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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小河鎮圩鎮管理辦法

鄉鎮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隨着經濟的發展,市場的繁榮,小河圩鎮的範圍不斷擴大,圩鎮基礎設施建設也越來越完善,對於加強圩鎮管理就顯得尤其重要。爲更好地管理圩鎮,進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環境,把小河圩建設成爲環境優美、鎮容整潔、管理有序、社會和諧的文明圩鎮,根據國務院<<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信豐縣農民建房、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小河鎮圩填管理。

第二章:圩鎮秩序管理

第三條、 小河鎮人民政府委託小河居委會負責圩鎮秩序管理事務,小河鎮城管中隊協助,具體職責爲負責圩鎮市容市貌維護,管理好圩鎮範圍內的公共設施,協助鎮做好圩鎮建房管理,衛生保潔監管,收取經營生活垃圾保潔費及建房保證金和建築垃圾處理等。

第三章:圩鎮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條、未經鎮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圩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市場等公共場所開挖、修築搭建臨時建築物、構造物和其他設施。

第五條、未經鎮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圩鎮道路和人行道及非機動車道,如:擺攤設點、停放車輛、亂堆亂放建築材料、其它雜物等。

第六條、圩鎮範圍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清理內部和門前衛生責任區的生活垃圾,按規定要求進行投放傾倒在垃圾桶內。

第七條、圩鎮範圍內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築、裝修垃圾統一傾倒到居委會管理所指定的場所。

第八條、圩鎮規劃區內房屋等項目建設開工前需到居委會辦理開工手續,方可進行施工建設。執行圩鎮建房審批保證金制度,建房按3000元/棟標準收取,建築垃圾處理費按建築面積2元/平米計算收取。(注:垃圾處理費不退還,保證金在工地施工結束後,經居委會驗收合格後退還。)

第四章:處理規則

第九條、在街道、街邊、牆角、塘邊、河道等亂丟亂倒垃圾,排放污水、堆積污泥,在圩鎮街道和公共場所堆放廢品、雜物,違者責令其及時清理,對於不及時清理的追繳相應的衛生保潔費。

第十條、房屋等在建設過程中,堆料佔道的;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建築材料的違者每次追繳衛生保潔費,從保證金中抵扣。

第十一條、損壞公共設施的,造成的損失須折價賠償和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擅自設置戶外廣告、亂貼亂畫,或者在圩鎮主幹道建設設施影響鎮容,責令其限期拆除和清理,違者申請強拆。

第十三條、圩鎮道路嚴禁車輛超載,對車輛載物散落路面的責令及時清理,對於不及時清理的追繳相應的衛生保潔費,損壞路面的折價賠償。車輛不按規定亂停亂放的,責令其及時整改,對拒不接受整改的,由交管部門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拒不繳納生活、建築垃圾處理費的,由鎮政府責令改正,追繳相關費用,並按月加收滯納金10%,如仍拒不繳納的,可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執行。

第十五條、對阻撓圩鎮正常管理,侮辱、謾罵、毆打圩鎮管理人員和環衛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xxx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