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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師德考覈評價制度

教職工師德考覈評價制度

教職工師德考覈評價制度

第一條:爲了貫徹落實《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教師職業素質,增強教師使命感和責任感,建設一支“學高爲師、身正爲範、師愛爲魂”的高素質教師隊伍,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考覈對象:全體教師;考覈結果: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條:學校成立師德考覈小組,將教職工師德建設納入個人績效考覈範圍,在教職工評優評先、晉級評聘等工作中對違反師德規範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條:考覈採取自述、考評表、訪談相結合的辦法,綜合各方面評價意見和教師本人教育教學實績作出考覈結論。考評表分別有以下幾種形式:學校考評(師德領導和考覈小組)、教師互評(年級組內、教研組內互評)、學生評(電子問卷)、家長評(書面調查問卷)

第五條:教師有以下具體情況之一者,考覈爲不合格

1.嚴重違反師德

(1)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爲,不能做到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爲人師表;

(2)傳播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論;

(3)對本職工作敷衍塞責、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

(4)干擾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生利益;

(5)諷刺、挖苦、辱罵、歧視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以分數作爲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6)不能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以撈取錢財爲目的,私自或者互相介紹迫使學生接受有償家教,利用課餘時間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參加有償補課等活動;組織加重學生課業負擔的大面積補課。

(7)利用職務之便接受學生、家長給予的現金、禮品、有價證券等實物消費以及旅遊、娛樂等服務消費;

(8)舉辦或與社會機構合作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

(9)到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等單位兼職兼課;

(10)違反規定,擅自向學生推銷輔導、複習材料;

(11)從事第二職業,影響正常工作,學生家長意見強烈;

(12)出現其他違背教師職業道德的言行。

2.出現教育、教學事故

(1)學期內多次出現無故遲到、早退;

(2)上班時間內擅離職守,造成一定後果;

(3)執行監考任務嚴重失職;

(4)泄漏考題、判卷評分弄虛作假;

(5)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換課、停課或者找人代課,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6)教育教學活動中出現嚴重問題,學生家長意見強烈;

3.其他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行爲。

第六條:考覈結果的使用

1.師德考覈優秀作爲評比先進、參評教學能手的前提條件。

2.對考覈不合格者,該年度不得申報高一級的教師職務。

3.學校將對有違教師形象的言行給予批評教育、及時勸誡、責令改正;對於嚴重違反師德規範、出現教育教學事故者視其情節和態度給與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經教育不改的,按照聘用合同解除聘用關係。

4.情節嚴重者除給予處分外,調離教育、教學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