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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工資怎麼結算(新版多篇)

被辭退工資怎麼結算(新版多篇)

勞動法辭退的注意事項 篇一

1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要點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要點:1)有具體錄用條件的約定;2)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3)做出解僱決定及通知勞動者的時間節點需控制在試用期屆滿前,不能超過試用期;4)已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解僱前需事先通知工會;5)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2試用期不是可以隨意解僱的期限

很多人以爲試用期只是雙方互相考察、互相適應的過程,如果覺得不滿意,隨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離職,其實,這是對試用期解僱的錯誤認識。從法律規定看,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並非那麼簡單,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見,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無相關證據隨意解僱屬違法行爲。

3不能勝任工作與解僱

需注意以下幾點:1)以此理由解僱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需支付經濟補償;3)用人單位以此爲由解僱敗訴率高,往往變成違法解僱;4)敗訴原因多集中在舉證困難,或解僱程序存在問題方面,比如未履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程序即直接解僱。

4解僱不能勝任工作員工常規流程

用人單位解僱不能勝任工作員工,需注意如下常規流程:1)能夠證明具體的崗位要求;2)有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一般是考覈結果;3)考覈制度系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4)履行培訓或調崗程序;5)證明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6)做出解僱決定並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7)向員工送達解僱通知。

5願意支付賠償金不等於就可以隨意解僱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當公司解僱無法定理由,員工是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係,並不是願意給錢就可以解僱。

6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並非最多支付12個月

產生這個錯誤理解的根源有二:一是錯誤理解勞動法及配套規定的意思,認爲原來勞動法環境下經濟補償就有12個月限制;二是錯誤理解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認爲第47條規定了經濟補償最多就12個月。實際上,按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也只有兩種情況有12個月經濟補償限制,即: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其它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經濟補償金是可以超過12個月的,比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的都沒有12個月限制。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改變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個月限制,而是統一以勞動者的月工資額作爲是否受12個月限制的。標準,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則不受12個月限制(個別地區司法指導意見有特別規定除外)。

7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比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更難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解除固定期限合同一樣難,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條件是一樣的,基本沒有什麼不同,除了依法裁員時對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有適當的照顧。讓你覺得解除難的真正的原因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法設定你想終止的日期,而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自由設定。

8女職工“三期”內並非一定不能解僱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注意:這裏沒有規定不能依據第39條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情形之一,雖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之行爲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孕期、產期、哺乳期並不是女職工的護身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仍可解除勞動合同。

被辭退工資怎麼結算 篇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沒簽訂勞動合同,還要承擔雙倍工資賠償,未交社保,還要補繳員工入職以來的所有社保。

綜上,如果你覺得是因爲用人單位是無故將你辭退的,你可以根據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二倍要求賠償金。

企業辭退的基本原則 篇三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