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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客運預約響應式車輛安全調度制度

XXX有限責任公司

農村客運預約響應式車輛安全調度制度

農村客運預約響應式車輛安全調度制度

第一條 爲了更好地滿足農村羣衆安全、經濟、便捷出行需求,解決羣衆出行難、乘車難問題,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建立健全正規、合法、安全、優質、快捷、有序的農村道路旅客出行服務體系,爲科學調度車輛,確保客運車輛符合運行線路、道路狀況要求,防止因調度不當造成駕駛人疲勞駕駛等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交運發[2018]55號文)、《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規範》(DB51/T2242-2016)的要求,在結合農村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農村客運,是指以縣城爲中心服務覆蓋各鄉鎮和鄉鎮之間運營服務,車輛停放在縣城或者鄉鎮,以定線路、定時發班形式向各鄉鎮人民羣衆提供出行服務。

第三條 農村客運車輛運行爲定班、定時、定線路發班,按規定線路運行,途中在各點配載;分爲以縣城和鄉鎮之間運行及鄉鎮之間運行兩種方式。

第四條 分公司(站)生產經營部門是的生產調度指揮系統,調度指揮崗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環節,要按照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堅持“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抓好生產經營的同時必須認真履行安全調度職責,嚴禁違章指揮。

第五條 分公司(站)在申請農村客運線路時應當對線路進行實際考查,按許可投放車輛,根據所考查的道路情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爲車輛調派工作提供道路條件依據。

第六條 分公司(站)應按照公司《農村客運車輛安全例檢制度》(XXX【2019】XXX號)規定對駐站的或中型以上的農村客運車輛,每天發車前進行車輛安檢;不駐站的小型農村客運車輛據其特殊性,由駕駛員在開行前對車輛進行例檢,分公司(車站)每月實行定期車輛安全例檢不少於1 次。

第七條農村客運車輛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應班車輛須經分公司(站)安全管理部門初檢合格,技術狀況符合安全運行條件,駕駛員證照齊全有效,車上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車容車貌整潔衛生,車輛保險、二級維護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定線的農村客運車輛必須按照許可的線路、站點運行, 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行駛線路和停靠站點的規定;嚴禁不符合農村客運車輛通行條件的農村道路上運行。

第九條 分公司(站)在安排農客班次時應當嚴格要求客運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次停車時間不少於20分鐘。同時應當確保車輛在晚上8點至次日凌晨6點不得在三級及以下道路運行。

第十條 農村客運在承接包車業務,必須認真審查運行線路、行駛里程、包車時間、休息食宿地點,瞭解道路情況,符合安全運行規定方能辦理,對道路情況、人數不清、手續不符合的一律不予包車。

第十一條 加強對放空車、返空車的監控管理,防止造成疲勞駕駛、夜間駕駛。

第十二條 掌控瞭解分公司(站)轄區內道路天氣狀況,車輛動態情況,如發生道路垮塌、山洪泥石流、道路受阻、車輛拋錨等突發情況,在知情後應及時派員趕赴現場,查勘現場,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疏散、中轉旅客,安排好本站生產經營工作。

第十三條 加強營運客車調派運行監管工作,生產經營調度部門做到“三個服從”,即運行與休息有衝突時,運行必須服從休息;運行時間和里程與安全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有衝突時,必須服從安全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運行區域和線路與公司規定有衝突時,必須服從公司規定。嚴禁單車經營者、駕駛員私自與包車方簽約、收定金,任何運輸經營活動必須事前經分公司(站)生產經營部門審覈。

第十四條 分公司(站)生產經營部門應建立農村客運車輛運行臺賬,對車輛運行情況及時進行記錄,對車輛運行進行實時監控並打印運行軌跡存檔備查,運行臺賬與運行軌跡共同應證,作爲農村客運車輛運營的依據。

第十五條 農村客運車輛不得擅自停止運營,如特殊原因須停運的必須提前3日向分公司(站)生產經營部門報備,因天氣惡劣不宜行車時,當日及時報備。

預約響應式車輛,駕駛員在接到乘客電話15分鐘內,到達乘客所在點,接到乘客,並且報備分司(站)。分司(站)在接到乘客電話後,通知所在鄉的預約響應式車輛駕駛員,在15分鐘左右接到乘客,並且電話報備分司(站)。

第十六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同時停止執行,其修改權和解釋權歸分公司(站)安全生產領導小組。