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目錄

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第一篇: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第二篇: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第三篇: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第四篇:湖北省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第五篇:幼兒園章程(示範文本)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三章,會員

第四章 機構組織責任人

第二篇: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

說明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佈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制訂此章程範本。

二、此章程範本,旨在爲社會團體制訂章程時提供依據,規範社會團體行爲。

三、社會團體制訂章程,原則上應包括此章程範本所涉及的內容,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充。

四、社會團體據此範本制訂的章程,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方能生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將以覈准後的章程爲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載明×省×市×區×街××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行業協會須截照“制訂行規行約,搞好行業自律”相關內容)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是會員人數(或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超過50人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爲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或監事會)[原則上規模小、會員少的社會團體可設1—2名監事;規模大、會員多的可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單數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或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推薦1人。監事(或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10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

門審批,並在活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溫州農資產業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爲溫州農資產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由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生產、流通企業和關心、熱愛農資工作的個人,在平等、互利基礎上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以服務我市農業爲宗旨。自律會員單位遵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進行生產和經營。協會通過協調會員單位內部工商、商商關係,規範農資市場管理。溝通會員單位與政府督部門關係,維護消費者和會員單位的合理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溫州市農業執法大隊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溫州市民政局的管理監督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錦花路20弄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指導各農資經營企業,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開展農資經營。配合技術監督、工商部門開展行業檢查質量自查、互查活動,打擊生產、經營僞劣農資商品,淨化市場。協助執法部門處理會員單位的有關問題。

(二)向有關部門提出農資行業發展戰略、計劃、規化及產業政策等方面的建議,並協助組織實施。

(三)收集整理行業信息,研究行業發展趨勢,爲本會會員及農資經營者提供農資營銷策略、市場預測和科技信息,組織協調會員開展新品種、新劑型、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及技術信息的交流。

(四)積極推行品牌經營,優化優質、高效、安全、經濟農資產品的銷售環境,開展技術服務,指導農民科學、安全合理使用農資,保護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安全。

(五)組織協調和推動全市行業科技水平的提高、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普及農資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六)指導全市優良品種的培育和市場開發,提高農資行業的市場競爭力,加快農資產業化進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二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爲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湖北省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湖北省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章程示範文本

說明

一、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制定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湖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湖北省發展和規範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示範文本。

二、本文本爲我省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制定章程的範例。

三、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制定的章程,原則上應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不設常務理事的可刪去有關常務理事和常務理事會的內容),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四、[]內文字爲制定要求,( )爲選擇事項,不是正文。

五、主要以企業爲會員的聯合會、促進會、研究會應參照本示範文本制定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 縮寫:。

[名稱中應表明其所屬行業,冠以“行業協會”或者“同業公會”、“商會”等字樣。被依法註銷、撤銷的行業協會(或同業公會、商會)的名稱三年內不得使用]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

[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的性質表述: “本會是湖北省內從事行業生產(或銷售)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異地商會的性質表述:“本會是由省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

[須載明湖北省市區街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工作任務參照省政府令第284號第二十條填寫,並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增減。異地商會應根據自身能力、會員及政府的需求來確定業務範圍。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的業務範圍應經業務主管單位認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爲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是本行業的生產(或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相關經濟組織。[異地商會] :是省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

(四)[如有其他條件,在此填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人數一般不少於會員人數的1/3]。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年召開換屆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任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最短不得少於1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選擇業務指導單位的,此句省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爲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祕書長一人。不設常務理事的協會,副會長人數不超過10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祕書長爲專職人員,從理事會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祕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65週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年[此處任期應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選擇業務指導單位的,此句省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

第三十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或監事會)[原則上規模小、會員少的行業協會(商會)可設1—2名監事;規模大、會員多的行業協會(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單數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或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推薦1人。監事(或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轉載請註明來源:)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選擇業務指導單位的無此項]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爲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5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選擇業務指導單位的,此句省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選擇業務指導單位的,此句省略]、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幼兒園章程(示範文本)

幼兒園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園的名稱是

第二條本園的性質是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自願

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教育教學活動的民辦簡易幼兒園。

第三條本園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依法開展

保育、教育活動,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

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本園辦學規模(填在園幼兒人數)。

本園辦學層次:學前教育。

本園辦學形式:日託或全託

第四條本園的審批機關是延津縣教育局。本園的登記機關是延津縣民政局。

第五條本園的地址是。

第六條本章程各項條款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國

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舉辦者、資產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園的舉辦者是。

舉辦者或者其代表作爲本園理事會成員,依據本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

序參與對本園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八條本園資產數額萬元,固定自查評估萬

元(以審計師事務所評估的結果爲準)。

本園資產的出資人是,出資性質是投資辦學(多人出資的

應分別載明出資人及其出資金額、出資性質)。

第九條本園的業務範圍:學前教育

第三章組織與活動

第十條本園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園的決策機構。

理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園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須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教職工代表由全體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本園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 修改園章程和制定園的規章制度;

(三) 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覈預算、決算;

(五)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園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 理事長認爲有必要時;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作出一般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一) 聘任、解聘園長;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覈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園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記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園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形成此決議時表示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會確定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 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本園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園長)擔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園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第十七條本園園長由理事會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園園長任職條件聘任,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並報審批機關覈准。

第十八條園長負責本園的教育教學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園理事會的決定;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園規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園日常管理工作;

(六) 園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四章 教師、職員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條本園自主聘任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教師、職員,籤

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本園招收其他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本園如需聘任外籍人員,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園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併爲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園保障教職工參與園民主管理和監督、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本園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本園將所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並按照報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本園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園經費來源:

(一) 舉辦者投入;

(二) 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園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四條本園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本園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和挪用辦學經費。

第二十五條本園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二十六條本園對接受的國家資助、社會捐贈、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以及本園舉辦者投入的資金分別登記建賬,並進入園銀行存款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本園按報經物價主管部門批准並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受教育者收費,所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八條(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園使用該條:)本園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其回報數額的確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園使用該條:)本園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十九條(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園使用該條:)本園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年度淨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園使用該條:)本園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條本園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送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

本園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變更、終止和善後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園發生分立、合併時,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園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二條本園舉辦者發生變更時,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園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覈准。

第三十三條本園名稱、層次、類別需變更時,由園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四條本園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當終止:

(一) 理事會決定終止並報審批機關批准;

(二) 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 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第三十五條本園終止時,當妥善安置在園學生,並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三十六條本園終止時,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應退還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應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本園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園終止後,即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並註銷登記。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審批機關同意,並報登記機關覈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自登記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園理事會。

沙河小太陽幼兒園2014年12月5日

歡迎閱讀其他範文:

社會團體籌備_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書示範文本

社會團體登記_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申請書示範文本

事業單位章程示範文本

大學生社團章程示範文本

公司章程修正案示範文本

標籤:文本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