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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管理制度【多篇】

測繪資質管理制度【多篇】

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使測繪工作順利進行,保障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的基本權利,根據《測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測繪外業作業人員和需要持有測繪工作證進行測繪作業的其他測繪人員、測繪生產技術管理人員、測繪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領取測繪工作證。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

測繪單位的非正式職工根據工作需要可領取臨時測繪工作證。

第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工作證的統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測繪工作證的審覈、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測繪工作證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測繪工作證在全國範圍內通用。

第五條各有關部門、各單位和個人,對持有測繪工作證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工作人員在交通、運輸、安全、食宿、物資供給等方面,應當提供便利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各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的測繪活動。

第六條測繪工作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祕密,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損毀和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

第二章《測繪工作證》樣式與發證程序

第七條《測繪工作證》爲綠色封皮,封面有燙金國徽圖案和“測繪工作證”字樣,本式;《臨時測繪工作證》爲綠色封皮,封面有“臨時測繪工作證”字樣,本式。

《測繪工作證》內容:制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條款照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務職稱專業工作單位單位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件編號有效期限和註冊覈准記錄。

《臨時測繪工作證》內容:制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條款照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務職稱專業工作單位單位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件編號和有效期限。

第八條測繪單位領取測繪工作證,須填寫《測繪工作證申請表》和《測繪工作證申請彙總表》,報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批、發證。

第九條測繪單位離(退)休返聘人員、一年以上臨時工及實習人員和在教學、科研活動中從事臨時測繪作業的人員,需要持證進行測繪活動的,可申請辦理《臨時測繪工作證》。《臨時測繪工作證》有效期爲兩年。

測繪單位領取《臨時測繪工作證》須填寫《測繪工作證申請表》和《測繪工作證申請彙總表》,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條領證單位必須如實反映領證人員情況,嚴格執行領證規定,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虛報冒領。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辦證申請,並經審覈各種報表及各項手續完備之日起,在六十日內,完成《測繪工作證》的審覈發證工作;在三十日內,完成《臨時測繪工作證》的審覈發證工作。

第十二條測繪單位辦理遺失證件的補證和舊證換新證按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補(換)證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換)證工作。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測繪工作證的審批、發證和管理工作。應當及時將本地領取測繪工作證情況填寫《測繪工作證備案登記表》並於當年12月底以前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辦理測繪工作證實施規程》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證件的使用

第十四條測繪人員在以下情況下應當主動出示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1、與測繪活動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的單位、個人聯繫工作時;

2、使用測量標誌時;

3、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時;

4、進入機關、廠礦、住宅、耕地或者其它地塊進行測繪時;

5、辦理與所進行的測繪活動相關的其它事項時。

第十五條測繪人員進入保密單位、軍事禁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需經特殊審批的區域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並持有測繪工作證及其相應的審批文件進入。

第十六條測繪工作證不載明測繪工程項目名稱、作業地點、作業時間,其內容由測繪任務登記書或測繪任務書證明。

第十七條測繪人員必須依法使用測繪工作證,不得利用測繪工作證進行欺詐及其他違法活動。

第四章證件管理

第十八條測繪工作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註冊覈准。每次註冊覈准有效期爲五年。註冊覈准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各測繪單位應當將測繪工作證送交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註冊覈准。過期不註冊覈准的測繪工作證無效。

臨時測繪工作證自發證之日起兩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的,須重新申請換證。

第十九條測繪人員離(退)休或調離工作單位的,必須由原所在測繪單位收回測繪工作證,並及時上交發證機關。

測繪人員調往另一個測繪單位的,必須由原所在測繪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並及時上交發證機關。調動人員如需繼續使用測繪工作證的,由新調入單位重新申領。

第二十條測繪人員對測繪工作證應當妥善保存,防止遺失,不得損毀,不得塗改。測繪工作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測繪人員遺失測繪工作證,應當立即向本單位報告並說明情況,在三十日內向發證機關書面報告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測繪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本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並給予批評,收回的測繪工作證應當及時交回發證機關。

1、將測繪工作證轉借他人的;

2、擅自塗改測繪工作證的。

第二十二條測繪人員利用測繪工作證嚴重違反工作紀律、職業道德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由本單位給予批評,對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利用測繪工作證進行欺詐及其他違法活動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有以上行爲的,由測繪人員所在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並及時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三條對發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列舉行爲人員所在單位未能及時予以處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測繪單位申報材料不真實,虛報冒領《測繪工作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收回冒領的證件,並根據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測繪工作證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所在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頒發測繪工作證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章 審查與決定 篇二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調查覈實。經覈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覈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並於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衆有權查閱。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爲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爲:等級+測資字+省級行政區編號+順序號+校驗位。

第十六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不得超過乙級。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晉升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取得乙級測繪資質滿2年。

申請的專業範圍只設甲級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篇三

爲切實保障涉密測繪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測繪成果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單位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好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

第二條建立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領導責任,保密管理人員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責任。對使用和保存的保密測繪成果,依法行使管理、監督和查處違法違規的行爲的權利。

第三條測繪成果檔案管理機構和檔案管理人員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涉密測繪成果保管庫房,按鐵櫃建立涉密測繪成果存放設施,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黴、防鼠、防高溫、防強光等“八防”的設備和措施。光盤或磁介質檔案應用防磁檔案櫃存放。檔案管理人員離開時應關門落鎖,發生工作調動時應辦理資料管理交接手續。

第四條對涉密測繪成果的使用、傳遞、複製、保存等情況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測繪成果須經分管領導批准,並予登記後,方可提供。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後應及時歸檔。登記清冊須存檔保存,要求帳物相符、記錄清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轉借涉密測繪成果,不得拷貝、對外傳送涉密測繪成果數據。確需複製的,應報原提供成果的測繪行政部門批准,並向原測繪成果提供部門登記備案。複製的保密測繪成果,按照原密級等級跟蹤管理。

第五條使用單位如發生保密測繪成果遺失、損壞,應及時書面報告鹽城市測繪主管部門,並接受鹽城市測繪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

第六條處理、傳輸、存儲涉密測繪成果數據的計算機軟件和硬件系統必須採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設置進入登陸密碼和屏幕保護密碼,密碼應超過八位;安裝加密防毒軟件。涉密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應採取物理隔離措施,不得與互聯網、外部網絡相聯,不使用無線網卡等無線聯網裝置。涉密計算機和載體介質未經批准不得帶出保密檔案室。使用和維修涉密計算機系統,須有成果資料檔案人員現場監督。

第七條涉密測繪成果只能用於被許可的使用目的和範圍。因使用目的或應用項目結束等原因,須銷燬涉密測繪成果的,必須報本單位總經理審批,並報原測繪成果提供單位備案。

第八條銷燬涉密測繪成果須經專人清點、覈對、登記、造冊,由本單位分管領導和成果資料檔案人員一起銷燬。對銷燬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銷燬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記錄,與銷燬清冊、總經理批示一併存檔。

第九條如發現涉密測繪成果泄密、失密事件,應及時報告單位總經理和國家保密管理部門,及時查清事件發生的原因及責任,將事件調查處理到位。

第十條測繪成果的保密檢查

(一)領取、使用和保存保密測繪成果的單位每年應對成果資料進行一次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結果書面報告上級測繪管理辦公室及有關保密工作機構。

(二)公司技術部負責對保密測繪成果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定期地對相

關涉密測繪人員進行檢查,持有保密測繪成果的人員必須接受公司技術部的監督檢查。對不接受保密檢查或對保密測繪成果不進行規範管理的人員,不予辦理申報領取測繪成果手續。

(三)檢查內容: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執行情況;是否設有資料室(櫃)和安全防範措施;是否落實專人管理和建立資料的外借、收回登記制度;是否有擅自複製、轉讓、轉借等行爲和遺失、泄密等現象。

第十一條測繪檔案室保密管理

1、檔案工作人員應嚴格貫徹執行國家保密法規,遵守保密紀律,明確保密職責,維護檔案的安全的完整。

2、保密文件材料、檔案的密級劃分、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制度和規定辦理。保密檔案及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絕密檔案要單獨保管。

3、檔案庫房設施應符合八防的要求,凡遇重大節日應提前對庫房的安全保密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不該說的國家祕密不說,不該知道的國家祕密不問,不該看的國家祕密不看,不該記錄的國家祕密不記錄。

5、不準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複製、使用、存放、銷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檔案、資料和物品。不準將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檔案、資料和物品作爲廢品出售。

6、未經分管領導批准不準借閱祕密檔案資料。查閱祕密檔案或文件,應履行審批手續,並限於保密室或檔案室內閱覽,不得抄錄和帶出,不得向別人透露祕密文件的內容。

第十二條常規保密管理

1、屬於國家祕密的測繪成果的生產、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燬,應該符合國家保密管理規定。

2、對絕密級的國家祕密的測繪成果,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經批准複製、摘抄的絕密級的國家祕密的測繪成果,按同等密級進行保密管理。

3、因涉外工作或項目需要對外提供國家祕密的測繪成果及數據信息測,必須由上級提出審批報告。

4、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祕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措施。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5、發現國家祕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單位或個人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測繪管理處報告。

第十三條計算機保密管理

1、按照國家保密局《計算機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涉及國家祕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相聯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

2、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研製、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保密要求。

3、涉密信息和數據必須按照保密規定進行採集、存儲、處理、傳遞、使用和銷燬。

4、計算機信息系統打印輸出的涉密文件,應當按相應密級的文件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保密監督

1、測繪成果生產、管理和使用等相關人員違反國家測繪成果保密法律規定,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實行並根據國家及地方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要求適時修訂和完善。

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測繪職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測繪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測繪系統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落實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爲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章機構及人員

第三條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由人事勞資、生產、計劃、財務、物資、保衛、工會等部門人員共同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擔任。辦事機構一般設在人事勞資部門,並指定專人擔任安全生產檢查員。

(二)隊(院)相應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檢查員。

(三)中隊(室)的安全生產工作由中隊長(主任)負責,並配備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小組(班)的安全生產工作由組(班)長負責,並配備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四條測繪系統內其他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置和配備相應的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人員的職責,是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證。

第六條各級行政主要領導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負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作業現場的直接指揮者負直接領導責任,生產作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各級領導要堅持生產與安全並重的原則,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必須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簽訂各項經濟承包合同時,要明確安全責任和目標,提出實現目標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法規、制度和規程。結合生產實際研究制定安全生產製度,並檢查執行情況。

(二)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規劃以及年度計劃並組織落實。

(三)組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並監督落實。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協調處理跨單位的事故隱患。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發出《事故隱患整改意見書》,令其限期整改。

(五)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表彰、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及個人,批評忽視安全生產的行爲,以及懲處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

(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宣傳活動,增強廣大職工安全意識。

(七)督促所屬單位按規定配發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八)督促所屬單位按整改計劃落實並用好安全生產措施經費。

(九)協調勞動、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對所屬單位勞動條件、勞動環境進行檢測和評價。

(十)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一)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第九條隊(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有關管理規定,並檢查執行情況。

(二)組織建立並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年度計劃和整改措施計劃。

(四)結合工作實際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宣傳表揚安全生產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生產的行爲。

(五)督促有關人員瞭解和踏勘測區安全情況,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六)根據整改計劃落實並用好安全生產措施經費。

(七)監督檢查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配發和使用情況。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防止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九)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第十條測繪管理部門和隊(院)的安全生產檢查員、中隊(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小組(班)安全員的職責,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生產單位中各部門,都應該在各自業務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要求職責明確,落實到人。

第十一條全體職工應該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制止生產作業中的違章行爲,愛護和正確使用儀器、設備、工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和向上級部門申述。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是貫徹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規制度的貫徹,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安全教育的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等。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須結合實際採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在堅持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經常檢查的同時,各測繪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還應每年定期組織二至三次的全面檢查。

第十五條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要做到邊檢查邊改進,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對限於條件不能及時解決的問題,應訂出具體措施,限期解決。

第十六條抓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是各級領導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人員的重要職責,通過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其在生產中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第五章安全生產教育

第十七條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安全生產教育,建立並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測繪管理部門和隊(院)的安全生產檢查員須通過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進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任職資格證後方能上崗。

第十九條隊(院)主管領導的安全教育由測繪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國家和部門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知識等。

第二十條中隊(室)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小組(班)安全員和職工的安全教育,由隊(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其教育內容和時間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必須通過隊(院)、中隊(室)、小組(班)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覈合格後上崗。三級教育的時間總共不得少於四十學時。

(一)隊(院)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有關的安全技術知識。

(二)中隊(室)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預防措施、事故應急措施等有關知識。

(三)小組(班)級安全生產教育內容包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條職工變換作業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復崗時,或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作業時,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並經過考覈,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四條生產單位各級領導要重視對臨時用工(含從測區招用的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具體工作由中隊(室)和小組(班)負責。教育的內容應結合作業地區、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實際情況進行,一般應側重於勞動紀律、安全知識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測量工具的正確使用等。

第六章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後,應儘快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等概況,按隸屬關係分別逐級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等有關部門,同時報國家測繪局。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及時上報的,事後應充分說明原由。

第二十六條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應立即向單位報告,同時迅速組織搶救並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需變動事故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好標記、拍照、攝像或繪製事故現場圖。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各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按事故等級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人員或指派主管領導赴現場處理事故、指揮搶救,同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重大傷亡事故,國家測繪局派員赴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國家測繪局領導赴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的責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實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包括善後事宜)和防範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在進行工作時,單位和個人均須給予支持與合作,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條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單位及其事故責任者和負事故領導責任的人員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法規,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追究事故責任。

(一)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造成事故的。

(三)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崗位、擅自在非本職崗位上作業造成事故的。

(四)安裝、檢驗、修理儀器設備及汽車等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事故的。

(五)儀器、設備帶病運行,安全裝置不齊全,超溫、超速、超壓、超重、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六)不按規定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

(七)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應負事故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事故領導責任。

(一)忽視安全生產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導致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

(二)未按整改計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經費,使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

(三)強迫職工冒險作業,或安排有職業禁忌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過特種作業技能鑑定的人員上崗從事特種作業,或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或由於安排作業人員超負荷勞動造成傷亡事故的。

(四)生產性建設工程不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的。

(五)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造成傷亡事故的。

(六)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或指使破壞事故現場,或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有關情況及資料,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七)在接到事故報告後,不到現場,或不積極採取措施組織搶救,以致擴大損失,導致事故更加嚴重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測繪系統各單位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遇有與國家有關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爲準。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章 監督管理 篇五

第二十一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行政,堅持公開透明、便民高效、規範統一,加強對測繪資質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通過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按照規定格式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測繪資質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

第二十三條

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本單位符合測繪資質條件、遵守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上一年度單位名稱、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流動、儀器設備更新、基本情況變化(含上市、兼併重組、改制分立、重大股權變化等)、測繪地理信息統計報表報送情況、測繪項目質量(用戶認可或者通過質檢機構檢查驗收)、誠信等級等情況。

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對測繪資質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的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測繪資質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相應處罰。

對未按規定期限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的單位,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醒其履行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義務。

第二十四條

實行測繪資質巡查制度。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測繪資質單位執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有關情況進行巡查。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指導全國測繪資質巡查工作,並對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巡查工作進行抽查。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巡查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於本行政區域內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總數的5%。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工作,應當事先向被巡查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巡查時間、巡查內容和具體要求。巡查結束後,應當向被巡查單位書面反饋意見。

第二十五條

實行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營造依法經營、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六條

測繪資質單位違法從事測繪活動被依法查處的,查處違法行爲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報告上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章 附 則 篇六

第三十六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發佈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測繪行業的管理,規範測繪市場行爲,爲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省測繪管理機構主管全省測繪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的規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後,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本地區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的財政列支。

第五條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編制本省池籍測繪規劃、並由省測繪管理機構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

第六條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民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測繪單位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或越權執法。

第二章測繪資質管理

第九條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初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測繪單位,在本部門業務範圍內承擔測繪任務,其測繪資格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審查,並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業法人或者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單位。

(二)與所承擔測繪項目相適應的,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相應數量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四)健全的技術、質量和資料管理制度。

(五)測制的測繪成果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含部頒標準、專業標準)。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甲、乙、丙、丁四級。甲、乙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丙、丁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省測繪管理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請甲級測繪資格的,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初審,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發證。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由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報省測繪管理機構評審、發證。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爲5年,期滿3個月前。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審查和換證工作。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年檢。

第十四條測繪單位的主要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測繪資格等級或業務範圍的,應當向省測繪管理機構申報,重新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變動,應當及時向證書批准單位備案。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的審查收費,按照省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覈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三章測繪市場管理

第十六條測繪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等級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承擔測繪任務。

第十七條進入測繪市場的測繪項目,符合公開招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包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測繪項目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測繪市場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爲。

測繪項目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合同,使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測繪合同文本。

第四章地圖編制出版管理

第十八條省測繪管理機構主管本省地圖編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

編制普通地圖的,應當經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查,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編制專題地圖需要直接進行測繪的,也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地圖審覈人員應當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證書上崗。

第十九條本省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省民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標準樣圖行政區域界線的繪製應當以國務院批准的界線爲依據。

第二十條編制出版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公開地圖,應當使用本省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作爲地理底圖,並由具有地圖出版資格的出版社出版。地圖出版前的審覈備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地圖審覈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的,由編制單位送省測繪管理機構審覈。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並必須由具有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刷。

第二十二條凡繪製有中國國界線和本省省界線的,用於重要公共場所張掛、影視播放、報紙刊登和廣告宣傳的示意地圖,送審單位應當在展示、播映、登載前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覈。

第二十三條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全省地圖編制出版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審覈出版社地圖出版申請時,應徵求省測繪管理機構的意見。普通地圖應當由專門的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單位按照專業分工範圍,可以出版經審查批准的專題地圖和書刊插附的地圖。

第二十四條本省專業出版社從事旅遊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出版業務的,應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地圖出版申請,經審覈同意,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非國家正式出版單位,不得從事任何地圖的出版業務。

第二十五條出版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審定,省具有教學地圖出版範圍的出版單位出版。

第五章測繪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條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對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保證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使用測繪成果的部門和測繪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測繪成果管理人員,以及相應的保管設備,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測繪成果保密等級劃分爲:絕密、機密、祕密三級。不夠密級又不宜公開的測繪成果可定爲《內部資料》。

基礎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專業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按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銷燬密級測繪成果應當先經過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審覈後,由使用測繪成果單位的縣(處)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按規定造冊、登記、監銷。

第二十八條測繪成果屬於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不得非法複製、轉讓、轉借、銷售。確需複製時,必須經提供該測繪成果的管理部門批准。複製的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原密級管理。

受委託完成的測繪成果,未經委託單位同意,不得複製、翻印、轉讓、出版。

第三十條需要複製保密地形圖的單位,應當遵守《印刷、複印等行業複製國家祕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並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複製整幅密級地形圖。比例尺小於1:1萬(含1:1萬)的,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覈,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比例尺大於1:1萬以及專業要素已標繪在密級地形圖上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漢口繪工作的部門審批。

(二)對密級地形圖的局部範圍進行復制的,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批。其複製的地形圖按原密級管理。

駐寧的部、省屬單位和大專院校需要複製密級測繪成果的,應當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十一條採用電子信息技術存取、處理、傳送密級測繪成果,按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1:1萬及更小比例尺數字化地圖測制和更新,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由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測制的基礎測繪成果、地籍測繪成果、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制的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制度。測制的測繪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公開招標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經法定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測繪市場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加蓋本單位測繪資格專用章後,再交付委託方使用。

第三十三條需要領用密級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持單位正式公函按照歸口系統到所在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開具《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到省測繪管理機構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辦理領用或轉函手續。

政府部門需要使用軍事部門密級測繪成果,或軍事部門需要使用地方密級測繪成果的,應當分別到省測繪管理機構或軍區測繪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領用密級測繪成果的單位,必須對測繪成果的保管和使用情況定期進行保密檢查,並及時報同級測繪管理機構和保密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在同級保密部門的指導下,對領用密級測繪成果的單位進行定期的保密檢查。發現失密、泄密事故,應及時查處,並報上一級測繪管理部門和保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在涉外工作中需要提供保密測繪成果的,項目主辦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處理,由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覈,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併到省或市保密部門辦理出境手續。爲了確保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送審單位應當徵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同意後,再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十六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測制完成的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駐本省的直屬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測繪項目完成後,向省測繪管理機構無償匯交下列目錄或副本:

(一)按國家基準和技術標準施測的國家等級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衛星大地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副本包括:成果表、展點圖(路線圖)、點之記、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技術設計書、技術總結、驗收報告。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光盤)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地籍圖、普通地圖,以及全國性、全省性的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種地圖(一式二份)。

(五)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中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一式一份)。

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接收單位應當作爲測繪檔案永久保存,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提供。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的測繪項目,其測制的測繪成果或副本,由該測繪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協助委託單位匯交。

第三十八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平面座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座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以及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

業測繪項目,執行專業測繪技術標準。

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已建立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的城市或地區,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與有關部門商定,改用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並與國家座標系統相聯繫。

第六章測量標誌管理

第三十九條測量標誌是重要的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誌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測量標誌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築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

第四十條國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實行義務保管制度。設置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部門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誌委託測量標誌所在地的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負責保管,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明確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由委託方將委託保管書抄送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負責保管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其保管的測量標誌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被移動或損毀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並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的領導,增強公民依法保護測量標誌的意識。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經批准同意拆遷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單位應當憑批准文件通知測量標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條承擔市場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用於測量標誌的維護。

外國組織、個人以及外省測繪單位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施測前應當到省測繪管理機構辦理驗證登記,並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

第四十五條省測繪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測量標誌維修規劃,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維修計劃,並組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統一實施。

專業單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由其建設單位自行負責維護。

第四十六條測繪人員憑測繪工作證件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並接受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項原則作的部門的監督和測量標誌保管人員的查詢。測繪人員使用中應當確保測量標誌的完好。第四十七條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管單位和人員,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盜竊測量標誌的行爲;有權制止無測繪工作證件的人員使用測量標誌;有責任查驗測量標誌完好狀況。

第七章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八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省測繪管理機構,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測繪生產或測繪科學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測繪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在保護測量標誌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模範執行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表現突出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地籍測繪管理工作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篇八

爲切實保障涉密測繪成果的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泄密事件發生,特制定本測繪工作管理制度。

一、測繪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切實做好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責任制,部門負責人承擔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領導責任,保密管理人員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責任。

三、對涉密測繪成果的使用、複製、保存等情況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測繪成果進經主管領導批准,並予登記後,方可提供。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後應及時歸檔,要求記錄清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轉借涉密測繪成果,不得拷貝、對外傳送涉密測繪成果數據。

四、傳遞地形圖、涉密數據等祕密載體,須通過機要進行傳遞,禁止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

五、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須嚴格遵守《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杜絕外傳、丟失、泄密事件的發生。

六、處理、外輸、儲存涉密測繪成果數據的計算機軟件和硬件系統必須採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設置進入登陸密碼和屏幕保護密碼,安裝加密防毒軟件。涉密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應採取物理隔離措施,不得與互聯網、外部網絡相聯,不使用無線網卡等無線網絡裝置。

七、涉密測繪成果只能用於被許可的使用目的和範圍。因使用目的或應用項目結束等原因,須銷燬涉密測繪成果的,必須報主要領導審批,並備案。

八、銷燬涉密測繪成果須經專人清點、覈對、登記、造冊,由主管領導和檔案部門負責派人銷燬。對銷燬的花時間、地點、方式及銷燬過程總存在的問題進行記錄,與銷燬清冊、領導批示一併存檔。

九、如發現涉密測繪成果泄密、失密事件,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國家保密管理部門,及時查清事件發生的原因及責任,將事件調查處理到位。

十、本管理制度應根據國家規定的新要求和新情況作必要補充和修訂。

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篇九

工程測量工作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是技術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是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的重要技術基礎工作,又爲施工和運營安全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技術依據。爲了加強在公司範圍所屬項目、工程公司工程測量管理,搞好工程測量,提高工程測量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加快施工進度,提高經濟效益,使工程測量規範化、制度化,防止測量事故發生,更好地爲施工生產服務,在測量成果交接、複測、施工過程檢查等各個工程測量管理環節上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測量成果的交接

公司所屬項目、工程公司測量成果包括測量原始記錄資料,各種內業成果,測量技術交底,測量樁橛,點之記錄和各種精度分析、評定資料等。要做好交接工作。

1、設計單位測量成果交接及交接方式

當項目部工程部收到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後,必須在開工前辦理測繪資料的移交手續,並會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一起到現場點交測量樁橛,辦理相應的手續。由公司精測隊組織項目部測量隊立即進行全線的複測,複測時要收集合同文件、工程設計文件、業主以及監理文件中有關測量專業的技術要求和規定,一般情況下以設計單位交給的控制資料同精度進行復測。複測應遵循《工程測量規範》、《公路勘測規程》以及《鐵路勘測規程》等標準規範。複測過程中,完成測量樁橛的點交和補齊工作。複測完成後由公司精測隊向項目測量隊辦理交接手續。

2、內部控制測量的交接及交接方式

當完成複測工作,控制測量的精度滿足設計文件及測量規範的情況下,有必要時由公司精測隊牽頭,組織項目測量隊儘快完成導線點、水準點的加密工作,加密導線成果測量精度應與複測精度相一致,並由精測隊向項目測量隊辦理控制測量移交手續,且精測隊應備存一份內部控制測量成果資料,項目測量隊在接到控制測量成果後,應該覈實資料內容、平差計算情況以及現場樁橛的實際情況,確認無誤後由項目測量隊把控制測量成果交給各施工隊並籤認,由各施工隊負責保護好所管轄的控制樁橛,測量標誌等,項目測量隊定期檢查控制樁位是否發生錯位移動。

3、竣工測量成果的移交

工程竣工驗收時,由項目部測量隊完成各種竣工測量樁橛、標誌樁、測量標誌和永久水準基點的點驗工作,並複覈控制測量樁位有無移動,在監理單位的參與下辦理工程控制樁位的驗收手續。對工程竣工資料的移交,應先辦理竣工測量資料的移交,再辦理工程竣工資料的移交手續。工程竣工測量資料應交公司精測隊一份歸檔。

4、交接範圍

線狀建築物一般鐵路上如定測轉向角處的交點、副交點樁、直線上的轉點樁都交接,有時有的設計單位不交平面控制導線點,我們可以根據設計資料沿線路方向自己敷設一條導線;一般對公路來說,定測轉向角處的交點樁、直線上的轉點樁都不給出,只給出各種平面、高程控制測量資料和所有控制以及精度評定、可靠性分析資料。

面狀建築物(如機場,鐵路編組站,大型工業廠房)的建築基線、矩形方格網,導線網,三角網,方格高程網的控制測量資料和所有控制測量樁橛及精度評定,可靠性分析資料。

大範圍工程(如水庫,水電站)的各種平面,高程控制測量資料和所有控制樁及精度評定,可靠性分析資料。分期施工控制測量資料,控制網點規劃、用途資料。

永久水準基點,國家各等級三角點、水準點。

各種重要測量樁橛的點之記。

5、交接要求

樁橛交接時,由公司精測隊組織項目部測量隊參加,按成果資料和交接樁表在現場逐點點交。點交時,必須置鏡覈實無誤且點之記,樁橛標誌均正確無誤後方可接受。對於重要樁橛,如發現樁橛鬆動或被破壞丟失,應由設計單位負補齊。每交接一個樁應把樁位情況做好詳細記錄,交接的樁橛應管區外延伸至少兩個重要樁橛做爲護樁。

控制測量成果中要有精度評定和可靠性分析資料及最終控制效果的業餘度估算資料。最終控制效果的估計精度應優於設計要求。

交接手續要齊全,簽署完善,各種數據要反覆覈准,記錄字跡清晰,文字簡練。

樁橛標誌明顯,符合規定,刻畫工整,標準統一。自行制定的標準和標誌式樣,交接時必須有必要的說明資料。

測量資料必須有測量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視有效。

交接完成後辦理交接紀要,加蓋雙方單位公章。項目部測量隊留有原件一份,公司業餘測隊保留複印件一份歸檔。

測量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測量複覈籤認制,以保證測量工作質量,防止錯誤,提高測量工作效率。必須做到:

6.在測量工作的各個程序中實行雙檢制

(1)測量隊應覈對有關設計文件和監理籤認的控制網點測量資料,應由2人獨立進行,覈對結果應作記錄並進行籤認,成果經項目技術部門主管複覈籤認,總工程師審覈籤認後方可使用。

(2)測量外業工作必須有多餘觀測,並構成閉合檢測條件。控制測量、定位測量和重要的放樣測量必須堅持“兩人兩種方法”制度,堅持採用兩種不同方法(或不同儀器)或換人進行復核測量。利用已知點(包括平面控制點、方向點、高程點)進行引測、加點和施工放樣前,必須堅持“先檢測後利用”的原則。

(3)測量後,測量成果必須採用兩組獨立平行計算進行相互校覈,測量隊長、測量組長對各自的測量成果進行復核籤認。

7.各工點、工序範圍內的測量工作,測量組應自檢覆核籤認,分工銜接上的測量工作,由測量隊或測量組要進行互檢覆核和籤認。

8.項目測量隊組織對控制網點和測量組設置的施工用樁及重大工程的放樣進行復核測量,經項目技術部門主管現場進行檢查籤認,總工程師審覈籤認合格後,報駐地監理工程師審批認可。

項目經理部總工和技術部門負責人要對測量隊、組執行測量複覈籤認制進行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測量隊對測量組執行測量複覈籤認制進行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測量記錄與資料必須分類整理、妥善保管,作爲竣工文件的組成部分歸檔。具體包括:

1.項目交接樁資料,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有關測量控制網點,放樣數據變更文件。

2.項目及各工點、各工序測量原始記錄,觀測方案佈置圖、放樣數據計算書。

3.測量內業計算書,測量成果數據圖表。

9.計量器具週期檢定文件

控制測量、每項單位工程施工測量必須分別使用單項測量記錄本。測量記錄統一使用水平儀簿和經緯儀簿。

一切原始觀測值和記錄項目在現場記錄清楚,不得塗改,不得憑記憶補記、補繪。

記錄中不準連環更改,不合格時應重測。手簿必須填列頁次,註明觀測者、觀測日期、起始時間、終止時間、氣象條件、使用的儀器和覘標類型及編號,並詳細記載觀測時的特殊情況。凡劃去的觀測記錄,應註明原因,予以保存,不得撕毀。

內業計算前應複查外業資料,覈對起算數據。計算書要書面整潔,計算清楚,格式統一。計算者、複覈者要籤認。採用計算機應用程序計算時,應使用正版軟件。

測量隊、組應設專人管理原始記錄和資料,建立臺賬,及時收集,按控制測量、單位工程分項整理立卷。因人事變動所涉及的測量記錄和資料,應由測量隊、組長主持辦理交接手續。工點工程竣工測量完成後,測量組應將全部測量記錄資料整理上交測量隊,經測量隊檢查合格後,經理部方可驗收工程。項目工程完工,線路貫通竣工測量完成之後,測量隊應將項目全部測量記錄和資料檔案,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上交項目經理部技術部門,經驗收合格後,雙方辦理交接手續。項目經理部按交工驗收的要求將測量記錄資料編入竣工文件。

章 變更與延續 篇十

第十七條

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部門覈准完成變更後30日內,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變更申請文件;

(二)有關部門覈准變更證明;

(三)測繪資質證書正、副本。

第十八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60日前,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繼續符合測繪資質條件的單位,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續。

第十

測繪資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申請補領的,應當持在公衆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補領證書申請等材料到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辦理補領手續。

第二十條

測繪資質單位轉制或者合併的,被轉制或者合併單位的測繪資質條件可以計入轉制或者合併後的新單位。

測繪資質單位分立的,分立後的單位不受本規定第十六條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和專業範圍的測繪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