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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優選(範本8篇)

【導語】

村民自治章程 優選(範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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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篇1:村民自治章程篇2:村民自治章程篇3:村民自治章程篇4:村民自治章程篇5:村民自治章程篇6:村民自治章程篇7:村民自治章程篇8:村民自治章程

【正文】

篇1:村民自治章程

總則

在黨的領導下,根據本村實際情景,在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內實行自治。經兩委研究,村民代表大會經過,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諧禮貌

第一條:樹立社會主義道德新風尚,講禮貌、講禮貌、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尊師重教,擁軍優屬,扶貧助難,喜事新辦,破除封建迷信,進取參與“禮貌戶”評比活動。

第二章:村內秩序

第二條:每個村民都要學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講究社會公德,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團體的一切財產和設施,否則照價賠償。

第四條:不打架鬥毆,不尋釁鬧事,不做傷風敗俗之事,嚴禁聚衆賭博和地下六和彩、嚴禁造謠惑衆、搬弄是非、誹謗他人,輕者受到道德的譴責,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爲做好本村社會治安工作,外來人員需在本村居住的應主動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登記後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條:嚴格遵守信訪工作條例,經過正當渠道向上級反映問題,不參與越級上訪、團體上訪,不利用信訪手段聚衆鬧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條:全體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係。

第八條:婚姻自由,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錢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和管理家庭財產。

第九條:贍養老人,使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對不盡贍養義務者,經批評教育無悔改表現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條:父母、繼父母應承擔未成年人或無生活本事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不準虐待病殘兒;對繼子女和養子女,嚴禁因家庭不和導致中小學生中途輟學。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條:村內所有土地屬團體所有,村民僅有使用權。對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者,責令其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築物。

第十二條:經濟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賃團體土地(企業、商品房、果園、生產資料和各種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村委會的統一規劃,必須與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並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村委會繳納承包費和租賃費,對不履行合同,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處理。

(二)對團體和個人簽訂的各項承包合同,村委會要建檔立卡,加強管理。對合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可按《農村團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村級建設

第十三條:村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實行村民集中建房和採取農民新村統一安置。具體事項,由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公示三天後確定。

第十四條:自覺維護好村內公共衛生,不亂排污水、亂倒垃圾、亂堆雜物,搞好家庭個人衛生,自覺綠化家庭,美化環境,自覺維護街道整潔暢通,嚴禁堆物防礙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村民應自覺維護村委會正常的辦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兩委開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執行公務。

第十六條:村委會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堅持民主化決策,依法辦事,重大事情必須經過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公示三天後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村兩委幹部嚴禁以權謀私,嚴禁挪用公款,嚴禁打擊報復,違者要嚴厲查處。

第七章:村務公開[由本站網友投稿]

第十八條:村兩委工作要實行村務公開。利用公開欄或經過召開黨員、羣衆、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務、財務收支情景、承包費、宅基地審批、生育審批、獎扶和特扶對象情景等有關村民關心的重大問題進行公開,以便理解羣衆監督。

第十九條:村財務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開一次。

第八章:計劃生育

第二十條:爲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繼續穩定低生育水平,充分體現羣衆的主體地位,加快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轉變,充分發揮村兩委對計劃生育的領導作用,自覺承擔抓好村計生工作的職責,進一步樹立男女平等,女兒也是傳後人等科學禮貌新觀念,維護羣衆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推動羣衆履行計劃生育義務,促使村人口計生工作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村民委員會是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組織的核心,負責全面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相關科普知識,負責向村民供給計劃生育宣傳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免費爲初次生育(含懷孕)的村民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及時爲需外出的村民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爲貼合再生育條件的村民辦理《生育證》相關手續。爲自願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因故不能按時辦理的,應向村民說明理由。

(三)免費供給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技術指導和避孕藥(具)。供給節育措施服務,並承擔施行節育手術、不貼合法定生育條件終止妊娠的費用。

(四)定期免費供給孕(環)情監測服務,及時做好隨訪和技術指導。

(五)負責與上級人口計生部門聯繫,爲村民進行病殘兒、節育手術併發症鑑定供給有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村團支部、婦代會、民兵、計生協等羣衆組織共同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各負其責。

第二十三條:村民應自覺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條: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年齡在15—49週歲範圍內的村民爲育齡羣衆。

育齡羣衆計劃生育權利和義務:

(一)每位育齡羣衆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權利,有權要求依法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生育證》、《獨生子女光榮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二)生育或收養子女或生育、收養的子女死亡的,應當在45天內如實向村委會報告。

(三)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及時(順產90天內,剖宮產210天內)落實以長效爲主的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按規定理解孕(環)情檢查和生殖保健服務。因務工、經商等活動在異地村住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彙報現居住地詳細地址。

(四)貼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孕婦要求終止妊娠的,應當貼合《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的規定。不貼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五)計劃生育戶有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權利。

(六)違法生育的,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七)爲流動人口供給居住條件並超過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彙報。

第二十五條: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村民實行優待和獎勵。

(一)對領證的獨生子女戶和雙農獨女戶可享受本鎮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規定的有關待遇。

(二)實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會能夠給予適當。

(三)獨生子女戶、雙農獨女戶,其子女在入學、參軍、招工、招干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在生產、生活發生困難時,村委會給予優先照顧救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齡婦女帶環懷孕自覺終止妊娠的給予40元補助,二孩婦女在產後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補助。在規定時間內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每例獎勵40元(憑鎮計生服務所出具的證明)。

(五)對舉報違反計劃生育的,經查實給予舉報人員200元獎勵。

(六)對於年滿10週歲獨女領證戶給予一次性獎勵100元,對領證戶每年參加孕環檢,給予誤工補助50元。

(七)對考上大學的計劃生育給予500元獎勵,獨生子女獎勵1000元(憑大學本科錄取通知書,戶籍在本村)。

(八)凡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者除鎮每月獎勵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領取時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村計生辦發放的相關宣傳品,否則,停發本年度村獎勵部分)。

(九)政策內懷孕在二個月內,本人自動向村計生辦彙報的,村一次性獎勵50元或購買一份婦幼安康險。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按規定寄回孕檢單的每次獎勵100元,另加誤工費100元。

第二十六條:村民凡有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爲,除按省《條例》徵收社會撫養費或行政處罰外,村委會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過三個月上報孕情或隱瞞孕情的將取消相關獎勵。

(二)凡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或刁難、圍攻、謾罵、威脅計生工作人員,除報告上級政府依法處理外,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章:戶口管理

第二十七條: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經過,爲適應戶口開放政策需要,同時滿足羣衆生產、生活的需求,對申請遷入村的人員,規定簽訂入戶合同。

(一)不具備享受村村自治優惠措施的人員

1、非婚嫁人員;

2、婚嫁中男方遷入女方家,且落戶的女方無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遷出的戶口現申請遷入的;

4、外單位離退休人員;

5、勞動改造期間人員;

6、暫不明確的其它人員。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17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會經過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釋權屬上草市村村委會。

篇2: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保證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條:本章程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爲依據,結合本村實際,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制定。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無論黨員幹部一律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會具體負責實施,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委會

第三條:村委會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成,任期三年,受鎮黨委、政府指導,村黨支部的領導。

第四條:村委會工作職責:

1、組織村民認真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2、協助鎮政府開展各項工作,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3、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經濟發展,帶領村民致富。

4、爲村民辦好事、辦實事、舉辦各種公益事業開展社會救災救濟,擁軍優屬活動。

5、大力協助維護治安綜合治理,努力解決好村民反映的.問題,促進生產、生活的穩定。結合本村所在規劃區的地理位置,抓住機遇,立足長遠,根據當前黟縣縣委、政府對新區規劃要求,提議本村儘快配合好縣委、縣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規劃,切實有效地對該村亂葬墳地進行規範。

本村委會決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組,實行村民自治權利。將對村內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墳戶實行專人管理。統一安排地點,統一收取土地佔用費。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劃要求,在過境路外300米以內嚴禁私自葬墳,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有違者職責自負。

6、在黨支部的組織領導下,組織村民學習《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切實推進公民道德建設。

第五條:村委會的工作制度

1、村委會成員除參加支部組織學習外,自身還要對黨和政府的有關知識進行自學,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思想意識,虛心聽取羣衆意見。

2、實行村務公開,時間不定期。公開資料:村、組財務收支情景;救濟、救災款物發放情景;上級撥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資金使用情景等。

3、村幹部必須以身做則,廉潔奉公,勤奮工作,不以權謀私,充分發揚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與村民商量,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六條:充分發揮村民、黨員的聰明才智,協助村委會解憂排難。

1、調解工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公安部門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發動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會治安,簽定有效職責書,全面協調政府公安保衛部門做好工作。

3、公共衛生工作:依靠羣衆,共同努力,做好本村範圍內的公共衛生和環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組

第七條: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下屬機構,是實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層單位,村委會應加強對村民小組的建設。

第八條:本村劃爲五個村民小組,由本組村民選舉產生一名組長,其主要職責:

1、向本組村民宣傳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執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合理化意見和要求,並做好本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帶領村民搞好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多種經營,進取完成村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4、辦好本村民組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章: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九條:村民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本村年滿18週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或三分之二的農戶代表參加,每年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行使職權: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2、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景報告,評議村委會成員的工作。

3、制定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4、修改和否決村民代表資格,村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五章村務公開制度

第十條:村委會應根據本村多數代表意見和提議,對村財務、村務加大力度進行監督。採取有效機制措施,併成立由村民代表組成的五人監督理財小組。

1、督促村委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項制度。

2、檢查、督促村委會落實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

3、反映村民合理化提議、意見、督促村委會即使辦理。

4、檢查、督促村委會村務公開及財務收支情景,協助開展對村團體財務、財產進行審計,並及時公佈上牆。

第六章:民主評議黨員幹部制度

1、此項工作由支部書記組織實施總負責。

2、上級鎮黨委政府下派幹部根據實際情景,應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參加對黨員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章:“一事一議”制度

1、村內興辦公益事業籌資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經過,採取“一事一議”專題討論經過,方可實施。

2、實施項目結果情景,定期公佈,理解羣衆監督。

第八章:社會秩序管理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守法,自覺遵守維護法律尊嚴。各戶家長應做到以身作則,教育好子女學法、懂法,增加自身防範意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鬥毆,不尋釁鬧事。

2、禁止用獵槍捕野生動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4、嚴禁偷盜個人或團體財物,要自覺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害水利、交通、通訊、廣電等公共財務。

5、加強道德修養、講禮貌禮貌、尊老愛幼、鄰里團結和睦相處。

6、學習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嚴格執行“一上二扎”節育措施,杜絕計劃外生育。

第九章:違章處罰

1、情節較輕的由村民小組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情節較重的,但未能觸犯刑律和治安處罰條例,由治安委員協同村委會給予相應處罰。

3、觸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機關處理。

第十章:附則

本章程如有與上級機關部門新規定有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篇3:村民自治章程

後面還有多篇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羣衆依法辦理自我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禮貌和精神禮貌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它們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級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幫忙,但不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第二章: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條:村民大會是行政村的最高決策形式,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戶籍;或者戶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並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稱爲本村村民。

第五條:召開村民大會,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經過。必要的時候,能夠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羣衆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六條:村民大會能夠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相牴觸。

第七條:村民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所有帶有規則性的事項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認爲重要的事項,均應由村民大會決定。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由每個村民組選舉一人組成。

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按姓氏筆畫從少到多輪流擔任,一次任期爲三個月。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年能夠從村財政獲得相當於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兩個月的補貼。

第九條: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最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應由它決定的事項。

第十條: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大會負責。職責是:

(一)及時召集村民大會,必要時也可召集全體村民會;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並在村民大會經過後監督執行;

(三)根據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對村民委員會委員的任命;

(四)審議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發展規劃和本屆村委會任期目標;

(五)審議、批准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預算、決算;

(六)討論、決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項;

(七)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各組長的工作;決定是否向村民委員會成員或組長提出書面表揚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會提出彈劾某村委會成員、組長提案;

(八)執行村民大會授予的其它短期權力。

第三章:村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的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村民大會及其常設機關依法決定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能夠從村財政獲得相當於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個月的補貼。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負責設立本村財政,編制本村年度財政預算、進行決算;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提議。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團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國家法規規定的經營體制,保障團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團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禮貌建設活動。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忙。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理解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規定的由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景;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景;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佈資料的真實性,並理解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覈實,責令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爲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職責。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能夠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能夠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忙和監督。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能夠與村民代表會議舉行聯席會議,調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組,一般每個村民組由靠近居住的約三十戶村民組成。然而調整決定只能在下屆村民委員會任職時生效。村民組設組長和副組長,組長和副組長由該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章:選舉及罷免事項

第十九條: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均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以上人員。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每屆均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以上人員均可連選連任。

以上人員能夠在同一個選舉日選舉產生。組長、副組長,各組應當選出的村民代表會議代表也可分別在各組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員沒有被選舉權。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佈。

第二十一條:需要選舉產生的人員的選舉,由村選舉管理委員會主持。村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在換屆選舉前兩個月成立。村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應當是在鄉鎮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幹部的指導下,由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或將陸續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擔任副主任,由每個村民小組推舉委員一名,然後所有委員和副主任一齊選出主任一名。選舉管理委員會主任不得競選村委會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根據該村上一屆選舉經費支出情景對本屆村選舉補貼一半選舉經費,其餘由村財政支出。

第二十三條: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二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由相應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會議代表和組長候選人。被提名的人報名參選後,即成爲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候選人名單。提名和報名情景應當及時公佈。

選舉應選人員,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對多數選票,即可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佈。選舉時,設立祕密寫票處。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夥伴,即未來的村委會副主任一名共同參加競選。當選主任在半個月內向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村委會其他成員名單,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對於未被批准者,當選主任應在一週內提出新人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組長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夥伴,即未來的副組長一名共同參加競選。

第二十五條:候選人能夠理解競選捐助,但每筆捐助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並且必須公開每筆捐助的數額和捐助人的姓名、職業。候選人個人競選資金亦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

第二十六條:候選人能夠以刊登廣告、散發材料、講演等辦法進行競選,可是不得收買選票,不得以威脅、僞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選票。必要時,選舉管理委員會應組織候選人與選民的見面會、答問會乃至候選人之間的辯論會。

選舉日當天,不得進行競選。

第二十七條:以威脅、賄賂、僞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人人有權向鄉級人民政府及縣級公安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僞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經選舉管理委員會調查屬實並由村民大會確認,能夠在村民大會當場宣佈其當選無效,並當場或隨後組織補選。

第二十八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能夠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及時召開村民大會,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經過。

第五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自治組織,不屬於村辦的團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能夠不參加村自治組織。可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自治組織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能夠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同時廢止。

篇4: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依法實行村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本村兩個禮貌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村委會在村黨總支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範圍內實施村務管理,並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本章程在廣泛徵集本村村民意見的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經過,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級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聽證資料。主要是:①民主議事制度規定的11類重大事項;②村三委會擬定實施的重大事項;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聽證對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鎮聯村幹部,必要時可邀請在本村的市、鎮人大代表、黨代表以及與聽證資料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聽證程序。聽證人員圍繞聽證資料充分發表意見提議或進行解釋說明,聽證會議結束後,由聽證會召集人綜合各方意見,提出提議方案。討論經過後,根據方案實施。

第七條:基本要求。①聽證會召開之前,應事先將聽證會資料、時間、地點向村民公佈,村民能夠參加旁聽,並發表意見。②提議方案須經應到會村民代表的半數以上經過,方能有效。未獲經過的,由村民代表表決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聽證。

第三章:村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及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行使職權。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章:幹部管理、村民小組管理

第九條:本村幹部考評管理的對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員,工、團、婦、民兵組織負責人及村其他專職幹部。

第十條: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如村幹部學習制度、幹部會議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條:本村劃分爲50個村民小組,各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本組村民推薦產生(組長一般應爲村民代表),具體負責本組的各項事務,聽取、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和提議,教育、組織、帶領本組村民完成村委會佈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村民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視聽費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來水管理:新安裝戶需交集資費400元。村民損壞自來水設施,必須承擔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

用電管理:任何人用電必須向村申請,並承擔規定的費用,新安裝生活用電應交納表記費,材料自理。

工業用電不能和生活用電混裝,工業用電每戶必須按月交納社會公益事業基金每度0.2元,村委會委託鎮供電營業所代收。

第十三條: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至60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至55歲的女性村民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時,能夠以資代勞,村委會用於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各項集資款的使用情景和收支帳目,向村民公佈。

第六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四條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總支和村委會主任負總責,由村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本村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對違反計劃外生育條例或不服從管理的,村兩委會有權上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按條例處罰。

第七章:社會治保調解管理

第十六條:爲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成立治安聯防隊和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和負案外逃的刑事分子,進取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十八條: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照顧好老人起居,關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一種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家庭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爭做禮貌人,爭創禮貌戶。

第十九條: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械、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對私自制造、運輸、貯藏、販賣、使用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爲,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嚴禁**,發現爲**供給場所、條件的,應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謠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愛護公物,不準損壞水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電視、生產等公用設施,違者責令其修復或承擔費用,並視情節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嚴格用電用水管理,禁止偷電、偷水,不得私自鋪設用電、用水管線。村分派的水、電管理員,應按月收取用戶的水、電費,並上報結帳。

村民應履行村委下達的各項收費規定。各小組長配合協調工作,如發現偷水,違者視情節給予處罰現金200—XX元;偷電由鎮供電營業所負責處理;水電費等拖欠拒交者或無理取鬧,應採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不得成立非法的社會團體等各種幫會組織,如有發現,責令立即解散,並對爲首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加強對勞改勞教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村委會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忙。

第二十四條: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登記。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爲外來人員供給違法條件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按本章程由村委會給予酌情處理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村區域內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屬團體所有,由村委會統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六條:企業單位及個人建房用地都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必須按照村鎮規劃許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爲一戶一宅。

2、必須貼合村鎮建設規劃及審批用地所具備條件,由本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後到鎮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向村委會交納公益事業費每層每間50元。

3、建房戶辦齊一切用地手續後,在開建前3天向村委會上報放樣,由村委同鎮土管員到現場按審批位置、面積放線打樁後方可開建。

4、凡建房戶,不按照以上規定進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佔的一經發現,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集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附:個人住宅基建面積:(本村在冊常住人口)

1—3人耕地面積75平方

4—5人耕地面積110平方

6人以上耕地面積125平方

獨生子女可增註冊人口1個。

第二十七條(1)凡企業建設徵用土地,各企業單位憑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文件,必須提出申請報告和立項報告,同時村委會按照建設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規劃許可,申報上級有關部門批覆,經城建規劃部門批准後,辦理好《建設用地許可證》,辦妥一切有關審批手續後,由村委會按照村規劃統一安排用地。

(2)處理好與承包戶的關係、企業徵地補償費及其它一切規費等,然後方可按圖施工,嚴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條:團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發包給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十九條:承包者自覺交納國家農業稅,履行合同的規定交納土地承包費,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預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務管理

第三十條:村委會在辦理好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進取協助鎮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徵兵和上級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三十一條:村委會要將各項村務定期公開,每年不少於四次,理解羣衆的監督。

第十章: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爲保護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管理,自覺遵守和愛護本村的形象工程設施(路燈、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設施的良好風氣,村道上不允許堆放雜物、建築物。凡村道兩側屬村公共設施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佔用。

第三十三條:全村村民自覺遵守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分佈在全村的垃圾箱內或放到指定位置,不準向溝渠、河塘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凡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爲,一經發現,除按價賠償外,行爲人必須作書面檢討和交納保證金。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村財務工作由經濟合作社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村財務工作理解市、鎮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理解村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村向農戶、企事業單位(包括外來務工、居住人員)收取款項做到手續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十七條:建立和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村財務支出必須由經手人簽字並註明事由,經分管簽署意見後,並由經濟合作社社長一支筆審批,再經村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審覈蓋章方可報銷。對大額支出須經“兩委會”成員團體討論決定,對不貼合上述規定開支的,出納有權拒絕支付,並向主管和上級反映,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應及時糾正,理解羣衆監督。

第三十八條:加強團體資產管理,所有資產都應登記入冊。

第三十九條: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社務監督小組,對本村財務管理情景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條:建立村財務審計制度,年度審計、專項審計由鎮經管站負責,村民主理財小組協助,並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四十一條:團體出借給企業和個人的資產和現金等,雙方簽訂好合同,同時辦好資產抵押手續。

第四十二條:村級財務管理實行鎮會計代理制,村級財務要理解鎮會計代理站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爲了加強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和提議,建立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資料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的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民主理財小組發佈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村“三委會”能夠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製度單項的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XX年月日經過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需經村民代表會議經過。

篇5: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確保各項村務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本村三個禮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範圍內,堅持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組織全村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同時,進取協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街道政府佈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爲了保障村務工作的依法、規範、有序運行,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各項民主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本章程在廣泛徵集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的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全村幹部、羣衆都應當自覺遵守。

第五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民主議事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村務管理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七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經授權構成村民會議的部分權利,村民代表會議構成的各項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村民代表的權利:推選、更換村級民主監督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選舉前,能夠依法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對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進行討論並參與表決,有自主表示同意、不一樣意或棄權的權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能夠要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能夠向村黨組織提出議案;對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決議實施情景進行監督;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批評、提議或質詢。在徵求選區村民意見基礎上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村民代表的義務:密切聯繫羣衆,進取反映村民的合理化提議和要求;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及村規民約,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帶頭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理解村民的監督;協助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自覺理解村民委員會的管理;監督村民委員會、村級民主監督組織及其成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景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也應當及時召開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決議、決定一旦構成,不得隨意變更。村民代表會議開始時,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並存檔。

第十二條:凡與村民羣衆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都實行民主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民主決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提出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提議。

第三章:村幹部管理

第十四條:全體村幹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理解上級組織的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樹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景,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實行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村幹部。

第十七條:建立幹部任期目標考覈制度,對每個幹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幹部工資報酬掛鉤。

第十八條:村主要幹部的報酬由街道黨委考覈審批。其他幹部報酬根據村團體經濟狀況,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景,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村民議事幹部制度。每年定期組織評議活動,綜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位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四章: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推進農村社區建設。開展社區服務,構建以農民需求爲導向的農村社區服務體系。

第二十一條: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能夠採取多渠道方式籌集。

第二十三條:本村團體經濟屬本村社員團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提出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景要張榜公佈,理解村民監督。

第五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設立計劃生育專職幹部承擔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貼合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齡婦女產後應當及時採取節育措施;按規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須提交《再生育申請》,並在產後一個月內,落實各項避孕節育措施。對計劃外懷孕的應按規定及時中止妊娠,對計劃外生育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嚴禁棄嬰、溺嬰、嚴禁私自收養兒童,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嚴禁刁難、圍攻、打罵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妨礙和阻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工作。

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條:爲加強村建設的規劃和管理,需新建、擴建、改建的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呈報到有關部門批准,嚴格服從有關部門的規劃和管理。

第三十條: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未經審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條: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則視爲違章建築進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要協調上級政府做好本村區域爲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徵用工作,涉及徵用土地的承包戶應當服從。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等費用按上級政策補助,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發放。

第三十三條:團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統一發包,由村民委員會和相關村民小組負責監督。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繳納土地承包費,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設立治保調解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健全調解信息員隊伍,單位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和其他熱心調解工作的村民爲調解信息員,協助村治保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爲,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三十六條: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支、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

第三十七條:加強對歸正人員,劣跡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忙。

第三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事,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管理工作,能夠採取簽訂職責狀等形式下達給各個小組或有關組織,也能夠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黨委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根據情景決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爲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和提議,村建立村務財務制度,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箱。

第四十一條:村民委員會能夠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指定單項的工作細則和工作制度,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經過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

篇6: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依法實行村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本村兩個禮貌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村委會在村黨總支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範圍內實施村務管理,並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本章程在廣泛徵集本村村~見的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經過,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級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聽證資料。主要是:①民主議事制度規定的11類重大事項;②村三委會擬定實施的重大事項;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聽證對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鎮聯村幹部,必要時可邀請在本村的市、鎮人大代表、黨代表以及與聽證資料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聽證程序。聽證人員圍繞聽證資料充分發表意見提議或進行解釋說明,聽證會議結束後,由聽證會召集人綜合各方意見,提出提議方案。討論經過後,根據方案實施。

第七條:基本要求。①聽證會召開之前,應事先將聽證會資料、時間、地點向村民公佈,村民能夠參加旁聽,並發表意見。②提議方案須經應到會村民代表的半數以上經過,方能有效。未獲經過的,由村民代表表決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聽證。

第三章:村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及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行使職權。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章幹部管理、村民小組管理

第九條:本村幹部考評管理的對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員,工、團、婦、民兵組織負責人及村其他專職幹部。

第十條: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如村幹部學習制度、幹部會議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條:本村劃分爲50個村民小組,各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本組村民推薦產生(組長一般應爲村民代表),具體負責本組的各項事務,聽取、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和提議,教育、組織、帶領本組村民完成村委會佈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村民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視聽費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來水管理:新安裝戶需交集資開戶費400元。村民損壞自來水設施,必須承擔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

用電管理:任何人用電必須向村申請,並承擔規定的費用,新安裝生活用電應交納表記費,材料自理。

工業用電不能和生活用電混裝,工業用電每戶必須按月交納社會公益事業基金每度0.2元,村委會委託鎮供電營業所代收。

第十三條: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至60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至55歲的女性村民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時,能夠以資代勞,村委會用於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各項集資款的使用情景和收支帳目,向村民公佈。

第六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四條: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總支書記和村委會主任負總責,由村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本村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對違反計劃外生育條例或不服從管理的,村兩委會有權上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按條例處罰。

第七章社會治保調解管理

第十六條:爲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成立治安聯防隊和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進取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十八條: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照顧好老人起居,關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一種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家庭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爭做禮貌人,爭創禮貌戶。

第十九條: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械、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對私自制造、運輸、貯藏、販賣、使用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爲,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嚴禁賭博,發現爲賭博供給場所、條件的,應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謠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愛護公物,不準損壞水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電視、生產等公用設施,違者責令其修復或承擔費用,並視情節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嚴格用電用水管理,禁止偷電、偷水,不得私自鋪設用電、用水管線。村分派的水、電管理員,應按月收取用戶的水、電費,並上報結帳。

村民應履行村委下達的各項收費規定。各小組長配合協調工作,如發現偷水,違者視情節給予處罰現金200—XX元;偷電由鎮供電營業所負責處理;水電費等拖欠拒交者或無理取鬧,應採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不得成立非法的社會團體等各種幫會組織,如有發現,責令立即解散,並對爲首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加強對~~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村委會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忙。

第二十四條: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登記。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爲外來人員供給違法犯罪條件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按本章程由村委會給予酌情處理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村區域內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屬團體所有,由村委會統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六條:企業單位及個人建房用地都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必須按照村鎮規劃許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爲一戶一宅。

2、必須貼合村鎮建設規劃及審批用地所具備條件,由本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後到鎮政府土

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向村委會交納公益事業費每層每間50元。

3、建房戶辦齊一切用地手續後,在開建前3天向村委會上報放樣,由村委領導同鎮土管員到現場按審批位置、面積放線打樁後方可開建。

4、凡建房戶,不按照以上規定進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佔的一經發現,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集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第二十七條:(1)凡企業建設徵用土地,各企業單位憑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文件,必須提出申請報告和立項報告,同時村委會按照建設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規劃許可,申報上級有關部門批覆,經城建規劃部門批准後,辦理好《建設用地許可證》,辦妥一切有關審批手續後,由村委會按照村規劃統一安排用地。

(2)處理好與承包戶的關係、企業徵地補償費及其它一切規費等,然後方可按圖施工,嚴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條:團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發包給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十九條:承包者自覺交納國家農業稅,履行合同的規定交納土地承包費,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預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務管理

第三十條:村委會在辦理好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進取協助鎮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徵兵和上級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三十一條:村委會要將各項村務定期公開,每年不少於四次,理解羣衆的監督。

第十章: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爲保護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管理,自覺遵守和愛護本村的形象工程設施(路燈、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設施的良好風氣,村道上不允許堆放雜物、建築物。凡村道兩側屬村公共設施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佔用。

第三十三條:全村村民自覺遵守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分佈在全村的垃圾箱內或放到指定位置,不準向溝渠、河塘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凡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爲,一經發現,除按價賠償外,行爲人必須作書面檢討和交納保證金。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村財務工作由經濟合作社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村財務工作理解市、鎮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理解村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村向農戶、企事業單位(包括外來務工、居住人員)收取款項做到手續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十七條:建立和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村財務支出必須由經手人簽字並註明事由,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並由經濟合作社社長一支筆審批,再經村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審覈蓋章方可報銷。對大額支出須經“兩委會”成員團體討論決定,對不貼合上述規定開支的,出納有權拒絕支付,並向主管領導和上級反映,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應及時糾正,理解羣衆監督。

第三十八條:加強團體資產管理,所有資產都應登記入冊。

第三十九條: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社務監督小組,對本村財務管理情景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條:建立村財務審計制度,年度審計、專項審計由鎮經管站負責,村民主理財小組協助,並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四十一條:團體出借給企業和個人的資產和現金等,雙方簽訂好合同,同時辦好資產抵押手續。

第四十二條:村級財務管理實行鎮會計代理制,村級財務要理解鎮會計代理站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爲了加強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見和提議,建立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資料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的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民主理財小組發佈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村“三委會”能夠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製度單項的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XX年XX月XX日經過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需經村民代表會議經過。

篇7: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條:根據《憲法》和有關村民委員會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全體村民在生產、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自覺遵守本章程。村民代表要以身作則,尤其是黨員和幹部代表要帶頭執章,起模範表率作用。

第三條: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和其它村級組織分工負責,共同抓好本章程的落實。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4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婦女成員實行專職專選,確保村“兩委”成員中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員。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具備的條件:(1)政治覺悟高,大局意識強,認真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言行上和上級黨委、政府堅持一致,遵紀守法,誠實守信。(2)發展經濟意識強、思路清,有開拓創新、艱苦創業精神,善於開闢致富門路,能帶頭並進取帶領羣衆致富。(3)對羣衆有深厚感情,願意爲村民服務,熱心公益,樂於奉獻。(4)能團結帶領村民羣衆,善於做羣衆思想工作,掌握農村政策法規,有較高的協調處理問題本事和公共服務本事。(5)自律意識強,作風民主,廉潔奉公,爲人公道正派,在羣衆中有威信。

(6)新進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應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得超過50週歲,身體健康,年富力強。

第六條: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薦提名作爲村“兩委”候選人:一是本人在選舉日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多生育或婚外生育且處理未滿5年的;二是組織或參與非法宗教活動、聚衆賭博、嫖娼

或利用宗派勢力甚至黑惡勢力干預農村正常工作等違法行爲,被司法機關處拘留未滿3年的;三是用各種方式操縱、干擾選舉或者賄選,並經龍海市級有關部門調查認定的;四是受開除黨籍處分、故意犯罪刑滿釋放未滿5年的(除法律異常規定外),或者正被紀檢、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五是擔任村“兩委”成員期間連續6個月以上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的,或長期外出不在村裏工作和生活的;六是道德品質差,不贍養老人撫養孩子,生活作風不正,在羣衆中造成惡劣影響的。不貼合資格條件的不能列爲候選人,屬於以上“六不能”的人員,當選無效。

第七條:有以下十種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薦提名作爲村“兩委”候選人:一是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黨紀處分未滿4年的(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1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二是近3個年度中曾被評爲不合格黨員的或兩次被評定爲不稱職等次的現任村幹部;三是任期內被鎮黨委停職、免職處理的或被依法罷免的村“兩委”成員;四是近3年內本村各項工作綜合考評有兩年度在本鎮排行末位的村黨組織書記和村主任;五是擔任村黨組織書記連續3年以上(含3年)未發展黨員的;六是任期內履行紀律承諾、競職承諾、辭職承諾嚴重不到位,羣衆意見較大的;七是離任審計中發現以權謀私、存在經濟問題的;八是拖欠或拒交村團體承包款1年以上;九是存在“兩違”現象拒不整改,侵佔團體土地、團體資源被有關部門處理的;十是子女在選舉日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多生育或婚外生育處理未滿3年的。

第八條:村換屆選舉期間要做到“八不準”:一是不準向選民贈送現金、購物卡、實物等進行拉票;二是不準進行與選舉有關的大吃大喝、大操大辦等消費活動;三是不準以慰問、幫扶、優惠等名義變

相贈送財物或公開施以小恩小惠進行拉票;四是不準以交保證金、贊助費、過度承諾、許諾當選後贊助村級組織或羣衆團體活動經費、爲村民繳交醫保社保等好處進行拉票;五是不準以分發村組團體資產或承諾不切實際的事項進行拉票;六是不準在當選後向羣衆普遍發放各種財物或舉辦各種宴請、慶祝活動;七是不準以造謠聲勢、張貼字報、發放宣傳單等形式誣陷候選人;八是不準以非法組織、宗族勢力等形式干預換屆選舉工作。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爲,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已經當選的,當選無效;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職務:一是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村委會工作,不履行自我的職責的;二是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職責追究的;不貼合計劃生育法定條件多生的;三是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決策不民主,嚴重損害村團體經濟或村民利益的;四是村務不公開財務管理混亂,村民反映強烈的;五是侵吞村團體資金拒不退還或擅自外借村團體資金無法收回的。

第十條:村團體財務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在堅持村團體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財務審批權和基本覈算單位不變的前提下,將村團體會計業務委託鎮代理機構代理記賬,統一管理會計資料。

第十一條: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務監督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委員2名。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村團體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有違反制度行爲的,應當提來源理意見,並責成有關人員及時糾正。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覈的財務原始憑證,鎮鎮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不得結算與入賬。

第十二條:村團體財務收支情景必須定期向村民公開。村民對公佈的財務資料有異議的,能夠直接向村委會提出意見,也能夠經過村

務監督委員會要求村委會作出解答。對有違反財務制度的,村民有權向村務監督委員會反映,也能夠向鎮鎮經管站或者有關部門反映;並有權要求村務監督委員會、鎮鎮經管站或者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每年村委會應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確定一批爲民辦實事項目,資料可涉及農、林、水、教育、道路、環衛等方面,努力改善羣衆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四條:辦好村衛生所,實行合作醫療,開展醫療保險。做好優撫、救災救濟、農村低保等社會保障工作,關心支持五保戶、特困戶等弱勢羣體。

第十五條:爲確保本村興辦村民直理解益的團體生產生活等公共事業投入,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按《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規定實行籌資籌勞。程序是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表決簽字後構成籌資籌勞方案,報鎮鎮政府初審,再報上級政府負責監督管理部門複審。

第十六條:宅基地和土地使用規定。1、全村所有土地均屬團體所有,由團體統一規劃使用。2、村民應按整體規劃,申請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凡未經批准私自建築、搭蓋者,一律按“兩違”處理。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成立治安護村隊,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調解信息員隊伍,及時發現報告治安調解情景及信息,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十八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等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參與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

犯罪分子,進取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十九條:愛護公物,不損壞水利、交通、供電、郵電、電視、生產等公共設施。違者責令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並視情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嚴格用電用水管理,禁止偷電偷水。

第二十條:外來流動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衛委員會報告登記。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爲外來人員供給違法犯罪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處罰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涉及徵地、承包、貸款、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印章的,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經討論同意並經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換屆選舉期間,村民委員會的印章統一收歸鎮民政辦代管,並於選舉後十日內做好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辦公用具、財務賬冊、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等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村章程對每個村民具有約束性,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篇8: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保證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條:本章程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爲依據,結合本村實際,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制定。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無論黨員幹部一律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會具體負責實施,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委會

第三條:村委會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成,任期三年,受鎮黨委、政府指導,村黨支部的領導。

第四條:村委會工作職責:

1、組織村民認真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2、協助鎮政府開展各項工作,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3、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經濟發展,帶領村民致富。

4、爲村民辦好事、辦實事、舉辦各種公益事業開展社會救災救濟,擁軍優屬活動。

5、大力協助維護治安綜合治理,努力解決好村民反映的問題,促進生產、生活的穩定。結合本村所在規劃區的地理位置,抓住機遇,立足長遠,根據當前市委、市政府對農村的要求,切實有效地搞好環境衛生整治。

實行村民自治權利,搞好門前包乾。

6、在黨支部的組織領導下,組織村民學習《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切實推進公民道德建設。

第五條:村委會的工作制度

1、村委會成員除參加支部組織學習外,自身還要對黨和政府的有關知識進行自學,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思想意識,虛心聽取羣衆意見。

2、實行村務公開,時間不定期。公開資料:村、組財務收支情景;救濟、救災款物發放情景;上級撥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資金使用情景等。

3、村幹部必須以身作則,廉潔奉公,勤奮工作,不以權謀私,充分發揚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與村民商量,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六條:充分發揮村民、黨員的聰明才智,協助村委會解憂排難。

1、調解工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公安部門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發動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會治安,簽定有效職責書,全面協調政府公安保衛部門做好工作。

3、公共衛生工作:依靠羣衆,共同努力,做好本村範圍內的公共衛生和環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組

第七條: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下屬機構,是實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層單位,村委會應加強對村民小組的建設。

第八條:本村劃爲個村民小組,由本組村民選舉產生一名組長,其主要職責:

1、向本組村民宣傳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執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合理化意見和要求,並做好本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帶領村民搞好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多種經營,進取完成村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4、辦好本村民組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章: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九條:村民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本村年滿18週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或三分之二的農戶代表參加,每年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行使職權: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2、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景報告,評議村委會成員的工作。

3、制定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4、修改和否決村民代表資格,村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五章:村務公開制度

第十條:村委會應根據本村多數代表意見和提議,對村財務、村務加大力度進行監督。採取有效機制措施,併成立由村民代表組成的五人監督理財小組。

1、督促村委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項制度。

2、檢查、督促村委會落實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

3、反映村民合理化提議、意見、督促村委會即使辦理。

4、檢查、督促村委會村務公開及財務收支情景,協助開展對村團體財務、財產進行審計,並及時公佈上牆。

第六章:民主評議黨員幹部制度

1、此項工作由支部書記組織實施總負責。

2、上級鎮黨委政府下派幹部根據實際情景,應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參加對黨員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章:“一事一議”制度

1、村內興辦公益事業籌資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經過,採取“一事一議”專題討論經過,方可實施。

2、實施項目結果情景,定期公佈,理解羣衆監督。

第八章:社會秩序管理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守法,自覺遵守維護法律尊嚴。各戶家長應做到以身作則,教育好子女學法、懂法,增加自身防範意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小編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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