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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事項報告多篇

領導事項報告多篇

【第1篇】《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個人理解心得體會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個人理解心得體會1: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覈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兩項法規”)。對此,中組部有關負責人就上述兩項黨內法規回答記者提問時透露,新規對報告對象的範圍作適當調整,央企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都要如實上報“家事、家產”。

兩項法規的出臺是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堅定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完善中國特色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內在要求,是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實踐成果上升爲制度規範的現實需要。兩項法規的頒佈實施,對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地區各部門應把貫徹執行兩項法規作爲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要引導領導幹部準確把握兩項法規的主要精神和具體要求,切實增強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組織觀念,嚴格按照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做到真實、準確、完整,自覺接受組織監督。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要真實。就是要本着對組織忠誠老實的態度,如實、客觀、坦誠向組織報告每一個事項的真實情況。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要準確。就是要認真查閱相關證件、合同、賬戶、執照等材料上記載的信息,逐項一一對照填寫。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要完整。就是要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相關人員進行溝通覈實,確保應報盡報、無遺漏。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個人理解心得體會2: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覈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併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認真遵照執行。

其中,《規定》是對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修訂後出臺的;《辦法》是新制定的。《規定》、《辦法》的印發實施,對於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執行離不開責任擔當。筆者注意到,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裏,反覆強調了“認真”二字。通知強調,各級黨委(黨組)要把貫徹執行《規定》、《辦法》作爲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高級幹部要帶頭執行,切實增強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組織觀念,切實做到忠誠老實,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通知要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持之以恆抓好《規定》、《辦法》的組織實施,加強抽查覈實,敢於較真碰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其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更大作用。

據有關方面統計,十八大以來,至少有9名省部級官員被指“隱瞞個人有關事項”,比如河北原省委書記周本順、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等。全國因不如實報告被處理的幹部多達13萬人。可見,全國各級黨組織、各級黨的組織(人事)部門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相關規定是“認真”的,絕非雷聲大、雨點小用來嚇唬人,頂風違紀者一旦露餡,必定吃不了兜着走。而且,此次《規定》更一步加大了覈查力度:個人有關事項從只報不查到又報又查,從部分查覈到“凡提必核”,隨機抽查比例提高到10%,兩項合計年查覈率達到25%。可以肯定,下一步,各級黨組織必將以更加“認真”的態度,以更大的決心、更大的勇氣、更大的氣力,抓緊抓好《規定》《辦法》的貫徹執行。

每一位黨員領導幹部都應該在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做到言行一致、表裏如一,而不能陽奉陰違、兩面三刀。領導幹部能否認真地、如實地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考驗其黨性和組織紀律觀念強不強,能否嚴格守紀律、講規矩,能否對黨忠誠老實,能否自覺接受紀律約束,以及是否清正廉潔、是否“有病”的試金石。讓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無論從遵守紀律還是從促進廉潔從政防止腐化變質的角度來說,是考驗,是監督,更是愛護。所以,每一位黨員領導幹部都應該“認真”對待《規定》《辦法》,堅決遵守,坦坦蕩蕩做人、實實在在做事、清清白白爲官。

【第2篇】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個人學習認識

隨着新修訂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覈結果處理辦法》的出臺實施,從嚴治黨不斷以各種形式向縱深發展,腳步鏗鏘有力。以下是本站範文網整理的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個人學習認識,歡迎閱讀參考。

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個人學習認識(一)

近日,領導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出臺新規,要求抓住“關鍵”少數,明確“如實”底線。從嚴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切實牽住了幹部廉潔從政的“牛鼻子”。

隨着從嚴治黨縱深推進,制度之籬越扎越緊。然而,仍有少數幹部“任性”填報,房屋平方填個大概,股票資產囫圇瞎報,甚至財產房產總是“遺忘”、護照在手“說走就走”、家屬定居國外“毫不知情”。不報、漏報、瞞報,歸根結底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有幹部認爲個人事項屬於私事,填起來有所保留、避重就輕;二是一些“帶病”幹部心中有鬼、心存僥倖,於是不如實彙報或是乾脆隱瞞不報。

《黨章》規定,“黨員要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可連實話實說都做不到,何談“對黨忠誠”,又哪來廉潔幹事?瞞報個人重大事項,並不是無傷大雅的“小事、小節”,廣大領導幹部應把“8項家產”、“6項家事”的申報當成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在“私事”的填報上,做到“零”保留,體現忠誠、“報”出平安。

個人事項報告“零”保留,體現的是忠誠。個人重大事項申報制度,是檢測一個幹部是否忠誠、乾淨的試金石。作爲黨員幹部,應站在對黨和組織忠誠的高度,對出臺的新規做到學深學透、入腦入心。對個人、配偶、子女等各項情況要逐一覈對、如實填寫,做到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做個講政治、守規矩的明白人。

個人事項報告“零”保留,報出的是平安。不少問題幹部是從隱瞞個人事項這種“小微”違法亂紀事件開始,一步步從“小蒼蠅”墮落成爲“大老虎”。廣大幹部要把個人重大事項申報當成自查,在如實填報的同時,善於攬鏡自照、舉一反三,及早發現苗頭性問題,進行自我檢查、自我修復、自我提升,從而真正“報”出平安。

“開弓沒有回頭箭,反腐沒有休止符。”廣大黨員幹部應帶頭從小事做起,在細節上保持對黨忠誠無保留,切實維護好個人重大事項申報制度的權威性,讓報告個人事項成爲廉潔從政的“護身符”。

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個人學習認識(二)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新制定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覈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和《辦法》的出臺彰顯了我們黨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和恆心,對於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員幹部落實規定要“守信不欺”,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

守信不欺要對黨絕對忠誠。習近平同志指出:“對黨絕對忠誠要害在‘絕對’兩個字,就是唯一的、徹底的、無條件的、不摻任何雜質的、沒有任何水分的忠誠。”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檢驗幹部成色的“試金石”,是對黨是否忠誠的直接體現,守信不欺就要求如實填寫報告,老老實實、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向組織報告自身情況。填報中,一些人思想麻痹,將填寫當成“小事”;心存僥倖、避實就虛填報,漏報、隱瞞真實情況,這就是對黨的不忠誠,要堅決糾正,堅決制止,堅決處理,零容忍態度決不改變。

守信不欺要強化紀律底線。習近平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的講話中曾說“紀律面前一律平等,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要把紀律作爲黨員幹部行爲的底線、紅線、高壓線。《辦法》爲今後嚴肅處理如實報告的行爲劃出了底線,亮出了紅線,爲更加有效地強化查覈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黨員幹部一定要喚醒心中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執紀先於執法,黨紀嚴於國法,在實際填報過程中,頭腦不要糊塗,行爲不要犯錯誤,堅決把紀律挺在前面,只有自身正、自身硬、自身淨,才經得起組織監督檢驗。

守信不欺要提升道德修養。先秦的荀子早就有言:“誠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守信約是事關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大事,事關國家興亡,小則關係到個人操守信譽。黨員幹部務必高度重視道德修養,將誠信作爲立身處世,幹事創業之必須,把加強道德修養作爲十分重要的人生必修課。如實填寫報告是對幹部道德修養的基本要求,口是心非,言行不一,隱瞞不報,對組織忠誠就是一句空話。有諺曰:“得黃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諾”,黨員幹部填寫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是對組織的莊嚴承諾,要修正和摒棄麻痹心理、僥倖心理,把據實二字落到實處。

【第3篇】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爲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本資料權屬文祕資源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本站範文網更多資料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爲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爲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公司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覆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爲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八、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公司黨委、行政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公司黨委、行政及紀委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部門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爲考覈幹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組織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公司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局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 爲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作風建設,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局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包括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第三條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二)本人蔘加與操辦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留學、勞務輸出和定居的情況;(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五)配偶、子女及直系血親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購併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爲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根據報告內容認真填寫《**局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一式兩份,於事前15日內主動上報受理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在事後10天內以書面形式補報,並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爲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第五條 局機關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局機關黨委負責受理。受理部門要對所報告事項依據有關規定和政策進行審覈,於10天內在“報告表”上籤署意見,並通知報告人。報告內容情況特殊的,應由受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商審覈,並在10天內將審覈意見用文字形式答覆給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第六條 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爲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第七條 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做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第八條 局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爲考覈幹部的一項內容,納入領導幹部行爲監察範疇。負責受理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的機關黨委,每年底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第九條 今後上級有關部門如有新的規定和要求,按新規定、要求執行。第十條 本規定由局機關黨委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5篇】關於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政府、縣委和縣級國家機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各羣衆團體:

爲了認真貫徹落實十七屆四中全會和中、省、市紀委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根據市紀委榆紀發〔20xx〕44號《關於重申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現就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報告對象

縣、鄉兩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科級以上幹部和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科級以上的幹部。

二、報告內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本人認爲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三、具體要求

(一)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應於事前一週內向縣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報告;其他個人重大事項在事後一個月內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二)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爲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三)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情況作爲考覈領導幹部的一項內容,存入本人廉政檔案。

(四)領導幹部發生應當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應填寫《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備案表》。對報告內容以外,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情況,要形成書面報告,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覈簽註意見。縣(處)級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要按時上報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備案。科級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要按時上報縣紀委黨風廉政室備案。

【第6篇】《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知識問答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知識問答

問:請您介紹一下出臺兩項黨內法規的背景和意義。

答: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關鍵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黨要管黨,首先是管好乾部;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着眼於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採取一系列新舉措,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就是從嚴管黨治吏的一項重要抓手。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各級黨組織以釘釘子精神,狠抓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落實,持續發力、久久爲功,使其成爲全面從嚴管黨治吏的一把利器,取得顯著成果。修訂出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新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覈結果處理辦法》,集中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推進報告工作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和制度成果。

出臺兩項黨內法規,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指示要求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對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高度重視,幾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有關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有機結合,將執行和完善報告制度納入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加以推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作了明確規定。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要求和中央的新精神,爲修訂和制定兩項黨內法規指明瞭方向。

出臺兩項黨內法規,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貫徹執行報告制度實踐經驗的制度成果。一是報告制度日益深入人心,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廣大領導幹部普遍認識到,是否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對黨忠不忠誠、老不老實的具體體現,瞞報非小事、說謊有代價,自覺接受監督意識明顯增強。二是工作措施不斷改進,推進力度越來越大。個人有關事項從只報不查到又報又查,從部分查覈到“凡提必核”,隨機抽查比例提高到10%,兩項合計年查覈率達到25%。三是查覈結果運用從嚴從實,作用發揮越來越好。全國因查覈發現不如實報告等問題被暫緩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資格、後備幹部人選資格9100多人,因不如實報告等問題受到處理的共12.48萬人,有力強化了對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有效防止了“帶病提拔”。這次出臺兩項黨內法規,認真總結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實踐經驗和創新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來,長期堅持下去,凸顯了抓制度執行的久久爲功。

出臺兩項黨內法規,是與時俱進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的現實需要。出臺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於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加強領導幹部管理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管黨治黨形勢的發展變化,原來的規定有一些方面已不能很好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對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完善制度來解決。比如,隨着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力度進一步加大,幹部管理監督需要更加科學化、精準化,對報告對象範圍作適當調整勢在必行。再比如,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就業從業形式多樣化,投資渠道多元化,從防範利益衝突、促進領導幹部廉潔用權廉潔齊家的角度,亟待對報告的家事、家產有關事項予以進一步明晰和完善。中央出臺兩項黨內法規,堅持問題導向,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回答和解決了制度執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彰顯了中國特色的制度自信。兩項黨內法規的貫徹執行,必將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促使領導幹部對黨忠誠、遵規守紀、誠實守信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問:請您談談修訂和制定工作堅持的基本原則。

答:出臺兩項黨內法規,以黨章爲根本遵循,以黨內有關規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爲重要依據,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主要把握這樣幾個原則:一是堅持突出重點,以黨政領導幹部爲重點報告對象,以與領導幹部利益和權力行爲緊密關聯的家事、家產爲重點報告內容;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報告和查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報告事項的範圍、內容及查覈等進行調整和明確;三是堅持依規依法,與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相銜接;四是堅持實事求是,以更加符合實際,更爲精準科學。

問:請您介紹一下此次修訂《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新修訂的《規定》共21條,3300餘字。主要規定了立規的目的和依據、適用對象、報告內容、報告程序和報告材料的查閱、彙總綜合、抽查覈實及違反規定的處理等。與印發實施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報告主體進一步突出了“關鍵少數”。修訂後的《規定》,對報告對象的範圍作了適當調整,主要是對企事業單位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作了進一步區分。概括起來講,就是“一突出、兩調整”:“一突出”,就是突出黨政領導幹部這個重點。黨政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都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範圍同黨政機關一致。這充分體現了對黨政領導幹部從嚴管理的要求,對公共權力從嚴監督的要求。“兩調整”,就是將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爲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將國有企業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爲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管和市管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這樣調整,更好地體現了分類管理的原則、精準科學的理念、重點監督的要求。

二是報告事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爲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修訂後的《規定》,總體上還是報告8項家事、6項家產共14項內容,但有的項目作了進一步明晰、補充完善,個別項目作了合併調整。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國(境)證件和行爲、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三是增加了抽查覈實的規定。這是此次《規定》修訂的一個重點,在《規定》中專列了5條,對開展查覈的方式、比例、對象以及查覈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對家庭財產來源合法性驗證、查覈結果的運用等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明確了查覈聯繫工作機制和抽查覈實紀律。新增加的這些條文,充分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覈實工作的實踐成果。特別是此次修訂《規定》時,一併研究制定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覈結果處理辦法》,爲今後嚴肅處理不如實報告的行爲劃出了底線,亮出了紅線,爲更加有效地強化查覈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必將促進報告制度得到更好地貫徹執行。

問:您剛纔談到,修訂《規定》時一併研究制定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覈結果處理辦法》,請您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精神和內容。

答:查覈結果處理辦法是在認真總結這幾年查覈工作經驗、深入分析典型案例、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主要明確了三個方面問題:一是明確認定漏報或者瞞報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比如在認定漏報情形時,《辦法》的用語一般是“少報告”;在認定瞞報情形時,用語一般是“未報告”。二是區分了漏報、瞞報的具體情形和處理規定。對漏報、瞞報行爲的處理,考慮到瞞報屬於主觀故意,是對組織不忠誠老實的體現,所以在組織處理方面體現了加重的原則。對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覈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三是明確了領導幹部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影響期。《辦法》重申或者明確,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

問:對違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應當受到何種追究?

答:從嚴治黨,必須增強管黨治黨意識、落實管黨治黨責任。如果不追究制度不執行、不落實的責任,必然導致制度懸空、形同虛設。《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覈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覈結果作爲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對未經查覈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幹部,或者對查覈發現的問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及其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覈聯繫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覈工作中敷衍塞責、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問:最後,請您談談對貫徹落實兩項黨內法規有哪些要求?

答:中央已經正式印發兩項黨內法規,接下來關鍵是要認真貫徹和嚴格執行,把制度落實到位,落地生根。各級黨委(黨組)要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把嚴格執行兩項黨內法規作爲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對學習貫徹工作作出部署,堅持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領導幹部要增強“四個意識”,切實強化組織觀念,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按規定按程序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思想和認識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認真履行職責,以更大的決心、更大的勇氣、更大的氣力,抓緊抓好兩項黨內法規的貫徹執行,加強抽查覈實,敢於較真碰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其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7篇】領導幹部學習四項監督制度有關事項報告辦法心得體會

幹部選拔任用中是否落實《有關事項報告辦法》作爲檢查的重要內容,看黨委(黨組)是否存在隱瞞情況、該報告未報告的問題;要同“一報告兩評議”結合起來,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時,要報告貫徹落實《有關事項報告辦法》等制度的情況,看全委會是否履行了監督職責;要同組織工作羣衆滿意度調查結果結合起來,認真分析影響組織工作滿意度的因素,看是否存在應報告未報告而出現違反組織原則和人事紀律的問題,從具體細節上防止選人用人上失察失誤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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