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總支、支部)議事決策末位表態制度
根據《中共共產黨章程》和**文件精神,爲進一步擴大黨內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保證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防止“一言堂”、“一霸手”等現象發生,進一步健全決策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先告知。凡屬黨委職責範圍內的重要事項,必須召開正式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文件圈閱、個別徵求意見、現場辦公會等其他形式來代替,不能由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更不能隨意簡化和變通決策程序,堅決反對和防止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黨委書記在會前要與有關班子成員對議題進行溝通醞釀,充分交換意見,但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會前醞釀代替黨委會議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通知各黨委委員。除幹部任免等保密性強、敏感度高的事項外,議題具體內容和相關材料應當同時送達,確保與會人員有足夠時間瞭解情況、認真準備。
二、充分討論。凡需要集體研究的重要事項,必須充分發揚民主,黨委書記不得先定調子、不得事先劃定框架、不得明確立場和傾向。與會人員應就事論事、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對決策事項的科學性、可靠性、操作性進行深入分析,認真研究,並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項一律不上會,任何人不得搞臨時動議。
三、末位表態。黨委議事決策時,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與會人員要針對議題充分發表意見,黨委書記應當末位表態,綜合各方面意見提出建議方案,提請會議表決。
四、如實記錄。黨委議事決策時,必須按照相關會議制度規定做好會議記錄,對決策中參會人員的發言內容、表決意見等,應當完整如實記錄,特別要詳細記錄提不同意見的班子成員所述觀點、理由和表決意見,要對最終審定決策方式和內容進行詳實記錄。
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和議事決策末位表態等程序,以及不執行集體決策,不按個人分工履職盡責等,造成嚴重後果、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追求責任。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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