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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確保橋樑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樑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樑工程項目。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樑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並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樑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並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症、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採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後、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註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儘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杆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餘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後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繫,應有專人負責,並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准後纔可拆移,工作完畢後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颱風、大雪過後,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覈,批准後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並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誌,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杆,防護欄杆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爲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爲四級:

高度在2~5米,稱爲一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5~15米,稱爲二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15~30米,稱爲三級高處作業。

第三條進行三級、特級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高處作業票》(見附件)。高處作業票由作業負責人負責填寫,現場主管安全領導或工程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批,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未辦理作業票,嚴禁進行三級、特級高處作業。

第四條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五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着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第六條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采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第七條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等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也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八條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要求。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和安全帶等,跳板必須符合作業要求,兩端必須捆綁牢固。作業前,應仔細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九條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必要時要設安全警戒區,並設專人監護。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 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第十條梯子不得缺擋,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擋間距以30cm爲宜。下端應採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爲宜,禁止兩人同時在梯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紮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坐在平臺邊緣、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欄。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層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樑、砌體、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30米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繫應有專人負責的通訊裝置。

第十二條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高處作業人員應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繩索、立杆或欄杆攀登。

第十三條因事故或災害需進行特殊處作業,包括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空和搶救高處作業,要制定作業方案並經現場主管安全部門與主管領導審批。緊急情況爲搶救人員時,可由施工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在保護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口頭批准,作業後立即報安全部門。

第十四條本規定未盡事宜可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制度、法規,各企業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部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爾氏綜合症、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症、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

(1)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2)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爲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依據安全管理的客觀要求,運用安全與事故的運動規律和預防、控制事故的規律,爲了改變人的異常行爲、物的異常狀態,以及人與物的異常結合,從本質上超前有效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分爲具體預防、控制和綜合預防、控制。

1、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是依據不同類型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對每類高處墜落事故進行具體預防、控制要點。

(1)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預防留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上料平臺口等都必須設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蓋板、圍欄、安全網);洞口防護設施如有損壞必須及時修繕;洞口防護設施嚴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應背朝洞口作業;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鬧或跨越洞口及從洞口蓋板上行走;同時洞口還必須掛設醒目的警示標誌等。

(2)腳手架上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要按規定搭設腳手架、鋪平腳手板,不準有探頭板;防護欄杆要綁紮牢固,掛好安全網;腳手架載荷不得超過270kg/m2;腳手架離牆面過寬應加設安全防護;並要實行腳手架搭設驗收和使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懸空高處作業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加強施工計劃和各施工單位、各工種配合,儘量利用腳手架等安全設施,避免或減少懸空高處作業;操作人員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過猛,身體失穩;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穿軟底防滑鞋,同時要正確使用安全帶;身體有病或疲勞過度、精神不振等不宜從事懸空高處作業。

屋面檐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在屋面上作業人員應穿軟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於25應採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業不能背向檐口移動;使用外腳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1.2m,並掛好安全網,檐口外架要鋪滿腳手板;沒有使用外腳手架工程施工,應在屋檐下方設安全網。

2、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是依據高處墜落事故的不同類別和系列的原因規律,而提出的對高處墜落事故進行綜合預防、控制的要點。

(1)對從事高處作業人員要堅持開展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認識掌握高處墜落事故規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樹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預防、控制事故能力,並要做到嚴格執行安全法規,當發現自身或他人有違章作業的異常行爲,或發現與高處作業相關的物體和防護措施有異常狀態時,要及時加以改變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爲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2)高處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準患有高血壓病、心臟病、貧血、癲癇病等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對疲勞過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緒低落人員要停止高處作業;嚴禁酒後從事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人員的個人着裝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安全帽、安全帶和有關勞動保護用品;不準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腳作業;如果是懸空高處作業要穿軟底防滑鞋。不準攀爬腳手架或乘運料井字架吊籃上下,也不準從高處跳上跳下。

(4)要按規定要求支搭各種腳手架。如,架子高度達到3m以上時,每層要綁兩道護身欄,設一道檔腳板,腳手板要鋪嚴,板頭、排木要綁牢,不準留探頭板。

使用橋式腳手架時,要特別注意橋樁與牆體是否拉頂牢固、周正。升橋降橋時,均要掛好保險繩,並保持橋兩端升降同步。升降橋架的工人,要將安全帶掛在橋架的立柱上。升橋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設計標準和安全規程的規定。

(5)使用吊籃架子和掛架子時,其吊索具必須牢靠。吊籃架子在使用時,還要掛好保險繩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籃時,保險繩要隨升降調整,不得摘除。吊籃架子與掛架子的兩側面和外側均要用網封嚴。吊籃頂要設頭網或護頭棚,吊籃裏側要綁一道護身欄,並設檔腳板。

(6)提升橋式架、吊籃用的倒鏈和手板葫蘆必須經過技術部門鑑定合格後方可使用。倒鏈最少應用2t的,手板葫蘆最少應用3t的,承重鋼絲繩和保險繩應用直徑爲12.5mm以上的鋼絲繩。另外使插口架、吊籃和橋式架子時,嚴禁超負荷。

(7)要按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網,凡4m以上建築施工工程,在建築的首層要設一道3~6m寬的安全網。如果高層施工時,首層安全網以上每隔四層還要支一道3m寬的固定安全網。如果施工層採用立網做防護時,應保證立網高出建築物1m以上,而且立網要搭接嚴密。並要保證規格質量,使用安全可靠。

要切實做好洞口處的安全防護。具體方法,同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措施相同。

(8)使用高凳和梯子時,單梯只許上1人操作,支設角度以60~70爲宜,梯子下腳要採取防滑措施,支設人字梯時,兩梯夾角應保持40,同時兩梯要牢固,移動梯子時梯子上不準站人。使用高凳時,單凳只准站1人,雙凳支開後,兩凳間距不得超過3m。如使用較高的梯子和高凳時,還應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在沒有可靠的防護設施時,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否則不準在高處作業。同時安全帶的質量必須達到以使用安全要求,並要做到高掛低用。

(9)登高作業前,必須檢查腳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腳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電杆的根部是否腐爛。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頂棚上行走。

(10)不準在六級強風或大雨、雪、霧天氣從事露天高處作業。另外,還必須做好高處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檢查,如發現人的異常行爲、物的異常狀態,要及時加以排除,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篇五

第一條 爲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是高處作業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活動及施工項目作業範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我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

高處作業分爲四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爲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爲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爲三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爲特級高處作業;

由於工作性質原因,本公司只涉及一、二級高處作業,不存在三級、特級高處作業情況。一旦遇到有三級以上高處作業的施工項目,必須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凡涉及一、二級高處作業的,必須嚴格遵守《通信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凡從事高處作業的施工人員,必須是經過專業培訓並持有登高證,未經培訓和無登高作業證人員,嚴禁登高作業。

第七條 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八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衣着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第九條 安全帶必須系掛在固定物體上,要高掛低用,必須高於腰部,嚴禁使用任何代替物代替安全帶。

第十條 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的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也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安全施工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要與高壓線保持一定的距離。如:高壓線35千伏以下,線路距離爲2.5米;高壓線35千伏以上,線路距離爲4米;遇有電力線在電信杆頂交越時,施工人員頭部不得超過杆頂;在吊線周圍70釐米以內有電力線或電燈線時,不得使用吊板。

第十一條 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護用品和安全帶等。作業前必須檢查使用的安全設施是否牢固、可靠。嚴禁在夜晚進行高處作業。

第十二條 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放穩妥,作業周圍必須設立安全警示標誌,必要時設立安全區,並設專人看護。

第十三條 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下端應採取防滑措施。嚴禁二人同時在梯上作業。

第十四條 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機構物上進行作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坐在平臺邊緣、孔洞邊緣等處休息,未採取防護措施不得在建築物上進行行走和作業,30米以上的特級作業與地面聯繫應設有專人負責。

第十五條 因事故或災害需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包括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懸空和搶救高處作業,要制定作業方案並經現場主管安全部門與主管領導審批。緊急情況爲搶救人員時,可由項目經理或其他領導在保護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口頭批准,作業後立即報安全部門。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綜合部負責解釋。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在高空作業應有保證安全的設施,如腳手架,梯子、繩子等,必要時應設安全網。

遇有惡劣天氣(如風力在六級以上或暴風雨雪)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停止高空作業。

(二)在離地面3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帽,並在每次作業前詳細檢查。

(三)禁止雙層垂直作業(有隔離設施的除外)。高空作業時,一根安全繩只限一人使用,安全繩要栓綁在可靠物上。一根安全樁只能栓一安全繩。安全樁打入地面的垂直深度,土質山坡不少於1m,石質山坡不少於0.5m,必要時適當加深;安全樁距邊坡邊緣的距離不得少於3m。安全繩直徑應不小於25mm,安全帶繩直徑應不小於16mm。在安全樁上栓好後的剩餘繩頭應不少於1m,不長於3m。使用安全繩左右移動距離不得大於繩長的1/5,亦不得超過5m。必要時應加打護樁或派人看守,防止因安全樁鬆動發生事故。

(四)登山作業人員應穿防滑鞋,紮好袖口,褲口,以免拌倒跌傷。

(五)高空作業所用材料應堆放穩妥,所用工具應隨手裝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非指定工作人員,不準攀登腳手架。起重架和繩索不準隨同吊裝物上下。

(六)高空作業人員工作前不準飲酒。凡患有間發性癲病,高血壓,心臟病、神經衰弱和惡性貧血等症的人不得擔任高空和陡坡作業。

(七)經常上山下河所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做成臺階,必要時應設置欄杆,臨時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打安全樁並栓上安全繩。

(八)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都應隨時清掃,如有雨水,冰雪,要採取防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