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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離職證明通用多篇

證明書2.32W

辭退員工離職證明通用多篇

“離職證明”怎麼開? 篇一

關於《離職證明》,敬請記住”6-2-3“,即”六個內容、上下二聯、蓋三個印“。具體如下。

一、六個內容

在”咋回事兒“一文中,幫主羅列過小紙片應載明的內容,今天再分門別類介紹一下,以便理解起來更容易。《離職證明》應載明的內容,可分爲六個。

證明的標題及編號

標題可以直接寫全稱,也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學名“,即”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但這個學名讀起來、理解起來都怪怪的,幫主建議寫成”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

編號,可採取”單位英文縮寫+年度+月份+序號“形式,目的只有兩個,一個是顯得正規規範、一個是便於存檔查詢檢索。

離職員工基本信息

這類內容比較好理解,無非是員工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或身份證地址)。

關於此類信息,相信每個HR都能從電腦裏調得出來。但切記在離職員工簽收時,要讓TA覈實確認一次,免得倒擺烏龍壞了事!

雙方勞動關係情況

可以用三個時間來概括,即進本公司時間、當前勞動合同期限、合同解除/終止時間。關於”當前勞動合同“,也可寫成”最近一期勞動合同“,但無論怎麼寫法,關於試用期的約定沒有必要寫進去就是了。

合同解除/終止原因

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細分爲主動和被動兩個類別。主動,即辭職、協商解除;被動,即經濟性裁員、因嚴重違紀解除等。關於這類原因的填寫,幫主隆重建議以主動原因爲首選。

合同終止的原因,常見的情形有兩種,即合同期滿終止、員工退休。

權利義務辦結情況

由於《離職證明》是在辦結”工作交接“、”離職結算“等手續之後開具,但此時社保、公積金、檔案等操作可能還無法辦結,因此關於雙方權利義務辦結情況宜進行原則性描述爲妥,比如——本公司按法律規定辦理退工手續,雙方再無未了事宜。

雙方落款簽收與確認

單位落款、員工簽收與確認。關於需要確認的內容,參見”咋回事兒“一文。切記,確認的話原則上應由員工手寫爲準。之於原因,有二:一曰,真實表達;二曰,筆跡對照

二、上下兩聯

關於設置爲上下兩聯,可能有小夥伴兒持不同意見——內容辣麼多,不能做在一張紙上,然後離職員工簽名確認後我複印一份留底嗎?

不是不能!但不建議!

從證據管理的規範化和採信度出發,複印件的效力應低於原件;從節約成本的角度出發,兩張紙比一張紙浪費錢。

三、蓋三個印

在”咋回事兒“一文中,幫主表達過”反正沾滿一次印泥不用完也是浪費,乾脆上聯一個印、下聯一個印、騎縫再來一個印“的做法。

後來有小朋友問我兩個問題,今天趁機回答一下——

問:爲啥要”騎縫再來一個印“?

答:表示”上下聯是同一時間出具的同一材料的不同組成部分“,也表示”咱HR的公文水平槓槓的做事嚴絲合縫專業度賊高“。

問:蓋印,蓋啥印好啊?

答:有人力資源部印章的,蓋人力資源部印章就行;人力資源部沒有印章的,蓋公司行政章。

個人離職證明 篇二

茲證明xxx,自xx年xx月至xxx年xx月在本公司xxx部任職,身份證號:4104333xxxxxxxxxxx,其最終職務是部門主管。現因其個人原因離職,已於xxx年xx月xxx日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xxxx

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 篇三

離職證明_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 篇四

甲方:xx(單位名稱)

乙方:xxx

身份證號碼:xxx

乙方原爲甲方xx部門的xx職務,於xxxx年x月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爲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

單位離職證明 篇五

xxx:

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部門)的xx職務,由於x個人xx原因被辭退,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 篇六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已於-xx年xx月xx日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該人員離職之後,我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結構等仍滿足相關資質標準要求。

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離職證明書 篇七

一、爲什麼要寫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面的兩項規定中可以看出:提供離職證明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同時,離職證明的內容也具有法定約束性,不能隨意亂寫。

二、開具離職證明有哪些要求?

1、時間確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提供;

2、內容法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並且只能寫"四要件",即: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期限。對於離職原因,或者對員工的任何評價性內容,則不是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因爲任何評價性的內容有可能"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離職證明通用模板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曾在本公司擔任xxx部xxx一職。勞動合同期限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現於xxxx年xx月xx日雙方共同(√x)解除(√x)終止勞動關係。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x年x月(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備註:

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保險機構各持一份

xxxxxxxx有限公司(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四、離職證明注意事項

第一、離職證明的作用僅僅限於證明一個時期內勞動關係的事實,公司無權藉此機會在內容上對員工日後就業施加不利或者負面的影響;

第二、離職證明內容須要符合不損害員工利益原則若因離職證明內容導致員工再次事業或者侵犯員工隱私的,公司須要承擔違法責任。

第三、在離職證明的內容中增加除了法定"四要件"之外的內容,雙方須達成一致意見。

第四、爲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爲《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解聘的證明。"

第五、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保存,避免今後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五、離職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勞動者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無勞動糾紛;

3、證明勞動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勞動者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六、拓展閱讀——爲什麼離職證明上不能寫任何評價性內容,包括離職原因?

1、從立法者的角度出發

考慮到離職員工日後就業的便利性,爲約束用人單位喜歡在離職證明上寫"辭退"、"本人犯錯"、"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等類似惡意行爲,故對離職證明的內容進行了列舉性規定,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內容,必須經過員工本人許可,不能隨意添加。否則,離職員工可以拒絕接受,並要求公司依法重新開具。

2、從情理的角度出發

即使員工存在重大過失,並導致因此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賠償損失,員工已經受到了相應的懲罰,那麼在開具離職證明時,公司就不能再在離職證明上揭示離職原因,讓員工因一次錯誤承擔兩次懲罰。這樣的行爲偏離了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處理原則。話說回來,做人也不能這樣吧:在別人的傷口上撒鹽。

3、從法理的角度出發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就看出離職證明在內容上,具有限定性和確定性,用人單位只能按照這個規定的格式出具離職證明。若是任何一方需要增加其他內容,不僅要符合請求一方的意願,還應該徵得對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