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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精品多篇)

食品安全法(精品多篇)

節 特殊食品 篇一

第七十四條 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

第七十六條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准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第七十七條 依法應當註冊的保健食品,註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籤、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聲稱要求的,准予註冊;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對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該原料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依法應當備案的保健食品,備案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籤、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羣、不適宜人羣、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籤、說明書相一致。

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佈並及時更新已經批准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以及批准的廣告內容。

第八十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註冊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籤、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牀效果的材料。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

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證嬰幼兒生長髮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籤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註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註冊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佈註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目錄,並對註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祕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第八十三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並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篇二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章 食品安全標準 篇三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衆身體健康爲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爲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佈,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衆免費查閱、下載。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彙總,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節 標籤、說明書和廣告 篇四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第七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籤、說明書和包裝。標籤、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籤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七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食品。

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