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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精選多篇)

證明書2.95W

第一篇: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精選多篇)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註冊申請

所需提交書件目錄及說明

一、《商標註冊申請書》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

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

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三、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

四、有關該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五、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相關文件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文件。

六、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七、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八、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申請人委託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託檢驗檢測合同原件,並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複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對證明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主要包括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與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一)申請人應當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二)申請人應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申請人應當提交材料詳細說明其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檢測設備,或者其委託的機構擁有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

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二)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三)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四)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五)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六)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七)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此外,商標局還將對證明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審查。

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一般應包括以下幾點:

1.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社團組織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業務範圍等。

2.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目的)。

3.商標(標誌)含義。

4.該商標證明的內容簡介(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和特點)。

5.使用該商標的條件、手續、程序。6.委託或指定檢測機構名單。7.收取商標使用費及費用數額。8.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9.使用權的喪失。10.使用權不可轉讓。

11.註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證明商標註冊申請人資格和條件

(1)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爲:

“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

(2)應具備的條件爲:

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同時還應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其指定註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該主管部門一般指中央或省級以上的業務主管部門。

c、必須制定所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1.標明瞭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第二篇: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有兩種類型:

一類是原產地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是一種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爲證明商標註冊;

另一類是品質證明商標,是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原產地證明商標與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的關係

地理標誌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義務。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作了定義:

“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誌。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誌。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1.標明瞭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誌,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誌,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原產地名稱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規定,並對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

“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標示產於該地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的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環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爲的因素。”

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誌,它更着重於強調產源的獨特性,往往是這種獨特性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特定品質。原產地名稱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它是一個地理名稱;2.它明示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如: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等。

實際上,trips協議所定義的地理標誌是比照《巴黎公約》的原產地名稱來定義的。

因此,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是屬於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記的定義做比較,則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標誌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要寬。換句話說,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誌,但一些地理標誌不是原產地名稱。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1999年7月30日),對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進行了一系列的保護性規定。依該規定,原國家質檢總局爲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審覈、確認保護地域範圍、產品品種註冊登記等管理工作。

原產地證明商標是將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用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一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類中的一類,註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並不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理論上認爲,該名稱因在該使用中產生了“第二含義”,即人們由地名聯想到的不僅是一個地方而是該地方出產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縣(豆瓣)等。原產地證明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環境,以及該環境對商品品質特徵的本質影響,所以在申請時提供的《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規則》要詳細說明,在審查時也是着重考察之處

第三篇: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

●定義

在2014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訂版的《商標法》第三條中對商標證明是這樣定義的:“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分類

(1)原產地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者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也是一種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爲證明商標註冊。

(2)品質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

(1)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2)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3)證明商標申請註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提交申請。

(4)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

(5)證明商標準許他人使用必須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手續,發給《準用證》,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6)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

人資格和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夥人。

(7)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覈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覈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我們都知道商標有很多種,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商標對我們都是很重要的,我們要先弄清楚商標的每一個含義,如商標撤銷,商標證明,商標質押,商標複審,商標爭議等等,所以多瞭解是好的。

第四篇: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一、簡要說明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更多請關注:)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並與註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因此其註冊、使用及管理需制訂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衆,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組成的某一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也可以使用於服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爲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並將之公諸於衆,由集體成員在公衆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有效期爲10年,專用權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二、辦理途徑

申請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爲: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三、辦理步驟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佈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確認提交註冊申請→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註冊規費→領取規費收據

(申請人領取收據後,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工作就已完成。商標局會以郵寄方式向申請人發放各種文件,《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3個月左右可以收到。商標註冊審理程序請參閱《商標註冊流程圖》,申請人在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到商標註冊大廳領榷商標註冊證》)

四、申請前的查詢(非必須程序)

一件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從申請到覈准註冊至少需要6個月。申請後如果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註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註冊還需要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覈准註冊仍然出於未知狀態。因此,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前最好進行商標查詢,以便確認是否存在在先商標權。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由商標代理機構負責查詢。(詳見“商標註冊申請前的查詢”)

五、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證明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2、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複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一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爲長和寬不小於5釐米並不大於10釐米。若指定顏色,貼着色圖樣1張,交着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5、直接來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6、如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爲商標註冊的聲明。

(二)集體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一份。

2、集體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複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

3、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集體成員名單。

5、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一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爲長和寬不小於5釐米並不大於10釐米。若指定顏色,貼着色圖樣1張,交着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6、直接來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7、如申請註冊的集體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爲商標註冊的聲明文件。

(三)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註冊的,除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商標圖樣等書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書件:

1、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

2、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3、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4、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文件。

5、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申請人委託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託檢驗檢測合同原件,並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複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6、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四)有關書件的具體要求

1、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印刷。對於手寫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申請書件,商標局不予受理。

2、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時,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與覈准註冊或者登記的名義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務項目應當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一份申請書只能填寫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品或服務名稱未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應當附送相應的說明。

3、如果申請註冊的是證明商標,應在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證明商標;如果申請註冊的是集體商標,應在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種類”一欄中註明是集體商標。

4、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羣衆團體經登記成立的批准文件。集體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爲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5、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或目的;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商標的條件;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註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6、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使用集體商標的集體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體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質;使用集體商標的手續;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7、所有申請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向中國申請領土延伸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應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請書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應附送中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爲準。

六、註冊規費

一個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在一個類別上申請註冊爲一件註冊申請。在一個類別上不管指定多少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每件申請註冊規費爲3000元。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七、補正程序(非必經程序)

(一)簡要說明

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申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後交送商標局。沒有補正或超過期限補正的,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如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書面通知該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補正。商標代理機構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後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視爲放棄該申請。

(二)注意事項

1、申請人按照要求對不規範或不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補正時,可以修正或刪除。修正時仍應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範名稱或者按商標局指定的內容補正,但不得擴大商品或服務範圍。

2、因商標圖樣不清發回的補正,申請人只能按照原來的商標圖樣製作清晰,不得對商標圖樣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

3、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在原申請書件上做書面修改後,應在空白處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簽名。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應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

八、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在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時,應當按照營業執照填寫地址。提交申請後,如果發生補正、駁回或部分駁回、初步審定公告、領榷商標註冊證》等事項,商標局將依據該地址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如申請人實際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符,應當先行辦理營業執照的地址變更,再提交申請。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後發生地址變更的,可憑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相應手續辦理變更地址申請。

2、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經形式審查認爲手續齊備、填寫規範的,一般在三個月左右以掛號郵寄方式寄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受理通知書》僅表明商標註冊申請已被商標局受理,並不表示申請已被覈准。

3、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的,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4、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被提出異議的,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5、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被覈准註冊後,如果是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將按照商標註冊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稱和申請人地址寄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後但尚未覈准註冊前仍爲未註冊商標,仍須按未註冊商標使用。如果使用該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行爲的查處。

7、註冊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遲延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如果原註冊人想繼續擁有該商標專用權,則須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九、特別聲明

(一)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於2014年3月修訂,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爲準。

第五篇: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註冊申請所需提交書件目錄及說明

一、《商標註冊申請書》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

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

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三、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

四、有關該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五、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

相關文件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文件。

六、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七、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八、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申請人委託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託檢驗檢測合同原件,並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複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標籤:多篇 商標 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