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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稅收層面“小微企業”定義不統一 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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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稅收層面“小微企業”定義不統一 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效果

爲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國家相繼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國務院4月3日決定繼續擴大小微企業減稅力度。由於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流轉稅規範性文件對於“小微企業”定義不同,導致基層稅務人員在執行政策時容易產生模糊認識,也容易使得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產生誤解,影響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效果。目前,稅收層面的“小微企業”定義共有三個:

一是企業所得稅角度定義。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都可以被認定爲小型微利企業。這是從企業所得稅角度定義小型微利企業的(極易讓人混淆爲“小微企業”),並以此爲標準界定企業是否能夠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以海鹽縣爲例,截止2013年底,該縣共有3023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其中1806戶企業爲小型微利企業。

二是稅收統計角度定義。國家稅務總局依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制訂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中小微企業稅收劃型統計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615號)。該文件結合不同行業特點,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銷售)收入、資產總額三項指標進行企業劃型,具體分爲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種類型。從稅收統計角度定義“小微企業”,主要爲了便於國家掌握企業規模分類相關情況,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促進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以海鹽縣爲例,截止2013年底,該縣共有18204戶企業,其中大型企業32戶,中型企業103戶,合計佔0.75%;小型企業922戶,佔5.06%;微型17146戶,佔94.19%。

三是增值稅角度定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爲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爲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該文件標題中所指的免徵增值稅的“小微企業”即爲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海鹽縣爲例,截止2013年底,該縣共有18266戶增值稅納稅人,其中13089戶爲小規模納稅人,也就是財稅〔2013〕52號文件所指的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定義不統一,容易產生兩大後果。一是容易使納稅人將各類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混淆。小微企業老闆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尤其是缺乏稅收專業知識,對根據不同定義給予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不能正確區分和運用。例如,小微企業大多知道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可以免稅,超過就要繳稅。但是,根據企業所得稅角度定義,小微企業雖然月銷售額超過2萬元,但如果年應納稅所得稅額不超過10萬元,也可以享受減免稅稅收優惠(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容易使基層稅務人員在執行稅收政策時產生模糊認識,將幾種不同定義的“小微企業”混淆在一起,把不該給予納稅人的稅收優惠給了納稅人,把該給予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沒有及時給予,給稅務人員帶來一定的稅收執法風險。

因此,基層建議決策部門儘快統一稅收層面的“小微企業”定義,依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來劃分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再依據不同稅種和不同標準給予小微企業不同的稅收優惠,避免徵納雙方產生歧義,以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