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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樣本(新版多篇)

證明書2.75W

出生醫學證明樣本(新版多篇)

出生醫學證明 篇一

委託人:_____ 性別: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 性別: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與委託人關係: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因不能親自來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託受託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爲_______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爲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自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受託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託人簽名:_______ 受託人簽名: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出生醫學證明 篇二

___公證處:

茲證明___,男/女,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此處填寫出生的市、縣)出生。___的生父是___(如去世需註明:已故),___的生母是___(如去世需註明:已故)。

特此證明。

蓋 章 ____年__月__日

出生醫學證明 篇三

婦幼保健院:

因不慎將孩子出生證明丟失,現申請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信息:司俊翔(男),20XX年x月x日在桂陽縣人民醫院出生,我們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如有虛假願負法律責任,望貴院給予補辦爲感!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 篇四

委託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受委託人姓名: 性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委託人於 年 月 日在 (新生兒出生地點)分娩,特授權委託 (受委託人姓名)辦理(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代理委託人行爲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受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託人簽字: 受委託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 篇五

XX婦幼保健院:

本人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親自來領取本人在貴院分娩的'嬰兒姓名: 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委託 同志到你處代理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被委託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委託人: 委託日期:

出生醫學證明 篇六

親愛的新爸爸,新媽媽們:

你們好!

恭喜你們添了一位新寶寶,《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也是每個新生兒的第一份人生檔案。當你們在爲寶寶準備一切生活必備品時,請別忘了爲寶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填報準備。

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前必須給新生兒起名,填寫要字跡工整,嬰兒可以隨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須準確,如需用冷僻字,須事先去申報戶口的派出所諮詢。《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即產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醫學證明》及其記載的內容不予更換或變更。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在一個月內可產婦自行領取或者委託他人辦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個月需產婦本人領取,三、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請認真核對,如發現有打印錯誤,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醫學證明》嚴禁擅自塗改,一旦塗改,視爲無效。

四、《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地和申報戶籍的有效法律憑證,請妥善保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應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爲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五、領證時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護照)、並準備複印件,即可辦理。

(二)其他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材料:

1、新生兒母親簽名的授權委託書;

2、辦理出生證所需證件:帶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結婚證或準生證原件,並準備複印件,即可辦理。

3、授權委託領出生醫學證明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辦理時間及地點:

辦理時間:每週一下午,週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辦理地址:門診大樓X樓XXX室。

聯繫電話:XXXXXXXX

XXXX醫院出生證

《出生醫學證明》的法律效力 篇七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母嬰保健法》規定,由依法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新生兒法定醫學證明。其法律效力是;

(一)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二)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三)作爲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四)作爲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五)作爲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六)爲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爲有效證明的事項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