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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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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篇:xx鎮xx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篇: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三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四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五篇:某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xx鎮xx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xx鎮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四川省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由村民代表大會結合實際討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於村常住人口,外來村的流動人口。外出務工經商的已婚育齡人口。

第三條村委會負責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村委會要爲育齡羣衆提供政策諮詢,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知識的宣傳,爲羣衆的生產、生活、生育提供優質服務,引導羣衆轉變婚育觀念,少生快富奔小康。

第四條每個村民要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自覺遵守本章程,與村委會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切實履行協議所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村委會負責落實出生人口安排的摸底調查上報和當年出生人口計劃執行目標,如實上報(本文來自本站)出生人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村民要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持證生育同,不得違反政策生育。未婚青年男女自覺參加婚姻家庭教育學校的學習,掌握必要的婚育知識。男女雙方結婚前,應自覺主動到定點醫療部門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夫妻生育一孩後,應在30天內申報嬰兒出生,90天內落實有效節育措施。

第六條村委會每半年應與鎮政府聯繫,組織已婚育齡

婦女進行一次查環、查孕、查病服務,已婚育齡婦女應按照村委會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自覺接受“三查”服務活動。

第七條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務工、經商、走親訪友3個月以上者,外出前需檢查其生育、節育情況,落實節育措施,與村委會簽訂計劃生育協議,繳納履約責任金,方可辦理外出證明。外出後每季度須寄回縣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出據的孕情、環情證明。

第八條爲外來本村的暫住育齡人口提供暫住房屋的房主應在兩天內向村委會報告,外來育齡人口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提供住房屋的房主應掌握外來人員的婚育情況,如發現違法懷孕和違法生育的,必須及時向村組幹部報告。

第九條村委會每季度張榜公佈一次人口出生,社會撫養費徵收以及避孕節育措施落實等情況,自覺接受羣衆監督。

第十條本章程從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二篇: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14年6月16日村民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使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三爲主”,推行“三結合”,實現“兩個轉變”,促進新農村新家庭建設,根據國家《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收養法》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村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黨員、幹部必須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做實行計劃生育的帶頭人;育齡羣衆必須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凡戶籍在本村及婚進本村未遷進戶口的外籍村民,駐在本村的機關、團體、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以及居住在本村一個月以上的外地育齡對象,均應遵守本章程。

第四條村婦代會、共青團、計生協等羣衆組織應主動協助村民委員會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 組織網絡

第五條村成立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代表村民委員會全權負責和解決本村計劃生育問題。領導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和成員多名,領導小組成員由村黨支部提名,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六條村成立計劃生育議事小組,議事小組受村民委員會和村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負責貫徹上級指示,宣傳方針政策,監督政務公開,討論重要工作,協助村委會和村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且解決有關矛盾和問題。議事小組組長由村委會主任兼任,副組長由村計生員兼任,成員由鄰里小組長組成,鄰里小組長通常兼任中心戶戶長和村計生協常務理事。

第七條村計劃生育協會組織及其運行按上級計生協的規章執行。

第三章 職責與義務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及村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應自覺接受上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的領導、監督和檢查,並完成上級下達的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和任務,同時負責本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爲育齡羣衆履行如下職責和義務:

(1)按青春期、婚前期、孕產期、避孕期和更年期等不同人羣的需要,利用村人口學校、計生宣傳專欄等陣地和其他多種形式進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等教育,普及計劃 1

生育科學知識。

(2)以查治、隨訪、陪護、保健等爲主要服務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和育齡婦女需求開展規範化的技術服務,提高母嬰健康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3) 與流出育齡婦女簽訂《流出育齡人員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合同》,定期與流出育齡人員建立聯繫,及時、準確地瞭解其婚育、節育信息。

(4)幫助計劃生育戶勤勞致富奔小康,建設文明幸福家庭,優先爲計劃生育貧困戶提供致富項目、信息、技術等,使他們儘快脫貧致富。

(5)爲符合再生一孩條件的夫婦,按法定程序提供申報服務。

(6)切實履行計劃生育服務方面的有關承諾,實行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

(7)協助本鎮人民政府開展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育齡羣衆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1)自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接受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保證做到定點分娩,不早婚早育、不非婚生育、不計外生育、不非法收養。

(2)積極參與計劃生育民主議事和民主管理活動,支持、配合村委會和村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保證各項工作措施得到落實。

(3)自覺參加鎮村兩級人口學校培訓,瞭解掌握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和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科學知識,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自覺性和自我保健水平。

(4)支持“出生缺陷干預工程”,懷孕後應服用營養素。

(5)生育後應在三個月內選擇並落實一項適合自己的、安全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

(6)發生意外妊娠後,應主動及時終止妊娠。

(7)監督本村黨員、幹部和羣衆執行計劃生育政策,舉報一切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和事。

(8)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自願接受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處理。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負責執行本章程,並與本村所屬戶主簽訂遵守本章程的協議書。

第四章管理與服務

第十一條生育計劃管理與服務

(1) 依法執行計劃生育,禁止早婚早育,禁止無證結婚同居;依法進行孕情跟蹤管理服務;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不得棄嬰、溺嬰。

(2)堅持照顧再生一孩政策審批制度,對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的或《泰州市有關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規定》照顧生育對象,村應按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並按規定和要求及時在村務公開欄中張榜公佈。

(3)對符合政策懷孕的對象實行孕情跟蹤管理與服務。

第十二條協議管理與服務

應簽訂協議的對象:

(1)本村戶主應簽訂遵守本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協議書。

(2)年滿18週歲的未婚青年應簽訂《未婚青年依法結婚協議書》。

(3)已婚育齡夫婦應簽訂《已婚育齡夫婦計劃生育管理協議書》。

(4)流出本市30天以上從事務工經商活動或到異地居住的育齡人員應簽訂《流出育齡人員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合同》,領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定期寄回經流入地計劃生育服務單位檢查出具的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附近期照片),外出未婚青年的父母應主動向村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提供其子女的婚戀信息。

(5)外縣(市)流進本村的育齡人員應列入本村計劃生育正常管理與服務對象。外縣(市)流進本村的育齡人員,主動在10天內向村民委員會報告,並出具結婚證、身份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證件,村及時向鎮計生服務站報告有關信息,交鎮計生服務站查驗。

(6)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或單位)應簽訂《房屋出租(出借)戶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包保責任書》。

第十三條戶口遷進遷出的協同管理與服務

(1)對戶口遷進的已婚育齡婦女,要堅持孕情查檢和計劃生育證明查驗制度。對符合規定者,及時出具戶口遷入證明和計劃生育回執。戶口遷入後,幫助其辦理計劃生育服務卡,並納入村正常管理。

(2)對戶口遷出的已婚育齡婦女,應做好孕情查檢工作,同時把好回執關,在回執沒有到位的情況下,村應繼續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根據居住的地域條件和住戶實際,建立鄰里小組,實行互助制度,生產上互相幫助,共同勤勞致富奔小康;生活上互相關心,融洽鄰里關係;生育上互相監督,提高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

第十五條避孕節育管理與服務

(1)幫助已婚育齡夫婦掌握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知識,選擇一項避孕節育措施。

(2)村計生服務室在鎮計生服務站的指導下,按要求指導育齡婦女安全、有效地進行避孕。

(3)動員意外妊娠對象及時終止妊娠。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要及時準確掌握全村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信息,並如實上報鎮計生服務站。

第五章獎勵與制約

第十七條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婦除按照《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予以優待和獎勵外,還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對符合照顧再生一孩的夫婦,如自願放棄再生一孩計劃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村一次性給予100元獎勵。

(2)有避孕措施出現意外懷孕,本人應主動向村彙報,落實補救措施;無措施懷孕,落實補救措施的所有費用由本人自負。

(3)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村視情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對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黨員幹部,由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按計劃生育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彙報,同時提出從嚴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對違反協議條款的對象,按協議約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對非法流、引產的當事人,妨礙執行計劃生育公務行爲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村民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兌現由鎮人民政府監督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如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計劃生育政策相牴觸,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計劃生育政策爲準。

第三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條規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管理機制的要求,組織引導羣衆積極參與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實行計劃生育自治,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計劃生育自治工作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途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依託村計劃生育協會開展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二章 宗旨、目標和任務

第四條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以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廣泛發動羣衆、充分體現民主、提高村民的參與意識和自治能力爲宗旨。

第五條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爲目標。

第六條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務是:落實政府計劃生育任務指標,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權、工作知情權、生殖健康權和避孕節育措施的選擇權,維護村民在計劃生育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計劃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三章 村民自治內容

第八條 在鄉黨委、政府的指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政策範圍內,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有獨立自主地處理計劃生育事務的權利,自覺承擔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教育村民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涉及計劃生育的事務要向全體村民公開,增加

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積極爲羣衆提供生活、生產、生育等方面的優質服務,堅持以人爲本,讓村民最大限度地獲得計劃生育的參與權、自主權、民主權、監督權。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途徑,達到羣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目的,讓羣衆自己管理自己,做計劃生育的主人。

第四章 村民的義務和權利

第九條 村民在計劃生育自治中的義務和權利

一、村民的義務

(一)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二)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義務;

(三)有按照法律法規規範生育行爲的義務;

(四)有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義務;

(五)有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六)違反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

(七)有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義務;

(八)要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自覺遵守村規民約,已婚育齡人口要與村委會簽定計劃生育協議,切實履行協議所規定的事項的義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二、村民的權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權利;

(二)有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的權利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權利;

(三)有獲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權利;

(四)有獲得避孕節育基本技術項目免費服務、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務的權利;

(五)有獲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獎勵、優待、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的權利和平等發展的權利;

(六)有實行計劃生育、其人身權、財產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有對計劃生育中違法、違紀的事實進行監督檢舉的權利;

(八)有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

(九)有申請加入計生協會並在其中工作的權利。

第五章 村委會的職責

第十條 村委會的職責

(一)負責人口管理和照顧生育的審查、如實上報出生、做好日常計劃生育工作;

(二)爲育齡婦女提供政策諮詢、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知識的宣傳,爲羣衆的生產、生活、生育提供優質服務,引導羣衆轉變婚育觀念,少生、優生快富奔小康;

(三)每季度組織已婚育齡婦女到指定地點接受查病、查環、查孕“三查”服務,對已婚育齡婦女按時進行“三查”的,每人獎勵5元並依比例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四)協助做好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六步驟”和落實計生“三結合”服務,積極組織村民參與少生快富奔小康的“中心戶”活動;

(五)適時爲已婚育齡羣衆做好優質服務“十上門”;

(六)對全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進行統一管理、統一發放;

(七)每季度張榜公佈一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爲主要內容或人口出生照顧生育對象及育齡婦女避孕措施落實情況的村務公開。

第六章 自治措施

第十一條 違反本章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以500元—2014元的違約金

(一)村民生育孩子後,應在30天內申報嬰兒出生,報稱新生兒死亡卻無合法死亡證明的;

(二)容留他人計劃外懷孕、生育的;

(三)阻礙計劃生育專幹履行公務,誹謗、侮辱、毆打、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服務人員和積極分子的;

(四)歧視、虐待生女嬰的婦女和有遺棄、殘害嬰幼兒行爲的;

(五)侮辱、謾罵純女夫婦未生育男孩的;

(六)擅自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選擇性終止妊娠的;

(七)育齡婦女不按要求參加“三查”服務,按比例扣除當年獨生子女獎勵金;

(八)意外懷孕知情不報造成大月份引產的;

(九)有非法送養、抱養女嬰行爲的;

(十)不及時報告懷孕、出生、死亡的;

(十一)村民外出務工、經商一個月以上的,外出前應與村民委員會簽訂計劃生育服務協議,到鄉政府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按期寄回孕檢證明。

(十二)已婚育齡婦女不符合政策生育懷孕的應主動採取補救措施,不符合政策生育的應主動繳納社會撫養費。凡計外生育的交村違約金1000元;

(十三)已婚婦女在符合生育政策的條件下,應到村委會辦理申請表,交納避孕擔保金500元,生育小孩三個月內到鄉計生站安環,安環後退還500元擔保金,否則扣除擔保金作爲違約金;

(十四)對外來暫住的育齡婦女提供暫住房屋的房主,應在兩天內向村委會報告,驗證有關證件,未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應通知其及時補辦,提供暫住的房主應負責對外來人口的管理,發現不符合政策懷孕生育的及時向村組幹部報告。未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不符合政策懷孕生育未及時報告的;

(十五)其它破壞計劃生育違法行爲的。

第十二條 村民對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應在收到決定後30個工作日內向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議。既不申議,或雖已申議,在鄉人民政府維持原決定後,仍拒不執行決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員會給予的一切優惠待遇的權利。

第十三條 對違反《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村民委員會申請、協助鄉人民政府覈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村轄區內居住的成員(含流動人口,城市居民),也應遵守本《章程》。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村委會負責解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2014年2月27日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正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四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村民自治章程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保障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村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計劃生育自治工作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途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依託村計劃生育協會開展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二章宗旨、目標和任務

第四條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以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廣泛發動羣衆、充分體現民主、提高村民的參與意識和自治能力爲宗旨。

第五條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爲目標。

第六條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務是:落實政府計劃生育任務指標,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權、工作知情權、生殖健康權和避孕節育措施的選擇權,維護村民在計劃生育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計劃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三章村民自治內容

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政策範圍內,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有獨立自主地處理計劃生育事務的權利,自覺承擔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教育村民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涉

及計劃生育的事務要向全體村民公開,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積極爲羣衆提生活、生產、生育等方面的優質服務,堅持以人爲本,讓村民最大限度地獲得計劃生育的參與權、自主權、民主權、監督權。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途徑,達到羣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目的,讓羣衆自已管理自己,做計劃生育的主人。

第四章村民的義務和權利

第八條村民在計劃生育自治中的義務:

一、村民的義務(一)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二)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義務;(三)有按照法律法規規範生育行爲的義務;(四)有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義務;(五)有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六)違反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七)有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計劃生育村村規民約》的義務;(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二、村民的權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權利;(二)有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的權利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權利;(三)有獲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權利;(四)有獲得避孕節育基本技術項目免費服務、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務的權利;(五)有獲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獎勵、優待、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的權利和平等發展的權利;

(六)有實行計劃生育其人身權、財產權不受侵害的權利;(七)有對計劃生育中違法、違紀的事實行監督檢舉的權利;(八)有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九)有申請加入計生協會並在其中工作的權利。

第五章自治措施

第九條違反本章程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公約》,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以50元—300元的違約金;(一)報稱新生兒死亡卻無合法死亡證明的;(二)容留他人計劃外懷孕、生育的;(三)阻礙計劃生育專幹

履行公務,誹謗、侮辱、毆打、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服務人員和積極分子的;(四)歧視、虐待生女嬰的婦女和有遺棄、殘害嬰幼兒行爲的;

(五)侮辱、謾罵純女夫婦未生育男孩的;(六)擅自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選擇性終止妊娠的;(七)不按要求參加環孕檢或意外懷孕知情不報造成大月份引產的;(八)有非法送養、抱養女嬰行爲的;(九)不及時報告懷孕、出生、死亡的;(十)外出務工人員不按時寄《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的;(十一)其它破壞計劃生育違法行爲的。

第十條村民對村民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不服,應在收到決定後30個工作日內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議。既不申議,或雖已申議,在鎮人民政府維持原決定後,仍拒不執行決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員會給予的一切優惠待遇的權利(包括低保、危房改造和其他政策性補助)。

第十一條對違反《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村民委員會申請,協助鎮人民政府覈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章程自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正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五篇:某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ⅹⅹ鄉ⅹⅹ村計劃生育羣衆自治章程

(2014年 10 月 19 日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村民生育行爲,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浙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要抓好基層組織建設,做到有人管事、有錢辦事、有章理事,把基礎工作搞紮實”的工作要求,結合本村實際,制訂本自治章程。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在鄉政府的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確保完成鄉下達的各項計劃生育目標任務;村民在計劃生育羣衆自治中,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自覺做到遵紀守法,無違法生育。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成立村計劃生育羣衆自治領導小組,組長由村支部書記兼任,成員由村兩委會人員和計生聯繫員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和修改《計劃生育羣衆自治章程》、《計劃生育協議》,並召集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章程》、《協議》;

(二)組織村民簽定協議,落實羣衆自治;

(三)每季召開一次村計劃生育羣衆自治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究解決計劃生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每年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村委會關於計劃生育羣衆自治實施情況和下年度實施方案的報告;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在計劃生育羣衆自治中的職責:

(一)完成鄉當年下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任務;

(二)每月組織召開計生工作例會,分析存在問題,研究解決問題 - 1 -

的措施;

(三)建好村人口學校、計劃生育服務室、計生協會活動室等活動陣地;

(四)與育齡羣衆簽訂和履行《計劃生育協議》;

(五)定期向村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章程》的執行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六)籌措計劃生育活動經費,落實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待遇。

第五條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由計生專職管理員、自然村計生聯繫員組成,在村兩委會的領導下負責村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做好計生檔案資料的管理,採集信息,上報各類報表,做到準確、及時;

(二)不定期開展計生工作的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育齡羣衆“五期”培訓;

(三)及時協助新婚夫婦或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婦申辦《生殖健康服務證》、《再生育證》等相關計生證明;

(四)指導育齡羣衆正確使用避孕藥具,指導落實好育齡夫婦放取環、絕育手術工作,對產後、術後對象及時隨訪,並做好隨訪登記,做到生、孕和絕育措施落實情況掌握到人;

(五)配合鄉計生服務站落實好已婚育齡婦女每年兩次環情、孕情和生殖健康檢查工作;

(六)做好計劃生育村務公開工作,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佈下列內容:《再生育證》發放名單;生育政策、計劃生育手術費免費項目;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人員名單及處理情況;享受計劃生育優待與獎勵的名單及落實情況。

第六條計生協會會長、理事及成員,積極發揮帶頭、宣傳、服務、監督、交流作用。

第七條村婦代會、共青團支部、民兵組織等羣衆團體要動員本組織成員帶頭遵守本《章程》,積極參與計劃生育羣衆自治;村民小組組

長負責做好本組羣衆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村民在計劃生育中的權利:

(一)有依法自主安排生育的權利。鼓勵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省條例》規定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無生育能力的符合《收養法》和《省條例》規定可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二)有獲得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在計生技術服務員的指導下,生育一孩、二孩的以採取長效措施爲主(上環或結紮)。經診斷不宜上環、結紮的,可選擇一種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

(三)有接受計劃生育、生殖保健、宣傳、教育、服務的權利。

(四)有參與計生管理、監督和評議的權利。

(五)有享受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及本村規定的各項優待和獎勵的權利。

第九條村民在計劃生育中的義務:

(一)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必須依法進行結婚登記,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違反《收養法》的規定非法收養孩子。

(二)有自覺與村委會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及時落實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接受孕情、環情檢查的義務。不得政策外懷孕,發現後必須自覺落實補救措施。

(三)有支持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不得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虐待歧視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婦女;不得容留、包庇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

(四)有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政策外生育應當按《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擾亂計劃生育管理秩序,阻礙計劃生育工作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流動人口有接受計劃生育管理的義務。不得無證外出,外出一個月以上的育齡人員必須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和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不得拖延寄回《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不得隱瞞結婚、懷孕、生育情況。

第四章獎勵和處罰

從少生快富基地收入和村公益事業基金中提取資金作爲計劃生育經費,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人員進行獎勵。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每年大病統籌村補助4元。

第十條對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並不再生育的),並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外,獨生子女考取重點大學(一本),憑入學通知,村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元,低保及殘疾人家庭的獨生子女考取大專以上獎勵500元。

第十一條已婚夫婦進行結紮,除協助落實上級規定的優惠政策外,村委會再補助100 元;帶環、脫環懷孕後自覺落實補救措施的,每例補助50元。

第十二條對育齡婦女按規定參加一年兩次環孕檢查的,村委會給予每次5元的補助(憑生殖健康檢查服務證記錄);因打工、經商等外出的育齡婦女能按規定及時反饋環孕信息寄回《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的,給予每人20元的補助。

第十三條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不領養孩子的,由村委會幫助其辦理和落實優撫待遇。同時村委會給予一次性慰問金500元。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村委會根據《計劃生育協議》的約定收取違約金。

(一)育齡夫婦意外懷孕不主動採取措施終止妊娠的;逃避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每例200元(還必須承擔村委會爲尋找其下落所花去的旅差費、工資、補貼等費用)。

(二)村民是僱主(或房屋出租方)招用(房屋出租給)外來成年流動人口超過10天不上報登記的;發現違法懷孕不及時報告村委會並不協助做好工作的每例200元至500元。

第十五條村民凡有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爲,除按省計生《條例》進行徵收社會撫養費和行政處罰外,村委會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家庭生活困難的,不享受政府救濟和補助,不列入低保戶。

(二)對違法生育戶取消3年建房指標並不享受村級任何福利待遇。

(三)違法生育的子女,在14週歲以前不得參加集體經濟利益分紅。

第十六條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根據其情節由上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村委會將協助政府和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一)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並導致違法生育的;

(二)替代他人蔘加節育措施檢查的;

(三)拒絕、阻礙從事計生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侵犯從事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的;

(四)溺嬰、棄嬰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並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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