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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下載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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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註冊登記名稱爲: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 區 路 號 樓。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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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司章程範本下載

寧夏廣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行爲,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範本。

第二條 公司名稱:寧夏廣軟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銀川市民族南街184號

第四條 公司由 王濤 郭軍儉 霍禮鈴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銀川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爲10 年。

第六條 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自主創新、專注務實,服務社會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範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範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計算機系統集成,通訊工程,安防工程。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爲 貳佰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姓名

王濤 郭軍儉 霍禮鈴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王濤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爲人民幣67 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34 %。

股東乙:郭軍儉 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爲66人民幣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 33%。

股東丙:霍禮鈴 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爲66人民幣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 33%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範本中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全體股東簽名:

年月日

第三篇:公司章程範本

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行爲,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爲 年。(以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五條 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經營範圍:×××××××

(以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爲:

(一)×××××××以 出資,爲人民幣 元,佔 %。

(二)×××××××以 出資,爲人民幣 元,佔 %。

(三)×××××××以 出資,爲人民幣 元,佔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並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註冊後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爲 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 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蔘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於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 名。監事任期爲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轉載請註明來源:)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覈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於金華市 簽訂。

×××××××(蓋章) 代表簽字

×××××××(蓋章) 代表簽字

×××××××(蓋章)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公司章程

寶 盈 環 保 工 程 公 司 章 程

爲實現公司的經營管理目標,規範管理行爲,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1、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各項目部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二、錄用

1、公司各部門、項目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提出申請,經人事辦審覈、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辦統一納入聘用計劃並辦理招聘事宜。

2、新進人員經考覈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辦辦理試用手續。一般員工試用期一個月,主管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能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4、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辦送交以下證件:

(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5、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6、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三、福利待遇

1、公司依照企業的發展和兼顧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2、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綜合保險。轉正後,由公司統一辦理。

3、在公司上班的外地員工,可申請安排集體宿舍;在項目部的員工統一由項目部辦公室主任安排住宿。

6、公司依據有關國家規定,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四、休假及請假

1、按國家規定,員工享有以下帶薪假日(有基本工資,無績效工資):元旦:1天;春節:5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婚假:3天+晚婚7天;喪假:3天;產假:90天+晚育15天。

2、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公司發送適當補貼或安排調休(調休不另計補貼)。

6、員工請假須提前提出申請,2天以內的須經所屬部門主管批准;3-5天的,須經總經理批准;5天以上的須經總經理批准。

五、 調職

1、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不得藉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2、公司或項目部之間人員的調動,須經雙方部門主管、人事辦主任的書面批准。

3、公司、項目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使其“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六、辭職及辭退

1、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寫書面離職申請,一般員工經部門主管、人事辦主任覈准;主管以上員工須經副總經理、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手續。並視需要,由人事辦開具《離職證明》。

2、一般員工辭職,需提前7天提出申請;部門主管辭職,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

3、違反國家法令、公司制度而被辭退者,在賠償公司的損失及辦理完交接手續後,限當天內撤離。

七、保密

1、必須尊守崗位職業操守,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員工所掌握的有關公司、項目部的信息、資料和成果,應對上級領導全部公開。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向其它任何人公開或透露。

2、明確職責,對於非本人工作職權範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消息的傳播。

3、非經發放部門或文件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複印和拷貝有關文件。

4、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信息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偷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彙報。

寶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入職前確認已閱讀(簽名):

第五篇:公司章程

新疆百福雨鑫貿易有限公司

章程

第四條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三名股東出資設立新疆百福雨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新疆百福雨鑫貿易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烏魯木齊高新區蘇州東街366號新洲城市花園豪景苑4棟1單元11層1101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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