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公文 > 衛生防疫公文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精品多篇)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精品多篇)

章 罰 則 篇一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或個人(包括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責令糾正或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限期清理或拆除,責令賠償損失,暫扣或沒收物品,可並處罰款。

第五十二條 給予罰款處罰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可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1)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的;

(2)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藉助護欄、電杆、樹木等晾曬衣物,臨街商店倚門設攤、亂吊亂掛商品、亂豎亂掛版匾的;

(3)存放垃圾的設施、容器破損、不潔,不及時維修、清理的。

(二)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1)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樹杆上等處塗寫、刻畫或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標語、告示、招貼等宣傳品的;

(2)在城市主要道路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戶外、屋頂、平臺、外走廊堆放、吊掛嚴重影響市容的物品,在限期內未改正的;

(3)經批准設置的牌樓、彩旗、氣球、指路牌等殘缺不全、污損不整,在限期內未改正的;

(4)佔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清洗車輛的;

(5)城市內運行的車輛嚴重破損、明顯不潔、帶泥行駛或裝卸貨物後,未及時清理場地的;

(6)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等廢棄物,亂倒污水,亂扔動物屍體,隨意焚燒樹枝樹葉、垃圾的;

(7)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8)未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或設置不符合規範的。

(三)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1)臨時畫廊、櫥窗、廣告欄、宣傳欄牌、招貼欄、閱報欄、霓虹燈、招牌、燈箱等破損殘缺、色彩剝蝕、不潔,在限期內未改正的;

(2)路名牌、街巷牌、樓房幢號牌和門牌破損、不齊全,在限期內未改正的;

(3)雕塑、街景藝術品破損、不潔,在限期內未改正的;

(4)公共汽車電車站牌、候車亭、崗亭、公用電話亭、交通標誌、郵政信箱信筒、照明設施、窨井蓋、電杆欄杆、電線等市政公用設施殘損、不整潔,在限期內未改正的;

(5)因施工、作業造成路面污染的;

(6)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攤、兜售、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7)臨街建築物安裝空調設備、設置遮陽雨篷不符合規定要求,在限期內未改正的;

(8)臨街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責任區內衛生、綠化、秩序檢查不達標的;

(9)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未按規定履行清掃保潔任務或清掃保潔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10)未按規定保潔、保養、維修、更新公共環境衛生設備,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11)未及時清運垃圾、糞便的;

(12)車輛清洗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作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四)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城市主要道路臨街建築物外觀破損、色彩剝蝕、不潔,在限期內未維修、清洗的;

(2)未經批准或經批准後不按規定舉辦社會、文化活動以及組織臨時集市貿易、早市、夜市,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3)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未辦理建築垃圾、工程渣處置手續擅自開工的;

(4)建築施工工地或修建、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不按規定設置護欄或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

(5)擅自經營車輛清洗業務的;

(6)戶外廣告破損殘缺、油漆剝落、不整潔,在限期內未改正的;

(7)未經同意擅自搭建牌樓、張掛彩旗、施放氣球,設置指路牌,裝飾標誌的;

(8)新建、改建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9)單位或個體經營戶未按確定的方式處置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10)住戶裝修房屋隨意傾倒裝飾垃圾的;

(11)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環境衛生服務經營活動的;

(12)銷售、使用泡沫塑料等製作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快餐餐具的。

(五)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1)車輛運輸液體、散體物料和廢棄物沿路泄漏、遺撒嚴重的;

(2)車輛運輸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工業廢渣等廢棄物隨意傾倒的;

(3)特種垃圾未按有關規定處置的;

(4)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5)未按規定建設、改建環境衛生設施的;

(6)擅自拆除、佔用、損壞、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委託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在限期內未改正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對有關責任人、單位負責人處以單位罰款金額10%的罰款;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督促整改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車輛運輸液體、散體物料及廢棄物沿路泄漏、遺撒嚴重或運輸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工業廢渣等廢棄物隨意傾倒的,除按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予以處罰外,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暫扣其車輛直至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

經營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經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可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五十六條 辱罵、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人員,阻礙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

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篇二

第三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由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清掃保潔;

(二)里弄、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三)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負責街道辦事處劃定的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

(四)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範圍的清掃保潔,由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交線路始末站、廣場、市場、停車場、體育館(場)、影劇院、展覽館等公共場所以及鐵路沿線,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六)街心花園、綠帶、綠地、花壇和臨時停車處,由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七)公園、風景點、西湖水域以及河道,分別由管理部門負責保潔;

(八)港口客貨碼頭作業範圍內的水域,由經營管理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九)公共廁所分別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十)責任不清地區,由當地人民政府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範圍,明確責任者負責清掃保潔。

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的質量,必須達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日產日清。

第三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推行袋裝收集;逐步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逐步實行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治理,搞好綜合利用。

禁止銷售、使用泡沫塑料等製作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快餐餐具。

第三十四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必須按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方式處置生活垃圾。

住戶裝修房屋產生裝飾垃圾的,應當按規定標準向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支付垃圾清運處置費,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統一清運。

第三十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時間和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不得向路面、綠地、窨井和水域傾倒垃圾和糞便等廢棄物。

實行垃圾袋裝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居民必須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的規定處置生活垃圾。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工業廢渣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置,不得隨意傾倒或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禁止亂倒污水;禁止從樓上往下拋擲廢棄物品;禁止在里弄、街道、廣場等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

第三十六條 糞便應當及時清運,防止堵塞、滿溢。環境衛生設施產權單位或受委託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定期清運疏通。

第三十七條 修建、挖掘道路,清理窨井淤泥等施工、作業產生的廢棄物,施工、作業單位必須及時清運、處理,不得亂堆、亂放、亂倒。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市區街道轄區、風景點內飼養雞、鴨、兔、豬、羊等家禽家畜。

單位因教學、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以及單位和個人飼養信鴿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加強管理,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單位和個人養犬的,按《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執行。

動物屍體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不得亂扔。

第三十九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場(廠)、進出口岸、教學科研單位等產生的有毒、有菌、有害的特種垃圾,必須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單位和個人可以按規定從事環境衛生服務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對單位、個體經營戶產生的垃圾、糞便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有關批准手續或垃圾處置手續的,應當簡化手續,爲當事人提供方便,並不得收取手續費。

章 城市市容管理 篇三

第十三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公共設施、廣告標誌、公共場所的容貌,必須符合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四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凡破損、色彩剝蝕、不潔的,產權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維修、清洗。

城市主要道路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戶外、屋頂、平臺、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十五條 臨街建築物安裝空調設備、設置遮陽雨篷,必須符合安裝、設置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手續。

建築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於2. 5米的遮擋圍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築施工工地以外的,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周圍應當設置高於1米的遮擋圍欄。

施工作業時,應當有防止塵土飛揚、泥漿灑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建築施工工地出口處必須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防止車輛帶泥行駛。

建設工程竣工時,應當同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設施和應當拆除的建築物,並將施工現場清理乾淨。

第十七條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佔道設攤、兜售,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確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保持整潔。

第十八條 佔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舉辦社會、文化活動以及組織臨時集市貿易、早市、夜市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負責做好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九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藉助護欄、電杆、樹木等晾曬衣物。臨街商店不得倚門設攤、亂吊亂掛商品、亂豎亂掛牌匾。

第二十條 臨街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應當管理好責任區內的衛生、綠化、秩序。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車況嚴重破損、車容明顯不潔的,不得在市區行駛。

在城市和城市出入口設立車輛清洗站從事車輛清洗業務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嚴禁佔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清洗車輛,污染市容環境衛生。

車輛運輸液體、散體物料及廢棄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路泄漏、遺撒。

第二十二條 在市區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必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應當設置牢固,整潔美觀。

第二十三條 地城市道路、建築物、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搭建牌樓,張掛彩旗,施放氣球設置指路牌,裝飾標誌,必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在規定期限內拆除。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標語、告示、招貼等宣傳品,必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在指定地點張掛、張貼。不得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樹杆上等處隨意見塗寫、刻畫。

第二十五條 臨街畫廊、櫥窗、廣告欄、宣傳欄牌、招貼欄、閱報欄、霓虹燈、招牌、燈箱等,應當保持外型美觀,與街景協調,並做到整潔、牢固。凡破損殘缺、色彩剝蝕、不潔,影響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二十六條 路名牌、街巷牌、樓房幢號牌和門牌應當由有關部門統一製作,設置規範,保持整潔、齊全。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各類文字用語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內容健康,用語準確,書寫規範,用字正確。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應當保持平坦、完好、暢通。出現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毀塌方等,應當及時修復。

修建、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不低於1米的遮擋圍欄。

第二十九條 城市中的公共汽車電車站牌、候車亭、崗亭、公用電話亭、交通標誌、郵政信箱信筒、消火栓、照明設施、窨井蓋、電杆欄杆、電線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按行業規範建設,與周圍的環境相協調,並經常維護保養,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三十條 城市行道樹、綠籬、花壇、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完好。栽培、整修和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或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三十一條 城市雕塑、街景藝術品應當保持整潔和藝術環境的完整性。

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篇四

第四十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組織實施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改造,並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經費,屬公益性的,由政府財政撥款解決。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的經費,由建設單位投資。

第四十五條 新建、改建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規劃、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環境衛生設施必須與建設工程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對已建成尚不符合規範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原建設單位負責改建,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不得擅自改變設計;確需更改原設計方案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經驗收合格的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四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按照標準建設、改造公共廁所,並督促、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公共廁所應當設立明顯標誌,並有專人負責保潔和管理,不得隨意關閉。

第四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街道兩側按規定標準設置果皮箱和密閉式垃圾容器。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標準自行設置符合規範的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

城市道路臨街商店、攤點應當按規定設置符合規範的廢物箱。

建築工地應當設置符合規範的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

船舶、躉船,應當配置符合規範的垃圾、糞便收集容器。

第四十八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保養、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有效。

第四十九條 各類房屋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房屋產權人負責設置和維修。對不能滿足使用需要和不符合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更新、改造和添置。

第五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損壞、拆除、封閉按規定設置的。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請審批,經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經批准拆除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單

位應當按先建後拆的原則負責重建,確有困難不能先建的,可先採取臨時的過渡措施。

章 總 則 篇五

第一條 爲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的街道轄區、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區負責,專業管理與羣衆管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本條例的規定,協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場和經營性攤點的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公園、風景點、綠地和西湖水域的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管理;

(三)建築業主管部門對建築工地的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管理;

(四)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拆遷工地的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管理;

(五)公安、市政公用主管部門對佔用、挖掘道路和停【本站】車場的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管理;

(六)交通、市政公用、林水等主管部門負責對各自業務範圍內河(航)道的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管理;

(七)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對各自業務範圍內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的事項實施管理。

負有市容環境衛生協同管理職責的業務主管部門不履行職責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其履行職責,限期改正。

第六條 各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伍,對本地區的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監察管理。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羣衆性監督隊伍,協助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由各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的文明意識和市容環境衛生意識。中國小校應當加強對學生進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教育。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一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有權勸阻和舉報。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作業,爲羣衆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章 附 則 篇六

第五十九條 各縣(市)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杭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7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8月2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的《杭州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