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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精選多篇)

證明書2.42W

第一篇: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精選多篇)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註冊申請所需提交書件目錄及說明

一、《商標註冊申請書》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

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

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三、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

四、有關該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五、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相關文件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文件。

六、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七、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八、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申請人委託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託檢驗檢測合同原件,並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複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第二篇: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一、什麼是地理標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誌。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誌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瞭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二、什麼是證明商標及集體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經商標局覈准註冊的商標爲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組成的某一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也可以使用於服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爲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並將之公諸於衆,由集體成員在公衆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並與註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因此其註冊、使用及管理需制訂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衆,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有效期爲10年,專用權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三、地理標誌與商標的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爲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因此商標中有地理標誌或者與地理標誌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是不得註冊的。

四、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爲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按照此法規申請的商標,一般稱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集體商標。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證明商標中的一個內容、一種表現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證明的內容種類很多,包括質量、準確度、商品原產地、服務來源地、材料或製造方式等;而地理標誌則是其中證明商品原產地、服務來源地的標記。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集體商標,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務的地理原產地在貿易中使用的標識或標誌構成。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與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之間也存在着本質的區別,主要如下:

1、在註冊主體上,二者的註冊主體都不是具體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提供者,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主體是具有檢測、監督能力的機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註冊主體,一般是有識別、監督能力的工、農、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

2、在表明來源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與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保證的都是來自指定區域、地域、地點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特徵、信譽,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側重表明的是來自哪個指定區域、地域、地點;而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更突出的特徵是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哪個集體,商標使用人與集體的從屬關係。

3、在使用主體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該標記,具體使用人必須是在該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資源進行生產、服務的生產者、服務提供者;而根據我國的法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註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該商標。

第三篇: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申請程序和要求

申請程序和要求:

(1)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申請人是依法登記註冊的行業協會,申請時提交主體資格的文件及複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

(2)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3)商標圖樣10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爲長和寬不小於5釐米並不大於10釐米,若指定顏色,則爲彩色圖樣10張,並附黑白墨稿一張;

(4)縣政府對申請人主體資格和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批覆文件的複印件;

(5)證明商標申請人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機構具有的3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有關檢測機構資質、檢測人員、設備情況複印件, 或委託機構3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情況的複印件,以及雙方簽定的書面委託檢驗檢測報告,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6)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7)證明商標申請人制定的該地理標誌產品的生產或技術要求;

(8)地級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薦函,應包含:推薦的意

義;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係;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範圍;

(9) 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文件。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具備監督能力和原產地域範圍的文件。

有關書件的具體要求

1、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印刷。對於手寫的證明商標申請書件,商標局不予受理。

2、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時,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與覈准註冊或者登記的名義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務項目應當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一份申請書只能填寫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品或服務名稱未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應當附送相應的說明。

3、申請註冊的是證明商標,應在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證明商標。

4、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是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經登記成立的批准文件。申請人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

營者。

5、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或目的;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商標的條件;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6、所有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

註冊規費和其它費用

一個證明商標在一個類別上申請註冊爲一件註冊申請。在一個類別上不管指定多少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每件申請註冊規費爲3000元。加上運作費用至少要2萬元。

第四篇: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範本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促進“”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質量,維護和提高“”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商標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註冊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用於證明“”的特定品質。

第三條(註冊人)是“”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申請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註冊人)審覈批准。

第二章“”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產品的生產地域範圍。(地域範圍可以寫到村、鄉,或者以山、河爲界劃定)

第六條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產品的品質特徵。(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第七條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產品在加工製造等過程中的特殊要求。(產品無需加工製造的,不寫此條)

第八條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 1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第三章“”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序

第九條申請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向(註冊人)遞交《“”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十條(註冊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

在天內完成下列審覈工作:

(一)(註冊人)派人對申請人的產品產地進行實地考

察,並對產品進行檢測。

(二)檢測和綜合審查後,做出書面審覈意見。

第十一條符合“”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

理如下事項:

(一)雙方簽訂《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二)申請人領取《證明商標準用證》;

(三)申請人領取證明商標標識;

(四)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對(註冊人)不準申請者使用“”地理標誌證

明商標的意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審覈意見通知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註冊人)應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三條“”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

爲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天內向(註冊人)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請你關注),合同有效期屆滿

後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一)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商標;

(二)使用該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三)優先參加(註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

貿易洽談、信息交流活動等;

(四)對證明商標管理費使用進行監督;

(五)其他權利(由註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十五條“”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一)維護“”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特有品質、質量和市場

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二)接受(註冊人)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

商標使用的監督,支持質量檢測、監督人員工作;

(三)“”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該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該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四)其他義務(由註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五章“”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管理

第十六條(註冊人)是“”地理標誌證明商

標的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一)負責《“”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制訂、

修改和實施;

(二)負責對使用該證明商標的產品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三)爲使用者提供技術指導

(四)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五)做好“”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廣告宣傳工作;

(六)維護“”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協助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第十七條(註冊人)與“”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被許可使用人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送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並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

第十八條(註冊人)爲保證“”地理標誌證

明商標許可使用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保護

第十九條“”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

假冒侵權等行爲發生,(註冊人)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二十條對未經(註冊人)許可,擅自在產品

及其包裝上使用與“”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註冊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

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規則,(註冊人)有權收回其《“”證明商標準用證》和已領取的“”證明商標標識,終止與使用者的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具體管理費標準,由(註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報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商標註冊事宜、印製“”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檢測產品、受理證明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證明商標等工作,以保障“”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產品的信譽,維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覈准註冊該證明商標之日起生效。

(註冊人章戳)

年月日

第五篇:如何申請註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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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註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

一、簡要說明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並與註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因此其註冊、使用及管理需制訂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衆,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組成的某一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也可以使用於服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爲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並將之公諸於衆,由集體成員在公衆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有效期爲10年,專用權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二、辦理途徑

申請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爲: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三、辦理步驟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佈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 在打碼窗口確認提交註冊申請→ 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註冊規費 →領取規費收據(申請人領取收據後,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工作就已完成。商標局會以郵寄方式向申請人發放各種文件,《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3個月左右可以收到。商標註冊審理程序請參閱《商標註冊流程圖》,申請人在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

四、申請前的查詢(非必須程序)

一件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從申請到覈准註冊至少需要6個月。申請後如果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註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註冊還需要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覈准註冊仍然出於未知狀態。因此,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前最好進行商標查詢,以便確認是否存在在先商標權。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由商標代理機構負責查詢。(詳見“商標註冊申請前的查詢”)

五、申請書件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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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明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2、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複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一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爲長和寬不小於5釐米並不大於10釐米。若指定顏色,貼着色圖樣1張,交着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5、直接來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6、如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爲商標註冊的聲明。

(二)集體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一份。

2、集體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複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

3、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集體成員名單。

5、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一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爲長和寬不小於5釐米並不大於10釐米。若指定顏色,貼着色圖樣1張,交着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6、直接來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7、如申請註冊的集體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爲商標註冊的聲明文件。

(三)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註冊的,除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商標圖樣等書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書件:

1、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

2、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3、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4、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文件。

5、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申請人委託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託檢驗檢測合同原件,並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複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6、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四)有關書件的具體要求

1、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印

刷。對於手寫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申請書件,商標局不予受理。

2、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時,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與覈准註冊或者登記的名義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務項目應當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一份申請書只能填寫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品或服務名稱未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應當附送相應的說明。

3、如果申請註冊的是證明商標,應在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證明商標;如果申請註冊的是集體商標,應在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集體商標。

4、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羣衆團體經登記成立的批准文件。集體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爲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5、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或目的;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商標的條件;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6、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使用集體商標的集體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質;使用集體商標的手續;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7、所有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向中國申請領土延伸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應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請書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應附送中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爲準。

六、註冊規費

一個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在一個類別上申請註冊爲一件註冊申請。在一個類別上不管指定多少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每件申請註冊規費爲3000元。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七、補正程序(非必經程序)

(一)簡要說明

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申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後交送商標局。沒有補正或超過期限補正的,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書面通知該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補正。商標代理機構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後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視爲放棄該申請。

(二)注意事項

1、申請人按照要求對不規範或不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補正時,可以修正或刪除。修正時仍應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或者按商標局指定的內容補正,但不得擴大商品或服務範圍。

2、因商標圖樣不清發回的補正,申請人只能按照原來的商標圖樣製作清晰,不得對商標圖樣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

3、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在原申請書件上做書面修改後,應在空白處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簽名。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應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

八、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在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時,應當按照營業執照填寫地址。提交申請後,如果

發生補正、駁回或部分駁回、初步審定公告、領取《商標註冊證》等事項,商標局將依據該地址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如申請人實際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符,應當先行辦理營業執照的地址變更,再提交申請。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後發生地址變更的,可憑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相應手續辦理變更地址申請。

2、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經形式審查認爲手續齊備、填寫規範的,一般在三個月左右以掛號郵寄方式寄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受理通知書》僅表明商標註冊申請已被商標局受理,並不表示申請已被覈准。

3、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的,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4、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被提出異議的,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5、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被覈准註冊後,如果是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將按照商標註冊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稱和申請人地址寄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後但尚未覈准註冊前仍爲未註冊商標,仍須按未註冊商標使用。如果使用該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行爲的查處。

7、註冊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遲延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如果原註冊人想繼續擁有該商標專用權,則須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九、特別聲明

(一)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於2014年3月修訂,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