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規章制度管理辦【精品多篇】

規章制度管理辦【精品多篇】

安全風險管控管理制度辦法 篇一

爲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實現管理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事前預防,達到消除減少危害、控制預防的目的,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評價目的

識別生產中的所有常規和非常規活動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產現場使用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害,採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進行評價。加強管理和個體防護等措施,遏止事故,避免人身傷害、死亡、職業病、財產損失和工作環境破壞。

二、評價範圍

(一)項目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二)常規和異常活動;

(三)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四)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活動;

(五)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六)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七)人爲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八)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九)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三、評價方法

(一)工作危害分析法、安全檢查表分析法

1、工作危害分析法:從作業活動清單選定一項作業活動,將作業活動分解爲若干個相連的工作步驟,識別每個工作步驟的潛在危害因素,然後通過風險評價,判定風險等級,制定控制措施。該方法是針對作業活動而進行的評價。

2、安全檢查表分析法:安全檢查表分析法是一種經驗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員針對分析的對象列出一些項目,識別與一般工藝設備和操作有關已知類型的危害、設計缺陷以及事故隱患,查出各層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後確定檢查項目。再以提問的方式把檢查項目按系統的組成順序編製成表,以便進行檢查或評審。安全檢查表分析可用於對物質、設備、工藝、作業場所或操作規程的分析。

四、評價時機

常規活動每年一次,非常規活動開始之前

五、評價準則

採用風險度r=可能性l×後果嚴重性s的評價法。

六、評價組織

1、公司成立的風險評價領導小組

2、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工作,崗位員工要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作。

七、其它要求

1、根據評價結果,確定重大風險,並制定落實風險控制措施。

2、評價出的重大隱患項目,應建立檔案和整改計劃。

3、風險評價的結果由各單位組織從業人員學習,掌握崗位和作業中存在的風險和控制措施。

4、按照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風險評價的內容。

實施細則 篇二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爲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

細則是應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

細則一般由原法令、條例、規定的制定機構或其下屬職能部門制定,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條文中的漏洞,使原條文發揮出具體入微的工作效應。

細則特點

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點:

規範性

細則是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補充說明或輔助性的規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特點。

補充性和輔助性

細則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對法令、條例、規定或其部分條文進行解釋和說明,制定細則的`目的是爲了補充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於貫徹執行。

操作性強

細則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規定具體適用的標準及執行程序,從而使主體規範性文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細則寫法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首部

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1)標題。

幾乎全按“適用範圍 + 實施 + 文種”構成,適用範圍一般多由母體公文標題來充當。

一般細則的標題有兩種形式:

a.由地區、法(條令、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b.由法(條例、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

如《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正文

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

總則說明製作本細則的目的、根據、適用範圍、執行原則;分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制訂出具體的執行標準、實施措施、執行程序和獎懲措施;附則說明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有的細則還對一些未盡事宜作出說明。

正文結構形式有兩種:章條式和條項式。

在章條式中,第一章是總則,最後一章是附則,中間各章是分則,每章有若干條款。

條項式細則不分章,各條項內容相當於章條式各條,但項目略少,內容更加具體。

一般來說,根據法律制訂的細則多采用章條式,根據條例或辦法制訂的細則多采用條項式。

寫作要求

1、任何細則都是爲貫徹執行某一條規而制發的,必須首先說明制定細則的條文根據,根據幾條就註明幾條,不能隨意增減。

2、必須注意細則的補充性和輔助性,並體現在一個“細”字上,把有關條規具體化、細密化,而不是在原有條規之外另起爐竈,再來一個“補充說明”。

3、要注意細則條文的邏輯順序,一項一事,體現出相對的獨立性。

4、細則寫作必須堅持“上有所依,下有所繫”的原則,即必須根據上級機關的有關條規,聯繫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提出具體的實施細則。

安全風險管控管理制度辦法 篇三

1、總則

1.1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電網建設工程的安全、高效,提高電網建設安全施工水平,加強和規範施工風險的評估管理,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電網公司電網建設的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於廣東電網公司新建、擴建和改造的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風險評估。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風險評估參照此辦法進行。具體規定由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2、依據和參照文件

2.1中國南方電網公司《電網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南方電網計[2004]27號

2.2中國南方電網公司《電網建設安全健康和環境管理“三欣”標準評價體系》

2.3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範》(gb/t28001-2001)。

2.4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

3、定義

3.1輸變電工程――指220千伏及以上新建、擴建和改造的輸電線路工程和變電站工程。

3.2運行管理部門――指承擔諸如電力、公路、鐵路、航道、通信等各種設備、設施、物業管理等的有關部門。

3.3建設單位――指受廣東電網公司(業主)委託的承擔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建設的相關部門。

3.4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施工――指在電力生產設備附近或在帶電區域內施工、與運行設備有關聯或因施工改變運行方式的施工。

3.5施工方案――指爲指導工程項目或施工項目、作業活動按預定目標實施的書面文件,包括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施工安全措施、作業指導書等。

4、職責

4.1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各類施工項目的施工方案,評估施工方案的安全風險等級,提出處理措施。

4.2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4.3各建設單位負責對已經監理單位審查的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或批准,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或者由建設單位通知有關部門,監理單位組織方案審查會,經各方通過的方案,由監理批准實施。)

對不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經監理單位審查後,報建設單位備案。

4.4建設單位對嚴重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或安全風險等級評爲5級的施工方案報省公司工程建設部,由省公司工程建設部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和協調,並報省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4.5省公司運行管理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參與工程管理部門組織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風險評估,爲最終批准的施工方案所需的資源提供支持和配合。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在輸變電工程建設施工中,所有施工活動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措施。凡重大施工項目和重要施工項目、危險及特殊作業項目、惡劣氣候及惡劣條件下的施工作業項目,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和電網安全運行的其他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含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的施工方案,並對施工方案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

5.2施工方案安全風險評估是評價當施工方案失敗或不能按預期目標實施的可能性和其後果的嚴重性。施工方案安全風險等級根據預計的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來劃分。

注:1級-可忽略風險2級-可容許風險3級-中度風險4級-重大風險5級-不可接受風險

5.3施工方案安全風險評估對事故的可能性,必須考慮施工時的氣候條件、作業環境條件(如夜間施工等),對人爲失誤、不可抗力、其他意外及緊急等情況應考慮在內。

5.4施工單位對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風險評估

5.4.1施工方案編制前必須識別現場風險源(危險點)、施工項目涉及的相關方對施工項目安全的需求、工期要求。

現場風險源的識別:包括過去、現在和將來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

5.4.2施工方案選擇應綜合考慮現有的施工技術水平、資源能力水平和相關方對安全施工的需求和工程建設目標要求。

5.4.3施工方案編制必須識別所採取的技術措施可能對電網設備、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增加的新的風險,並提出相應控制措施或應急措施。

5.4.4在審批施工方案時,應把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各方需求均衡的方案作爲優先方案。

5.4.5施工方案的風險等級水平評定爲4級(重大風險)及以上時,應重新選擇和評估新的施工方案,如確沒有更安全的施工方案,經監理審查後,分別報請相關的運行管理部門和工程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5.5監理單位對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審查

5.5.1監理單位應對所有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客觀性。

5.5.2監理單位應對重要項目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從“人(施工單位資質、特殊工種人員上崗證、施工人員熟練技能、精神狀態等)、機(機械設備、電源設備等完好率、可靠度等)、料(供貨商資質、原材料出廠合格證、進場複測報告等)、法(施工方案、工藝、作業指導書、規章制度、安全措施、流程等)、環(地質、氣候、雨季、颱風、夜間施工、周圍不安全因素等)”(4m1e)五個方面評估。

5.5.3經監理單位審查後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凡涉及運行安全的,施工單位必須報送建設單位備案,需有關部門協調的還要進行協調,其中安全風險等級評定爲4級(重大風險)或5級(不可接受風險)的,施工單位還必須報請建設單位和有關單位審查和批准方可施工;對不涉及運行安全的,經監理審批後報送建設單位備案。

5.6各級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對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審批

5.6.1工程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運行等有關部門對涉及人身安全、設備安全和電網運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查。(或由監理組織,建設單位召集,協調意見後監理批准。)

5.6.2根據工程特點(工程項目的物點、性能、工程進行的條件、內外環境等),對安全風險項目進行定性分析確定,找出施工實施中有可能對人身及電網安全影響最大的風險項目,對其發生的後果進行定性分析。

5.6.3以確保人身、電網安全爲前提,進行風險成本及風險處理成本評價,確立是否可以接受風險,進行權衡。

5.6.4施工方案的安全風險等級評定爲5級(不可接受風險)的,建設單位還必須報請省公司工程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批准。

5.6.5規避安全風險,一般採用以下方法:

對嚴重危害人身及電網安全的方案,予以否決,同時要求施工單位另行編制新的方案,重新報審。

要求運行等相關部門提供充分條件,制訂相應的預案,降低安全風險等級至3級及以下後再批准方案實施。

安全風險管控管理制度辦法 篇四

第一條(目的)爲規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主要內容)本規定適用於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原則、範圍、程序和結果處理等工作。

第三條(職責職能)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組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風險評估任務,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依法採取相應的監測、檢測、通報和監督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條(原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監測信息和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爲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和章程進行風險評估,可以委託有關技術機構具體承擔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分析等任務。風險評估經費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六條(獨立性)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以及承擔風險評估任務的機構應獨立開展風險評估,保證風險評估結果的科學、客觀和公正。

第七條(評估範圍)以下情形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覈同意後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一)爲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

(二)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後認爲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三)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的;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爲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風險評估的建議,並同時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一)發現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隱患的;

(二)因科學技術發展,需要對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進行重新評估的;

(三)爲確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的需要的。

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風險評估建議應提供《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並儘可能提供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條(與食用農產品風險評估關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已有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一條(不予評估的情形)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提出意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作出不予評估的決定:

(一)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存在違法行爲,通過依法採取控制措施可以解決的;

(二)對於食品安全風險較低或者可以通過簡單的風險管理措施解決的而缺乏評估必要性的;

(三)國際已有風險評估結論且適於我國膳食暴露模式的;

上述情形在發現有新的科學數據和有關信息證明仍有必要開展風險評估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重新做出風險評估的決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確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計劃和優先評估項目。

第十三條(任務說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時,應向提出風險評估建議的部門收集以下信息:

(一)危害的性質、涉及的食品種類、食品數量和分佈範圍;

(二)危害進入食品的途徑和含量;

(三)危害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四)危害涉及的人羣和數量;

(五)國內外現有的監督管理措施;

(六)其它與風險評估相關的信息。

第十四條(任務下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風險評估任務書》的形式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風險評估任務。《風險評估任務書》應包括風險評估的目的、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結果產出形式等內容。

第十五條(制定評估方案)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根據評估任務提出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於需要進一步補充信息的,可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數據和信息採集方案的建議。

第十六條(實施評估)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評估方案,遵循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徵描述的結構化程序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風險交流)風險評估過程中,受委託承擔風險評估具體任務的風險評估機構應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需要,及時提交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對於風險評估過程中需要進一步補充數據才能進行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做出報告和工作建議。

第十八條(評估結果)風險評估機構應當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的時限內提交風險評估結果,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有關風險評估機構應對風險評估結果和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應急評估)發生下列情形,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立即研究分析,對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事項,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立即成立臨時工作組,制定應急評估方案。

(一)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衆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儘快解答的;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並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

(四)處理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國際貿易爭端需要的;

(五)其它需要通過風險評估解決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條(進行評估)臨時工作組按照應急評估程序和應急評估方案進行風險評估,及時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風險評估結果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佈結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佈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用語定義如下: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徵描述等。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對健康有潛在不良影響的生物、化學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狀況。

危害識別:指對食品中可能產生不良健康影響的某種危害的定性描述。

危害特徵描述:指定性或定量分析危害的量效反應關係或危害作用機理。

暴露評估:不同人羣攝入某種危害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風險特徵描述:根據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和暴露評估的結果,綜合分析該危害產生不良健康影響的嚴重性和可能性。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