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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黨課講稿

2020年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黨課講稿

2020年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黨課講稿

今天我們來學習解讀《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首先,第一部分《條例》制訂的背景及意義。

制定背景:黨的十八大以來機關黨建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發生很大變化。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對全面從嚴治黨、加強機關黨的建設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動機關黨建取得顯著成效。黨的制度建設取得重要進展,近年來出臺的有關黨內法規對機關黨建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黨和國家各級機關認真貫黨中央部署要求,在堅持黨要管黨、推進全面從嚴治覺上積累了重要經。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條例》許多內容亟須修訂完善。

新修訂的《條例》新時代機關黨的建設的基本遵循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要求和新時代黨的路線;充分吸收近年來機關黨的工作的理論、實踐相關制度創新成果。

修訂的意義在於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建設,全面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推動機關治理和各項事業發展。

(7.9講話加)

第二部分《條例》修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關於黨的建設,特別是機關黨建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要求。

二是以黨章爲根本遵循,以黨的政治建設爲統領,把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對機關基層黨組織職責作用、黨組(黨委)領導責任等規定具體化,並與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出臺的黨內法規文件相銜接。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黨和國家機關首先是政治機關的要求,聚焦解決機關黨的建設“燈下黑”等問題,提出管用措施,加強制度保障,爲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

四是深入總結各地實踐經驗,提煉上升爲制度規定,用基層經驗指導基層實踐,力求指導性、可操作性強。

第三部分,一起學習《條例》主要內容。

一共分爲9章43條,第一章“總則”明確制訂目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等。第二章“組織設置”明確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領導體制等。第三章至第八章規定了機關基層黨組織基本職責、黨的政治建設、黨員隊伍建設、黨內民主和監督、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領導和保障等作出規定。第九章“附則”對解釋、實施等作了規定。

主要修訂內容:新修訂的《條例》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變,章節有所調整,內容作了充實和完善。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完善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原則。將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當好“三個表率”、建設模範機關等要求寫入《條例》,提出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5個方面的原則。二是適當調整黨組織設置和職責。根據黨中央有關要求,修改機關基層黨組織的任期,明確機關基層黨組織書記人選條件以及機關紀委的領導體制,進一步充實機關黨委和機關紀委的職責。三是突出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提出加強機關黨的政治建設的具體要求。四是在加強黨員教育管理上,要求嚴格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強調黨員領導幹部要帶頭參加雙重組織生活,組織引導機關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五是強化機關基層黨組織的監督職能,要求把黨員領導幹部作爲監督重點,增加機關基層黨組織監督執紀的內容。六是在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方面,要求把黨務工作崗位作爲培養鍛鍊機關幹部的重要平臺,保證黨務工作力量,注重調動機關黨務幹部的工作積極性。七是在領導和保障上,完善機關黨建工作領導體制,釐清機關工委、單位黨組(黨委)等的責任分工,規定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的工作程序,對開展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覈工作、加強黨建工作經費保障等提出了要求。

如何體現和落實黨中央對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作出重要部署

黨的政治建設是黨的根本性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推進黨的政治建設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強調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以黨的政治建設爲統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央和國家機關首先是政治機關,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堅定不移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不懈推進黨的政治建設;帶頭做到“兩個維護”,是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首要任務。《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黨中央的重要部署,以黨的政治建設統領全篇,作出一系列規定,提出明確要求。在總則部分,強調要當好“三個表率”、建設模範機關,把政治標準、政治要求貫徹到工作全過程和事業發展各方面。增寫“黨的政治建設”專章,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爲機關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要求落實黨的政治建設責任,深化理論武裝,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提高政治能力,強化政治擔當,推動黨和國家機關在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上帶好頭、作示範。在其他章節,將黨的政治建設要求融入其中,體現在黨員教育管理、黨內監督、領導保障等方面,一體推動抓好落實。

《條例》在加強機關黨員隊伍建設方面作規定

各級黨政機關有750多萬名黨員,是我們黨執政隊伍中的中堅力量。《條例》堅持抓在經常、嚴在日常,對黨員教育管理、關心關愛黨員、發揮黨員作用、發展黨員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着力建設高素質的機關黨員隊伍,爲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完成黨的執政使命服務。一是加強黨員教育,要求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組織培訓和個人自學相結合,組織黨員和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參加集中培訓,提高黨員學習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二是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要求提高“三會一課”質量,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和主題黨日等制度,特別是強調黨員領導幹部應當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推動所在黨支部建設成爲先進黨支部。三是關心關愛黨員,要求建立健全黨內關懷幫扶長效機制,關心關愛因公殉職、犧牲黨員的家庭和因公傷殘黨員,做好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流動黨員的服務工作,爲生活困難黨員提供幫助。四是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提出開展創建黨員先鋒崗、爭當服務羣衆標兵、黨員承諾踐諾等活動,鼓勵黨員到社區爲羣衆服務,激勵黨員幹部建功立業。五是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強調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格發展程序,嚴肅工作紀律,保證發展質量。

《條例》對加強機關基層黨組織的監督要求

黨的基層組織監督,是黨內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條例》提出了機關基層黨組織履行監督職責、開展日常監督的具體要求。在監督對象上,突出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推動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帶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在工作目標上,要求保證黨員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嚴格遵守和執行制度、做到忠誠乾淨擔當,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在監督方法上,要求定期檢查黨員參加黨組織生活、黨員領導幹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情況,督促開好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機關基層黨組織專職副書記列席有關會議等,深入瞭解黨員幹部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堅持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況。

《條例》在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方面具體措施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做好新時代機關黨建工作,離不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黨務幹部隊伍。針對一些單位黨務工作人員配得不強、工作力量不足等問題,《條例》對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提出明確要求。一是樹立鮮明的工作導向,強調要把黨務工作崗位作爲培養鍛鍊幹部的重要平臺,選拔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好的幹部專兼職從事黨務工作。二是進一步充實工作力量,要求機關工作人員較少的單位保證有專人負責,機關黨建任務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單位適當增加人員。三是按照守信念、講奉獻、有本領、重品行的要求,加強機關基層黨組織書記隊伍建設,定期培訓機關黨務工作人員,提高他們的素質能力。四是有計劃地安排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業務工作人員雙向交流,把兼職的黨務工作人員開展黨務工作情況作爲幹部年度考覈和評優評先的重要參考,及時發現、表彰和宣傳先進典型,激發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隊伍的活力。

《條例》在落實機關黨建工作責任方面規定爲保障責任落實到位作制度安排

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建設,必須牽住責任制這個“牛鼻子”。機關黨建責任主體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工委、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單位黨組(黨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以及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責,理順工作關係。特別是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賦予黨組領導本單位黨的建設的職責,機關黨建工作體制機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圍繞“誰來抓”這個關鍵問題,《條例》總結機關黨建工作實踐經驗,在“領導和保障”一章作了比較大的改動。一是明確機關黨建工作在各級黨委領導下,由同級機關工委統一領導、單位黨組(黨委)具體領導和管理。二是要求機關工委加強對所屬機關黨的工作的統一領導,指導督促黨組(黨委)履行機關黨建主體責任。三是規定黨組(黨委)要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每年通報抓機關黨建工作情況、接受評議,同時加強對黨組織關係實行屬地管理的下級單位、歸口領導或管理單位黨建工作的指導。四是明確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的工作程序。

爲推動和保障黨建責任落實,突出把抓好黨建作爲最大的政績,《條例》明確要求將落實機關黨建責任、加強機關黨建工作情況納入各單位領導班子以及領導幹部考覈內容,開展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覈工作。此外,《條例》對機關黨建工作經費來源、使用範圍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下來我們對《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逐條進行解讀學習。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解讀:總則部分一共四條。第一條說的是目的依據,第二條說的是職能定位,第三條說的是指導思想,第四條說的是工作原則。咱們從逐句解讀。

①深入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這句話絕對不是“習慣性”地“使用”的,其背後有一整套理論支撐。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綱要》第一部分開篇即指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嶄新的思想內容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形成了系統科學的理論體系。”作爲黨領導下的國家機關及其黨組織,馬克思主義是我們的“必修課”。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所以“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無所爭議地,就是我們一切工作的首要目的。

②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我們知道,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是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是在2018年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提出的。咱們先列出來看。

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爲主線,以黨的政治建設爲統領,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爲根基,以調動全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爲着力點,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把黨建設成爲始終走在時代前列、人民衷心擁護、勇於自我革命、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朝氣蓬勃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

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全面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組織體系建設爲重點,着力培養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幹部,着力集聚愛國奉獻的各方面優秀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爲先、任人唯賢,爲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對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原文進行溫習之後,我們至少能得出兩個基本結論:一是,兩者都是新時代的新要求、新路線,突出一個“新”字,有着滿滿的十九大的“特色”;二是,兩者是包含關係,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是對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中“組織建設”落地的具體化、體系化;三是,僅就“總要求”和“路線”的字面意思來看,“總要求”更側重於“要幹什麼”,“路線”更側重於“要這麼幹”,路線是對要求的落實。綜合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進一步得出結論,那就是——本《條例》一定會涉及“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的方方面面,但是更加聚焦在“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上。我們在後續的解讀中,尤其是組織設置、黨的政治建設等內容,都無不體現着這一點。

③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公報》中說的很清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黨和人民在長期實踐探索中形成的科學制度體系,我國國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動都依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展開,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及其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由此我們可以很深刻地瞭解到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性。那麼,爲什麼這句話要被寫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呢?同期發佈的國企條例中可沒有在這一部分直接寫出來。這是爲什麼呢?其實這也好理解,就是因爲黨和國家機關在堅持與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作用。2018年2月,總書記在黨外人士座談會和民主協商會上就曾指出,“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撐。”——只這一句話,疑問也就沒有了。

④切實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工作。總書記在2019年11月召開的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講的第一點意見,就是“深刻認識加強和改進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重大意義”,直截了當地提出,“深化全面從嚴治黨、進行自我革命,必須從中央和國家機關嚴起、從機關黨建抓起。”結合總書記的這段講話,把“切實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工作”作爲目的之一,既是對黨的歷史經驗的總結與傳承,也是貫徹總書記這次講話的精神。

⑤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作用。同樣是總書記在2019年11月召開的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其中的第四點說的就是“鍛造堅強有力的機關基層黨組織”,指出“要樹立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抓緊解決一些基層黨組織弱化、虛化、邊緣化問題,推動基層黨組織全面進步、全面過硬。”

⑥推動機關治理和各項事業發展。至少到現在爲止,公開的信息中還很難找到“機關治理”方面的內容。所以,“機關治理”這四個字應該是一個新提法。在《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中,第一段第一句話就指出“中央和國家機關在黨和國家治理體系中處於特殊重要位置,是推動黨中央治國理政、管黨治黨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領導機關。”我們整合了一下方方面面相關的信息,大致總結出了兩個關鍵要素,一是機關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部分;二是機關治理是機關主要工作任務的概述。

我們接着說依據。這就比較簡單了,一個是黨章,一個是有關黨內法規。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是全面從嚴治黨的總依據和總遵循,以黨章爲制定《條例》的依據是必然的。值得注意的,是此處所說的“黨內法規”究竟代表了什麼。通常來說,我們看到更多的類似表述是“法律法規”,爲什麼此處沒有提“法律”而僅僅是“法規”呢?我們查了一些相關規定,可以這樣解釋:

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此處僅僅說“黨內法規”,指的應該是狹義上的法律,也就是相關的“黨內規範性文件”。這樣,依據的範圍也就精準了。

第二條解讀:本條內容對機關基層黨組織的職能定位進行了說明,包括領導關係、工作定位。

①領導關係。機關基層黨組織接受誰的領導呢?文中給出了三個“角色”,一是上級黨委;二是上級機關工委,三是本單位黨組(黨委)。②工作定位。黨章第三十三條中明確提出,“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對比一下很容易看出,本條後半部分和黨章中的描述幾乎一模一樣。我們一句一句看原文:一是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任務,請注意,這裏說的是“協助”而不是“牽頭”或“主導”,更不是單純“接受”任務,這就說明機關黨組織在這方面既要做好“協助”的工作,也要有一定的主動性。二是改進工作。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改進工作”與前面的“完成任務”之間不是頓號而是逗號,所以,改進工作並不是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做的,而是本身的職能,“改進”的意思是,不是開創性開展工作,而是完善新開展工作。三是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工作,此處特別說明了是“包括本單位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也就是說,領導幹部的黨內政治生活等事項,是機關黨組織負責的。四是不領導本單位業務工作,這句話本身比較好理解,但我們能不能因此就說“領導本單位黨建工作”呢?顯然也不能。我們只要鎖死這四點定位即可,千萬不能憑感覺說出機關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或“政治核心作用”等等的錯誤說法。

第三條解讀:第三條說的是指導思想,整體上來看分爲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從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開始,到做到“兩個維護”結束。是當前各領域基層組織開展工作的總的指導思想。第二部分,也就是“以黨的政治建設爲統領,以提升組織力爲重點,以黨支部建設爲基礎”這句話。總書記多次強調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支部建設的重要性。第三部分,從全面提高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質量開始,到模範機關處結束,是新形勢下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使命任務。第四部分是最後一句話,是機關基層黨組織開展工作的最終落腳點。

第四條解讀:本條說的是工作原則。對機關基層組織來說,就是無論開展什麼工作都應當遵循的。爲什麼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要遵循的原則是這“五個堅持”?這“五個堅持”是怎麼得來的?

我們先來仔細看一下“五個堅持”的結構。每一個堅持都可以分爲前半句和後半句,前半句說的是堅持什麼,後半句說的是因此怎麼幹或因此會怎樣。很明顯,後半句是前半句的說明或順延。任何一個長句,都架不住一頓拆解。我們在明白了前後半句的關係之後,也就知道了每句話最核心的部分是什麼。以上“五個堅持”,已將最核心的部分加粗。如此一來,脈絡就更加清晰了。“第一個堅持”+“第二個堅持”,即“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這句話一字不差地來源於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的第一句話。同時,也來源於習近平總書記2019年7月在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取得顯著成績的6條經驗的第一條,即“只有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黨的政治建設爲統領,才能永葆中央和國家機關作爲政治機關的鮮明本色”。6條經驗的第三條,即“只有圍繞中心、建設隊伍、服務羣衆,推動黨建和業務深度融合,機關黨建工作才能找準定位”,也就是“第三個堅持”的來源。6條經驗的第六條,即“只有全面落實黨建責任制,堅持黨組(黨委)班子帶頭、以上率下、以機關帶系統,機關黨建工作才能形成強大合力”說的就是以上率下的事兒,也就是“第四個堅持”。

習近平總書記2019年7月在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在談到全面提高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質量時,提出了要處理好六個關係。其中,最後一個關係就是“處理好繼承和創新的關係”,也就是“第五個堅持”。“五個堅持”的來源都已經找到了。這些工作原則既來源於黨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也散見於十九大以來總書記的相關講話和歷次會議精神,集中於2019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最終成型於本條例之中。

第五、六、七條解讀:第五、六、七條說的都是機關黨組織的設置,我們統籌來看。

1.在黨員人數方面。100人以上設黨的基層委員會;50人以上、100人以下設黨的總支部委員會;3人以上設黨支部、7人以上黨支部設支部委員會。在根據黨員人數進行上述劃分時,有兩個特例:

①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

②黨員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從上面兩點中我們可以看出,特例發生的第一個條件是“不足”,這對於黨員人數上不封頂的基層黨委來說沒什麼,但對於黨員人數兩頭都有限定邊界的黨總支來說,只有在“黨員不足50人”時纔有成爲特例的可能性,如果“黨員人數超過100”還想成立黨總支而不成立支委,這是絕對不行的;特例發生的第二個條件是“因工作需要”,這五個字就給基層執行留下了很大的空間,比如有的單位爲了黨組織架構的每一個層面都能和行政架構吻合,所以在黨員人數不足時仍然要打破常規成立,比如有的單位僅僅是擔任書記的領導資格老、影響大,爲了平衡其心理而把二十幾人的單位設置爲黨委,等等,這些情況尤其容易發生在機關;第三個條件是“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就是說,特例情況下的黨組織設置是要經過上級黨組織的,而不能自己單位開個會就定了。請注意,這裏說的是“批准”而不是“同意”。“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是要有相關的文件存檔的。另外,我們需要注意一個字,兩種特例情況最後一句的描述,說的都是“也可以設立……”。一個“也”字,增加了勉爲其難的語氣,如同我們平時聊到某一件事可能會這麼說“這件事要這麼做纔對,但如果真出現什麼什麼情況時,也可以不這麼做”——您聽出來了吧,“也”字表明瞭兩個態度:一是不能把特例當常態;二是最好別按特例這麼做,但在某種條件下這麼做也沒問題。

2.在產生機制方面。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對黨支部委員會,本條內容中沒有具體說明產生方式。這幾句話如果換個角度描述,可以是這樣——黨的基層委員會2種選舉產生的方式:①黨員大會、②黨員代表大會。至於選擇哪一種,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而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1種選舉產生的方式:黨員大會。此處沒有特殊情況的描述,也就是說,召開的必須是黨員大會,不能因黨員分散回不來等原因以黨代會代替。說到這兒,我們假設一種情況,如果到會黨員人數就是達不到標準怎麼辦?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活人不能被尿憋死。如果真的出現這種情況,無非兩個辦法,一是提前或延期選舉;二是視頻在線。無論哪一種,都需要你的上級黨組織同意,最好能有書面同意的意見留存,否則考覈時因個人理解不同而算你違規你說冤不冤。支部委員會的選舉產生雖然文中沒有提,但咱們多說一句補齊吧——召開黨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支部委員會;召開支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等額選舉產生書記、副書記。

3.在每屆任期方面。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爲5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爲3年;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一般爲3年。這些數字放在一起之後,對比很明顯,也很容易理解。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兩個字——“一般”。以上對每屆任期的描述都是“一般爲”多少年。有了“一般”這兩個字,就增加了執行的彈性。一般情況下、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情況下,肯定都要嚴格執行5年、3年、3年的任期。但如果出現了特殊情況呢?《關於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中說的很明白,“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延長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另外,第五條中第二段,特別說明了黨代會的代表實行任期制。什麼意思呢?我們查閱了《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以及幾個省出臺的代表任期制管實施法。黨代會的代表實行任期制,可以解釋爲——“黨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與同級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地改變。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啥意思咧?也就是說,每一次召開黨代會前,代表都要重新選舉產生。以上三條內容,我們同時對比了一下國有企業和農村兩個領域的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相關內容,發現對於機關基層組織來說,這些劃分相對清晰,針對複雜情況的細化分解基本上沒有。

第八條解讀:本條說的是機關基層黨組織的換屆選舉和擔任書記、副書記的條件。咱們逐句來看——

①“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嚴格執行任期制度,任期屆滿按期進行換屆選舉。”這裏所說的機關基層黨組織,包括機關黨委、機關黨總支和機關黨支部,任期屆滿後按期進行換屆選舉,這都很好理解。但是,如果你咬文嚼字的話,可能會產生一個疑問,在第五條至第七條中,說到要選舉產生的是“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以及後面雖然沒說但其實也是那個意思的“黨的支部委員會”。而第八條中,說到換屆選舉,本句的主語是機關基層黨組織。那麼,機關基層黨組織,是否等同於機關黨組織的委員會呢?這個問題,一開始也把我們給整的有點兒懵圈。“基層黨委黨的基層委員會”應該沒問題;“黨總支=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也應該沒問題;但是,“黨支部=黨的支部委員會”似乎看上去有點兒問題,“黨支部=黨的支部委員會+普通黨員”纔對吧?好,我們先把疑問擱置,查一下黨內法規: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的第二條這樣說,“本條例所稱的黨的基層組織,是指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場、鄉、鎮、村和其他基層單位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准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所以,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對於換屆選舉工作來說,黨的基層組織指的就是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等等。也就是說,第八條的第一句話與前面三條並不矛盾。

②“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這裏說的書記、副書記,自然包括了黨委、黨總支、黨支部三個層面,每個層面選舉產生書記、副書記後,都要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但是,此處並沒有說“報上一級黨組織批准”。什麼意思呢?黨總支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肯定報上級黨委批准;黨支部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是報上級黨委還是上級黨總支批准呢?不一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具體看上面兩個層級黨組織的權限設定。

③“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的書記,應當由本單位黨員負責人擔任。”這裏面有兩個概念需要解釋——什麼是“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簡單說就是,該機關黨組織的建制就是黨總支,而不是機關黨委下設的黨總支。什麼是“本單位黨員負責人”?第二段中兩處出現了“本單位黨員負責人”的描述。說實話,這8個字放在一起,比較考驗腦回路。因爲從字面上理解,可以有兩層意思:一是本單位全體黨員的負責人;二是具有黨員身份的本單位負責人。結合上下文的語境,此處“本單位黨員負責人”的意思是後者,具有黨員身份的本單位負責人。——這句話整個翻譯過來就是“機關黨委的書記,或不設黨委的黨總支書記,應該由黨員身份的本單位負責人擔任。”請注意,原文說的是“負責人”,而不是“主要負責人”。顯然,“負責人”包括“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一般來說,“主要負責人”指的是黨政正職一把手,“其他負責人”指的是副職。所以到底應該由誰擔任呢?只要是黨員身份的負責人(班子成員)就行,正職還是副職都可以。

④“黨員人數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這句話比較好理解,唯一可能糾結的地方,是“較多”到底是多多少?多少算多?要啥自行車?……本條中沒有明確一個具體數字的標準,其實也是給基層執行的空間,在什麼情況下設專職副書記,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來定。

⑤“黨支部書記原則上由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前面我們解釋過“主要負責人“的意思,這裏就不再多說了。這一條的意思就是,黨支部書記原則上由本單位黨員身份的正職領導擔任。看起來很簡單吧,但其實裏面還有兩個概念要進一步說清:第一個概念是“原則上”,有這三個字在,就說明多數情況要這樣,特殊情況也可以不這樣,彈性空間出現了。第二個概念是“黨支部書記”,沒錯兒,你的確沒看錯,就是“黨支部書記”,這裏的黨支部書記是沒有加前綴的。如之前提到的“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的書記”,這裏並沒有特指是“不設黨委及黨總支的黨支部書記”。也就是說,此處的“黨支部”,既可以是整個機關的黨組織就是個黨支部,也可以是機關黨委下設的黨支部。

⑥“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職務變動,應當徵得上級黨組織同意。”機關黨組織的書記或副書記,一般來說都是兼職,職務變動的可能性比較大。當然,這裏說的職務變動,指的是“書記、副書記”,而不是其他的行政職務。後半句說的是徵得同意,而不是批准,那麼,這裏的“同意”可以是正式行文報批的,也可以在相關會議上作爲一項議程口頭請示同意的,都沒毛病。但是,最好都留有記錄、有據可查。

第九條解讀:關於機關紀委的設置問題,也是我們常常遇到和討論的。有了本條規定,也就有據可查了。

①“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應當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這句話簡單說就是“機關黨委應當設立機關紀委”,其中有兩處值得探究:一是“應當”這個詞的使用,它代表了一層意思,就是對於機關黨委來說,設立機關紀委是應當應分的,是職責所在,而不應該有什麼疑問。二是,機關紀委是由機關黨委來設立的,而不是由其他什麼組織或上級其他什麼機構來設立的。

②“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由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副書記擔任。機關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立紀律檢查委員。”之所以把這兩句話放到了一起,是因爲它們都非常好理解。前一句說的是機關紀委書記和機關黨委副書記的職務應該是由一人擔任的。請注意,當前,這種情況在其它領域並不普遍,有的設置專職紀委書記,有的還會由上級黨組織派駐紀檢組。後一句說的是機關黨總支和黨支部層面,是不設所謂的紀檢機構的。您別笑,這種問題常常有人問。這下明確了,設的不是紀檢機構,而是紀律檢查委員。

③“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上級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接受派駐紀檢監察組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這句話理清了領導和指導的關係——機關紀委受誰領導?兩個,一個是本級機關黨委,一個是上級機關紀工委。機關紀委受誰指導?一個,就是派駐紀檢組。不僅要接受業務指導,還有監督檢查。這句話,同時也明確了派駐紀檢組的一部分職責,就是對機關紀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第三章:基本職責。請注意,此處說的是“基本職責”而不是“職責”或“主要職責”。有了基本兩個字,說明這些職責是最起碼要做到的。只有先做到了這些,才能再提出更高要求的職責。第三章一共有兩條,分別說明了機關黨組織的職責和機關紀委的職責。

第三章第十條(一)解讀:

作爲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基本職責的第一項,和其它八項相比,包含的內容更多。首先,要深入學習和貫徹的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這個很好理解了,機關“三個表率”的第一個,就是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接着,是堅持和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這裏提到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我們來看一下這三個制度的關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包括社會主義制度、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制度、馬克思主義的指導思想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四個制度。其中,社會主義制度是總制度,其他一切制度都是爲了堅持、鞏固和發展這個總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制度分爲政治、經濟、法律三個方面。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羣衆自治制度等三個。基本經濟制度包括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三方面。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了今後我國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13個堅持和完善,涉及55個具體制度。這13個方面制度和55個具體制度除了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外,其餘的應該說都是重要制度。——由此可以總結爲:根本制度對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其他一切制度發揮着統領作用,是立國之本。基本制度是根本制度的基礎,保障着根本制度在政治、經濟、法律等重要領域落地生根。重要制度是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活力和生機所在,不斷改革創新重要制度,是堅持和鞏固、完善和發展、遵守和執行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動力源泉。隨後,是兩個方面的“宣傳和執行”,包括其後提到的作用發揮、創先爭優等等內容,這和黨章第三十二條關於基層黨組織的基本任務的第一項,在文字上完全一樣。因此,我們也可以得出本條例中基本職責的出處,就是黨章三十二條,是對此的拓展和延伸。

第十條(二)(三)解讀

第二項內容說的是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文中紅線之後的內容,具體說明了都要學什麼。其中,深入學習的內容有一個,學習的內容有四個方面。深入學習的是“黨的創新理論”,說白了就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機關基層黨組織在安排黨員學習、教育、培訓時,完全可以將黨的創新理論貫穿始終,將其它各方面學習內容分佈安排,確保全覆蓋。第三項內容說的是機關基層黨組織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的職責。文中紅線之後的內容,都是對第一句話的補充和解釋。大致可以分爲三個具體“動作”,文中已用藍線隔開,分別強調了組織生活、黨員義務權利、遵守法律法規。

第十條(四)(五)(六)解讀:

第四和第五項內容意思相對簡單,容易理解,分別明確了密切聯繫羣衆和發展黨員工作的職責。咱們重點說一下第六項內容。在2019年3月印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中,對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都有專門獨立的部分進行部署安排。其中,機關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認真落實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分析報告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情況黨內通報制度、堅持並完善談心談話制度;機關意識形態工作主要是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落實主管主辦責任等等。這句話三個短句的第一個動詞,分別是“做好”、“推進”、“培育和踐行”,層層遞進,最終把這些工作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聯通起來。

(七)解讀:本條說的是機關的幹部人事、選人用人工作。一共兩句話,中間用分號隔開。前面一句,說的是對機關相關組織的幹部的管理,請注意,這裏有一個關鍵的動詞是“協助”,是協助黨組(黨委)進行管理,這也說明了機關基層黨組織不具備完整獨立的幹部管理權限。第二句說的是在幹部選任的過程中,這裏有一個關鍵的動詞是“配合”,是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完成該過程的相關工作,這也說明了機關基層黨組織不具備完整獨立選拔任用幹部的權限。

(八)解讀:本條的前半句“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羣團組織”,如果完全展開,領導的是①機關工會、②機關共青團、③機關婦女組織。前半句理清了領導關係,機關的這些羣團組織,是由機關黨的基層組織來領導的。也許你會覺得這句話說了跟沒說一樣,機關羣團組織當然是由機關黨組織來領導啊~如果您這麼想,只能說明實踐經歷不多,因爲在很多時候,確實存在比如機關黨委把機關工會的工作推給本單位工會的情況,美其名曰一個業務口管理更順暢,其實本質上就是在推脫工作。各位在學習機關相關的制度法規時,有一種情況一定要牢記在心,就是——機關會有機關病——很多舉措都是爲防止扯皮而設計的。本條的後半句明確了機關黨組織與機關羣團組織的工作關係,就是“支持”它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此處說的是“支持”,而不是“推進”,這就說明了參與這些工作的程度不會太深,“支持”即可。具體如何開展也不必指導太多,因爲依照的是工會章程、共青團章程、婦女組織章程等,開展工作是“獨立負責”的。“獨立”,說明不是和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其它工作合併開展,“負責”說明要自負其責,是有工作責任在其中的。

第十條,(解讀:

第九條涉及到機關機構設置的一種常見情況,就是機關的直屬單位。在很多情況下,這種直屬機構往往是爲了精簡機關人員與機構數量而剝離了機關部分原有業務成立的。一方面,直屬單位並不屬於機關,但同時,也具有機關屬性。本條內容,說白了就是——如果直屬單位黨組織隸屬於機關黨組織管理,那麼,機關黨組織要領導這些單位黨的工作的。這一條篇幅短、意思很好理解,但在實際中意義卻不小。我們在相關調研中就曾經不止一次發現,有的機關黨組織就是會以這樣那樣的原因不去領導和管理黨組織關係隸屬於機關的直屬單位黨的工作,導致黨建工作中落實過程中出現中空的情況。

第十一條解讀:本條內容具體說明了機關紀委的職責,簡要地說就是六個字“監督、執紀、問責”,詳細地說就是以下六個方面內容。我們首先了解一下“監督、執紀、問責”的具體含義。從黨章各版本發展脈絡來看——黨的五屆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對中央監察委員會規定的任務就是監督執紀,表述爲“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黨的十一大黨章規定紀委“負責檢查黨員幹部執行紀律的情況”。從黨的十二大黨章開始,歷次黨代會通過的黨章都設立“黨的紀律”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專章,對紀委總的要求就是監督執紀問責。黨的十八大黨章第四十四條規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査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強調“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這是監督的要求;第四十四條還規定,“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等,這是執紀的要求;第四十二條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這是問責的要求。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這是在新時代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條件下,對紀委職責的高度凝練和準確定位。從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要求來看——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明確指出:“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力量。黨章規定了紀委的3項主要任務和5項經常性工作,概括起來,就是監督執紀問責。”從監督、執紀、問責三者的關係來看——三者既相互聯繫又相互促進,統一於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的實踐中。監督是紀委的首要職責,要尊崇黨章、依規治黨、依紀監督,把維護黨章作爲根本任務,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情況,堅定維護黨的領導核心和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執紀是紀委履職的重要手段,要把紀律挺在法律前面,以紀律爲尺子判別黨員幹部的行爲,有錯即糾、違紀即查,維護黨的肌體健康和隊伍純潔。問責是監督執紀的保證,監督執紀的效果最終要靠問責來強化,沒有問責,監督執紀就難以落實到位。監督、執紀、問責,僅僅六個字卻有着豐富的內涵,形成了黨內監督從發現問題到執行紀律再到責任追究的鏈條。本條內容中機關紀委的職責明確爲監督、執紀、問責,因爲這是黨的各級紀委的總的職責。以下六條內容,既來源於這六個字,又與前面第十條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基本職責有着一定的聯繫。第一個方面內容: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請注意,這裏面一共包含了3個動作:

①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這裏面有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做纔算是維護?我們查閱了大量相關資料,大概總結出以下三層維護的境界,一是認認真真學習主要內容和基本觀點,二是自覺遵守,三是時刻以黨章黨規嚴格要求自己,以實際行動維護黨章黨規的權威。

②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這裏面有一個問題,就是什麼纔算是遵守紀律的教育。其實說起來也簡單,只要把紀律拆解開,相關內容拿過來學習就是了。而紀律如何拆解呢?其實就是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③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什麼是維護黨紀的決定?黨紀就是黨的紀律,前面我們說的,黨的紀律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維護這六類的決定,更常見的就是對其中某個重要精神、重要文件的推進落實。舉個例子就好理解了,比如印發《XX機關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央八項規定落實落地的意見》,就屬於維護黨紀的決定的範疇。

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這句話包含兩塊內容,前者是檢查,後者是監督。兩個詞雖然常常放在一起說,但在意思上是有差別的。檢查側重於查看、查驗;監督側重於對某件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目標。

第四章

第十二條解讀:

旗幟鮮明講政治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根本要求,黨的政治建設是黨的根本性建設。在《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中專門有一章節強調“彰顯國家機關政治屬性”,開頭第一句就說到“中央和地方各級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本質上都是政治機關,旗幟鮮明講政治是應盡之責”。那麼,作爲機關的基層黨組織,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當然也就是“必須的”了。關於黨的政治建設責任,同樣是在《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中提到“落實黨的政治建設責任不到位”的問題。此處專門將“落實黨的政治建設責任”放到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之後這樣重要的位置,可見,通過落實責任來加強政治建設,將是一個大趨勢。

政治屬性是黨的根本屬性,政治功能是黨的基本功能。前面我們提到過,在《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中專門有一章節強調“彰顯國家機關政治屬性”,而此處說的是“推動黨和國家機關彰顯政治屬性”。請注意,此處有一個動詞“推動”,也就是說,要通過一系列的舉措,讓黨和國家機關的政治屬性彰顯出來。如何推動呢?《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中的對應部分有詳細的答案,包括在黨的領導下開展相關工作、落實“三個基本”、做到“三個轉化”等等。

中央和國家機關離黨中央最近,是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領導機關,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對全黨全國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2018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批示,強調中央和國家機關首先是政治機關,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持不懈推進黨的政治建設。在《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中也明確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要在推進黨的政治建設上帶好頭、作示範。這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在黨的政治建設上提出了更高要求,爲黨員幹部在講政治上樹立了更高標杆。本條例順延了這一說法。

第十三條解讀:

本條內容一共四句話,總體上說的是對黨員幹部的學習教育。第一句話中,黨的創新理論指的就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此來武裝頭腦,,即“學深悟透、融會貫通、真信篤行”,大家可以認真體會一下這3個詞、12個字,“學深悟透”在於學好,“融會貫通”在於理解,“真信篤行”在於實踐,3個詞層層遞進,完成了從學到用的全過程。而後面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在思想層面也提出了要求。2019年開展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其中的四項措施,從學習教育、調查研究,到檢視問題、整改落實,其實也是一個從學到用的過程。關於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第二句話中有三個詞,分別是“永恆課題”、“終身課題”、“長效機制”,相當於對學與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2019年7月在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就曾指出,“‘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一個重要目的就是錘鍊黨員、幹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忠誠乾淨擔當的政治品格,確保全黨思想統一、步調一致”,這其實是在思想層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本條的前兩句話,內在含義是完全對應的。第三句話說的是領導幹部的帶頭作用,這一作用的體現是“領學促學”,而這一作用的目的是“提高黨員、幹部運用黨的創新理論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的能力。”

最後一句提到了對年輕幹部的教育,這裏面有三個關鍵點,首先,被教育的對象是年輕幹部而不是其他幹部;其次,要有計劃性,而不是臨時拍腦袋落實;最後,教育的內容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那麼,什麼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呢?——關於理想信念教育。雖然連續兩個時間跨度的《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中都提到,“把黨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貫穿始終”,但並沒有具體解釋。我們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公報中找到了答案。公報中指出,“推動理想信念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加強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實施公民道德建設工程,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由此可以看出,關於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的學習,關於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的學習,以及關於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學習、關於公民道德方面的學習都在這個範疇之內。在《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中,有“深化理想信念教育”的專門部署,和十九屆四中全會公報中的內容基本上完全一致。

關於黨的宗旨教育。《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中是這樣說的,“引導黨員踐行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貫徹黨的羣衆路線,提高羣衆工作本領,密切聯繫服務羣衆。”黨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那麼,宗旨教育就是關於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羣衆路線、羣衆工作的教育,就是貫徹以人民爲中心的教育。以貫徹黨的羣衆路線爲例,教育的內容最核心的是我們黨如何做到始終保持同人民羣衆的血肉聯繫,具體可以是:如何將羣衆意見集中起來形成正確決策的方式方法、如何在羣衆中宣傳解釋決策部署並將其轉化爲羣衆行動的方式方法、如何在羣衆實踐中檢驗決策是否正確的方式方法、如何通過網絡走羣衆路線的方式方法等等。

第十四條解讀:

習近平總書記2019年7月在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第二部分的標題就是“帶頭做到‘兩個維護’,着力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政治建設”。可見,對於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政治建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兩個維護”。總書記強調,中央和國家機關是踐行“兩個維護”的第一方陣。本條內容的前兩句句話,就體現了這層意思。第三句話對其中的一些重點進行了強調。

第十五條解讀:

本條說的主要是政治能力,而能力和擔當是密不可分的。有了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才能用在刀刃上;有了政治能力,政治擔當才能擔得起來。更加具體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強化制度執行力,黨的主張和決策部署能不能貫徹下來,既考驗政治能力,也考驗政治擔當。有能力,才能很好地將其轉化爲本單位本領域的政策法規、制度措施,治理效能才能提升;有擔當,纔能有決心有毅力克服困難把這些工作推下去。

第十六條解讀:

習近平總書記2019年7月在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關於“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建設風清氣正的政治機關”主要內容,和本條中的內容基本上完全對應。第十六條的這一段內容,就是對總書記這一部分講話精神的落實。

第十七條解讀:

第十七條強調的主題是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從四個方面來說:一是思想政治工作要圍繞業務結合思想。二是思想政治工作可細化爲開展五類教育。三是思想政治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四是思想政治工作要有定期彙報機制。

第五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十八條解讀:

關於黨員隊伍建設,本章共有五條內容,分別是學習教育、組織生活、黨員服務、創先爭優和發展黨員。每條內容都比較簡單。第十八條說的是學習教育,一共四句話,第一句話是總的要求,後三句是強調的三個方面具體要求。文中說到“堅持集中學習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說白了就是中央部署集中教育的時候遵照執行,沒部署的時候也要開展上述形式的教育活動。同時,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在方式方法上也是相通的。

組織培訓和個人自學相結合。無論是組織培訓,還是個人自學,都屬於經常性教育的範圍。所以,這一個結合與前一個結合相比,要更加具體、更加聚焦。組織培訓,是黨員幹部學習教育的最最常見的方式;個人自學,一直都在強調但似乎效果並不太好。所以,強調組織培訓和個人自學相結合,雖然看上去司空見慣,但其實是最實在有效的學習教育方式。

③後面三句是具體要求,先看頭一句,要“組織黨員和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每年參加集中培訓”首先,開頭的“組織”兩個字,說明了這是有主動性計劃性的組織行爲,而不是按照上級單位的培訓文件報名參訓了事就可以的,最起碼,每年要有什麼樣的培訓,哪些是出去參訓、哪些是自己組織、參訓人員覆蓋面如何、培訓多久達到什麼效果等等,這些都應該有方案的。其次,參訓的對象是黨員和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然後,參訓的時間跨度是每年都要有;最後,參加的是集中培訓,而不是分散性的發發資料自學或網上答題。

再看接下來的一句,要“組織黨員認真參加黨內集中學習教育”。這裏說的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指的就是前面說過的類似“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對任何層級的黨組織來說,肯定都是要組織參加的。此處強調了一個基本標準,就是“認真”,不僅要參加,還要認真參加,這是需要把握好的。再看最後一句,要“落實黨員領導幹部講黨課制度”。中共中央辦公廳2017年印發的《關於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的意見》中,對此有過基本描述,“堅持黨員領導幹部講黨課制度,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至少爲基層黨員講一次黨課,黨課內容要貼近黨員、貼近實際,不搞照本宣科。”

第十八條解讀:

黨章第八條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羣衆的監督。”《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等其他相關法規中,也都有相同或相似內容。由此可見,本條例中本部分關於黨內組織生活的內容,是以往相關黨內法規相關內容的集成梳理。

第二十條解讀:

黨章第五章,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中,有一項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關於黨支部基本任務的內容有完全一致的描述。第二十條,幾乎相當於第一次對黨員服務工作進行了全面描述,而從描述的內容來看,此處所說的黨員服務,等同於黨內關懷幫扶。首先,第一句話直接指出要建立健全黨內關懷幫扶長效機制,相當於以制度機制固化相關做法。其次,第二句話在於摸清需求;第三句話強調了兩類需要關心關愛的羣體,一類是家庭(因公殉職、犧牲),一類是黨員(因公傷殘);第三句話指出了做好三類羣體的服務工作,分別點到了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流動黨員和生活困難黨員。

第二十一條解讀:

前面我們學過,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基本職責的第一個方面,就有“充分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幹部和羣衆,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這樣的要求。那麼,如何做到呢?本條內容給出了基本方法,包括開展三個活動、一個服務,以及引導和激勵黨員在三個方面起到帶頭作用,以此帶動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取得新的成績。

第二十二條解讀:

參考《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的規定,“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其實就是我們黨發展黨員的總要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也是該《細則》中的規定。相比其它同類黨內法規的相關內容,本條相對簡單,沒有進一步的對發展黨員的側重點、量化指標及培養方式等提出要求,僅強調了“嚴格發展程序,嚴肅工作紀律”,這也和機關基層組織的黨員結構相對單一有關係。

第六章 黨內民主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解讀:

第六章的主題是黨內民主和監督,一共五條,分別講的是民主集中制、集體領導制、黨員民主權利、黨員日常監督、問題處理。很顯然,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五條講的是黨內民主,第二十六條至二十七條講的是黨內監督。第二十三條講的是民主集中制。黨章中,黨的建設必須堅決實現的五項基本要求的第四項,就是堅持民主集中制。提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黨章第十條明確了的民主集中制的六項原則。

第二十四條解讀:

第二十四條主要說的是集體領導制度,這其實就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部分。黨章第十條中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第六部分,明確“各級黨委(黨組)必須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重大問題,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黨委及其常委會(或黨組)的領導。”

結合本條內容,我們基本上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①集體領導制度作爲民主集中制的重要部分,是各級黨組織都要不折不扣貫徹執行的,當然也包括機關基層組織。

②“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是集體領導制度中處理重大問題的原則,是從黨章到其它黨內法規一以貫之的。

第二十五條解讀:

第二十五條說的是黨員民主權利,這其實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黨章中關於民主集中制的規定內容中,明確“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第二十五條的內容與黨章、《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相關內容幾乎完全一致(一致部分已加粗字體),幾乎就是準則這兩段內容的凝練版。

第二十六條解讀:

第二十六條說的是黨員的日常監督。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誰對誰的日常監督,主語是機關基層黨組織,賓語是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簡單說就是組織對黨員的監督,重點是黨員領導幹部。在日常監督中,要確保黨員做到的三個方面是①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②嚴格遵守和執行制度、③做到忠誠乾淨擔當。

這些要求看似簡單,但其實真正做到位,對於機關黨員來說是有一定難度的。究其原因,還是和機關工作作風,以及思想中的特權思想有關係,簡單說就是機關層面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以下八方面的舉措,對應解決了這些問題。第一個舉措:定期檢查、通報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黨員領導幹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的情況。

第二個舉措:督促開好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加強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指導。——這句話開頭即提到了“督促開好”,那麼,是督促誰開好呢?顯然,不應該是自己督促自己,此處指的應該是機關基層組織所轄的部門或單位。在督促開好的基礎上,後半句指出了要加強指導的部分,即本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

第三個舉措:機關基層黨組織專職副書記列席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以及本單位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在這句話中,我們首先要弄明白的是“本單位”三個字,“本單位”和機關不是劃等號的,機關是“本單位”的機關,本單位黨組(黨委)是機關基層黨組織的上級,這個層次一定要分清楚。

前面我們學過,黨員人數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根據本條規定,專職副書記是要參加文中提到的相關會議的,但是,是以列席的身份參加。

第四個舉措:瞭解並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反映。——文中的“瞭解並掌握”和“及時反映”,說明並沒有硬性要求定期彙報(當然如果設計成定期彙報的機制也沒問題),相比第一個舉措中的“定期報告”是具有一定的隨機性的。

第五個舉措:瞭解黨員、幹部落實廉政風險防控措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報告。——這一條就不多說了,相關要點和上一個舉措是完全一樣的。

第六個舉措:每年至少召開1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工作情況。——這句話看似簡單,但深藏了很多信息。這裏說的是“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而不是機關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本單位的黨員負責人”是不是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完全劃等號。

其它舉措:做好羣衆來信來訪工作;支持黨員行使監督權利,履行監督義務,防止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這個也比較好理解。

第二十七條解讀:

本條說的是對發現問題的處理。處理誰呢?是黨組織和黨員;如何處理呢?黨員的嚴重問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問題依規依紀恰當予以處理;黨員的問題如何發現呢?多過問、多提醒。這其中有兩個問題需要掰扯一下。①和上一條一樣,“多過問、多提醒”太過隨意,應該有工作機制或制度支撐;②依規依紀,指的當然是《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本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恰當予以處理”,那麼在程序上首先應該合規,而不是領導自己拍腦袋。

第七章 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解讀:

對比國有企業和農村基層組織的工作條例,都沒有將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單獨作爲一個章節來論述,但十八大之前和十九大之後前後兩個版本的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這塊內容都是單獨設置的。本章一共五條內容,有以下幾個關鍵點需要加強理解。

①辦事機構。機關基層黨組織來說,第二十八條明確的是“設置辦事機構”而不是“設置機構”或“設置相應機構”,這說明了一個問題——機關基層黨組織沒有專門的黨務部門,其黨務工作機構是掛靠在其它相關部門或單位的,如組織人事部(機關黨委辦公室)。

②專兼職。第二十九條提到選拔幹部專兼職從事黨務工作,

這裏沒有說一定要是專職或一定是兼職,這也和機關的黨員人數、整體規模等等各方面因素有關係,能專則專,宜兼則兼。

③1%至2%。第三十條明確了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比例,佔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1%至2%。關鍵是對“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界定。不管掛在哪個部門、崗位職責單純是機關黨建這一攤兒事兒的算是機關的專職黨務工作人員。

④明確責任、考覈監督、保障服務。第三十一條中提到,對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的管理,以明確責任、考覈監督、保障服務爲重點。這十二個字可不是隨便說的,裏面代表了很多的工作量。比如明確責任,至少說明機關基層黨組織、黨組織書記、其他班子成員這三類角色要有相應的責任事項;比如考覈監督,說明對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工作、班子成員的作用發揮情況等等,都要有相應的考覈;比如保障服務,這就代表了黨費撥付使用、陣地建設等等,都是應該有的。

⑤定期輪訓與任職培訓。定期輪訓的是機關黨務工作人員特別是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既然是定期,那麼一定是有策劃的,比如每年舉辦培訓班等等,這在年初都應該有預案。

⑥第三十二條是在強化專兼職兩種角色黨務工作人員的作用發揮,對於專職黨務工作人員,是要與行政業務人員雙向交流,雙向交流一方面能增強幹部的綜合素質,另一方面也可以優勢互補,讓機關黨建更好地推動中心工作。

第八章 領導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解讀:

這一條相當於理順了機關黨建工作的領導關係。第一句話“機關黨建工作在各級黨委領導下”,這裏面的“各級黨委”,指的就是其後一句提到的“同級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單位黨組(黨委)”。第二句話,對兩個有管理權限的同級和上級黨組織各自的領導方式進行了區分。黨的工作機關委員會,簡稱機關工委。一般來說,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會分別設立機關工委。省、自治區所轄的市和直轄市的區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設立機關工委。顯然,機關工委並不專指某一個單位的機關,而是對應N個單位的機關,所以說,它是統一管理。單位黨組(黨委)就是該單位機關基層黨組織的上級組織,接受的是具體的領導和管理。統一領導和具體領導,實現了“面”與“點”的結合。

第三十四條解讀:

在上一條我們瞭解到,機關黨建工作由同級機關工委統一領導。那麼,統一領導到底怎麼領導?本條給出了非常具體的舉措。宏觀地來說,是“指導督促各單位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建主體責任”。請注意,指導督促的、落實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不是各單位機關基層黨組織,而是各單位黨組(黨委)。這說明,各單位黨組(黨委)既要落實本單位整體的黨建主體責任,也要落實本單位機關的黨建主體責任。

再看第二段。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簡稱機關紀工委。也是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分別設立的,省、自治區所轄的市和直轄市的區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設立機關紀工委。機關紀工委是在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機關工委的領導下,領導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解讀:

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剛剛發佈的《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中,明確了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當然,該規定的黨委(黨組)=地方黨委+黨組(黨委)(對此公式的詳細解釋,參見我們解讀的本規定)。也就是說,黨組(黨委)是要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從第一句話中可以看出,機關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是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在黨組(黨委)的領導下履行的。接下來的第二段和第三段,分別講了黨組(黨委)和黨組(黨委)成員在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方面,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主要內容。其中——黨組(黨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包括以下幾方面工作:第一方面是定期研究機關黨建工作,督促落實各項任務。第二方面要通過機關基層黨組織瞭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見。第三方面建立健全黨建工作制度體系,加強黨建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條解讀:

本條談的是兩種“非主流”情況,雖然不普遍,但是也並不少見。一種是屬地管理的下級單位,另一種是歸口領導或管理的單位。屬地管理的下級單位,說白了就是雖然是本單位下屬的子單位,但因爲不在一個城市等等多方面原因,該子單位的黨組織關係由地方某機構黨委來管理。這種情況下,本單位黨組(黨委)要做的,是加強與其所在地黨委的溝通配合,及時研究解決重要問題。簡單說,歸口領導或管理是一種領導或管理方式,一般是按照行業、系統分工原則,防止重複管理、多頭管理。實際上就是按國家賦予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各司其職,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實施領導和管理。舉個例子,比如文教口、政法口、農業口、外事口、黨羣口、統戰口,等等。對於這種情況單位的黨建工作,黨組(黨委)是“加強監督指導”,“監督指導”是着力點。

第三十七條解讀:

第三十七條理清了相關的工作程序。前兩段梳理了兩大類工作——對於換屆選舉等等工作,程序是經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後,報機關工委審批。對於預備黨員審批及轉正等工作,有兩種情況,一是對於機關黨委可以直接討論決定;而是對於(不設機關黨委情況下的)機關黨總支、支部,程序上經黨組(黨委)審覈把關後,報機關工委審批。

第三段中關於處分黨員的程序要相對複雜一些。首先是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什麼是幹部管理權限呢?簡單說就是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管理幹部的職權範圍和責任範圍,用大白話說,就是誰有權培養、提拔、處分本單位的幹部,誰就有幹部管理權限。第三段同時明確了派駐紀檢監察組、機關紀委相應要做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落實機關黨建責任、加強機關黨建工作情況應當納入各單位領導班子以及領導幹部考覈內容。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聽取1次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彙報

第三十九條 開展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覈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書記每年向同級黨委述職,機關基層黨組織書記每年向上級黨組織述職,接受評議考覈。

第四十條解讀:

本章最後這三條,理解起來相對簡單。第三十八、三十九條分別強調了黨建考覈、述職中要有機關黨建的內容。在形式上,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聽取1次機關工委工作彙報,機關工委書記每年向同級黨委述職,機關基層黨組織書記每年向上級黨組織述職等等。第四十條說的是經費保障問題。黨費算是財政資金嗎?從2017年財政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印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中可以很輕鬆地找到答案,該辦法中有一句話“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和黨費”——由此可見財政資金和黨費是兩個概念。還有《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明確,“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爲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這和第四十條的最後一句話完全一致。

1.黨費就是黨費,不同於財政資金,也不同於黨員教育經費。

2.用於黨組織活動的財政資金要列入本單位部門預算。

3.黨員教育經費也要列入本單位部門預算。

4.黨員教育經費不夠時,用黨費來補充。

5.使用財政資金的黨組織活動,也包括部分黨員教育內

容。

第九章附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解讀

“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到底指的是什麼?第四十一條的適用範圍,就是對這個問題的解釋,即“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縣級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羣團機關的黨組織”。參照本條例執行的包括黨組織關係在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其他單位的基層黨組織。

第四部分,中央組織部對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具體部署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黨中央在印發《條例》的通知中,對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黨組織要認真抓好落實,把制度優勢轉化爲機關治理效能。

要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作爲一項重要任務,通過各種媒介廣泛宣傳解讀,使各級機關黨組織、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嚴格遵守和執行《條例》規定。

要認真組織開展學習培訓,把《條例》納入黨組(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黨校(行政學院)教育課程,對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進行專題輪訓,提高做好機關黨的工作的本領。

要加強對《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中央組織部將舉辦學習貫徹《條例》專題研討班,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確保各項規定得到有效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