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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稅收的自查提綱

第一篇:2014年銀行業稅收自查提綱

銀行業稅收的自查提綱

一、營業稅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未繳、少繳、或未按時繳納營業稅。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1.債券投資收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稅。現行銀行的債券投資一般由總行集中操作,分爲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兩類,其投資收入包括買賣損益和利息收入兩部分。目前銀行大多僅就人民幣債券買賣損益的部分繳納了營業稅,人民幣債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幣債券的買賣損益與利息收入均未繳納營業稅。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銀行總行在境內利用總行資金進行外幣債券投資,對其買賣債券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對其持有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對其持有非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稅。此外,對於未持有到期債券業務投資收益,買賣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也應該按稅法規定納稅。

2.是否將一般貸款業務混爲轉貸業務覈算,差額繳納營業稅,少計計稅營業額,或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稅。

3.委託貸款業務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稅,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繳營業稅,有無按減除手續費後的差額計稅的問題。

4.貼現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稅,有無未繳稅、減除轉貼現收入繳稅、轉貼現支出衝減票據貼現收入、轉貼現支出衝減遞延收益、貼現利息收入遞延入賬、以及票據轉貼現返利等未按規定繳稅問題。

5.中間業務收入是否存在未繳稅,或有的中間業務收入存在衝減回扣、返傭支出後計手續費收入繳稅的問題。

6.是否存在將atm、pos機手續費收入衝減支付銀聯費用或pos機租金後繳稅的問題。

7.是否存在銷售不動產少繳營業稅的問題,或存在出租房屋、廠房、機器設備、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未繳營業稅問題。

8.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郵電費、印刷費、支票工本費衝減業務費用未繳、少繳營業稅問題。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戶信用卡透支罰款、罰息等收入未繳、少繳營業稅問題。

10.是否存在銀行受託理財業務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未按照規定納稅問題。

11.是否存在擴大金融機構往來範圍,將非同業利息收入記入同業利息收入問題。

12.是否存在將代保管收入、諮詢收入、結算手續費收入、代辦保險、按揭手續費收入等不計少計營業額問題。

13.是否存在代收電話、水、電、氣、信息費等項目,取得的業務收入未按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14.是否存在以銀行工會的名義向貸款戶收取管理費或贊助費未繳納營業稅問題。

15.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項目虧損軋抵後申報營業稅問題。

16.是否存在分行從總行取得的各項稅前分成收入計入內部往來未繳營業稅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1.有無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稅的問題。

2.有無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進行費用列支的問題。

3.有無工資及“三費”等未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計提和調整的問題。

4.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未按照會計覈算方法進行正確估值的,造成少繳稅款的情況。

5.有無固定資產未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及電子類設備折舊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6.是否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呆賬準備金。

7.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計提和使用。

8.財產損失是否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和報批。

9.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是否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1.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12.開辦費攤銷期限與稅法不一致的,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13.對外捐贈扣除條件、標準與稅收規定的差異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14.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未作納稅調整。

15.是否混淆罰款、罰金、滯納金與違約金的性質,擴大扣除範圍,未作納稅調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稅前扣除標準的會議費、差旅費、董事會會費,未進行納稅調整。

17.有無彌補虧損的條件、順序、金額不符合稅收規定,未作納稅調整。

18.是否補提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應提未提各項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19.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是否未作納稅調整。

20.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是否無批覆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數額扣除,或提取後不上交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給職工住房的車位費、水電費等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未進行納稅調整。

22.是否預提尚未發生的費用,未進行納稅調整。

23.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24.是否混淆國債買賣的淨價交易和非淨價交易,未作納稅調整。

25.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三、個人所得稅

應全面自查企業對職工以各種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自查應至少涵蓋以下項目是否納入工資薪金所得:

1.爲職工建立(繳納)的年金。

2.績效獎、年終獎、住房公積金超標等。

3.發放的實物福利、通訊補助。

4.超標準發放交通、通訊、住房、伙食補貼。

5.對中層管理人員發放的目標考覈獎。

6.企業爲職工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等商業性保險,超標準爲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金。等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在管理費用或公雜費中列支的“個人業務拓展費”。

8.企業向職工發放的代發行債券手續費獎勵。

9.以油票、修理費、辦公費、飛機票等實物報銷形式發放的職工獎金。

10.在福利費中,發生向職工發放服裝費、勞保費等現金支出,或在節日期間發放實物。

12.向客戶經理、部門主管發放業務推廣費。

此外,還應自查個人所得稅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1.爲非內部職工發放攬儲性質獎勵,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虛開辦公用品、餐費發票,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用於職工獎勵及業務拓展支出。

3.發放各類信用卡、會員卡,對會員進行現金或實物獎勵,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刷卡積分換禮品,購買禮品的費用以辦公用品名義開出,在營業費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工會發放的部分人員獎勵、春節年貨、辦理旅遊卡費用等未合併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未按規定在結息日代扣代繳個人儲蓄利息稅。

7.在各種慶典、節假日、業務往來爲其他單位和部門有關人員贈送實物、消費卡等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年度內多次發放數月獎金,未按規定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五、其他各稅

應全面自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和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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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14年銀行業稅收的自查提綱

一、營業稅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未繳、少繳、或未按時繳納營業稅。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1.債券投資收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稅。現行銀行的債券投資一般由總行集中操作,分爲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兩類,其投資收入包括買賣損益和利息收入兩部分。目前銀行大多僅就人民幣債券買賣損益的部分繳納了營業稅,人民幣債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幣債券的買賣損益與利息收入均未繳納營業稅。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銀行總行在境內利用總行資金進行外幣債券投資,對其買賣債券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對其持有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對其持有非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稅。此外,對於未持有到期債券業務投資收益,買賣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也應該按稅法規定納稅。

2.是否將一般貸款業務混爲轉貸業務覈算,差額繳納營業稅,少計計稅營業額,或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稅。

3.委託貸款業務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稅,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繳營業稅,有無按減除手續費後的差額計稅的問題。

4.貼現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稅,有無未繳稅、減除轉貼現收入繳稅、轉貼現支出衝減票據貼現收入、轉貼現支出衝減遞延收益、貼現利息收入遞延入賬、以及票據轉貼現返利等未按規定繳稅問題。

5.中間業務收入是否存在未繳稅,或有的中間業務收入存在衝減回扣、返傭支出後計手續費收入繳稅的問題。

6.是否存在將atm、pos機手續費收入衝減支付銀聯費用或pos機租金後繳稅的問題。

7.是否存在銷售不動產少繳營業稅的問題,或存在出租房屋、廠房、機器設備、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未繳營業稅問題。

8.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郵電費、印刷費、支票工本費衝減業務費用未繳、少繳營業稅問題。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戶信用卡透支罰款、罰息等收入未繳、少繳營業稅問題。

10.是否存在銀行受託理財業務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未按照規定納稅問題。

11.是否存在擴大金融機構往來範圍,將非同業利息收入記入同業利息收入問題。

12.是否存在將代保管收入、諮詢收入、結算手續費收入、代辦保險、按揭手續費收入等不計少計營業額問題。

13.是否存在代收電話、水、電、氣、信息費等項目,取得的業務收入未按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14.是否存在以銀行工會的名義向貸款戶收取管理費或贊助費未繳納營業稅問題。

15.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項目虧損軋抵後申報營業稅問題。

16.是否存在分行從總行取得的各項稅前分成收入計入內部往來未繳營業稅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1.有無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稅的問題。

2.有無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進行費用列支的問題。

3.有無工資及“三費”等未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計提和調整的問題。

4.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未按照會計覈算方法進行正確估值的,造成少繳稅款的情況。

5.有無固定資產未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及電子類設備折舊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6.是否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呆賬準備金。

7.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計提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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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4年銀行業稅收自查提綱

一、營業稅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未繳、少繳、或未按時繳納營業稅。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1.債券投資收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稅。現行銀行的債券投資一般由總行集中操作,分爲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兩類,其投資收入包括買賣損益和利息收入兩部分。目前銀行大多僅就人民幣債券買賣損益的部分繳納了營業稅,人民幣債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幣債券的買賣損益與利息收入均未繳納營業稅。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銀行總行在境內利用總行資金進行外幣債券投資,對其買賣債券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對其持有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對其持有非金融債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稅。此外,對於未持有到期債券業務投資收益,買賣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也應該按稅法規定納稅。

2.是否將一般貸款業務混爲轉貸業務覈算,差額繳納營業稅,少計計稅營業額,或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稅。

3.委託貸款業務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稅,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繳營業稅,有無按減除手續費後的差額計稅的問題。

4.貼現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稅,有無未繳稅、減除轉貼現收入繳稅、轉貼現支出衝減票據貼現收入、轉貼現支出衝減遞延收益、貼現利息收入遞延入賬、以及票據轉貼現返利等未按規定繳稅問題。

5.中間業務收入是否存在未繳稅,或有的中間業務收入存在衝減回扣、返傭支出後計手續費收入繳稅的問題。

6.是否存在將atm、pos機手續費收入衝減支付銀聯費用或pos機租金後繳稅的問題。

7.是否存在銷售不動產少繳營業稅的問題,或存在出租房屋、廠房、機器設備、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未繳營業稅問題。

8.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郵電費、印刷費、支票工本費衝減業務費用未繳、少繳營業稅問題。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戶信用卡透支罰款、罰息等收入未繳、少繳營業稅問題。

10.是否存在銀行受託理財業務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未按照規定納稅問題。

11.是否存在擴大金融機構往來範圍,將非同業利息收入記入同業利息收入問題。

12.是否存在將代保管收入、諮詢收入、結算手續費收入、代辦保險、按揭手續費收入等不計少計營業額問題。

13.是否存在代收電話、水、電、氣、信息費等項目,取得的業務收入未按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14.是否存在以銀行工會的名義向貸款戶收取管理費或贊助費未繳納營業稅問題。

15.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項目虧損軋抵後申報營業稅問題。

16.是否存在分行從總行取得的各項稅前分成收入計入內部往來未繳營業稅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

應全面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1.有無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稅的問題。

2.有無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進行費用列支的問題。

3.有無工資及“三費”等未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計提和調整的問題。

4.是否存在資金業務、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未按照會計覈算方法進行正確估值的,造成少繳稅款的情況。

5.有無固定資產未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及電子類設備折舊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6.是否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呆賬準備金。

7.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計提和使用。

8.財產損失是否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和報批。

9.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是否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1.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12.開辦費攤銷期限與稅法不一致的,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13.對外捐贈扣除條件、標準與稅收規定的差異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14.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未作納稅調整。

15.是否混淆罰款、罰金、滯納金與違約金的性質,擴大扣除範圍,未作納稅調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稅前扣除標準的會議費、差旅費、董事會會費,未進行納稅調整。

17.有無彌補虧損的條件、順序、金額不符合稅收規定,未作納稅調整。

18.是否補提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應提未提各項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19.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是否未作納稅調整。

20.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是否無批覆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數額扣除,或提取後不上交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給職工住房的車位費、水電費等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未進行納稅調整。

22.是否預提尚未發生的費用,未進行納稅調整。

23.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24.是否混淆國債買賣的淨價交易和非淨價交易,未作納稅調整。

25.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三、個人所得稅

應全面自查企業對職工以各種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自查應至少涵蓋以下項目是否納入工資薪金所得:

1.爲職工建立(繳納)的年金。

2.績效獎、年終獎、住房公積金超標等。

3.發放的實物福利、通訊補助。

4.超標準發放交通、通訊、住房、伙食補貼。

5.對中層管理人員發放的目標考覈獎。

6.企業爲職工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等商業性保險,超標準爲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金。等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在管理費用或公雜費中列支的“個人業務拓展費”。

8.企業向職工發放的代發行債券手續費獎勵。

9.以油票、修理費、辦公費、飛機票等實物報銷形式發放的職工獎金。

10.在福利費中,發生向職工發放服裝費、勞保費等現金支出,或在節日期間發放實物。

12.向客戶經理、部門主管發放業務推廣費。

此外,還應自查個人所得稅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1.爲非內部職工發放攬儲性質獎勵,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虛開辦公用品、餐費發票,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用於職工獎勵及業務拓展支出。

3.發放各類信用卡、會員卡,對會員進行現金或實物獎勵,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刷卡積分換禮品,購買禮品的費用以辦公用品名義開出,在營業費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工會發放的部分人員獎勵、春節年貨、辦理旅遊卡費用等未合併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未按規定在結息日代扣代繳個人儲蓄利息稅。

7.在各種慶典、節假日、業務往來爲其他單位和部門有關人員贈送實物、消費卡等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年度內多次發放數月獎金,未按規定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9.組織職工旅遊所發生的費用,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0.向客戶發獎勵未代扣繳個人所得稅。

四、房產稅

應全面自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納房產稅。其中需要強調一點是,稅法規定,直接購買的房地產或購買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價值已包含在購買價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在計徵房產稅時,不允許通過評估等方式將土地價值剝離出來。

五、其他各稅

應全面自查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和預提所得稅。

第四篇:稅收自查提綱

附件2

稅收自查提綱

自查期間,企業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對全部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自查。 其中,兩個主要稅種的自查提綱如下:

一、增值稅

(一)進項稅額

1.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致的發票用於抵扣。

2.用於抵扣進項的運費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或銷售免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等情況。

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具體包括:向經銷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收購農產品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擴大農產品範圍,把非免稅農產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鋸材等)開具成免稅農產品(如原木);虛開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虛開數量、單價,抵扣稅款)。

4.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5.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完稅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6.是否存在購進固定資產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

7.是否存在購進材料、電、汽等貨物用於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等非應稅項目等未按規定轉出進項稅額的情況。

8.發生退貨或取得折讓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9.用於非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非正常損失的貨物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10.是否存在將返利掛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帳或衝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二)銷項稅額

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是否存在以貨易貨交易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以貨抵債收入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產品不開發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帳不轉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如購貨方的回扣、推銷獎、營業費用、委託代銷商品的手續費等),再將餘款入賬作收入的情況。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爲、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如用於內設的食堂、賓館、醫院、託兒所、學校、俱樂部、家屬社區等部門,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配、無償捐助等,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

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衝減應稅收入的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扣或折讓,開具的紅字發票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4.是否存在購進的材料、水、電、汽等貨物用於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的情況: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汽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或衝減費用;將外購的材料改變用途,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等未按視同銷售的規定計稅。

5.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是否按規定納稅。

6.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於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7.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8.是否有應繳納增值稅項目的業務按營業稅繳納。

9.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爲是否依法納稅:對增值稅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徵稅的行爲是否按規定納稅;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爲,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10.兼營的非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分別覈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不分別覈算或者不能準確覈算的,是否按增值稅的規定一併繳納增值稅。

11.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爲,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12.免稅貨物是否依法覈算:增值稅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免稅範圍的問題;軍隊、軍工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其免稅的企業、貨物和勞務範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福利、校辦企業其免稅的企業、貨物和勞務範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兼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二、企業所得稅

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一)收入方面

1.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併入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未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稅計稅。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後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計稅的問題。

5.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

6.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或權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爲未作納稅調整。

8.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9.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是否存在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成本費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4.內資企業的工資費用是否按計稅工資的標準計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掛鉤的工資基數不報稅務機關備案確認,提取數大於實發數。

5.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6.是否存在計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是否存在計提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年金等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8.是否存在超標準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計提折舊時固定資產殘值率低於稅法規定的殘值率或電子類設備折舊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稅調整;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9.是否存在超標準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10.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技術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享受稅收優惠。

11.專項基金是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進行稅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未進行納稅調整。

14.是否存在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稅調整。

15.企業從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註冊資金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稅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稅調整;是否存在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稅調整。

17.是否存在開辦費攤銷期限與稅法不一致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稅調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無批覆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數額扣除,或提取後不上交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20.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三)關聯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未作納稅調整。

第五篇:各相關企業稅收自查提綱

各相關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稅收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監〔2014〕99號)等規定,我辦決定統一組織對重點稅源企業開展稅收申報繳納情況的自查工作。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查範圍:安徽海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38戶企業。

二、自查年度:2014年、2014年。

三、自查內容:請按照我辦統一制定的自查提綱(附件1),對自查年度的稅款申報繳納情況逐項進行自查自糾。

四、自查工作要求

自查工作自6月上旬開始,於7月20日結束。請各企業按照我辦自查工作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查工作結束,各企業應認真進行總結,並於7月30日前向我辦報送《稅收申報繳納情況自查報告》(附件

2),並報送電子版。

各企業自查出應繳未繳稅款,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申報繳納,同時將稅收繳款書、調賬憑證複印件郵寄我辦。

自查工作結束後,我辦將認真分析評估企業自查情況,並從中確定下一步重點檢查對象,專項安排財稅政策執行情況和稅收徵管質量現場檢查。

五、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天鵝湖畔a1綜合樓8樓;

聯繫人:傅高山。

網站地址:[url][/url];

電子郵箱:[email][/email];

郵政編碼:230022;

聯繫電話:0551-3502316、3502318;

傳真電話:0551-3502300。

附件:

1、稅收自查提綱

2、稅收申報繳納情況自查報告

財政部駐安徽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稅收自查提綱

自查期間,各企業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對全部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應涵蓋企業生產經營涉及的全部稅種。其中,四個主要稅種的自查提綱如下:

一、增值稅

(一)進項稅額

1.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致的發票用於抵扣。

2.用於抵扣進項的運費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或銷售免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等情況。

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具體包括:向經銷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收購農產品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擴大農產品範圍,把非免稅農產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鋸材等)開具成免稅農產品(如原木);虛開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虛開數量、單價,抵扣稅款)。

4.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5.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完稅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6.是否存在購進固定資產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

7.是否存在購進材料、電、汽等貨物用於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等非應稅項目等未按規定轉出進項稅額的情況。

8.發生退貨或取得折讓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9.用於非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非正常損失的貨物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10.是否存在將返利掛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賬或衝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二)銷項稅額

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是否存在以貨易貨交易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以貨抵債收入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產品不開發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賬不轉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將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如購貨方的回扣、推銷獎、營業費用、委託代銷商品的手續費等),再將餘款入賬作收入的情況。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爲、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如用於內設的食堂、賓館、醫院、託兒所、學校、俱樂部、家屬社區等部門,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配、無償捐助等,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

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衝減應稅收入的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扣或折讓,開具的紅字發票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4.是否存在購進的材料、水、電、汽等貨物用於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的情況: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汽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或衝減費用;將外購的材料改變用途,對外銷售、投資、分配及無償贈送等未按視同銷售的規定計稅。

5.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是否按規定納稅。

6.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於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7.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8.是否有應繳納增值稅項目的業務按營業稅繳納。

9.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爲是否依法納稅:對增值稅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徵稅的行爲是否按規定納稅;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爲,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10.兼營的非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分別覈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不分別覈算或者不能準確覈算的,是否按增值稅的規定一併繳納增值稅。

11.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爲,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12.免稅貨物是否依法覈算:增值稅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免稅範圍的問題;軍隊、軍工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其免稅的企業、貨物和勞務範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福利、校辦企業其免稅的企業、貨物和勞務範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兼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二、營業稅

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一)營業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

1.現金收入不按規定入賬。

2.不給客戶開具發票,相應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

3.收入長期掛賬不轉收入。

4.向客戶收取的價外收費未依法納稅。

5.以勞務、資產抵債未併入收入記賬。

6.不按《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遞延納稅義務。

(二)關聯企業間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申報納稅時不做調整。

(三)按稅法規定負有營業稅扣繳義務而未依法履行扣繳稅款。

(四)兼營不同稅率的業務時,高稅率業務適用低稅率。

三、企業所得稅

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

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自查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一)收入方面

1.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併入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未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稅。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後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稅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計稅的問題。

5.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

6.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或權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爲未作納稅調整。

8.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9.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是否存在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成本費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4.內資企業的工資費用是否按計稅工資的標準計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掛鉤的工資基數不報稅務機關備案確認,提取數大於實發數。

5.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6.是否存在計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存在計提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年金等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8.是否存在超標準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計提折舊時固定資產殘值率低於稅法規定的殘值率或電子類設備折舊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未進行納稅調整;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部分,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9.是否存在超標準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10.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技術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享受稅收優惠。

11.專項基金是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進行稅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擴大計提範圍,多計提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未進行納稅調整。

14.是否存在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稅調整。

15.企業從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註冊資金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稅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稅調整;是否存在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稅調整。

17.是否存在開辦費攤銷期限與稅法不一致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稅調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無批覆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數額扣除,或提取後不上交的,未進行納稅調整。

20.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三)關聯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未作納稅調整。

四、個人所得稅

自查企業以各種形式向職工發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重點自查項目如下:

(一)爲職工建立的年金;

(二)爲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保險;

(三)超標準爲職工支付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

(四)超標準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五)以報銷發票形式向職工支付的各種個人收入;

(六)車改補貼、通信補貼。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稅補貼標準(稅前扣除標準)的,在標準限額內的部分可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標準外以發票方式爲職工報銷費用的,計入當月個人收入徵稅;未明確稅前扣除標準的,應合理確定補貼中因私用形成的個人收入部分,扣繳個人所得稅;

(七)爲職工所有的房產支付的暖氣費、物業費;

(八)股票期權收入。實行員工股票期權計劃的,員工在行權時獲得的差價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以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個人收入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