁止在休息室人打架、鬥毆、賭博等法律法規不允許的行爲。

3、休息室內禁止大聲喧譁、製造噪音等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爲。

4、節約用電,最後一人離開時隨手關閉燈、空調等設備。

5、舉止文明,禁止出現躺在桌上等不雅行爲。

6、衣冠整齊,禁止脫鞋或穿拖鞋、背心進入休息室。

7、非人爲原因造成桌椅損壞時,員工應及時報告。

8、本規定至頒佈之日起試行,未盡事宜由總辦室負責解釋,望各位員工自覺遵守。

職工休息室管理制度 篇二

⒈每月洗滌牀上用品,及時開窗通風透氣,保持室內空氣清新清潔、牀鋪衛生整潔、衛生間水道通暢、垃圾處理到位。

⒉每天拖地、擦窗、抹桌,每天整理休息室,確保洗漱間和洗漱用具及水壺等擺放整齊,發現非本室所配用品尤其是教職工私人物品擺放不合要求的及時整理並通知本人整改。

3、發現非統一配置物品嚴重影響集體、他人的及時清理,發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及貴重物品請及時與學校宿管員聯繫,採取果斷措施予以處理。

4、及時檢查,認真友善服務,及時關閉門窗和電器、水源等。

職工休息室管理制度 篇三

爲了進一步加強對員工休息室的管理,保障休息室的正常運轉,提高休息室資源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人員

1、公司各部門非工作時間需休息、班前臨時調整的員工。

2、公司規定的早、中、晚餐時間需用餐的員工。

二、管理

3、行政人事部管理部分:休息室資源(包括休息室所配傢俱、家電、期 刊雜誌等)

4、管家管事部管理部分:休息室開關門及衛生管理等。

三、休息室公共環境和秩序

5、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嚴禁有工作任務的員工在休息室內逗留。 6. 未經批准,非本公司員工不得在休息室範圍內無故逗留。

7、自覺養成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衛生習慣,保持員工休息室的良好秩序及衛 生環境。

8 。 自覺保持休息室安靜,嚴禁在休息室範圍內高聲喧譁、閒談、說笑、哼 小調、大音量播放音樂或製造其他不必要的噪音,影響他人。 9. 嚴禁隨地吐痰,亂扔菸頭、紙屑、果皮、雜物等。

10、嚴禁在休息室牆壁亂塗亂畫,擅自塗改公司張貼的有關管理規定。

11、嚴禁在員工休息室內沙發上橫躺睡覺、脫鞋等不雅行爲。 12. 嚴禁將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帶進休息室。

四、休息室公共設施及安全

13、自覺愛護休息室公共設施設備、電器,嚴禁擅自更改或挪用原配套的設 施、設備。(如有故意損壞公共設施、設備應全額賠款)

14、安全使用休息室內的電視機、微波爐等電器設備,避免觸電。 15. 注意節約用電,做到隨手關閉電視機和電燈。

五、罰則

16、人事部將不定期、不定時做抽查,如有員工違反休息室管理規定將 開具過失單並由人事部記錄,經本人和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17、違反規定者,將給予嚴肅處理: 第一次開具過失單, 口頭警告;

第二次開具過失單, 罰款50元人民幣(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第三次開具過失單, 視情節輕重,罰款200—500元人民幣(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六、其他

18、員工如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公司行政人事部反映。

19、全體公司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嚴格遵守上述規定。

職工休息室管理制度 篇四

一、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不設常設機構。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以下權利: 1.聽取校長的,討論通過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聘任實施方案、考覈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審議學校及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

3.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4. 校長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5.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校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

6.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組爲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佔60%以上女職工代表應按學校人數比例分配,少數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職工代表任期一般爲3年,可以連選連任。

8.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爲一屆,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9.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經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通過。

11.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貫徹、處理的情況應在下次大會上提出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佈,接受羣衆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