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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獎懲制度 醫院獎懲制度(多篇)

醫院獎懲制度 醫院獎懲制度(多篇)

醫院獎懲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醫院管理,搞好醫院建設,鼓勵本院職工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在醫療、科研、教學、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中,格盡職守,開拓進取,無私奉獻,根據國家勞動部、衛生部和省、地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醫院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會主義公益性事業單位,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遵守政府法令,實行救死扶傷的革命人道主義精神,堅持以病人爲中心,全心全意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滿足人民羣衆不同層次的醫療保健需求。各種法規,院規和本人的表現是進行獎懲工作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獎懲工作要貫徹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在處分上,要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以教育爲主的原則。

第四條

衛生部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全國醫院工作人員守則》、《福建省衛生廳關於進一步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若干規定》、《龍巖市第一醫院工作人員行爲規範》,是全體職工的行爲準則,各級各類人員務必遵守。

第二章 獎 勵

第五條

在以下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被評爲先進工作者或其他榮譽稱號,一次性發給獎金100-300元(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1、在醫院建設以及在日常醫療、教學、科研和後勤工作中表現突出,做出顯著成績的。

2、模範遵紀守法,嚴格執行醫院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對待本職工作,年度出勤率達96%以上。

3、一貫忠於職守,工作認真負責,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務中工作顯著。

4、刻苦鑽研業務,對技術精益求精,年度業務考覈優秀。

5、自覺抵制行業不正之風,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醫德高尚,廉潔奉公,事蹟突出的。

6、集體榮譽感強,積極參加院、科組織的各項活動,成績突出。

7、在我院創全省“十佳醫院”及創文明科室活動中成績顯著的。

8、各類管理人員,忠於職守,認真負責,敢抓敢管成績顯著,在市、區、院檢查中得到好評的。此項獎勵,由科室提名,羣衆民主評議,報院黨辦彙總,經院黨委集體審查批准。

第六條

在醫療護理、預防保健、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方面大膽探索,勇於實踐積極開展新技術、新項目,撰寫學術論文,獲得科研成果獎,按巖地一醫字(1995)001號《關於獎勵科技成果和發表論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在報刊、電臺、電視臺發表文章、圖片影視等,宣傳醫院,擴大醫院影響,屬國家級的,每篇(次)獎勵50元;省級的獎勵50元;市級的獎勵30元;區級的獎勵20元;院內刊載的獎勵5元。

上述第六條至第七條獎勵,與年終總結表彰工作同時進行。

第八條

積極爲醫院穿針引線,動員海內外人士、團體向醫院捐贈資金、設備的,按捐款總數的1-3%獎勵公關者(院級領導減半)o

第九條 各種業務往來中,主動上繳回扣和饋贈的,按上繳金額的1%至30%獎勵所在科室。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條

各級各類人員在工作中,以某種藉口對服務對象“冷、硬、頂、推、拖”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羣衆反映強烈的,給予罰款100至200元或行政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發生醫療糾紛,屬服務態度不好的,按《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處罰。屬違反診療常規,或違反操作規程,或屬於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引發的醫療糾紛,責任科室和責任人同意醫院組織協商解決的,或患方不同意協商解決,通過其它途徑解決的,責任人承擔醫院經濟損失的10%。責任人不同意協商解決,通過其它途徑解決的,責任人承擔醫院經濟損失的20%。每起醫療糾紛責任人承擔醫院經濟損失不高於3萬元。醫院將按醫療質量考覈辦法扣責任科室月質量考覈分。機關、後勤等各類工作人員工作中的失職或過失,造成醫院經濟損失,參照上述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在醫療活動中,各級醫生之間的不同看法不得向患者及家屬透露,如因此而引起醫療糾紛,造成不良影響的,一經查實,給予當事者通報批評並影響晉升一次,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人員在醫療活動或其他公務活動中收受“紅包”、禮物(三天內不退交者),或向病人、病人親屬暗示、索要“紅包”或貴重物品者,除追回錢物,按5至10倍罰款外,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予行政處分,職稱評聘中“一票否決”。情節嚴重者按索賄受賄論處。

第十四條

在各項公務活動中,索要或變相索要錢物,除追回錢物,按五倍罰款外,數額在100元以下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101-500元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500元以上給降聘技術職務一級,工資下降一級處分。

第十五條 凡剋扣病人藥品者,除照價如數退賠外,給予十倍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解聘或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凡巧立名目以塗改檢查單、治療單等手段直接或間接收取現金者,除沒收全部收入外,給予十倍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解聘或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在未經醫院主管部門允許和自己向病人推銷非正常渠道購進的藥品、保健品或醫療器械〔用品)收取現金回扣,除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視情節給予5至10倍罰款,嚴重者取消一年處方權,影響晉升一次,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凡來院就診的門診和住院病人,看病後所有費用一律由醫院財務部門爲其出具統一收據、發票。凡未經醫院同意利用各種關係擅自出具收據、發票的科室或個人,除沒收全部收人、扣發科室負責人或當事人全年獎金,並予行政紀律處分。科室私自收費的,除當事者處以十倍罰款外,扣發全科本季度獎金的30%,並給主要領導行政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凡未經財務部門同意,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變相分解收費、重複收費、多收費等,除如數退還外,給予個人或科室5倍罰款,並全院通報點名批評。同時追究所在科室負責人的管理責任。根據情況扣發科室負責人、當事人,甚至本科1-3個月獎金。

第二十條

在各種業務來往中,收受的回扣費 ww ,手續費或實物,必須三日內主動上繳,否則以受賄論處,除沒收全部所得,按兩倍罰款外,數據在100元以內的,給予警告處分;數額在100元以上不滿500元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數額在500元以上,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爲了取得回扣,擡價進貨,盲目採購,降低工程、物資質量,加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

利用處方權直接或間接從藥品生產廠家,各醫藥公司醫藥代表中獲取藥品回扣者,除追繳全部非法所得外,發現一次給予1000元罰款,發現第二次者除加倍罰款外,取消處方權一年,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醫藥經銷單位的推銷人員及藥商,不得與我院科室、醫生個人發生直接的業務關係。無視我院規定,私下發放諸如宜傳費、促銷費、臨牀跟蹤費等各種名目的好處費,一經查實,取消藥品經銷單位或生產廠家與我院業務來往。

第二十二條

醫藥衛生、後勤設備等部門及採購人員,在購買藥品、醫療設備、衛生材料及工程建設、裝修、維修等各種設備業務來往中,嚴禁變相索取回扣或好處費。凡是法律允許的“折扣”,必須以明示的方法,如實人帳上繳醫院財政,違者給予5至10倍罰款。給醫院造成損失的,除罰款外,還要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者,按貪污受賄論處。

第二十三條

擅自佔用醫院財物、住房或拒不退房者,除按政策給予經濟處罰處,沒收非法所得,強行追回公物,並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變賣公共財物私分錢物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十倍罰款。並給主要責任者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在職醫務人員未經醫院批准,在院外從事有償醫療活動或將本院能夠開展的檢查治療項目介紹到院外檢查治療的,扣發一季度至全年獎金和所在科室當月獎金的10%。在職醫務人員私自在院內從事有償活動的,沒收其剩餘物質,罰款500-5000元。並按情節輕重,給予取消職務、職稱、至行政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開具假診斷書、假證明、假報告的〔經科主任批准屬於保護性醫療措施除外),除追回單據外,扣發當事者全年獎金,情節嚴重的除吊銷處方權和扣發獎金外,給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開“搭車藥”“搭車單”的,除如數追回藥費、檢查費外,處以十倍罰款,扣發全年獎金,視情節給予解聘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因不執行或違反規章制度和各種操作規程,造成刑事案件,火災火警,設備損壞,要追究領導和個人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還應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發生交通事故的,按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職工內部糾紛,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屢教不改的,給主要責任一方行政警告處分;侮辱誹謗他人,破壞他人名譽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發生鬥毆者,除賠償對方醫藥費及其一切損失外,扣發全年獎金,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進修學習人員違反上述規定者,除按規定予經濟處罰外,一律中止學習,不髮結業證書,並退回原單位處理,嚴重者責成原單位處理,並將處理情況以文字方式反饋我院,如原單位不予配合處理者,3年內不接受該單位進修學習人員。

第二十九條 共產黨員及黨員幹部違反上述規定者,除按本規定執行處罰外,並按幹部管理程序向上一級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凡曠工的除扣發曠工工資外,還應分別扣發獎金,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曠工一天,扣發一個月獎金(含超勞務補貼,滿勤獎等各種津貼和獎金等,下同)。

2、曠工二至四天,扣發一季度獎金,並寫出書面檢查,在科室會議上檢討。

3、曠工五天至九夭,扣發半年獎金,並給予全院通報批評和行政警告處分。

4、曠工十至十四天,扣發全年獎金外,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曠工十五天以上,除扣發全年獎金外,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直至按自動離職除名。

值班期間,擅自脫崗,每次扣一至三個月獎金,影響工作或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遲到一次罰款5元,超過半小時以二次遲到論處,一個月內第二次遲到罰款10元,依此類推。早退一次處以10至50元罰款,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每次罰款20元至100元。

第三十二條 上班時間看小說、看電視、下棋、打撲克、聽音樂、打磕睡、做私活等,每次處以20至15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不準時開診,每次罰款20至200元。

第三十四條 未經科室主任、護士長同意,擅自調換班或未經交接班就私自下班者,罰款20至50元。

第三十五條

公休、調休須事先徵得科主任、護士長同意〔遲到、早退、曠工不得用休假來抵消),科主任、護士長調休(包括外出)超過1天須徵得有關職能科室和分管領導同意,未經同意者休假一律作曠工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考勤制度規定,或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給予罰款30至100元。

第三十七條

弄虛作假,欺騙組織和職工(包括爲違反院規院紀的職工,提供假證或掩飾包庇的)造成不良影響,給當事者罰款50至200元。

第三十八條

在職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對組織和領導的決定頂着不辦,經教育不改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直至降級降薪,免職處理。畢業生不服從工作分配的,經批評教育仍固執己見者,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取消其分配在本院工作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

本章處罰程序:由院黨辦牽頭,協同有關職能科室調查覈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提交黨委(擴大)會議討論決定,罰款和理賠由財務科從本人工資中扣發;追回和沒收的錢、物,由院辦統一處理;行政處分由院黨辦行文、上報、歸檔。

對於上述違紀行爲,科室領導知情不報;有關職能科室不按時覈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決而不行的;醫院領導接到職能部門報告之日起一個月不進處理,均以失職論處,扣發主要責任者全年獎金。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經職代會審議通過,經院長簽發後生效,從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在此之前醫院發文與本條例不符的,以本條例爲準。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院長辦公室。

醫院職員獎懲制度 篇二

一、獎勵

科室醫院感染管理工作認真,各項醫院感染控制措施落實到位,完成下列醫院感染管理工作要求的給予獎勵(獎勵金額50~500元,具體獎勵方法見詳細方案)。

1、認真執行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制度,嚴格按規範進行操作,醫院感染病例24小時之內報院感科,無漏報。

2、認真執行手衛生規範,手衛生依從性≥95%,正確洗手率≥95%。

3、配合院感科進行每年的醫院感染現患率調查,現患率<10%。外科清潔手術切口部位感染率<0.5%。抗菌藥物治療住院患者微生物樣本送檢率≥30%,合理使用抗菌藥物。

4、醫院感染管理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組織學習醫院感染相關知識,研究本科室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等工作,有記錄。每月對本科室醫院感染控制工作進行自查(內容:無菌技術操作、手衛生、院感病例漏報、醫療廢物分類、環境衛生等),有記錄。

5、監控醫師每週檢查醫院感染病例漏報情況;監測護士每週檢查各種感染管理登記本,要求登記和監測項目齊全、合格、有效。

6、醫療廢物管理按醫院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及措施》執行,符合要求。

二、罰則

科室醫院感染管理出現下列問題,作爲質控考覈扣分依據,根據醫院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扣款50~500元,具體獎勵方法見詳細方案。)

1、醫院感染病例每漏報1例扣個人獎金50元。

2、按衛生部《多重耐藥菌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試行)》的要求,出現多重耐藥菌不報告或不採取相應措施的;使用抗菌藥物前不留標本送檢。

3、感染管理小組不能發揮監、控、管作用:每週不做院感質控自查、每月不進行院感內容知識學習、每季不開會討論總結本科室院感管理問題的。(查記錄)

4、未執行《醫務人員手衛生規範》;洗手方法不正確的。

5、醫療廢物分類不清、利器盒複用或對利器不採取防損傷措施以及因此造成保潔員利器損傷的。

6、病區衛生差(監管不到位)。

7、醫生進行外科換藥時不戴口罩、帽子、無菌手套。

8、接受上級檢查時出現問題,並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的,示情形給予處罰。

醫院職員獎懲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確保醫院工作質量和正常秩序,強化醫院管理,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在職工中牢固樹立“以病人爲中心,以醫療質量爲核心”的服務宗旨,以經濟槓桿爲手段,從嚴治院,充分調動全院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心全意爲人民的健康服務。依據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和醫院工作人員職責》,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醫院醫療、護理、醫技、行政、後勤各科室及個人。

第三條本制度的解釋與實施由院辦負責。

第四條本制度中相關內容的執行方法:

(1)職能科室深入基層,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調查覈實;

(2)科室自查,缺陷上報;

(3)羣衆來信採訪反映缺陷,調查覈實;

(4)院外各職能部門、上級領導監督檢查,發現缺陷,歸口轉報。

第五條凡發生涉及本制度規定的問題,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書面自查意見及處理建議上報院辦執行。

第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制度與本制度有牴觸的以本制度爲準。

第七條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獎則

獎勵對象:各科室及個人。

獎勵方式:以精神獎勵爲主(如通報表揚、授予先進工作者、文明科室稱號等),適當給予獎金或獎品。成績特別突出者,由醫院積極向有關部門或上級單位推薦,爭取更高獎勵;對受獎人的事蹟在全院大會上宣佈或張榜公佈;並將有關材料裝入本人檔案,作爲晉職、晉升考覈聘用依據。

獎勵時間:隨時獎勵和年終獎勵相結合。

獎勵金額:50—1000元。

獎勵範圍:

第八條在工作中能顧全大局,能正確對待各種複雜事件,並能及時採取應變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處理的。

第九條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在扶貧、助殘等各項醫療衛生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在改善服務或管理方面獻計獻策且被採納,效果突出的。

第十條積極研究、推廣新技術、新項目,爲單位創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條在突發事件及重大搶救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身體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能服從命令、忠於職守、臨危不懼、救死扶傷,取得較好社會效益的科室或個人。

第十二條及時發現重大事故苗頭,阻止了事故或嚴重差錯的發生,使醫院或病員免受重大損失者。

第十三條在各種意外事件發生時,愛護國家財產,見義勇爲,保護了公共財產和羣衆利益,避免或減輕了損失者。

第十四條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爲政爲醫清廉,敢於同違紀失職行爲作鬥爭,維護了醫院利益,成績顯著者。

第十五條敢於管理,善於管理,在提高醫院或科室服務質量和兩個文明方面成績突出者。

第十六條堅持財經制度,維護財經紀律,敢於抵制歪風邪氣,避免了較大資金流失者。

第十七條在後勤服務上認真、熱情,及時爲臨牀服務,在節支方面做出較大成績者。

第十八條獲得市級、區級或鄉鎮一級表彰獎勵者。

第十九條社會滿意度超過95%的科室或個人。

第二十條凡在正式報刊、雜誌發表論文的,區級獎勵50元,市級獎勵150元,省級獎勵300元,國家級獎勵500元。

第二十一條科室或個人得到新聞媒體正面報道表揚者,每次獎勵50元。

第二十二條關心維護醫院和病人利益,敢於舉報行業不正之風和損害集體利益者。

第二十三條在醫療服務中,堅持優質服務,尊重服務對象,樂於助人,甘於奉獻,深受羣衆讚揚的;或由於醫德醫風好,技術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揚信、感謝信、錦旗、牌匾等,或拒收紅包的科室或個人,每次獎勵50元。

第三章醫德醫風罰則

第二十四條不能與同事密切配合完成應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務;或詆譭他人、擡高自己;或給集體、同事不搭臺、不補臺,甚至拆臺;或挑撥離間,影響團結和工作,扣發當事人100—300元。給醫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扣發500—1000元,且2年內不得有評優、晉升資格。

第二十五條按有關規定應該上報或請示的重大事項,未及時上報、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的,扣發責任人300元,造成後果自行負責。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發生冷、硬、頂、推、拖,扣發當事人50元,並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對醫療服務不滿意,科室沒有給予很好解決而使病人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投訴的,每投訴一次,扣發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條科室社會滿意度在85%以下的,扣發100元。滿意度在75%以下的扣發300元。

第二十九條收受患者及其家屬的“紅包”、物品,除責令如數退還外,按收受紅包金額或物品價值的3倍處罰,並進行全院通報批評,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如對饋贈錢物當時難以謝絕的`,須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負責人與當事人一道適時退回;對無法謝絕的錢物要及時報告並上交院部,由院部處理。

第三十條向病人或其親屬暗示,索要錢物,除如數退還外,按索要錢、物(折款)5倍罰款,並進行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發生兩次及其以上者,除罰款、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外,降聘技術職務一年。

第三十一條醫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藥品商、器械商等宴請、遊樂,經查實,扣發當事人300元,扣發科室1000元;在基建、維修、引進設備、物資器械、藥品採購等業務往來活動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類似回扣的,均視爲受賄行爲,除追繳非法所得外,給予回扣金額5—10倍的處罰及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院同意,藥劑科、藥庫不能擅自新進藥品;不準私自在臨牀中進行藥品、醫療器材等臨牀驗證。違者,扣發科室負責人200元,扣發當事人500元;從中獲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給予全院通報批評,同時根據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三條工作人員不佩證上崗或在崗不按規定着裝;窗口工作人員未掛牌或掛牌與在崗人員名字不吻合,扣發當事人10元。

第三十四條徇私舞弊,給他人出具假醫療證明或假檢查報告的,扣發當事人100元,視其情節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如從中收受錢物者,除如數退還錢物外,扣發500元,並進行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工作人員搭車開藥,搭車檢查,除如數補交費用外,扣發當事人200元。非醫學需要,利用b超等檢查,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扣發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條無故拖延診療時間,未按預約時間紿病人作檢查,出報告(機器故障或停電除外),扣發當事人100元。病人對門診的服務態度或質量不滿意,造成影響者,扣發當事人100元。不經醫院同意擅自停門診,發生一次扣發當事人100元。

醫院職員獎懲制度 篇四

一、總則

1、爲了加強對醫院的管理,更好的貫徹衛生部門下達的衛生工作制度與醫務人員行爲規範和各級各類人員職責,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質量,從實際出發,特制定本獎懲(暫行)辦法。

2、獎懲辦法是以一種制約人員更好地、更準確地、更嚴格地、更自覺地執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重要手段,獎懲辦法應以獎勵爲主,除給予榮譽獎勵外,還包括獎金或越級聘用,在以獎優的同時,對於玩忽職守、服務態度不好、違反規章制度和行爲規範,甚至造成了醫療事故、或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進行恰如其分的批評、懲罰、處分(警告、記小過、記大過甚至開除),以懲貶劣,達到促劣轉化的目的。

3、有關人員需要進行獎懲時,所在部門(科室)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及時認真地進行調查覈實,做出正確的結論,上報批准。

4、凡本院員工,不分親戚、朋友、關係戶,均適用本辦法,對違反黨紀國法的交政法部門處理。

5、本規定由醫院管理內部規定,解釋權在院辦公室。

二、獎勵

1、年度優秀管理幹部獎:獎金600元。

(1)工作時間滿12個月以上。

(2)忠於職守、堅守崗位,急病人之所急、痛病人之所痛,發揚一切以病人爲中心,一切以醫療質量爲核心,一切以經濟效益爲重心的“三心”思想理念,不怕苦、累、髒,任勞任怨,服務熱心、態度和藹、有突出表現者。

(3)在工作中想方設法克服困難,取得了顯著成績,受到普遍稱讚者。

(4)服從領導、組織紀律性強、能團結羣衆、認真完成和超額完成醫院制定的各項目標(經濟任務指標和工作責任指標)。

(5)模範執行醫院工作人員守則和崗位責任制,帶頭使用禮貌用語,帶頭實幹、有突出表現者。

(6)熱愛集體、一心爲公、堅持原則,對待損害醫院利益和不良醫療作風和歪風邪氣敢說敢管者。

2、年度先進工作者獎:獎金400元。

(1)—(5)條同上。

3、月度先進個人獎:獎金50元/月。(全院共選8人)

(1)無病事假。

(2)同年度先進條款(2—5條)。

(3)工作中,無遲到、早退、串崗、溜崗,無處分、批評、罰款等不良表現者。

4、立功獎:臨時擬定。

(1)打擊不法分子和犯罪分子損害醫院財產者。

(2)勇敢地保護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有突出表現者。

(3)免除重大損失,在合理化建議中,使醫院(門診)獲得突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者。

5、節約獎:

(1)成本覈算,材料節約獎。

(2)設備保養好、無設備維護費、自行修理者。

(3)按成本材料預算,計算節約部分給予獎勵。

6、績效獎:

(1)年初制定目標任務。

(2)簽定完成任務目標責任狀。

(3)完成任務目標給予獎勵,超額完成目標任務再獎勵。

三、處罰

1、公共處罰:

(1)醫護人員上班不穿工作服,不按規定戴工作帽、戴胸卡,包括着裝不整,不注重儀表、儀態,穿響底鞋、拖鞋,留長指甲,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

(2)女職工上班不濃妝豔抹、披過肩頭髮、穿奇裝怪服、塗彩色指甲油、戴吊式耳環、手飾上班、穿露出工作服外的衣裙,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

(3)男職工不理頭髮、不刮鬍子、露紋身,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

(4)醫護人員上班工作時間吃東西的、在服務對象面前抽菸、吃零食、雙手叉腰、翹二郎腿,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

(5)工作人員上班不注意環境衛生、整潔,室內物品零亂、窗門簾不規範,各種臺(桌)面亂放東西,不關抽屜,亂放衣帽、亂投(倒)垃圾、亂丟菸蒂、亂吐痰、亂倒茶水,室內無人開燈、開風扇、開空調,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夜間空調未關處罰40元)。

(6)員工不注意公共及食堂衛生、穿工作衣帽到餐廳就餐,餐後桌面上殘留食物不清掃,使用後的橙、椅不歸位,用水後不關水龍頭,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

(7)工作人員打水用餐不注意禮貌、不敬老愛幼,沒有讓病人優先,每發現搶先插隊一次處罰20元。

(8)上班時間不注意工作方式,亂喊亂叫,哼歌唱曲,進不敲門、出不關門,使用後的物品不放回原處,看電視、錄像、小說和非專業性雜誌,打非辦公電話、聊天、發短信,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鬆弛、打瞌睡、到非辦公(值班)地點睡覺,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

2、考勤處罰:

(1)遲到、早退按1分種1元計算進行處罰,超過30分鐘視曠工1天,1天扣四天的工資;忘記打卡,每次按1元進行遞增另需部門主管簽字,否則按上述條款進行處罰。

(2)串崗一次,處罰20元。

(3)溜崗按1分鐘1元計算處罰,超過30分鐘視爲曠工1天,曠工1天扣四天工資。

(4)代刷卡(指紋)發現一次處罰100元;被代刷卡者處罰50元。

3、其他處罰:

(1)嚴禁私開處方到外店取藥,每發現一次處罰200元。(給舉報者獎勵100元,併爲舉報者保密)

(2)嚴禁醫務人員進行內部調班代(重)班,未經科室領導同意和院長批准處罰200元。

(3)嚴禁個人用車,公車私行,未經主管部門領導及院長批准,每發現一次處罰200元(車輛的各種違章處罰按業務處罰承擔責任)。

(4)醫務人員對服務者要熱情,嚴格按規章程序操作,如有社會人士和患者及患者家屬舉報(投訴),經查實確認屬實,給予被舉報者處罰50元,獎勵給舉報者。

(5)崗位責任完成不徹底,或出現問題差錯不上報,每發現一次在負責承擔問題差錯的經濟責任外另處罰20元(問題差錯按行政處罰和業務處罰承擔責任)。

(6)勞動衛生定爲每週(五下午四點開始)一大掃,每天(早8點後)一小掃,如無故不參加者處罰20元。每月不定期檢查三次,衛生責任區打掃得不乾淨,每次發現有70%以上不乾淨者處罰20元(衛生按區域劃分承擔責任)。

(7)後勤工作儘可能作好,如發現開水不開、冷水無水供應、米飯不煮熟,門衛正常叫喊不開、關門,每發現一次處罰20元。

(8)佈置的工作任務(包括臨時性工作)不按時完成,因特殊情況工作任務完不成者不逐級上報,每次處罰20元。

4、值班處罰:所有值班人員應按規定值班,如有違反,每次處罰20元。

5、會議(活動)處罰:

(1)職工大會非特殊情況不參加者,每次處罰20元。

(2)院務會非特殊情況不參加者,每次處罰30元。

(3)院長辦公會非特殊情況不參加者,每次處罰40元。

(4)死亡(疑難)病例討論,非特殊情況不參加者,取消該效益提成、搶救(手術)加班補助,另外每次處罰20元。

(5)早八點交班,非特殊情況如有不參加者,每次處罰20元。

(6)組織集體活動(義診、文娛、體育、社會活動),非特殊情況不參加者,每次處罰20元。

6、以上如有虛報、假報、錯報、經查實確認屬實,每次處罰原處罰金額的10倍。

7、以上處罰在當日內(24小時內)兌現,報財務科登記,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四、獎懲說明

8、員工在年度工作中連續五次以上評爲先進個人,可提升一級基本工資;五次以上評爲先進科室,可獲團體獎一次(旅遊一次)。

9、在月度工作中連續做十次以上好人好事,或受到三次以上患者送錦旗、獎匾等,可以提升基本工資(另議)。

10、員工在年度工作中出現差錯事故三次以上作出開除處理;各級領導在員工年度差錯事故3倍以上的調離該職位,並另行安排或開除處理。

11、員工在月度工作中被處罰五次以上(包括五次)作出除名處理。

12、學術及建設性意見方面獎勵

1)在學術上有重大突破、貢獻者,科研項目具有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者,醫院給予獎勵(獎金由院務會討論);

2)以內江三橋醫院的名義有論文在各級刊物發表者(國家級300-800元;省級200-500元;市區級150-200元),刊登費在論文發表後,憑發票報銷;

3)醫院設精神文明獎,職工爲維護醫院利益和形象,而遭受到他人無禮,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一次獎勵100-200元;

4)醫院設“金點子獎”,職工及科室提出建設性意見或合理化建議,社會及經濟效益顯著者,獎勵100-300元;

醫院獎懲制度 篇五

一、總則

第一條 依據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和醫院工作人員職責》,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制度與本制度有牴觸的以本制度爲準。

二、獎則

獎勵對象:各科室及個人。

獎勵方式:以精神獎勵爲主(如通報表揚、授予先進工作者、文明科室稱號等),適當給予獎金或獎品。成績特別突出者,由醫院積極向有關部門或上級單位推薦,爭取更高獎勵;對受獎人的事蹟在全院大會上宣佈或張榜公佈;並將有關材料裝入本人檔案,作爲晉職、晉升考覈聘用依據。

獎勵時間:隨時獎勵和年終獎勵相結合。

獎勵範圍:

第三條 積極研究、推廣新技術、新項目,爲單位創造良好效益的。

第四條 工作認真負責,阻止事故或嚴重差錯的發生,使醫院或病員免受重大損失者。

第五條 敢於管理,善於管理,在提高醫院或科室服務質量方面成績突出者。

第六條 在後勤服務上認真熱情,及時爲臨牀服務,在節支方面做出較大成績者。

第七條 凡在正式雜誌發表論文的,省級獎勵500元,國家級獎勵800元。

第八條 在醫療服務中,堅持優質服務,尊重服務對象,樂於助人,甘於奉獻,深受羣衆讚揚的;或由於醫德醫風好,技術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揚信、感謝信、錦旗、牌匾等每次獎勵200元。

三、醫德醫風罰則

第九條 工作中不能與同事密切配合;或詆譭他人、擡高自己,同事間不搭臺,甚至拆臺,影響團結和工作者,扣罰當事人300元。

給醫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扣罰500元,且2年內不得評優。

第十條 按有關規定應該上報或請示的重大事項,未及時上報、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的,扣罰責任人500元,造成後果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發生冷、硬、頂、推、拖,扣罰當事人200元,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對醫療服務不滿意,科室沒有給予很好解決而使病人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投訴的,每投訴一次,扣罰科室200元。

第十三條 科室住院患者社會滿意度在90%以下的,門診患者社會滿意度在85%以下的扣罰500元。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不佩證上崗或在崗不按規定着裝;窗口工作人員未掛牌或掛牌與在崗人員名字不吻合,扣罰當事人100元。

第十五條 收受患者及其家屬的“紅包”、物品,除責令如數退還外,按收受紅包金額或物品價值的3倍處罰,並進行全院通報批評,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如對饋贈錢物當時難以謝絕的,須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負責人與當事人一道適時退回;對無法謝絕的錢物要及時報告並上交院部,由院部處理。

第十六條 向病人或其親屬暗示,索要錢物,除如數退還外,按索要錢、物(折款)5倍罰款,並進行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發生兩次及其以上者,除罰款、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外,降聘技術職務一年。

第十七條 醫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藥品商、器械商等宴請、遊樂,經查實,扣發當事人500元,扣發科室1000元,接受藥品回扣的,視爲受賄行爲,除追繳非法所得外,給予回扣金額5—10倍的處罰及行政處分;在基建、維修、引進設備、物資器械、藥品採購等業務往來活動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類似回扣的,均視爲受賄行爲,除追繳非法所得外,給予回扣金額5—10倍的處罰及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未經醫院同意,藥劑科、藥庫不能擅自新進藥品;不準私自在臨牀中進行藥品、醫療器材等臨牀驗證。違者,扣罰科室負責人200元,扣罰當事人500元;從中獲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給予全院通報批評,同時根據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九條 徇私舞弊,給他人出具假醫療證明或假檢查報告的,

扣罰當事人500元,如從中收受錢物者,除如數退還錢物外,扣罰1000元,並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不按規定項目標準收費的扣罰當事人500元;收費部門錯收費、少收費或以無零錢找補爲由拒絕收費,或不到下班時間停止服務的情況,扣罰當事人500元。

第二十一條 私自給病人做檢查、治療,扣罰當事人漏收金額3倍罰款。私收費者沒收非法所得並扣罰100倍的罰款,並停止執業6個月。工作人員搭車開藥,搭車檢查,除如數補交費用外,扣罰當事人200元。非醫學需要,利用B超等檢查,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扣發責任人1000元,並停止執業一年。

第二十二條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務對象兜售衛生材料、藥品、藥械、保健品、母乳代用品等謀取私利的,扣罰500元。處售藥械金額20倍罰款。

第二十三條 凡私自介紹病人外出檢查、治療、住院、購藥從中獲取利益,或違反醫療規範,私自轉診服務對象的扣罰1000元,情節嚴重者全院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醫務人員違反首診醫師負責制和急診工作制,擅離崗位,玩忽職守,或推諉、拒收病人,延誤診治時機,扣罰500元。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的,扣罰當事人1000元。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缺陷、差錯、事故處罰條款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值班人員脫崗、怠工,扣罰當事人100元。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缺陷、差錯、事故處罰條款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醫德醫風差,被病人投訴一次扣罰200元。

第二十七條 非財務部門、非財務人員擅自直接向服務對象收費,或者從中截留部分的,除如數追繳外,扣罰所收金額的10倍。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關係,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積極催收患者應付的各種醫療、檢查費用,發現一例,扣罰當事人200元,並處以漏收金額3倍罰款。科室不處理,加扣科室負責人500元。

第二十八條 個人未經醫院同意外出體檢、會診、講學、鑑定、手術、辦班等外出服務,除交回個人所得外,扣罰當事人5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罰。如系科室擅自組織的外出服務,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罰科主任500元;如系科內幾個人私自結夥外出服務,則按個人外出服務處理。未經允許的外出服務所致後果概由外出者負責。

第二十九條 給病人劃錯價、收錯款、發錯藥、打錯針、開錯處方、做錯檢查漏診、誤診者每次罰款200元,造成投訴或引起糾紛者除承擔相應責任外視情節給以停止執業3—6個月,下崗待聘等處分。

第三十條 凡受到新聞媒體曝光批評或社會輿論指責或各級政府、部門點名批評等有損醫院名譽、破壞醫院形象的行爲舉止,經查實,科室所爲扣罰科室1000元,個人所爲扣罰當事人600元,同時給予當事人待崗學習1個月。情節嚴重的,直接除名。

第三十一條 醫德醫風差,業務水平低,被病人投訴一次扣罰300元,如連續被病人投訴3次者,離崗學習3個月,或予以除名。

四、醫療質量罰則

第三十二條 醫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操作常規、診療常規,認真履行各自的崗位職責,杜絕各種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的發生。如有違者按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 發生醫療爭議(事故)受到的處罰:因技術水平有限而發生的非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賠償,賠償金額在5000元以下,個人承擔10% ,科室承擔50%;賠償金額在5000元以上,個人承擔的10%加5000元以上部分15%,科室承擔全部金額的10%;由於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醫療護理操作診療常規、職業道德等發生的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賠償,賠償金額在3000元下,個人承擔70%,科室承擔全部金額的30%;賠償金額在3000元以上,個人承擔的50%加3000元以上部分40%,科室承擔全部金額的40%,賠償金額在五萬元以上者,經濟賠償原則同上,並停止責任人執業活動6個月,情節嚴重者轉崗待聘。

第三十四條 違反醫療護理操作診療常規造成醫療護理差錯、缺陷,但未發生醫療糾紛或者是有糾紛但未進行經濟賠償者,扣罰責任人500元,如果存在科室管理不到位、疏於管理等原因,則科室主任(護士長)連同責任人一樣處罰。

第三十五條 住院病歷必須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病歷質量評分標準》認真書寫,各科室副主任、主任、科護士長爲病歷質控責任人。

(1)凡病歷中出現單項否決爲乙級病歷的,每出現一份扣罰責任人50元,科內質控醫師50元,並責令重寫;運行病歷未按規定時限完成的每發現一份扣罰責任人50元,超過規定時限3天未完成者扣罰責任人100元,超過規定時限7天未完成者扣罰責任人200元。

(2)住院病人出院後三天,病歷必須歸檔,逾期交病歷而無正當理由的,扣罰科室50元;丟失病歷扣罰責任醫師及科室質控醫師各500元。涉及糾紛(事故)的病歷規定期限內未交或遺失的。,按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 處方書寫以《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和《麻醉、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辦法》標準執行,有不符合處方書寫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扣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七條 護理文書書寫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扣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條 各科室應按醫院規定按時統計上報各種醫療信息、疫情報告、院內感染情況等各類報表。出現遲報、漏報、錯報、亂報的,扣罰責任人100元。

五、進修、培訓、繼續教育罰則

第三十九條 職工進修學習必須聽從醫院安排,無正當理由不服從進修安排的,扣罰100—200元;擅自終止進修任務或擅自更改進修安排的,扣罰500元;進修中態度消極,以怠工論處,扣發並追繳進修期間醫院給予的各種形式支出;進修期間出現違反進修醫院或進修科室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醫德醫風、服務規範等情節,參照本制度相關條款處理;進修期滿後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回院工作的,以曠工處理;進修後回院工作不滿5年,非正當理由離開醫院的,承擔10萬的違約金;短期進修3個月以上,回院工作不滿3年,非正當理由離開醫院的,承擔2萬的違約金。

第四十條 各級各類人員有必要參加各種相關的短期培訓,通知參加培訓無故不去的或去了無正當理由未到培訓現場的或無故中途離開的,按曠工處理,如果醫院根據規定給出了培訓經費、差旅費等費用的則如數退還。

六、醫院感染控制罰則

第四十一條 上班時服裝整潔,工作服不得穿到食堂、廁所、會議室等。違規者每次扣罰個人100元。

第四十二條 無菌操作時應嚴格遵守無菌技術操作規程。如違反規定,情節輕微者每次扣罰個人100元;造成醫療糾紛者,按醫療糾紛處罰原則處理。

醫院職員獎懲制度 篇六

一、獎勵制度:

1、助人爲樂,在社會上受到好評,爲醫院贏得榮譽。

2、見義勇爲,爲保護醫院財產、病區安全及患者安全做出貢獻。

3、服務態度好,經常受到患者、家屬、周圍同志及領導好評。

4、及時發現問題,有效地杜絕差錯、事故、護理併發症及護理糾紛的發生。

5、認真帶教,同學普遍反映好的。

6、帶病堅持工作,主動加班加點,積極想辦法爲患者解決實際困難。

7、全年全勤,全年上夜班多於120天。

8、每年在正式期刊、報紙上發表專業文章,積極參與科研、著書成績顯著。

9、爲醫院或科室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並採納後產生一定效果的。

10、在市級以上單位活動中,團隊精神好,爲醫院贏得榮譽者。凡符合以上內容之一者,均可酌情分別給予口頭、通報表揚或獎金獎勵等。

二、懲戒制度(分爲勸導、警告、停職、免職處罰):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勸導批評。

(1)上班濃妝豔抹、佩戴醒目首飾。

(2)違反護士儀表規範。

(3)在病房中扎堆聊天、大聲說笑;工作時間幹私活、看小說、睡覺;長時間打私人電話、聊天;遲到、早退、無故不按時交接班;上班使用電腦玩遊戲。

(4)穿工作服到院外、食堂、會議室。

(5)對意外事故或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

(6)在醫院內喧吵或辱罵,干擾醫院正常秩序。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未經許可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

(2)散播錯誤的、惡意的信息或謠言。

(3)未按請假規定無故缺勤。

(4)違反公共道德或禮儀標準。

(5)護理人員在進行護理操作過程中違反操作規程。

(6)不服從調配。

(7)不能完成正常工作任務。

(8)臨時送假條,致使護士長無法調班。

(9)不虛心接受批評、檢查、指導。

(10)對上級交待的工作任務不按時完成。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停職檢查處分。

(1)由於工作疏忽、責任心不強,發生護理差錯、糾紛、護理併發症(缺陷)及發生上述情況後隱瞞不報。

(2)在護理操作過程中違反操作規程,給病人帶來痛苦,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者。

醫院職員獎懲制度 篇七

爲了強化安全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充分調動職工安全生產的能動性、主動性和積極性,杜絕違章違紀現象,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根據我院的具本情況,制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做到獎罰分明,重獎重罰,使我院的安全生產逐步走向醫院化、制度化。

一、建立醫院安全獎懲專項基金

1、安全獎懲專項基金的來源:

1)從醫院安全技術措施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專項費用;

2)從醫院的獎勵基金中提取部分用於安全獎勵;

3)發生工傷事故科室的罰款以及基層違章、違紀現象的罰款。

2、安全獎懲專項基金由醫院安監室管理,財務組單獨下賬專款專用,由主管生產安全的副院領導批准後撥付使用。

二、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和個人,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給予表彰或獎勵:

1、對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醫院頒佈的各項安全生產製度,爲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

2、對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進行制止、舉報或提出建議,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3、對積極參加醫院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爲先進科室、部門、科室以及個人;

4、對被評爲省、市、局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

5、對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6、對搶險救災有功者,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損失的;

7、對安全生產科研方面有所發明創造,在安全技術、塵毒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議,並且合理化建議被採用後有明顯的效果者;

8、其它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特殊貢獻者。

三、獎勵程序

1、安全生產先進科室和個人,由醫院評比產生,材料上報院領導審覈批准;

2、分管領導提出獎勵意見,報醫院院委會批准;

4、獎勵分爲晉級、授予榮譽稱號等,亦可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或個人,按照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1、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者;

2、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

3、對不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佩戴勞動防護用品、不遵守勞動紀律等違規、違紀行爲,未造成事故的,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責任;

4、接到安全部門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後逾期不改,未造成事故的,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造成事故的追究科室主管領導的領導責任;

5、事故發生後,不採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複事故發生者;

6、事故發生後,破壞或僞造事故現場,對傷亡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僞造情節或阻礙、干擾安全人員執行公務的,對科室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開除等行政處分並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7、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者;

8、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者。

五、懲罰細則

1、經濟處罰:對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罰款50-1000元、賠償損失的`3-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沒收押金。

1)本科室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並把責任落實到位,對於沒有制度或責任不能落實到位的,責令限期整改,並罰款;

2)專職安全員到各科室時,各科室必須給予高度重視並陪同檢查,及時彙報安全生產情況,對檢查出的各項安全隱患,各科室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反饋隱患整改信息,並形成書面報告存檔,對不按規定要求反饋隱患整改信息的科室,一次罰款200元;

3)醫院定期例行檢查到各科室時,對脫崗、離崗及對病人不負責的人員,立即提出批評、責令改正,記錄在案,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100元的罰款。

4)檢查時,對“三違”人員進行當場批評並責令改正,對屢教不改的給予100元以上的罰款。

5)醫院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對醫院各科室安全檢查。對於安全檢查中查出的事故隱患,不按通知書要求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且不能及時彙報原因的科室,醫院將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同時對該科室給予一次性罰款100元以上;

6)因不執行相關安全規定發生重大險肇事故、輕傷事故,未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科室500-1000元罰款;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的科室,醫院同時給予其科室及個人的罰款不少於醫院罰款的數額。

7)對發生事故後遲報、謊報、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科室醫院將給予100-500元罰款。

8)對於無故不參加安全檢查、不參加安全生產會議(主要負責人必須參加)的科室,給予一次100-500元罰款。

9)不接受醫院組織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缺少1人罰款50元。

10)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扣罰其當月獎金,情節惡劣或屢教不改者開除。

2、行政處罰:對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辭退、開除。

3、刑事處罰: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六、處罰程序

1、經濟處罰:對於情節較輕的、未發生事故的違規行爲,由醫院提出並直接進行處罰;發生事故的上報衛生局批准後執行。

2、行政處罰:由分管領導提出,按醫院有關規定參照任命程序,報有關領導批准後執行。

醫院獎懲制度 篇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確保醫院工作質量和正常秩序,強化醫院管理,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在職工中牢固樹立“以病人爲中心,以醫療質量爲核心”的服務宗旨,以經濟槓桿爲手段,從嚴治院,充分調動全院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心全意爲人民的健康服務。依據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和醫院工作人員職責》,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醫院醫療、護理、醫技、行政、後勤各科室及個人。

第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與實施由院辦負責。

第四條 本制度中相關內容的執行方法:

(1)職能科室深入基層,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調查覈實;

(2)科室自查,缺陷上報;

(3)羣衆來信採訪反映缺陷,調查覈實;

(4)院外各職能部門、上級領導監督檢查,發現缺陷,歸口轉報。

第五條 凡發生涉及本制度規定的問題,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書面自查意見及處理建議上報院辦執行。

第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制度與本制度有牴觸的以本制度爲準。

第七條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獎 則

獎勵對象:各科室及個人。

獎勵方式:以精神獎勵爲主(如通報表揚、授予先進工作者、文明科室稱號等),適當給予獎金或獎品。成績特別突出者,由醫院積極向有關部門或上級單位推薦,爭取更高獎勵;對受獎人的事蹟在全院大會上宣佈或張榜公佈;並將有關材料裝入本人檔案,作爲晉職、晉升考覈聘用依據。

獎勵時間:隨時獎勵和年終獎勵相結合。

獎勵金額:50—1000元。

獎勵範圍:

第八條 在工作中能顧全大局,能正確對待各種複雜事件,並能及時採取應變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處理的。

第九條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在扶貧、助殘等各項醫療衛生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在改善服務或管理方面獻計獻策且被採納,效果突出的。

第十條 積極研究、推廣新技術、新項目,爲單位創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及重大搶救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身體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能服從命令、忠於職守、臨危不懼、救死扶傷,取得較好社會效益的科室或個人。

第十二條 及時發現重大事故苗頭,阻止了事故或嚴重差錯的發生,使醫院或病員免受重大損失者。

第十三條 在各種意外事件發生時,愛護國家財產,見義勇爲,保護了公共財產和羣衆利益,避免或減輕了損失者。

第十四條 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爲政爲醫清廉,敢於同違紀失職行爲作鬥爭,維護了醫院利益,成績顯著者。

第十五條 敢於管理,善於管理,在提高醫院或科室服務質量和兩個文明方面成績突出者。

第十六條 堅持財經制度,維護財經紀律,敢於抵制歪風邪氣,避免了較大資金流失者。

第十七條 在後勤服務上認真、熱情,及時爲臨牀服務,在節支方面做出較大成績者。

第十八條 獲得市級、區級或鄉鎮一級表彰獎勵者。

第十九條 社會滿意度超過95%的科室或個人。

第二十條 凡在正式報刊、雜誌發表論文的,區級獎勵50元,市級獎勵150元,省級獎勵300元,國家級獎勵500元。

第二十一條 科室或個人得到新聞媒體正面報道表揚者 ,每次獎勵50元。

第二十二條 關心維護醫院和病人利益,敢於舉報行業不正之風和損害集體利益者。

第二十三條 在醫療服務中,堅持優質服務,尊重服務對象,樂於助人,甘於奉獻,深受羣衆讚揚的;或由於醫德醫風好,技術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揚信、感謝信、錦旗、牌匾等,或拒收紅包的科室或個人,每次獎勵50元。

第三章 醫德醫風罰則

第二十四條 不能與同事密切配合完成應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務;或詆譭他人、擡高自己;或給集體、同事不搭臺、不補臺,甚至拆臺;或挑撥離間,影響團結和工作,扣發當事人100—300元。給醫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扣發500—1000元,且2年內不得有評優、晉升資格。

第二十五條 按有關規定應該上報或請示的重大事項,未及時上報、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的,扣發責任人300元,造成後果自行負責。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發生冷、硬、頂、推、拖,扣發當事人50元,並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對醫療服務不滿意,科室沒有給予很好解決而使病人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投訴的,每投訴一次,扣發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條 科室社會滿意度在85%以下的,扣發100元。滿意度在75%以下的扣發300元。

第二十九條 收受患者及其家屬的“紅包”、物品,除責令如數退還外,按收受紅包金額或物品價值的3倍處罰,並進行全院通報批評,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如對饋贈錢物當時難以謝絕的,須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負責人與當事人一道適時退回;對無法謝絕的錢物要及時報告並上交院部,由院部處理。

第三十條 向病人或其親屬暗示,索要錢物,除如數退還外,按索要錢、物(折款)5倍罰款,並進行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發生兩次及其以上者,除罰款、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外,降聘技術職務一年。

第三十一條 醫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藥品商、器械商等宴請、遊樂,經查實,扣發當事人300元,扣發科室1000元;在基建、維修、引進設備、物資器械、藥品採購等業務往來活動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類似回扣的,均視爲受賄行爲,除追繳非法所得外,給予回扣金額5—10倍的處罰及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院同意,藥劑科、藥庫不能擅自新進藥品;不準私自在臨牀中進行藥品、醫療器材等臨牀驗證。違者,扣發科室負責人200元,扣發當事人500元;從中獲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給予全院通報批評,同時根據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不佩證上崗或在崗不按規定着裝;窗口工作人員未掛牌或掛牌與在崗人員名字不吻合,扣發當事人10元。

第三十四條 徇私舞弊,給他人出具假醫療證明或假檢查報告的,扣發當事人100元,視其情節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如從中收受錢物者,除如數退還錢物外,扣發500元,並進行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工作人員搭車開藥,搭車檢查,除如數補交費用外,扣發當事人200元。非醫學需要,利用B超等檢查,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扣發責任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