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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管理制度

1. 概念:環境監測是指根據保護環境資源的需要,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反映環境資源質量的某些代表值進行監視和測定,跟蹤其變化及其對環境產生影響的過程。環境監測工作是指圍繞環境監測展開的一切活動,包括監測計劃、組織、具體操作、編制、管理等活動。環境監測制度是指環境監測工作的制度化、法定化,是通過立法形式形成的有關環境監測工作的一套規則。

環境監測管理制度

2. 任務:(1)進行環境質量監測,對組成環境的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2)進行環境污染監測,對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情況進行監視性監測;(3)進行環境科研和服務監測,發展環境監測技術。

3. 環境監測機構:(1)類型: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設置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設置的四級環境監測站,即國家級、省級、省轄市級、縣級的環境監測站;各部門的專業環境監測機構,如農業環境監測機構、水利環境監測機構、海洋環境監測機構等;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監測站。以上檢測機構共同形成環境監測網,分國家網、省級網和市級網三級,該網的任務是聯合協作和彙總資料。目前的環境監測種類主要有城市大氣監測、地面水監測、地下水監測、生活飲用水監測,以及工業污染源監測等。

(2)我國環境監測格局之變化:爲防止地方監測數據造假、避免地方干預監測數據,我國開始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檢查執法垂直管理制度,地方環境監測站事權適度上收,並加強對地方環保責任的追究。國控環境監測站的監測工作由國家環保部直接管理,省控環境監測站的監測工作上收至省或直轄市環保部門負責。事權上收,整合優化了國家環境監測網絡,有助於較大程度上防止地方行政干預,保障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正確性,提升環境監測數據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4. 環境監測機構之管理:包括對環境監測質量的管理(環境監測質量是各級環境監測站的重要技術基礎)、對環境監測報告的管理(定期發佈環境狀況公報)、對環境監測對象的管理(排污單位應對污染物的排放進行定期檢測,並納入生產管理體系,使排污口符合規定的監測條件)

實行五個統一: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質量、統一信息發佈。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集成共享機制,建立生態環境檢測大數據平臺,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佈機制。

5. 法律後果:新環保法對篡改、僞造或指使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的行爲做出了明確的懲處規定,首次將數據的質量問題提升到了法律層面,具有了更高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