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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糾告知書

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糾告知書

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糾告知書

全區各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制度保障責任、物質資金保障責任、教育培訓保障責任、安全管理保障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等內容,各單位要認真梳理,對照法律法規、標準,立即開展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糾活動。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是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並逐級進行落實和考覈;是否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職業病防治管理、安全生產檢查、危險作業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安全生產獎懲、事故報告、應急救援等內容。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使用情況。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是否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是否按照規定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爲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單位全員(包括農民工、外來施工人員)培訓教育及考覈情況;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後的有關從業人員,是否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是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教育培訓情況是否記錄在案。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設施設備管理。是否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並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後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七)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生產、生活和儲存區域之間是否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是否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員工宿舍、周邊居民區及其他社會公共設施是否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是否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在危險源、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配備消防、通訊、照明等應急器材和設施,並根據生產經營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生產經營場所覈定的人數控制人員進入。

(八)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情況。爲從業人員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種類和型號,是否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購買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是否記錄在案。

(九)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是否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是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並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於重大事故隱患,是否及時將治理方案和治理結果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是否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