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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系統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督辦制度

農業農村系統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督辦制度

農業農村系統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督辦制度

爲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辦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時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隱患,有效防範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辦範圍

1、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安全生產事項;

2、上級督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及問題;

3、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事項隱患及問題;

4、安全生產舉報、信訪案件;

5、非法生產、經營等案件;

6、其他重大安全生產事項。

二、督辦對象

局屬各單位

三、程序

1、決定。對決定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事項,由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辦公室下達《安全生產督辦單》。

2、辦理。局屬單位接到《安全生產督辦單》後,應迅速確立主管領導的承辦單位(機構),並按規定的時限辦理完畢,同時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辦公室;不能按時辦結的承辦單位要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報告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辦公室;沒有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要根據實際及時辦結。

3、檢查。對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事項,在接到承辦單位的辦結報告後,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辦公室認爲有必要的,可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人員到現場檢查,檢查以暗查、暗訪爲主。

4、銷案。經檢查驗收合格的督辦事項及時予以銷案,並書面告知承辦單位,將有關材料歸檔,以備查詢。

四、要求

1、落實督辦責任。安全生產重大督辦事項必須層層落實責任,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督辦事項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各單位接到安全生產督辦事項,應及時進行立案,抽調精幹力量,成立專門組織,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積極查處,確保督辦事項按時辦結。

2、嚴格責任追究。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規定的時限完成督辦事項的,對承辦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因督辦事項未按時辦結而造成後果的,對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因失職影響了督辦事項及時辦結而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責任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配合組織部門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