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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全文【多篇】

新版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全文【多篇】

章 考試和審覈發證程序 篇一

第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覈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具體分級範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並在本省範圍內公佈。

對於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型遊樂設施安裝作業及管理等作業人員的考覈發證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考試,由設備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覈、發證。

第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准,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覈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覈、發證。

第九條 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佈本辦法、考試和審覈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準、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佈。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佈。

第十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週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沒有培訓能力的,可以委託發證部門組織進行培訓。

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覈大綱等安全技術規範執行。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 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 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公佈考試成績。

第十五條 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十六條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第十七條 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批准手續。准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覈發證工作遵循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爲方便申請人辦理考覈發證事項,發證部門可以將受理和發放證書的地點設在考試報名地點,並在報名考試時委託考試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後發證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受理手續和審覈、發證事項。

章 附則 篇二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格式、印製等事項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八條 考覈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從事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作業及其相關管理的人員。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章 罰則 篇三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發證,並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四)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複審或者複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五)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範圍考覈發證的。

違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違反前款第(二)、(三)項規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終身不得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

(二)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的。

第三十二條 非法印製、僞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僞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發證部門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和審覈發證,或者發證部門未對考試機構嚴格監督管理影響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的,由上一級發證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其負責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覈工作由上一級發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考試機構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工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批准。

第三十五條 發證部門或者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章 證書使用及監督管理 篇四

第十九條 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僱(聘)用後,方可在許可的項目範圍內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訂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並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六)其他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複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複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複審申請。複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籤章。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延長複審期限。

複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複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註銷。

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複審。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發證部門,並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告。查證屬實的,由發證部門補辦證書。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製、僞造、塗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作業行爲。

第二十六條 發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爲,必要時應當派人現場監督考試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七條 發證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覈發證、複審和監督檢查的情況。發證、複審及監督檢查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覈、發證等環節的具體規定,以及考試機構的設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註銷和複審等事項,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覈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