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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多篇】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多篇】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修正案 篇一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修訂版)

第十一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爲:

(一)擅自對臨街建築物進行裝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四)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立面上安裝突出牆體的護欄;

(五)在房頂搭棚、設架,堆放雜物;在臨街建築物外牆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從事維修和清洗車輛等經營活動;

(七)擅自在人行天橋、立交橋、主要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懸掛經營性宣傳物品;

(八)擅自佔用城市道路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

(九)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礙交通,影響市容的地點停放車輛;

(十)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塗寫、刻劃及張貼宣傳品。

第十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及閱報欄、招貼欄、指路標示牌、櫥窗、畫廊、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設施,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定期維修。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超過審批期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自行拆除。第十七條 在公共場所懸掛廣告、標語等宣傳物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宣傳物品不得遮蓋路標、妨礙交通。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運載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應當採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灑漏,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經批准進入城市的畜力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畜糞不得落地,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停放。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冬季除雪工作,確保道路暢通。主要幹道、繁華地段、廣場等重要地區應當限期清除積雪。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完成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責任區的清除冰雪的任務,或者承擔清除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性行爲,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爲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爲而無違法所得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性行爲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爲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染,並處每車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清除分擔的冰雪費用1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三十六條 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對非經營性行爲,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爲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篇二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爲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____《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城市建成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羣衆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七條

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責任單位和個人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幹道、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地道、廣場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

(二)小街小巷、住宅區由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共汽車始末站、停車場、影劇院、博物館、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含街辦市場、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由市場產權單位、開辦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具體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衛生責任區由其自行負責;

(七)營業性門點、攤亭等場所由其經營者負責;

(八)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九)建築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十)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專業組織負責;

(十一)公共廁所、垃圾收運站點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九條

對臨街單位實行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度。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與臨街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範圍,並監督實施。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牆裝飾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現有的建築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對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原有的風貌特色。

第十一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爲:

(一)擅自對臨街建築物進行裝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四)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立面上安裝突出牆體的護欄;

(五)在房頂搭棚、設架,堆放雜物;在臨街建築物外牆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從事維修和清洗車輛等經營活動;

(七)擅自在人行天橋、立交橋、主要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懸掛經營性宣傳物品;

(八)擅自佔用城市道路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

(九)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礙交通,影響市容的地點停放車輛;

(十)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塗寫、刻劃及張貼宣傳品。

第十二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置雕塑,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雕塑品必須內容健康,符合造型藝術要求。

雕塑品破損或者污染,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整,保持其藝術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潔。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廣場);確需在城市道路設置候車亭、崗亭、書報亭、電話亭、停車場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運行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體整潔。車體缺損、污穢不潔、標誌殘缺不全及貨車無後擋板、罐裝車無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行駛。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檔、標誌;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施工單位對挖掘城市道路、維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溝渠產生的淤泥、污物,必須及時清理,保持路面整潔。

第十六條

設置廢品收購站點,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同意。廢品收購單位應當加強場地管理,不得影響市容,污染周圍環境。

第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及閱報欄、招貼欄、指路標示牌、櫥窗、畫廊、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設施,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定期維修。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超過審批期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懸掛廣告、標語等宣傳物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宣傳物品不得遮蓋路標、妨礙交通。

第十九條

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及廣場、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等處的裝飾性燈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設置和維護。燈光設施殘缺或者損壞時,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時,應當建設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廢棄物的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及竣工驗收應當有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

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維護環境衛生設施,對陳舊、破損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保持完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先建後拆或者價值補償的原則,由拆遷單位或者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在繁華地段、風景旅遊區應當建設標準化的水衝公共廁所。

鼓勵和支持臨街單位對外開放內部廁所。

城市旱廁、化糞池應當及時掏運。

第二十三條

對城市垃圾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淨菜進城、控制無效包裝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量。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廠)。處理場(廠)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對居民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容器化收集和密封運輸,並做到日產日清。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推行垃圾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

對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城市居民環境衛生管理費和垃圾處理費。

單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須辦理垃圾排放許可證,在指定地點排放,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築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清運;無力自行清運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有償代運。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爲: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菸蒂、瓜果皮核、紙屑、紙錢、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

(二)隨意傾倒垃圾或者污水、糞便,將垃圾掃入排水井、下水道;

(三)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焚燒垃圾等物品,屠宰家禽、家畜等動物;

(四)在垃圾筒、垃圾收集點內撿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內打撈溲餘;

(五)其他有礙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爲。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運載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應當採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灑漏,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經批准進入城市的畜力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畜糞不得落地,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停放。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冬季除雪工作,確保道路暢通。主要幹道、繁華地段、廣場等重要地區應當限期清除積雪。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完成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責任區的清除冰雪的任務,或者承擔清除費用。

第二十九條

城市環境衛生清掃、清運、清掏和垃圾處理等應當逐步向專業化、市場化、產業化發展。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接受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服務費的收取標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___元以上20

___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性行爲,處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爲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___倍以上___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___萬元;對經營性行爲而無違法所得的,處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性行爲的,處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爲的,處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處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補辦手續,並處每車次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染,並處每車次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清除分擔的冰雪費用___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___元。

第三十七條

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對非經營性行爲,處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爲的,處___元以上___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其損壞設施造價___倍的罰款,其中,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罰款不得超過___元;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爲,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___萬元,無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___萬元;竊取、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礙其執行職務,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三條

獨立工礦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___年___月___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佈的《遼寧省城市市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篇三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頒佈單位】 遼寧省人民政府

【頒佈日期】2001.02.20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1.04.01

【正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城市建成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羣衆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責任分工

第七條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責任單位和個人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幹道、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地道、廣場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

(二)小街小巷、住宅區由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共汽車始末站、停車場、影劇院、博物館、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含街辦市場、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由市場產權單位、開辦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具體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衛生責任區由其自行負責;

(七)營業性門點、攤亭等場所由其經營者負責;

(八)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九)建築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十)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專業組織負責;

(十一)公共廁所、垃圾收運站點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九條對臨街單位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度。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與臨街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範圍,並監督實施。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條在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牆裝飾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現有的建築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對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原有的風貌特色。

第十一條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爲:

(一)擅自對臨街建築物進行裝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四)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立面上安裝突出牆體的護欄;

(五)在房頂搭棚、設架,堆放雜物;在臨街建築物外牆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從事維修和清洗車輛等經營活動;

(七)擅自在人行天橋、立交橋、主要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懸掛經營性宣傳物品;

(八)擅自佔用城市道路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

(九)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礙交通,影響市容的地點停放車輛;

(十)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塗寫、刻劃及張貼宣傳品。第十二條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置雕塑,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雕塑品必須內容健康,符合造型藝術要求。

雕塑品破損或者污染,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整,保持其藝術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潔。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廣場);確需在城市道路設置候車亭、崗亭、書報亭、電話亭、停車場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在城市建成區內運行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體整潔。車體缺損、污穢不潔、標誌殘缺不全及貨車無後擋板、罐裝車無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行駛。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檔、標誌;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施工單位對挖掘城市道路、維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溝渠產生的淤泥、污物,必須及時清理,保持路面整潔。

第十六條設置廢品收購站點,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同意。廢品收購單位應當加強場地管理,不得影響市容,污染周圍環境。

第十七條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及閱報欄、招貼欄、指路標示牌、櫥窗、畫廊、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設施,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定期維修。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超過審批期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懸掛廣告、標語等宣傳物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宣傳物品不得遮蓋路標、妨礙交通。

第十九條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及廣場、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等處的裝飾性燈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設置和維護。燈光設施殘缺或者損壞時,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時,應當建設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廢棄物的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及竣工驗收應當有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參加。第二十一條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維護環境衛生設施,對陳舊、破損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保持完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先建後拆或者價值補償的原則,由拆遷單位或者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建設。

第二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在繁華地段、風景旅遊區應當建設標準化的水衝公共廁所。

鼓勵和支持臨街單位對外開放內部廁所。

城市旱廁、化糞池應當及時掏運。

第二十三條對城市垃圾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淨菜進城、控制無效包裝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量。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廠)。處理場(廠)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

第二十四條對居民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容器化收集和密封運輸,並做到日產日清。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推行垃圾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

對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城市居民環境衛生管理費和垃圾處理費。單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須辦理垃圾排放許可證,在指定地點排放,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築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清運;無力自行清運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有償代運。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五條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爲: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菸蒂、瓜果皮核、紙屑、紙錢、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

(二)隨意傾倒垃圾或者污水、糞便,將垃圾掃入排水井、下水道;

(三)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焚燒垃圾等物品,屠宰家禽、家畜等動物;

(四)在垃圾筒、垃圾收集點內撿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內打撈溲餘;

(五)其他有礙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爲。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運載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應當採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灑漏,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經批准進入城市的畜力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畜糞不得落地,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停放。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冬季除雪工作,確保道路暢通。主要幹道、繁華地段、廣場等重要地區應當限期清除積雪。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完成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責任區的清除冰雪的任務,或者承擔清除費用。

第二十九條城市環境衛生清掃、清運、清掏和垃圾處理等應當逐步向專業化、市場化、產業化發展。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接受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服務費的收取標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性行爲,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爲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爲而無違法所得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性行爲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爲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補辦手續,並處每車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染,並處每車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清除分擔的冰雪費用1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三十七條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對非經營性行爲,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爲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其損壞設施造價1倍的罰款,其中,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爲,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竊取、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罰。第四十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礙其執行職務,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獨立工礦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佈的《遼寧省城市市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篇四

【發佈單位】81905 【發佈文號】

【發佈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修正)

(1995年9月1日廣東省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6年4月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1996年5月6日公佈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7年8月20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廣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

定〉的決定》進行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 爲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第二條 在市區行政街和市區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範圍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第三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環保、市政、園林、公用事業、公安、交通、工商、衛生、房管等行政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協助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第四條 文化、教育、衛生等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做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第五條 全社會都要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保障其合法權益。對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及其設施的行爲,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投訴制度,受理有關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爲的投訴。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條 第六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公共設施、廣告標誌、公共場所的容貌,必須符合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七條 第七條 城市主幹道兩旁和車站、碼頭、航空港、旅遊點的建(構)築物或設施的立面,應保持完好、整潔。其產權所有者,每三年至少應對其進行一次清洗或者粉刷、整飾。

第八條 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屏幕、霓虹燈、燈箱、櫥窗、標誌牌、標語等不得有損市容。陳舊、破損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拆除。

第九條 第九條 道路兩旁的單位、店鋪(攤檔),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在門前亂堆放或懸掛有礙城市容貌的物品。

集貿市場和道路兩旁的棚架、遮陽(雨)布、檐篷等,必須完好、美觀、整潔。陳舊或破損的,應及時更換或維修。

第十條 第十條 倒塌或損壞的樹木及電線杆、交通護欄、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蓋等公共設施,主管單位必須當日進行清理、維修或恢復。嚴重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壞的處理期限除外。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上屠宰禽畜和加工肉類、水產品,以及進行其他有礙城市容貌的活動。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在市區內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必須外型完好,車容整潔。

車輛運載流(液)體、散體物料和廢棄物時,必須密閉、包紮、覆蓋,不得沿途漏撒。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建築工地應實行封閉式施工,工地周邊必須設置不低於2米的圍蔽設施。所有拆建施工,必須設置遮擋塵土的設施。

施工單位經批准佔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的,應按批准範圍堆放整齊,佔用期滿必須立即撤除、清場;所有建築施工,在第三層結構完工後,應將建築材料放置室內,不得再佔用道路。

第三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組織編制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專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分期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城區改造、新建住宅小區和新(擴)建城市道路、大中型集貿市場、遊(娛)樂場所等,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運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加水站、環境衛生業務用房等設施。

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經驗收合格的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制定環境衛生設施設置配套建設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有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會審。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確需更改原設計方案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佔用或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生活垃圾收運站、公共廁所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建方案。經批准拆建的,應先建設、後拆除,誰拆誰建。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化糞池和垃圾槽的,其設計方案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竣工後,經原審批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建設機動車輛清洗站的技術設計方案,必須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上經營機動車輛清洗業務。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人行道和公共場所設置廢棄物收集容器。

單位、店鋪(攤檔)應自行設置廢棄物收集容器。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城市清掃保潔、廢棄物清運,實行區域責任制:

(一)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及珠江廣州河段的公共水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街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航空港、火車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公園、公共綠地、集貿市場、公路、鐵路沿線、汽車總站、停車場(站)等公共場所以及湖泊、河涌,由各管理單位負責;

(四)珠江廣州河段的岸線水域環境衛生責任區,由其使用單位負責;

(五)店鋪(攤檔)的衛生責任區,由經營者負責;

(六)公共廁所、生活垃圾收運站,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七)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專業人員應按規範作業。按規定時間清掃道路,垃圾污物應隨掃隨收,不得堆積或掃入道路兩側的排水井和花壇、綠化帶。

清運生活垃圾的專業單位,對當日集中堆放的垃圾必須當日清運乾淨。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任何個人都必須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整潔。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隨地拋棄瓜果皮核、紙屑、菸頭和動物屍體等;不得從高空、建(構)築物向外擲物、潑水;不得在建(構)築物、設施和樹木上亂塗寫、亂刻畫以及亂貼(掛)廣告、標誌牌。車站、碼頭、航空港、商業、遊(娛)樂場所,其管理單位必須在顯眼處豎立或懸掛、張貼禁止前款行爲的告示。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單位、住戶,必須保持門前整潔。對門前隨地吐痰、隨地拋棄雜物、亂張貼、亂擺賣、亂停放的行爲,有責任進行勸阻和制止。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廢棄物,應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維護本市水域的環境衛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庫、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一切船舶都應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廣州河段的,其廢棄物由沿岸碼頭的管理單位負責收集。船舶運載或裝卸散體、流(液)體物料及廢棄物,必須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漏撒。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回填或排放渣土,應符合市人民政府頒發的餘泥渣土排放管理規定;

(二)施工產生的泥水,必須經過沉澱,水導入下水道,泥沙另外收集處理;

(三)施工工地須設置機動車清洗槽,車身、車輪經清洗乾淨後,方可駛離工地;

(四)施工場地應在基礎施工前設置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臨時廁所或流動廁所。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對施工場地環境衛生實行保證金制度。施工單位領取施工證前,應向所在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預繳工程總造價2‰的環境衛生保證金。保證金的最高限額爲10萬元。

施工單位應於工程竣工後7日內,平整週圍公共場地和修復損壞的道路、房屋及其它公共設施,經驗收合格後領回預繳的保證金本金和利息。逾期不平整、不修復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爲處理,其所需費用從保證金中扣除,多退少補。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開挖道路等施工場所,必須設置護欄和警示標誌。施工產生的渣土,應及時清理,工完場清。

清疏溝渠、下水道的淤泥,必須用容器裝載,當天清運並沖洗乾淨現場。不得將淤泥傾倒在路面或河涌。

栽培和修剪臨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地等產生的泥土、枝葉,作業者必須在當日清理乾淨。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科研、醫療、生物製品、牲畜屠宰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將其混入生活垃圾中傾倒。

死鼠應當放入死鼠收集容器。豬、牛、羊和成批的雞、鵝、鴨等死禽畜及成批變質腐爛的肉類(含製品),必須即時送交衛生處理廠處理,不得隨意拋棄。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死鼠收集容器,並定時收集處理。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住戶,應按規定繳納衛生清潔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凡從事生活廢棄物、餘泥渣土有償清運和公共廁所收費服務等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同意併發給環境衛生服務資質合格證書後,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證照。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執行環境衛生任務的車輛,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禁行路線、禁轉彎和交通管制地段通行,並准許其在禁停路段進行作業。其駕駛人員必須服從公安交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清除或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隨地拋棄瓜果皮核、紙屑、菸頭等雜物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門前亂堆放、懸掛有礙城市容貌物品的,破損的棚架、遮陽(雨)布、檐篷不及時處理的,分別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亂倒生活廢棄物的,從高空、建(構)築物向外擲物、潑水的,隨意拋棄死禽畜的,按每次(頭)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高空擲物造成人身傷害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四)在建(構)築物、設施和樹木上亂塗寫、亂刻畫、亂貼(掛)廣告、標誌牌及不按期限清除、更換污損或過時標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不按規定設置廢棄物收集容器的,不履行城市清掃保潔、廢棄物清運區域責任制的,在道路上進行屠宰、加工等活動的,開挖道路、修剪樹木或清疏溝渠,不按時限清理餘(淤)泥、枝葉、渣土的,均分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主幹道兩旁建(構)築物、設施的立面不按規定進行清洗或粉刷、整飾的,處以1000元的罰款。

(六)戶外廣告、電子顯示屏幕、霓虹燈、燈箱、櫥窗、標誌牌等不符合國家城市容貌標準,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限期維修、更換、拆除而逾期不執行的,將有害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廢棄物中傾倒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建築工地周邊不設置圍蔽或拆建施工不設置遮擋塵土設施的,按工地面積分別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八)基礎施工前不設置或不按規定設置廁所的,施工場地不設置護欄、警示標誌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擅自拆除或不按批准方案拆除公廁等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重建(置)價2至3倍的罰款。

(十)對環境衛生設施設置不按規劃方案施工的,處以5000元的罰款;擅自更改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設計方案的,處以4000元的罰款;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設計方案,未經審批擅自施工的,處以3000元的罰款;建成的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處以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違章排放餘泥、渣土以及運載流(液)體、散體物料或廢棄物,漏撒污染道路的,按市人民政府頒發的餘泥渣土排放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向本市水域傾倒廢棄物的,船舶不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以及船舶運載或裝卸中漏撒造成污染的,按市人民政府水上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可按重建(置)價2倍至10倍處罰;盜竊、破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規定所稱市容,是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指與城市環境有密切相關的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公共設施、公共場所、臨街景觀等處(所)的容貌。

(二)本規定所稱環境衛生,是指城市空間環境的衛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場所、水域等區域的環境整潔,城市垃圾、糞便等生活廢棄物的收集、清除、運輸、中轉、處理、處置、綜合利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等。

(三)本規定所稱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從整體上起到改善環境衛生和限制生活廢棄物影響範圍功能的各類容器、建築物和構築物等。包括車輛清洗站、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垃圾焚燒發電站、糞便無害化處理廠、公共廁所、化糞池、廢棄物的收集容器(工具)、收運廢棄物的車(船)保養停車場或碼頭、環境衛生業務用房等設施。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縣級市城鎮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可參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

《廣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決定

(1997年8月20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修訂案)〉的議案》,決定對一九九六年起施行的《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作如下修訂:

一、一、第三條第一款修訂爲:“廣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二、二、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訂爲:“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清除或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

三、三、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七)項。第(八)至第(十一)項依次改爲第(七)至第(十)項。

四、四、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依次改爲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

五、五、第三十九條修訂爲:“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可按重建(置)價2倍至10倍處罰;盜竊、破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六、六、第四十一條的“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改爲“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七、七、刪去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報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重新公佈。

本內容來源於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爲準。

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篇五

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平臺上除種花種草外,不得堆放、吊掛其他雜物。需搭建或者封閉對建築立面造成影響的天台、露臺、陽臺等,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抄報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兩旁的單位、店鋪、住戶,應當保持門前整潔,不得在門前堆放或者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由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平臺上堆放、吊掛其他雜物的;

第四十三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戶外廣告是指在建築物外設置的路牌、招貼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招牌、櫥窗、標語、氣球、條幅、彩旗及充氣式設施,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製、張貼、懸掛的廣告以及派發的宣傳品等。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准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戶外設置經營性條幅、標語、氣球、彩旗、充氣式設施等廣告設施;禁止在戶外派發經營性宣傳品。

在戶外設置非經營性條幅、標語、氣球、彩旗、充氣式設施等廣告設施,以及派發非經營性宣傳品,應當經主管部門批准。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沒收廣告物品。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考覈辦法 篇六

爲進一步強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管理,改善市容環境衛生面貌,營造整潔、有序、文明、優美、和諧的城市環境,完善考覈獎懲辦法,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特制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考覈辦法。

一、考覈對象

(一)城市管理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

(二)城區各路段責任區責任單位;

(三)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單位。

二、考覈辦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城市管理日常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考覈評比。

(二)實行百分制量化考覈,採取定期和隨機考覈相結合,對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和路段責任單位,每月將考覈情況彙總,打分,每月兌現一次。

(三)建立考覈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城管辦”)每週進行巡查,對照考覈細則量化打分。另外,對市民投訴和羣衆反映強烈的“髒亂差”問題進行覈實,確屬責任單位工作不及時的,每次在當月考覈得分中扣3分;城管辦送達整改通知書時限內未整改的,每次在當月考覈得分中扣3分;被電視臺曝光時限內未整改的,每次在當月考覈得分中扣3分;城管辦佈置的工作任務不落實或落實不好的,每次在當月考覈得分中扣3分。責任單位工作效果明顯,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好的加0.1分,受到市領導肯定和羣衆讚揚的加3分。

(四)落實獎懲制度。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路段責任單位每月考覈成績在85分以上爲優秀單位,75—84分爲良好單位,65—74分爲合格單位,65分以下爲不合格單位。每月獎懲兌現一次,對優秀單位通報表揚,對不合格單位第一次給予通報批評,其主要領導在市四套班子領導例會上作表態發言;連續二次不合格單位給予黃牌警告;連續三次不合格單位主要負責人誡免談話。

(五)“門前三包”工作情況由市城管辦定期和不定期進行督促檢查,每月對各責任單位進行評比,排名後三位的單位,在單位醒目位置懸掛黃牌,以示警告。對責任單位未落實人員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辦對該責任單位進行處罰(處罰標準見責任狀第三條,罰金由財政統一代扣。)

三、考覈標準

(一)城市管理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考覈標準

1、環境衛生考覈標準(市容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整潔,做到“五無”:無紙屑、無煙頭、無果皮、無磚石、無人畜糞。清掃不及時,不符要求每處扣1分。(20分)

②收集、轉運垃圾的車輛完好、整潔,覆蓋封閉運輸,無拋灑滴漏污染路面。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10分)

③垃圾中轉點密閉或半密閉,且周圍整潔,暴露垃圾點必須日產日清日運。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10分)

④果皮箱完好整潔。破損一個維修或更換不及時的扣1分,果皮箱垃圾爆滿及周圍不乾淨,每處扣2分。(10分)

⑤及時清除運輸車輛拋灑的垃圾、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及內河垃圾、漂浮物。未清除一次扣2分。(10分)

⑥公廁標識齊全,設施完好,專人管理保潔,定期消毒,地面、蹲檯面、小便池乾淨,無蚊蠅、無亂張貼、無亂塗寫。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10分)

⑦綠化養護好,保證公共綠地、綠化帶、花壇等整潔美觀、無雜草、無雜物、無垃圾。不符要求每處扣3分。(15分)

⑧加強戶外廣告管理,確保廣告招牌整潔美觀,主要街道無亂掛橫幅、無亂張貼、無亂塗寫。不符要求每處扣3分。(15分)

2、市容市貌管理考覈標準(城管大隊)

①市容整潔,做到無“六亂”現象。無亂堆放、亂搭建、亂晾曬、亂停放車輛、亂懸掛、亂豎杆牌。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30分)

②主街道、學校門口及公共場所禁止出店經營、佔道經營、馬路市場、遊商遊販、佔道修車洗車、收購廢品。不符要求並未及時處理解決好的每處扣3分。(30分)

③做好協調、有請必到、有求必應,相互配合,齊抓共管,每投訴一次扣2分。(10分)

④主街道實行全天監控,嚴管重罰,及時制止糾正運輸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拋灑滴漏和亂潑亂倒行爲,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⑤禁止在行道樹上依枝搭棚、剝皮挖根、拴鐵絲、釘釘子、鐵箍掛牌、架電線、牽繩掛物、拴系牲畜、刻畫樹皮。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10分)

3、市政管理及在建建築工程管理考覈標準(建設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平整。窨井蓋板保持完好。人行道彩磚和道路無缺陷。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20分)

②及時修復損壞、缺陷路燈,確保亮燈率達96%以上。每降一個百分點扣3分。(10分)

③維護施工路段、工程項目,設置明顯施工標誌、標牌和文明施工制度標牌。沿街工地設置圍牆,要整潔乾淨,要書寫標語或彩繪。不符要求每項扣3分。(15分)

④工地進出口,無污染周邊環境。工地內現場整潔,物料堆放整齊,無生活垃圾,無蚊蠅、老鼠。完工後清除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20分)

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解決好揚塵和噪聲擾民。每投訴一次扣3分。(15分)

⑥水溝蓋板平整,下水道暢通,無污水外流,城區基建項目配套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完善。不符要求每處扣3分。(20分)

4、交通秩序管理考覈標準(交警大隊)

①執勤民警在紅綠燈路口,應禁止車輛亂停亂放;禁止闖紅燈、翻越隔離護欄。每月查處不少於150起,每少一起扣0.3分。(20分)

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街頭集中宣傳,教育市民遵守交通法規,增強文明交通意識。缺一次扣5分。(5分)

③每季度查處無牌無證機動車上路及酒後駕車不少於180起、督促機動車掛牌、督促駕駛人辦證不少於150個,缺一個百分點扣1分。(20分)

④車站、鐵路口、十字路口、主要街道無交通事故引起的長時間堵車。每發生一起長時間堵車超15分鐘扣3分。(20分)

⑤各類機動車按指定地點停放,無佔道亂停車,不符要求每輛扣0.5分。(20分)

⑥每季度查處機動車超載和灑落載物交通違法行爲不少於30輛,缺一輛扣1分。(15分)

5、公交、出租車、客運交通秩序管理考覈標準(交通運輸局)

①做到車容、車貌整潔,無亂貼亂畫,車上配備垃圾箱和垃圾袋。車況良好。不符要求每輛扣2分。(20分)

②做到車輛在設置或規定區域停靠,秩序良好,無亂停亂靠,無佔道、滯留候客。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20分)

③做到車輛無爭搶旅客、亂搶道、超速行駛。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④做到車站秩序井然,服務優良,停放有序,停車場清潔衛生。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20分)

⑤出租車經營規範,無亂擡價、漲價行爲。投訴一次扣2分。(20分)

6、集貿市場管理考覈標準(市場管理服務中心)

①做好市場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問題,並告知職能部門進行管理和維修。每投訴一次扣2分。(20分)

②做到划行就市,攤位規範整齊。無攤外攤、店外店。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20分)

③做到垃圾及時處理,日產日清,無積存。不符要求每處扣3分。(30分)

④開展滅老鼠、蟑螂、蒼蠅、蚊子活動,公廁全天候保潔。不符要求每項扣3分。(30分)

7、環境保護管理考覈標準(環保局)

①加強對放射源、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的管理。不符要求每項扣3分。(15分)

②在城市中心區域和較集中的居民住宅區,禁止夜間產生環境噪聲污染作業。發現一起扣5分。(20分)

③禁止在城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以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發現一起扣3分。(15分)

④飲食服務業,做到無油煙、無污水亂排。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每投訴一次扣5分。(20分)

⑤做到工業氣體、污水排放監管達標,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⑥規範空調室外機設置。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10分)

8、工商管理考覈標準(工商局)

①禁止在城區主要街道頒發從事鋼材、木材、水泥、機動車維修等污染城市環境的行業營業執照。發現一起扣5分。(20分)

②禁止頒發干擾影響居民工作生活的小吃店、路邊攤點營業執照。發現一處扣5分。(20分)

③依法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行規範管理和監督。組織查處假冒僞劣商品,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爲。不符要求每起扣2分。(20分)

④依法對廣告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爲。不符要求每起扣4分。(20分)

⑤控制易污染環境製品銷售,打擊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製品。發現一起扣4分。(20分)

9、衛生管理考覈標準(衛生局)

①依法對傳染病防治、學校衛生等實施監督監測。不合格每項扣3分。(15分)

②組織開展滅鼠、滅蚊、滅蠅、滅蟑螂工作,特別是公共場所(廣場、內河、公園、綠化帶、垃圾窖等處)。不符要求每處扣3分。(15分)

③凡發現無餐飲服務許可證、無健康證正在經營的餐飲店。每處扣4分。(20分)

④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開,有防蠅、防塵、防鼠、防潮設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衛生設施齊全,不符要求每處扣10分。(30分)

⑤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突發疫情,應及時組織救護,防控不力,發現一起扣10分。(20分)

10、民政管理考覈標準(民政局)

①創建文明社區、創建文明小區、爭當文明家庭、爭當文明市民的“雙創雙爭”活動。工作缺位一項扣5分。(20分)

②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保護救助流浪兒童工作。發現一起扣3分。(30分)

③嚴禁佔用城鎮街道和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發現一次扣3分。(15分)

④禁止出殯車輛在城區主幹道沿途燃放鞭炮,拋撒紙錢、紙花。發現一次扣2分。(20分)

⑤規範城區喪葬用品管理,製造、銷售殯葬用品的單位或個人,做到定點生產、定點經營,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和影響市民工作生活環境。不符要求每處扣3分。(15分)

11、巷道環境衛生考覈標準(洎陽街道辦事處)

①垃圾定點定時轉運,垃圾投放點整潔。建築垃圾實行登記管理,限時清運。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20分)

②街巷、樓道院落乾淨整潔。無亂貼亂畫亂塗,無雜草、無衛生死角。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20分)

③轄區環境衛生保持整潔、乾淨,明暗水溝通暢,無亂潑髒水、污物、糞便,無亂倒亂堆垃圾現象。發現一處扣2分。(20分)

④巷道內無亂擺攤亂設點、無亂曬亂掛、無亂挖亂填、無亂搭亂建、無違章飼養家禽。不符要求每處扣4分。(20分)

⑤禁止在居民小區的公共場所、路道上搭設靈堂祭悼、操辦喪事。每投訴一次扣2分。(20分)

(二)城區各路段責任區管理考覈標準。(各路段責任單位見附表1)

1、臨街路段有垃圾、污水,責任單位沒有告知城管辦職能部門清運,發現一處扣3分。(15分)

2、臨街路段有佔道經營、亂擺亂設、亂堆放物品。責任單位沒有告知城管辦職能部門管理,發現一處扣2分。(10分)

3、臨街路段有自行車、摩托車、三輪車、板車等車輛無序停放在機動車道上,不符要求每輛扣0.5分。(10分)

4、臨街建築物牆面、線杆、果皮箱、電話亭、報刊亭、候車亭上有亂塗亂畫亂貼各類廣告、電話號碼和有明顯污垢的,發現一處扣3分。(15分)

5、臨街路段有亂搭亂建棚亭(遮陽布)、亂拉繩索、亂掛衣物、亂曬拖把、抹布等物品的,責任單位沒有告知城管辦職能部門管理,發現一處扣2分。(10分)

6、各責任單位管轄路段的花壇和花草樹木遭毀壞,發現一起扣0.5分。(10分)

7、臨街路段人行道破損和市政設施損壞,責任單位沒有告知城管辦職能部門及時修復,發現一起扣2分。(10分)

8、禁止在主要街道經營建築材料、汽車及摩托車修理,發現一處扣2分。(10分)

9、路段落實“三個一”責任:即一塊牌子(路段管理責任崗)、一個袖章(路段管理員)、一個記事本。不達標每項扣2分。(10分)

(三)城區“門前三包”責任考覈標準(考覈標準見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