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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工作流程

一、審計工作流程

審計工作流程

1、審計工作準備階段

(1)制定諮詢實施方案

由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諮詢實施方案,該方案包括諮詢業務概況、諮詢業務要求、諮詢依據、諮詢原則、諮詢標準、諮詢方式、諮詢成果、綜合諮詢計劃、專業分工、諮詢質量目標及操作人員配置等,經技術總負責人審定批准後實施。

(2)諮詢資料的收集整理

諮詢單位根據合同明確標的內容,收集由委託人提供的資料清單。提供的資料需真實、完整、充分、可靠。

(3)諮詢業務操作人員在項目負責人的安排下,收集、整理開展諮詢工作所必需的其它資料。

2、審計工作實施階段

實施階段包括項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階段、設計階段、招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結(決)算及項目後評估階段等五個階段以及其它相關諮詢業務。諮詢單位接收委託人的委託,可從事建設項目全過程或某階段的諮詢。

2.1、項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階段工作規程

2.1.1、項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

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策劃、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含建設項目投資估算及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目的是對擬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對不同建設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選及作出判斷和決定。

2.1.2、收集和熟悉有關諮詢依據

(1)國民經濟發展的長遠規劃,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任務和技術經濟政策;

(2)項目建議書和諮詢合同委託的要求;

(3)有關的基礎數據資料,包括同類項目的技術經濟參數、指標等;

(4)有關上程技術經濟方面的規範、標準、定額等,以及國家正式頒佈的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

(5)國家或有關部門頒佈的有關項目前期評價的基本參數和指標。

2.1.3、諮詢成果文件的校審

(1)確保諮詢成果文件的真實性和科學性。諮詢單位在具備充分諮詢依據的基礎上,按客觀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技術方案比選,確保項目前期諮詢及可行性研究的嚴肅性、客觀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

(2)項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內容應符合並達到國家及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現行規定與要求,項目齊全、指標正確、計算可行。工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應環境效益)分析方法正確,符合實際,結論可靠。

校審後的諮詢成果文件由技術總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簽發,並對質量負責。

2.1.4、準確確定項目造價控制目標值

隨着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不斷深入,諮詢單位所編制的投資估算應根據各階段特點不斷深化,並形成項目造價控制的目標值。

2.2、項目設計階段工程規程

2.2.1、項目設計階段的主要工作

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價值工程分析、設計概算的編制或審查、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或審查、項目資金使用初步設計的編制。目的是通過工程設計與工程造價關係的研究分析和比選,確保設計產品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2.2.2、收集和熟悉有關諮詢依據

(1)各設計階段設計成果文件及相關限制條件,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批文、建設項目設計所採用的技術與工藝流程、建築與結構形式、技術要求、建築材料的選用標準及項目所涉及的規劃、配套等限制條件;

(2)編制或審覈概算、預算所需的相關基礎資料,包括參考選用的定額、市場造價數據、相似項目技術經濟指標;

(3)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技術經濟資料。

2.2.3、諮詢成果的文件的校審

(1)對不同建設方案應進行充分的技術經濟比選與優化論證,具有準確的分析與評價資料,確保所推薦的方案經濟合理、切實可行;

(2)工程概算與預算編制的工程數量應基本準確、無漏頃;概算與預算深度應符合現行編制規定,採用定額及取費標準正確,選用的價格信息符合市場狀況,計算無錯誤,經濟指標分析合理,計價正確;

(3)概算與預算的諮詢成果文件內容與組成完整,應包括編制說明、總概(預)算書、綜合概(預)算、單位工程概(預)算書及相關技術經濟指標和主要簡述材料與設備表;依據齊備,附表齊全,深度符合規定要求;

(4)校審後的諮詢成果文件由規定的造價工程師簽發,並對其質量負責;

(5)校審後的諮詢成果文件的各項計算書不對外印發,經校審簽署後整理齊全保存備查。

2.3、項目招標階段的主要工作

2.3.1、項目招標階段的主要工作

策劃建設項目的招方式、編制招標文件(含評標方法及標準、實物工程量清單)、編制標底、提供評標用表格和其他資料、起草評標報告、起草合同文本並參與合同談判與簽訂。其目的是依據合適的建設工程招標程序,通過施工合同來確定工程的施工合同價。

2.3.2、收集和熟悉有關諮詢依據

(1)有關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法律、規定、程序、要求等內容;

(2)項目的實施要求,包括工程擬招標的方式、範圍;

(3)編制招標階段諮詢文件所需的基礎資料與相關的設計成果文件(包括滿足招標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建設項目特殊條件等;

(4)與建設項目招標工作項目相關的其他資料。

2.3.3、諮詢成果文件的校審

(1)確保整個招標階段的諮詢服務工作應在獨立、公平、公正、科學、誠信的狀態下開展;

(2)建設項目招標方式、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要求並滿足項目本身的特殊條件,確保擬採用的招標方式切實可行並能達到預期目標;

(3)工程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的格式和種類應符合項目要求,內容構成齊全,所涉及的計價依據完備,工程價款的量、計價及支付方式等清晰合理;

(4)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的,應有對應的工程量計價規則,清單分類合理,報價基礎上內容描述清晰明瞭、計價正確,清單表式齊備,深度符合有關規定;

(5)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在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編制,內容應與招標範圍相一致,計價應考慮到項目的特殊條件及市場競爭狀態、內容一般應包括編制說明、工程量計算。

3、終結階段

3.1、諮詢成果文件的完備性

諮詢成果文件均應以書面形式體現,其中間成果文件及最終成果文件須按規定經技術總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或專業造價工程師簽發後才能交付。所交付的諮詢成果文件的數量、規格、形式等應滿足諮詢合同的規定。

3.2、確定諮詢成果文件的完備性

在諮詢服務的終結階段,項目負責人應確定所交付的諮詢成果文件以滿足諮詢合同的要求與範圍,且所有諮詢成果文件的格式、內容、深度等均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標準。

3.3、諮詢資料的整理與歸檔

諮詢單位的技術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制定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諮詢資料收集、整理與留存歸檔制度。諮詢資料應在技術總負責人領導下,由項目負責人或專人負責整理歸檔。整理歸檔的資料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諮詢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

(2)作爲諮詢依據的相關項目資料、設計成果文件、會議紀要和文函;

(3)經簽發的所有中間及最終成果文件;

(4)與所有中間及最終諮詢諮詢文件的計算、計量文件、校覈、審覈記錄;

(5)作爲諮詢單位內部質量管理所需的其它資料。

3.4、諮詢服務回訪與總結

大型或技術複雜及某些特殊工程,諮詢單位的技術管理部門應制訂相關的諮詢服務回訪與總結制度。回訪與總結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諮詢服務回訪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回訪對象主要是諮詢業務的委託方,必要時也可以包括使用諮詢成果資料的項目相關參與單位。回訪前由相關專業造價工程師擬訂回訪提綱;回訪中應真實記錄諮詢成果及諮詢服務工作產生的成效及存在問題,並收集委託方對服務質量的評價意見;回訪工作結束後由項目負責人組織專業造價工程師編寫回訪記錄,報技術總負責人審閱後留存歸檔;

(2)諮詢服務總結應在完成回訪活動的基礎上進行。總結應全面歸納分析諮詢服務的優缺點和經驗教訓,將存在的問題納入質量改進目標,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與方法,並形成總結報告交技術負責人審閱;

(3)技術總負責人應瞭解和掌握本單位的諮詢技術特點,在諮詢服務回訪與總結的基礎上歸納出共性問題,採取相應解決措施,並制訂出針對性的業務培訓與業務建設計劃,使諮詢業務質量、水平和成效不斷提高。

3.5、諮詢成果的信息化處理

諮詢單位技術管理部門在諮詢業務終結完成後,應選擇有代表性的諮詢成果進行項目造價經濟指標的統計與分析,分析比較事前、事中、事後的主要造價指標,作爲今後諮詢業務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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