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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項目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信息化項目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信息化項目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落實數字化改革工作,規範我縣信息化項目建設,實現信息化項目的統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績效水平,全面提升黨政機關整體智治能力,根據《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號)《浙江省數字化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加強數字化改革項目規範管理的通知》(浙數改〔20xx〕2號)《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湖州市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湖政辦發〔20xx〕8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是指由我縣黨政機關、示範區、開發區、鄉鎮(街道)、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等利用縣級財政資金(含各類上級補助資金)及自籌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

主要是指以下幾類:

(一)信息基礎設施項目,是指以信息技術爲主要手段建設的信息處理、傳輸、交換和分發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包括基礎網絡系統(含互聯網、電子政務網、物聯網、視聯網等)、視頻監控、電子信息設備、網絡與信息安全等相關硬件設備和系統。

(二)數字化改革多跨場景應用項目,是指以信息技術爲主要手段新建(含迭代升級)的服務於跨層級、跨部門、跨業務的場景應用系統,包括政務管理、公共服務、電子商務及公共服務類等系統。

(三)信息資源系統,是指以信息技術爲主要手段新建(含迭代升級)的信息資源採集、存儲、處理、開發利用等相關係統。

(四)信息化運維項目,是指爲保障上述三類項目日常運轉所產生的運行維護項目,包括系統及應用的每年日常運維、線路租賃(含有線、無線)、雲資源租賃、第三方租賃、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等。

(五)其他需要納入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等。

五萬元(含)以下辦公設備採購(包括移動存儲、相機、攝像機等)不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基建項目中含相關信息化項目且該信息化項目投資額五萬元(含)以上的,其信息化項目應與主體項目進行剝離,剝離後的信息化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符合全省數字化改革要求與我縣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和國家、行業及本縣規定的強制性標準。遵循“需求引領、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標準、互聯互通、安全保密、務實高效”的原則,杜絕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第五條縣數改辦負責數字化改革多跨場景應用項目的統籌、預審、協調、督察推進工作,負責統籌推進全縣數字化改革理論體系和制度體系建設。

縣財政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的資金預算審覈、績效評價。

縣大數據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技術評審、監督管理、項目驗收等工作,會同縣財政局編制年度信息化項目計劃。

各項目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信息化項目建設規劃編制和信息化項目的申報等工作。

第二章項目預算管理

第六條縣級財政資金(含各類上級資金)類項目納入全縣信息化項目預算管理,不再列入相關單位的年度預算,其中已實施的運維類項目按實際情況逐步納入信息化項目預算管理。非縣級財政資金類項目不納入全縣信息化項目預算管理。

第七條涉密類信息化項目(含“912”工程相關項目)預算不納入全縣信息化項目總預算,由各項目使用單位預算列支。

第三章項目申報管理

第八條信息化項目採用集中申報制,各使用單位應於每年9月向縣大數據局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未按期提交計劃的,原則上不得實施,如遇特殊情況,縣級財政資金類項目須經縣政府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每年10月對集中申報的項目計劃進行預篩選,其中數字化改革多跨場景應用項目由縣數改辦預審;其他項目由縣大數據局、縣財政局聯合預審,形成年度信息化項目計劃。

第十條通過預審的縣級財政資金類項目由縣大數據局報縣政府審議,確定下一年度項目預算總額和實施清單。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縣級財政資金類項目經縣政府審議通過後,由縣大數據局統籌,作爲安吉縣綠色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統一招標。

第十二條對投資總額大、實施難度高的信息化項目,須引入信息化項目監理。縣級財政資金類項目由縣大數據局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統一確定監理單位,非縣級財政資金類項目由各項目使用單位自行採購確定監理單位。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前,各項目使用單位將信息化項目實施方案報縣大數據局評審。

第十四條縣大數據局在收到項目使用單位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較複雜項目10個工作日內),從投資預算、技術要求等方面出具評審意見,其中縣級財政資金類項目在評審意見中核定最終採購價,非縣級財政資金類項目在評審意見中核定預算價。

第十五條縣級財政資金類項目實施,由縣大數據局、項目使用單位及承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以評審意見覈定的最終採購價作爲結算依據;非縣級財政資金類項目實施,由項目使用單位根據評審意見覈定的預算價自行採購。

第十六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縣大數據局會同縣財政局對項目進度、資金使用、項目質量等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如因實際需要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須報縣大數據局、縣財政局審覈。

第十七條信息化項目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項目驗收管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管理的信息化項目必須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項目承建單位應會同項目使用單位在項目建成2個月內自行完成初驗和試運行工作,並向縣大數據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確認達到驗收條件的,由縣大數據局組織驗收,出具驗收報告。

第二十條項目驗收應當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建設過程中有效的技術資料爲依據。

第二十一條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六章項目運維管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運行和維護管理實行項目使用單位和項目承建單位共同負責制。項目使用單位、項目承建單位應當簽訂合同,對工程履行日常維護責任、質保責任,質保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於3年。

第二十三條項目使用單位應對承建單位負責建設的本單位信息化項目就建設進度、建設成效、是否滿足預期等方面進行評估。縣財政局、縣大數據局應對信息化項目就資金使用、項目運行等方面開展項目績效評估,作爲項目使用單位下一年度申報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涉密的信息化項目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信息化項目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全面加強對新區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與規範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河北省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雄安新區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新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區級信息化項目,包括政務信息化項目和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日常辦公所需的設備採購和維護不納入本辦法管理範疇。

(一)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新區財政資金投資建設、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聯合投資建設或利用財政資金向社會購買服務,用於支撐政務部門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符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範圍》規定的各類信息系統建設項目。

(二)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基礎設施項目是指新區財政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中,包括但不限於通信、網絡、能源、水利、交通、安全、教育、醫療等領域爲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以及支撐傳統基礎設施數字轉型、智能升級的各類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條信息化項目應充分依託雄安新區雲資源開展集約化建設,對數據資源進行編目匯聚共享。對雄安新區雲資源已提供服務的相關軟硬件,項目需求單位不得再新購或自建。對於不依託已有電子政務外網和內網網絡資源、重新建網以及不符合新區網絡整體規劃的項目,新區財政部門不再另行安排資金。

第四條信息化項目建設應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按照輕重緩急,分年度實施。

第五條新區改革發展局負責牽頭編制新區級信息化建設規劃,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新區級信息化項目。新區數字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數字辦)負責對新區級信息化項目提出初審意見。新區財政部門負責新區級信息化項目預算管理和政府採購監管。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信息化項目建設、運行和安全監管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新區改革發展局會同數字辦,做好新區各部門信息化建設的統籌協調,開展督促檢查和評估評價,推廣經驗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規劃和審批管理

第七條新區改革發展局應會同數字辦依照新區社會發展規劃和上級信息化建設規劃,組織編制新區級信息化建設規劃,報新區數字城市建設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新區各部門編制規劃涉及信息化建設的,應與新區信息化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新區各部門應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功能相近的信息化項目進行整合,於每年9月30日前向數字辦報送本部門及所屬單位下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需求,提交年度信息化項目計劃申報表、信息化項目申報書。數字辦會同新區改革發展局,結合新區智能城市建設需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收支狀況,統籌考慮並充分論證新區各部門信息化項目建設需求,擬定下一年度新區信息化項目計劃,報新區數字城市建設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屬於國家、省統籌安排並撥付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新區各部門應將對應項目資料報送數字辦備案。其中需新區財政配套資金的項目,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

工程建設項目中涉及行業管理和服務的各類信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交通管理系統、道路維護管理系統、綜合管廊管理系統等),應參照信息化項目管理要求,按程序納入新區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

第九條新區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由項目需求單位提出調整方案報數字辦提出初審意見,經新區數字城市建設領導小組批准後方可執行。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項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開展建設和竣工驗收的,項目需求單位下一年度不得再申報同類型的新建項目。

第十條使用新區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新建、改建、擴建信息化項目,實行計劃管理。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新區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不予安排。

第十一條項目需求單位應會同數字辦依據年度計劃開展信息化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信息化基礎設施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明確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技術標準、投資匡算、資金籌措方式、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內容。信息化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數字辦初審通過後,項目需求單位方可按程序向相關部門報審。

第十二條新區改革發展局審批的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包括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環節。對已經列入新區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的項目,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項目,可簡化爲審批項目建設方案(應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並附投資概算)。

對國家、省有明確審批要求的信息化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信息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項目建設方案應包括信息資源共享分析篇(包括數據資源管理及數據資源編目等內容)、網絡安全保障措施篇,應明確支持互聯網協議第六版(IPv6)接入,明確與新區雲資源服務、塊數據平臺、物聯網平臺、公共視頻圖像智能應用平臺、城市信息模型(CIM)平臺等統一接入的技術路徑和措施。第三方諮詢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應包括對信息資源共享分析篇和網絡安全保障措施篇的評估意見。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雄安新區數據目錄設計規範》編制數據資源目錄,建立數據共享開放長效機制和共享數據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不得將應普遍共享的數據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

第十四條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條件應由數字辦牽頭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新區規劃建設局出具對應工程項目規劃條件時,應將其作爲剛性約束條件並予以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時,應根據規劃條件要求將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內容獨立編製成冊。數字辦應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對其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跨部門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項目,牽頭部門應會同參建部門開展系統整體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後聯合報數字辦。框架方案應確定項目參建部門、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部門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形成數據目錄,確保各部門建設內容無重複交叉。框架方案確定後,各部門應按照信息化項目管理要求申請建設本部門參建內容。

新區有關部門對需要三縣共享協同的信息化項目,應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審批、分級建設、共享協同的原則,加強與已有項目的銜接。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對三縣的指導,統籌制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範。縣級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建設任務、績效目標及指標等,按照本地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審批建設工作,並做好與新區級有關項目建設單位的銜接配合。

第十六條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項目的除外。

第十七條新區級所有非涉密信息化項目,均應在河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批。

第三章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具備招標條件的信息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於1個月內發佈招標公告。招標採購涉密信息系統的,還應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管理和進度管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向項目承建單位撥付資金,嚴格遵守財政有關管理制度,做到專賬覈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信息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加強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項目運營、使用單位應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對使用密碼技術、密碼產品、密碼服務等的信息化項目,應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項目應採用安全可靠的軟硬件產品。在項目報批階段,項目建設單位應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在項目驗收階段,項目建設單位應對項目軟硬件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項目密碼應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以及硬件設備和新建數據中心能源利用效率等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對自行運行維護成本過高、項目使用單位不具備運行維護能力的信息化項目,應充分發揮職能部門和市場力量,減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維。

第二十三條新區級信息化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並徵求有關項目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意見,形成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

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應說明試運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項目建設直至項目終止。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覆的初步設計方案、項目建設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結餘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將結餘資金退回。項目建設的資金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項目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覆、建設目標不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概算批覆信息化項目建設總投資15%,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調整,並向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新區黨工委、管委會部署,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的;

(三)根據所建信息化項目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覆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按照國家、省、新區有關規定重新履行項目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初步設計方案、項目建設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覆前,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建設投資。對因開展需求分析、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方案、購地、拆遷等確需提前安排投資的信息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覆後,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九條新區級信息化項目建成後半年內,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省、新區有關規定申請項目審批部門或主管部門(經項目審批部門委託)組織驗收,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時應一併附上項目驗收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測評報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財務支出情況等材料,涉及密碼應用(包括密碼技術、密碼產品、密碼服務等)的,還應附上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

項目審批部門或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項目建設單位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或主管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驗收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將驗收報告等材料報項目審批部門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省、新區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並探索應用電子檔案。

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三十一條項目使用單位應在項目通過驗收並投入運行後的第二年內,開展自評價,並將自評價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結合項目使用單位自評價情況,可以委託相應的第三方諮詢機構開展後評價。

第三十二條新區各部門應加強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的協同聯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區財政部門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新區各部門也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相關信息系統。

(一)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複採集數據的;

(二)未按要求納入新區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且各部門自行組織建設的;

(三)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項目。

第三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賬務制度,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三十四條對列入年度計劃、無正當理由致使項目進度嚴重滯後一年以上以及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將停止安排項目年度建設資金。

第三十五條新區財政部門要加強績效結果應用,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三十七條新區改革發展局、數字辦會同黨政辦公室、宣傳網信局、公共服務局、規劃建設局等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信息化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省、新區有關規定或者批覆要求的,項目建設單位應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對項目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投資計劃、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網絡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的安全監管,並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要求。

新區各部門應嚴格遵守保密有關法律、法規,按要求採用密碼技術,定期開展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確保信息化項目運行安全和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數據安全。

第三十八條審計部門應依法加強對信息化項目的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動完善並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

第三十九條項目審批部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績效評價和項目後評價結果的應用,根據評價結果對信息化項目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指導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並按照項目審批管理要求將評價結果作爲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相關部門應予以通報批評,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實施問責。

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項目資金,或者違規安排運行維護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關職能部門要將信息化服務單位納入信用監管範圍。對違反市場規則的企業,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新區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完成後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申請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著作權或版權以及其他成果權),除有特殊約定外,歸新區管委會所有。

第四十三條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三縣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具體解釋由新區改革發展局會同數字辦承擔。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信息化項目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實現公共信息資源共享利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信息化項目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或用市級財政性資金作爲還款來源、補貼資金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以及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運維的全局性重大基礎設施、全局性重大應用平臺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管理包括項目規劃、年度計劃編制、立項審批、初步設計審批、實施、變更、驗收、資金管理、績效評估、運行維護、審計監督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數據資源工作領導小組是全市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數據資源局。

第五條 市數據資源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項目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項目管理相關工作。

市數據資源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牽頭負責全市信息化規劃和項目年度計劃編制、項目立項及初步設計審批、組織實施、驗收、績效評估等工作;組織開展縣(市)區、開發區建設的創新應用信息化項目評選及獎勵。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配合市數據資源局開展項目年度計劃編制、項目立項及初步設計審批,負責將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列入市級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計劃,開展有關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

市審計局負責符合規定的信息化項目預算執行、竣工決算等內容的審計監督。

市公共資源監督交易管理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的招標採購。

項目主管單位負責本部門、本行業信息化項目的歸口管理。項目主管單位法人爲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實施進度、建設質量及資金管理等工作總負責。項目主管單位要確定專門機構,負責信息化項目規劃、項目申報、建設管理、竣工驗收,以及數據資源共享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規劃和申報

第六條 市數據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行業信息化發展規劃,結合合肥智慧城市體系建設、大數據發展、“互聯網+”應用等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全市信息化規劃和項目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主管單位,應根據國家、省、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本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結合信息化發展實際,編制本部門、本行業的信息化規劃(總體計劃)和項目年度計劃,與市數據資源局協商確定後,組織實施。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全局性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全局性重大應用平臺項目,應根據合肥智慧城市體系建設、大數據發展、“互聯網+”應用等總體規劃,在市數據資源局的統籌指導下,做好規劃及方案制定、推進實施等工作。

第七條 市數據資源局負責市級政務雲平臺、大數據中心、備份中心、電子政務外網、網絡信息安全防護系統等城市信息化基礎支撐平臺和全局性、跨部門綜合應用平臺的統一規劃和建設。市直部門原則上不再單獨開展上述城市信息化基礎支撐平臺建設,各縣(市)區開展上述項目建設時需報市數據資源局技術審覈,確保與市級平臺互聯互通。

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新建的各類應用系統,原則上應依託統一的城市信息化基礎支撐平臺和市級數據資源交換共享平臺進行開發、部署和運行,已建的系統要逐步進行遷移(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八條 信息化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信息安全保障系統應當與信息化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第九條 建立信息化項目庫(非涉密項目),包括部門申報項目庫(簡稱申報庫)、市級儲備項目庫(簡稱儲備庫)、市級立項項目庫(簡稱立項庫)。對入庫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動態管理。

申報庫是指各單位申報的信息化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儲備庫是指通過市數據資源局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尚未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項目,由市數據資源局和項目主管單位共同維護和管理。

立項庫是指已批覆立項的信息化項目,由市數據資源局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條 項目主管單位基於本部門、本行業需求,做好申報庫項目的入庫、初審和管理工作。其中,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時需提交《合肥市信息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信息化運維項目申報時需提交《合肥市信息化運維項目申報書》。申報庫中的項目可以常年申報、撤銷,連續兩年未提交審覈的項目將自動取消,重新申報。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 市數據資源局組織對申報庫中的信息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轉入儲備庫,作爲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的備選項目。

項目主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儲備庫中選擇本單位下一年度需要開展建設的信息化項目,申請列入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爲項目立項審批必備材料。

第十二條 市數據資源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等市直相關單位,結合全市信息化總體規劃,組織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編制,作爲市級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年度計劃的組成部分。市級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年度計劃下發後,市數據資源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聯合報請市政府立項審批,審批通過的,市數據資源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立項批覆,項目轉入立項庫。

第十三條 獲得立項批覆的項目單位,編制《合肥市信息化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報市數據資源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通過的,市數據資源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批覆。

重點評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信息化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技術路線和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技術發展趨勢,實施條件是否具備,是否充分考慮資源集約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設是否完善,實施計劃和資金概算是否科學合理等。

第十四條 未按照規定納入項目庫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年度計劃,不予批准立項。未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批准立項。確需建設的,報市政府批准後按程序辦理。

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調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或取消的,報市政府批准後按變更程序辦理。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開展建設和竣工驗收的,項目主管單位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再申報同類型的新建項目。

第十五條 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下達後,市數據資源局組織各項目主管單位開展執行。

信息化建設項目由市數據資源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批覆,項目主管單位嚴格按照批覆執行。信息化運維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依據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自行實施。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信息化項目採購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項目單位嚴格按照立項批覆和初步設計方案批覆的建設內容及概算申報政府採購計劃。市財政局按照項目初步設計批覆的概算審覈政府採購計劃。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嚴格對政府採購過程開展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實行項目監理制。監理費用統一納入項目投資概算。如需開展第三方評測的,評測費用統一納入項目投資概算。

信息化建設項目,應按照“準確定級、嚴格審批、及時備案、科學測評”的要求,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費用統一納入項目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 信息化項目採購合同簽訂後,項目主管單位應及時將合同報市數據資源局備案,作爲項目實施進度控制、資金安排的依據。

項目主管單位應按月向市數據資源局報送項目實施情況、資金支付情況。市數據資源局不定期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或階段性論證。存在問題的,及時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數據資源局有權終止項目實施:

(一)由於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項目無法完成的;

(二)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原初步設計方案不能適用的;

(三)項目實施不力,無法繼續進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四)項目建設單位不按初步設計方案批覆和合同執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因上述原因終止項目的,項目主管單位應及時將終止原因以書面形式報市數據資源局。市數據資源局提出處理意見,會同市財政局收回剩餘資金,處置已形成資產。

第二十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和投資概算。對未經批准實施變更或先變更後報批的,市數據資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確需開展項目變更的,由項目主管單位向市數據資源局提出申請,提交《合肥市信息化建設項目變更申請表》《合肥市信息化建設項目變更方案》,市數據資源局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專家論證的,市數據資源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或融資平臺部門)、市審計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等集體會審,形成會審紀要。

通過集體會審的項目,變更造價少於100萬元以下且低於該項目合同總價5%的,由市數據資源局下達初步設計方案變更批覆;項目變更造價超過100萬元(含)或超過該項目合同總價5%(含)的,由市數據資源局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建成後,原則上試運行期應不少於三個月,特殊項目試運行期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二條 試運行期結束後,項目主管單位應按照驗收要求,編制《合肥市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報告》,開展項目驗收工作。項目驗收以項目立項批覆、初步設計方案批覆、招投標文件、合同、實際建設情況爲依據,包括初驗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投資概算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項目,初驗和竣工驗收由項目主管單位自行組織,將初驗意見、竣工驗收意見及項目驗收報告送市數據資源局備案。投資概算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組織開展初驗。初驗通過後,項目主管單位向市數據資源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附初驗意見、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驗收的會議紀要、項目驗收報告),市數據資源局組織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意見。

項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主管單位應向市數據資源局提交書面說明材料。未通過初驗或竣工驗收的項目,項目主管單位應督促建設單位在三個月內完成整改,再組織開展初驗或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積極配合開展信息化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審計工作由市審計局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項目實施過程中和竣工驗收後,項目主管單位憑立項批覆、初步設計方案批覆、合同、竣工驗收意見(支付尾款或監理費用時提供),分期向市財政局申請支付建設資金。

首次支付時,硬件設備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硬件合同額的60%;軟件開發及其他部分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相應合同額的30%。竣工驗收後,支付項目尾款和監理費用。

第七章 項目運維與績效評估

第二十四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項目運維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維管理,確保信息化項目安全可靠運行。信息化項目免費維保期結束後,項目主管單位應編制《合肥市信息化運維項目申報書》,按照相關要求申請運維經費。

新建信息化項目中涉及需安排網絡鏈路租賃的,應在項目初步設計方案中說明需求原因、鏈路數量、帶寬要求和經費概算等情況。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審覈意見,在初步設計方案批覆中予以明確,作爲新租和後續續租鏈路申報依據。已建信息化項目所涉及鏈路續租或變更,按照具體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數據資源局組織對信息化項目開展績效評估。重點評估項目的應用情況、數據資源共享情況應用效果、協同共享、安全保密、創新服務、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內容。績效評估結果作爲項目後續建設、運維資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資金再投入的參考依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因項目建設單位主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達不到預期目標,或項目建設單位不按初步設計方案批覆和合同執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審批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項目審批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項目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包括信息化建設項目和信息化運維項目兩類。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信息基礎設施(含機房建設)、信息網絡(含視頻監控系統)、雲計算中心、數據中心及應用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信息安全防護等新建、擴(改)建、購買服務的項目,不包括辦公類硬件設備採購、檔案數字化服務採購等項目。信息化運維項目指爲保證信息化硬件資產、軟件資產和數據資產可用而購買服務的項目,包括硬件設備運維、軟件系統運維、數據資源運維和網絡鏈路租賃等內容。

本辦法所稱全局性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包括較大範圍的有線網絡、無線網絡、公共場所WIFI、雲計算中心、大數據基地、物聯網及數據採集設施等項目。全局性重大應用平臺項目包括受衆面爲全市性的信息應用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等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數據資源局負責解釋。涉密信息化項目按照相關保密規定執行。各縣(市)區、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化項目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強化政務信息系統應用績效考覈,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國家政務信息系統主要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實施的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平臺、國家重點業務信息系統、國家信息資源庫、國家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數據中心、機房等)、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範圍》規定的系統。

第三條 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編制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對各部門審批的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備案管理。財政部負責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預算管理和政府採購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建設、運行和安全監管等相關工作,並按照“以統爲主、統分結合、注重實效”的要求,加強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的並聯管理。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網信辦、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建立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的協商機制,做好統籌協調,開展督促檢查和評估評價,推廣經驗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規劃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律和政務信息化建設特點,統籌考慮並充分論證各部門建設需求,編制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如內外部發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適時組織評估論證,提出調整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各有關部門編制規劃涉及政務信息化建設的,應當與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進行銜接。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覈報國務院審批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項目審批管理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包括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環節。

對於已經納入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對於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確要求,或者涉及國家重大戰略、國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況緊急,且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第八條 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項目的除外。

第九條 除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覈報國務院審批的外,其他有關部門自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產生的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備案文件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審批部門、績效目標及績效指標、投資額度、運行維護經費、經費渠道、信息資源目錄、信息共享開放、應用系統、等級保護或者分級保護備案情況、密碼應用方案和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內容,其中改建、擴建項目還需提交前期項目第三方後評價報告。

第十條 跨部門共建共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牽頭部門會同參建部門共同開展跨部門工程框架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後聯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確定工程的參建部門、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目錄,確保各部門建設內容無重複交叉,實現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確定後,各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要求申請建設本部門參建內容。

各有關部門對於需要地方共享協同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審批、分級建設、共享協同的原則建設,並加強與地方已有項目的銜接。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地方的指導,統籌制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範。地方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建設任務、績效目標及指標等,按照本地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審批建設工作,並做好與國家有關項目建設單位的銜接配合。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信息資源共享分析篇(章)。諮詢評估單位的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對信息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評估意見。審批部門的批覆文件或者上報國務院的請示文件應當包括對信息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見。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信息資源目錄,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不得將應當普遍共享的數據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

信息資源目錄是審批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必備條件。信息資源共享的範圍、程度以及網絡安全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部門所有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均應當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子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報批或者備案。

所有中央本級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全口徑納入管理平臺進行統一管理。各部門應當在管理平臺及時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目錄。管理平臺彙總形成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總目錄。

第三章 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並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標採購涉密信息系統的,還應當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加強政務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項目應當採用安全可靠的軟硬件產品。在項目報批階段,要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項目軟硬件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項目密碼應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以及硬件設備和新建數據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況是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充分依託雲服務資源開展集約化建設。

第十八條 對於人均投資規模過大、項目建設單位不具備建設運行維護能力的項目,應當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或者外包,減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維。

第十九條 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並徵求有關項目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意見,形成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

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於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還應當說明試運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項目建設。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覆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結餘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結餘資金退回。

項目建設的資金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覆、建設目標不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概算總投資15%,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調整,同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的;

(三)根據所建政務信息化項目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覆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

第二十四條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覆前,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建設投資。對於因開展需求分析、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購地、拆遷等確需提前安排投資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覆後,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後半年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審批部門組織驗收,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時應當一併附上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測評報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材料。

項目建設單位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等材料報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並探索應用電子檔案。

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並投入運行後12至24個月內,依據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績效評價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並將自評價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結合項目建設單位自評價情況,可以委託相應的第三方諮詢機構開展後評價。

第二十八條 加強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協同聯動,堅持“聯網通辦是原則,孤網是例外”。部門已建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需升級改造,或者擬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能夠按要求進行信息共享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覈;如果部門認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要求不能進行信息共享,但是確有必要建設或者保留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覈,經國務院批准後方可建設或者保留。

(一)對於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複採集數據的政務信息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二)對於未納入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總目錄的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三)對於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政務信息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三十條 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網信辦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務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項目建設中招標採購、資金使用、密碼應用、網絡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批覆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投資計劃、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網絡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的安全監管,並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要求。

各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等法律法規規定,構建全方位、多層次、一致性的防護體系,按要求採用密碼技術,並定期開展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確保政務信息系統運行安全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數據安全。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動完善並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評價和項目後評價結果的應用,根據評價結果對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指導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並按照項目審批管理要求將評價結果作爲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或者違規安排運行維護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及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的具體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